离婚纠纷代理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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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
离婚纠纷代理词(被告)
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咱们负责xx起诉离婚一案的一审诉讼代理人。
接受委托后,代理人按照《律师法》的规定考察核实了无关理想,查阅了相干法律法规,今天又参加了庭审,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依据理想和法律,结合今天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原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属于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形,依法应判决离婚。
原、原告经人引见于2006年10月相识,单方在没有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便于2007年11月9日草率注销结婚,感情基础脆弱。
婚后原告不断无合理职业,不能履里手庭义务,且单方观点不同、性格不合,根本无奈进行沟通、交流。
不只如此,原告还经常酗酒,对家中之事不闻不问。
这充分阐明,被告婚前对原告是缺乏了解的,结婚非常草率。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以判决离婚。
鉴于本案原、原告单方的感情基础很差,加上被告与原告生育孩子后,被告因此在家照顾小孩,无奈挣钱养家,而原告也未能踊跃自动承担家庭的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明确规定“不履里手庭义务”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现被告坚决要求离婚,法院应判决原、原告离婚。
二、被告离婚的态度坚决,单方再无和好可能,如不判决离婚,对单方并无实际意义。
在今天的庭审和法庭调解中,被告一再表明态度:
坚决要求离婚。
如不判决离婚,将再次起诉,直到离婚为止。
被告认为,根本无奈和原告在一同共同生活了。
美妙的婚姻是两情相悦,是心心相知,是风雨同舟,是对美妙生活的始终追求与拼搏,而原告却没有用实际举动来履行一个丈夫的责任,这让被告非常失望,被告与原告在无数次的争持中已经对这段婚姻得到了决心,再维持下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与其这样继续这种苦楚的婚姻,不如各自分开,这对孩子的成长也是无利的,只管在庭审中原告一再表示不赞同离婚,但感情是单方的事,婚姻的存续必须基于单方自愿,原告的一厢违心,不等于单方感情尚未破裂。
《婚姻法》规定可以诉讼离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对于一些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对方执意不肯离婚的状况,对于婚姻确实没有存续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来完结单方的苦楚。
如果只要单方赞同离婚法院才可以判决离婚的话,法律就没有必要规定可以采用诉讼的形式解除婚姻了。
三、单方共同所生育的女儿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按每月按800元的标准领取抚养费,直至女儿18周岁止。
被告与原告的女儿xx于2011年11月22日出生,如今还无余满两周岁,被告有能力抚养孩子,且孩子不断与被告生活在一同。
而原告无合理职业,如果跟原告一同生活,会不利于孩子的瘦弱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解决子女抚养成绩的若干具体意见》,婚生女xx应由被告抚养,原告领取抚养费,标准为每月800元。
四、原告主张宰割屋宇无奈律根据。
原告主张的屋宇还没有取得一切权,不属于可以宰割的共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成绩的解释
(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单方对尚未取得一切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一切权的屋宇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屋宇一切权的归属,该当依据实际状况判决由当事人应用。
综上所述,网,本案因为原、原告单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原告在婚后不履里手庭义务,单方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的可能,被告要求离婚的态度坚决,具备了判决离婚的条件。
请法院依法判决。
以上意见,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xx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xxx
20xx年x月xx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原告)
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法律规定,受原告xxx的委托,我负责原告xxx的诉讼代理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通过对理想的了解、考察,又参加了法庭审理和举证质证,现依据法律和理想对本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希法庭采纳:
一、被告提出离婚没有法律根据。
理由如下:
被告据以离婚的理由仅仅是被告在起诉状以及在法庭辩论中提出“自2003年1月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而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时至今日,单方不断处于分居形状”来阐明“分居满二年的理想”希图适用《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作为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无其他证据支持其离婚请求。
《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适用此条款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有分居满二年的理想。
普通状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形状。
第二,分居的缘由是因感情不和,而不是其他缘由。
第三条,是诉讼离婚,而不是协定离婚。
第四,通过调解无效。
在这里本代理人着重强调第二点,分居的缘由是因感情不和,而非其他缘由。
在本案中原原告并非因感情不和而分居,而是由于原告生病,需求“经常性地到台州医院门诊复查”以至“被告提起离婚诉讼”(这有(yyyy)临民一初字第jj号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的理想)这不难看出被告提出离婚的意图,无非是想遗弃原告。
理想也阐明了这一点,理想一:
原告骶骨巨细胞瘤术后局部感染住院从某年某月某日到同年某月某日共101地利间,被告既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在原告生病期间寄钱给原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曾通过来探访原告;理想二:
