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担保机构再担保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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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担保机构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省再保承(20)第号
承办担保机构
再担保合同
有限公司印制
甲方:
担保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
贷款卡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乙方:
机构代码:
贷款卡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经办人:
电话:
传真:
为进一步提升乙方的担保能力,分散担保贷款风险,充分发挥再担保资金引导作用,更好的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定义如下:
(一)承办担保机构:
指经申报、推荐和确定的,于甲方开展项目再担保业务合作的担保企业。
(二)再担保:
指乙方将所承担的担保责任,根据本合同约定,部分分摊给甲方的行为。
(三)被担保企业:
指由乙方同意提供担保责任的申保企业。
(四)再担保项目:
指由甲方和乙方分别承担再担保责任和担保责任的项目。
(五)担保金额:
指乙方同意担保、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所确认的放款金额。
(六)再担保金额:
指由甲方同意提供再担保责任的担保金额,除特别说明外一般情况下等于担保金额。
(七)再担保费余额:
指乙方任一代偿日,当年年初至该代偿日止乙方所缴纳再担保费总额扣除甲方已为乙方再担保项目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的规定支付再担保代偿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条再担保项目的基本条件
本合同项下再担保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和地方产业政策导向;符合重点支持科技创新、自主品牌、技术改造、新能源、新材料、农业产业化等方面的项目;优先选择产品有市场、有销路、经营规范且持续经营二年以上,最近二个年度至少有一年盈利的中小企业。
(二)被担保企业产权清晰,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民事、经济纠纷。
(三)被担保企业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一定的现金流,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四)有适当的反担保措施,被担保企业应当提供一定的具有变现能力的抵(质)押物。
同时,提供反担保的企业不得为被担保企业的关联企业。
(五)乙方对单个企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乙方实收资本的10%,且不超过被担保企业净资产的70%。
第三条再担保项目的申报流程
(一)乙方对申保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经评审,乙方同意提供担保。
(二)经贷款银行独立审查,表示同意贷款并出具贷款意向书。
(三)乙方向甲方提出再担保申请,根据担保金额大小,分限额(人民币陆佰万元)以下和限额以上两类,提交以下材料:
1.限额以下的项目,乙方应填写《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核准表》(一式一份)和《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
报甲方核准。
2.限额以上的项目,乙方应填写《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上再担保项目核准表》(一式一份)和《承办担保机构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汇总表》(一式三份)。
报甲方审批。
3.无论限上项目还是限下项目,均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意向书。
(四)在填报上述材料的同时,乙方将申报项目对应的再担保费汇入甲方指定账户。
第四条再担保项目的核准与审批
(一)甲方收到乙方的再担保申请材料和再担保费后,应及时受理,限额以下项目原则上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二)甲方对乙方申报的再担保项目分为限额以下和限额以上两类分别给予答复。
限额以下的项目,甲方向乙方出具《福建金泰担保有限公司限额以下再担保项目核准意见书》。
限额以上的项目,甲方向乙方出具《福建金泰担保有限公司限额以上再担保项目审批意见书》。
(三)前款所述的《项目核准意见书》和《项目审批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十日,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再担保项目的管理要求
(一)对本合同项下的再担保项目,甲方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管理。
(二)乙方作为再担保项目的第一责任人,应勤勉尽责,对项目的管理要达到以下要求:
1、保前调查过程中,要做好尽职调查工作,充分了解申保企业真实的经营与财务状况。
2、保中审查与审批过程中,要充分识别与揭示项目潜在的风险。
3、保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对再担保项目的跟踪管理频次应不低于:
(1)发放担保贷款后三十日内进行首次保后跟踪管理;
(2)首次保后跟踪管理后,每九十日赴企业实地进行保后跟踪管理。
乙方应做好保后跟踪管理书面记录,存档备查。
乙方在对再担保项目进行保后跟踪管理过程中,应通过多种信息渠道和分析方法,对被担保企业的风险状况进行动态管理。
被担保企业出现重大风险信号后,乙方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尽力规避或化解担保风险,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做出书面报告。
(三)乙方进行再担保项目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再担保项目档案管理,包括企业申保资料、合同、抵(质)物重要凭证、保后跟踪管理记录等项目档案的管理。
2、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3、对再担保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4、采取包括法律手段清收再担保项目代偿款。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如下:
1.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再担保费。
2.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指导,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3.对再担保项目开展保前调查、保后跟踪检查和担保债权追偿等工作,调阅有关档案,并要求乙方予以配合。
4.对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等有关约定的,甲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责令乙方限期整改;
(2)向江苏省信用再担保体系内所有担保机构、乙方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乙方主要合作银行进行通报;
(3)暂停或取消乙方的承办担保机构资格;
(4)解除本合同,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5.与乙方共同分配再担保项目追偿所得。
6.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结合甲、乙双方的再担保合作情况等多方面因素,对乙方进行信用评价,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7.甲方有权利用本合同项下再担保项目的有关信息展开研究工作。
(二)甲方的义务如下:
1.与乙方分摊再担保项目的担保责任,分摊代偿损失。
甲方分摊乙方代偿最终损失比例为:
_______(五选一)。
A.50%、B.40%、C.30%、D.20%、E.10%
2.甲方有义务向乙方合作银行等担保权人出具必要的证明文件,接受乙方及其合作银行的信息咨询,并应其要求通报自己的主要经营指标和业务开展情况。
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经营自主权。
4.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服务。
5.对乙方提交的再担保项目材料,甲方应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6.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保守其在业务往来过程中知悉的有关乙方及被担保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如下:
1.了解甲方的经营情况和资信情况。
2.接受甲方提供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信息交流等服务。
3.在再担保项目发生代偿的情况下,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再担保责任。
(二)乙方的义务如下:
1.乙方须认真调查与审核向甲方申报的再担保项目。
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有关规定,向甲方及时、足额缴纳再担保费。
3.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的业务监督与检查,积极配合甲方在乙方住所当地开展工作。
4.甲方向乙方支付再担保代偿资金后,乙方有义务代为甲方追偿损失,追偿所得应按照本合同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分配。
5.乙方应在每季度终了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报送上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或有负债明细表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
乙方应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甲方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6.乙方如变更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公司类型、修改公司章程,或涉及诉讼、在财务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将有关资料报甲方备案。
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化的。
应及时通知甲方。
第八条再担保费的缴纳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的年再担保费率为:
_____
(六选一)。
A.0.3%、B.0.35%、C.0.4%、D.0.45%、E.0.5%、F.___
(二)乙方应向甲方缴纳的再担保费金额计算公式为:
再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年再担保费率×期限调整系数。
期限调整系数依据被担保企业与银行之间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确定:
借款期限
期限调整系数
6个月以下(含6个月)
0.5
6个月以上,12个月(含12个月)
1
12个月以上,18个月(含18个月)
1.5
其他依次类推。
再担保费一次性计收。
因被担保企业提前还款,乙方提前解除担保责任的,视为被担保企业违约,再担保费不予退还。
(三)乙方在申报再担保项目的同时,向甲方缴纳对应的再担保费。
甲方指定账户为:
账户名称:
福建金泰担保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四)未通过甲方核准或评审的项目,其对应的再担保费由甲方挂账冲抵乙方下期应缴再担保费。
第九条再担保项目的代偿
(一)再担保项目出现代偿时,由乙方先行全额代偿;乙方代偿并取得银行代偿证明后,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再担保代偿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1、再担保代偿申请书。
2、风险分析报告,对代偿项目的情况作全面报告,至少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被担保企业基本情况,担保授信的保前调查、审查审批和保后跟踪情况,出现代偿的原因及过程,采取的风险化解措施及风险化解方案等。
3、被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保前调查工作中能全面反映企业基本情况的所有必备要件。
4、保后跟踪管理书面记录、
5、相关法律文本,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反担保抵(质)押合同,借款借据等。
6、乙方的项目评审报告。
7、银行向乙方出具的代偿证明。
8、申报再担保时向甲方提交的《项目核准表》或《项目申报表》及甲方出具的《项目核准意见书》或《项目审批意见书》。
9、其他必要的材料
(二)对乙方的任意一次代偿申请,按照以下规定代理:
1.甲方审核乙方提交代偿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完整性,结合现场调查确认乙方提出的项目代偿申请是否符合本合同规定。
2、甲方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确定再担保代偿金额,并按照以下方式向乙方承担再担保责任:
(1)甲方再担保代偿金额不超过乙方再担保费余额的,全额代偿;
(2)甲方再担保代偿金额超过乙方再担保余额的,甲方先以乙方再担保费余额为限代偿。
双方再根据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行使追偿权(包括诉讼、执行等司法程序),处置(包括司法拍卖)抵(质)押物、查封(冻结)资产后,确定该再担保项目的最终损失,并根据最终损失和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确定甲方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
甲方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小于甲方先行代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返还甲方;甲方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大于甲方代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甲方向乙方再行代偿。
3、甲、乙双方协商,签订项目代偿与追偿协议,就再担保代偿资金的支付、担保债权与追偿权的转移和行使等具体事宜达成一致。
4、完成上述步骤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再担保代偿资金。
第十条担保债权的追偿
(一)按照本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承担再担保责任后,有权立即向借款企业行使求偿权,即有权要求借款企业归还以下款项:
1、甲方代付金额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2、甲方为实现追偿发生的其它费用及损失等。
(二)甲方有权在再担保责任的范围内,与乙方共同行使对借款企业的一切权利,包括接管反担保抵(质)押物,向借款企业的反担保人进行追偿等。
(三)甲方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权可委托乙方行使。
乙方受甲方委托行使追偿权的,应以勤勉尽责为原则;在处理被担保企业企业重大资产时,应征求甲方的同意。
(四)甲、乙双方追偿所得应保持公开、透明,追偿所得扣除诉讼费、评估费、保全费等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后剩余部分按以下分配:
1、甲方已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代偿的,由甲、乙双方按该比例分配。
2、甲方先行代偿金额没有达到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的,确定该再担保项目的最终损失,并根据最终损失和本合同第六条第
(二)款第1项约定的比例,确定甲方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
甲方实际应承担的再担保代偿金额小于甲方先行代偿金额的,差额部分由乙方返还甲方。
第十一条再担保责任的免除
(一)乙方的担保项目不符合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甲方对该项目的免除再担保责任。
(二)乙方存在骗取甲方承担再担保责任行为的,甲方对乙方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乙方与被担保企业、中介机构或贷款银行恶意串通,损害甲方礼仪的,甲方对乙方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四)有关再担保项目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或委托担保合同因故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甲方对该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
(五)乙方未向甲方缴纳再担保费,或反担保措施落实不到位,或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存在明显瑕疵的再担保项目,甲方免除再担保责任。
(六)再担保项目实际放款金额高于甲方核准的担保贷款金额的,甲方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实际放款金额低于甲方核准的担保贷款金额的,甲方承担的再担保责任以实际放款金额为准。
(七