原告在某年某月某日至某月某日住院做右肾切除手术期间,异样被告既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在此期间寄钱给原告治病,也没有证据证实被告曾通过来探访原告;理想三:
原告在迫不得已的状况下,求助xx镇妇联出面处理。
xx镇妇联数次上门讯问被告在何处以及要求被告出钱给原告治病,但均遭拒绝,实质上被告是在逃避法律义务即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因现任xx镇妇联主席xxx因病假无奈出具证实)。
以上三项理想均能证实被告有遗弃原告的客观故意和不作为理想,
被告分居目的无非是想用合法的手段掩盖非法的目的,即想经过离婚的手段来逃避履行夫妻之间的互相扶养义务。
被告的非法目的不应该失去法律的支持。
被告提出离婚没有法律根据。
二、原告因生病所花的所有费用,以及所必须的生活费用(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互相扶养义务形成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于法有据理由如下: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解决财产宰割成绩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运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单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其中最高院具体意见第1点和第3点规定,所以原告的元的医疗费和四年来的生活费用30000元(其实平均每月只要625元这对一个身体不瘦弱需治疗的人来说又算得了什么。
)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本应由单方共同承担,但从各自的实际承担能力和经济出发,和依据向妇女或经济困难的一方歪斜的准则,原告既无经济,因患病还需定期复查暂无劳动能力再加上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但被告是木工属技术工,平均每日85元,每月2550元,每年30600元的支出减去生活消费收入5762元,还有24838元的纯支出,完全有能力承担全部夫妻共同债务。
(2006年浙江省人民生活程度,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收入5762元)
三、被告能否造成遗弃,回答是肯定的
在这四年来的时间里,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的,也不给原告生活费的不作为行为,甚至在原告生病期间,xx镇妇联数次上门讯问被告在何处以及要求被告出钱给原告治病,但均遭拒绝的顽劣行为,被告已造成遗弃。
何谓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之间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求赡养、抚养和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守法行为;如配偶不履行抚养对方的义务就是遗弃情形之一。
被告的不作为,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不作为,以至原告的权益遭到重大侵害,以及情节顽劣,显然被告已经冒犯刑法,理应清查刑事责任,只管原告念及多年夫妻感情,没有控告被告,但依然保留清查被告刑事责任的权利。
如果法院判决原原告离婚,原告依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的规定,原告作为受害方,有权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四、如果法院判决原原告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经济协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原告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协助。
具体办法由单方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经济协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托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奈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程度。
次要包括:
一方有残疾或患有严重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
一方因主观缘由失业且支出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其他生活顺便困难的情形。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适当协助”的具体办法,由单方当事人协定;协定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求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状况判定,协助的内容既可以是屋宇的一切权或寓居权、应用权等实物方式,也可以是金钱。
原告无庸置疑属于生活困难一方,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协助符合法律规定.
五、如果法院判决原、原告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女儿x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领取抚养费,
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的规定:
“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其他缘由丧失生育能力的,解决子女抚养成绩,应在无利子女的条件下,照顾女方正当要求。
”以及《民事政策意见》第22条的规定第2款“单方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在无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要思考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一方的正当要求。
”原告因生病丧失生育能力、再婚确有困难和带养女儿作为精神依附等要素,以及被告也无证据证实女儿由原告抚养的有不利理想,所以原告抚养女儿属于正当要求,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向法庭提出如下建议:
一、被告赞同全部承担10万余元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赞同离婚;否则,不赞同离婚。
二、如果法院判决原原告离婚,原告依据《婚姻法》第46条第4项和《婚姻法解释
(一)》第30条的规定提出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000元。
三、如果法院判决原原告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原告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要求被告给付一次性经济协助50000元和提供住房。
四、如果法院判决原、原告离婚,或者调解离婚,女儿xxx由原告抚养,由被告领取抚养费,
以上意见,谨请法庭思考!
xx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xxx
20xx年x月xx日
离婚纠纷代理词(二审)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上诉人李xx的委托,负责李xx诉曹xx离婚纠纷案件二审的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主观理想和今天的庭审发表以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基础薄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1999年5月相识,同年9月30日注销结婚。
婚前缺乏互相了解,意识仅仅4个月就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根本无任何感情基础。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后并未建立共同生活的感情:
婚后单方没有共同言语,经常因生活琐事吵架。
在兴味喜好和生活理念及思想形式都存在重大统一,夫妻生活极少且品质低下,以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日益淡漠直至破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状况,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建议法庭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1.从离婚缘由看,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出现婚外情,尤其是婚生子曹xx出生后,被上诉人不思悔改反而变本加厉。
被上诉人的过错给上诉人身心形成了重大伤害,以至上诉人身心疲惫,单方之间再无奈沟通和交流,感情日益恶化。
上诉人提出离婚的缘由是难以调和的,如果对这样的婚姻继续维持,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方而言都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与其维持有名无实的婚姻,不如给单方获得真爱与自由的重生活的机会。
2.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方面看:
首先,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婚姻关系来看,从一开始结婚到如今八年来单方均未建立起互敬互爱的夫妻感情,被上诉人也素来没有产生对家庭的责任感,对上诉人不闻不问,漠不关怀。
上诉人一个人艰难的操持着家务,心甘违心默默无闻的做家庭妇女,照料被上诉人的奶奶、母亲和被上诉人的弟弟,抚养着孩子,而被上诉人对家庭的这种漠不关怀的态度已经使上诉人对其完全丧失了决心。
咱们认为婚姻是建立在深厚的感情基础上,单方基于信赖和责任共同维护着夫妻关系,如今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已无任何感情和信赖,在单方没有和好的可能性下,再勉强维持着这段徒有虚名的婚姻,对上诉人来讲,真是哀莫大于心死。
其次,从夫妻关系的现状可知,上诉人曾于2005年起诉过被上诉人要求离婚,后因上诉人思考到孩子小,想再给被上诉人一次机会而撤诉。
上诉人宿愿被上诉人浪子回头,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
但是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因被上诉人没有悔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断分居,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尤其是上诉人因被上诉人的婚外情过错而导致精神抑郁身心疲惫甚至多次出现虚脱和眩晕景象。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婚姻不幸亏对生活丧失决心,对生活绝望而希图服用安眠药自杀以求解脱,幸而因抢救及时挽回了宝贵的生命。
上诉人自2005年起诉离婚未果后不回家住,分居至今。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单方的现状是近三年的时间里未共同生活,亦不相互沟通,感情已经淡漠到了极点,互相不关怀彼此生活,形同陌路,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该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该当允许离婚(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根据此法条的规定,只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即便是被上诉人不赞同离婚,法院也该当判决离婚,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综合以上要素建议法庭依法判决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
三、依法宰割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偿还夫妻债务。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财产为两套楼房及家用电器(详见财产清单)。
上诉人因无工作和无经济,目前居无定所到处漂泊,系生活困难。
上诉人平时对家庭生活付出较多,照料老人和孩子,承担了大部分家务,对家庭的奉献绝对大,所以恳请法院在宰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判决上诉人分得两套楼房中的一套住房。
夫妻共同债务为四万三千元整。
自2005年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分居后,上诉人的生活费用和医疗费都是从父母、姐姐和朋友处借的钱。
共借款43000元,按照法律规定是夫妻共同债务。
四、婚生子应由被上诉人抚养,上诉人依法负担孩子抚养费。
上诉人至今无工作和经济,且体弱多病,精神抑郁,思维低沉,形状欠佳,根本能干力抚养孩子。
孩子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居两年多,不断追随被上诉人生活。
为了无利于孩子的教育和成长,要求法院判决孩子由被上诉人抚养。
上诉人情愿在能力范围内尽一个母亲应尽的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本人的实际能力领取相应的抚养费。
最后,恳请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思考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让万般无法的上诉人的离婚自由这一基自己身权利得以维护和保障!
并恳请法院充分思考上诉人体弱多病,无职业无经济,在生活中是弱者,依据照顾女方的合法权益来宰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是代理人的代理意见,恳请法院在合议时充分思考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谢谢!
xx律师事务所
代理人:
xxx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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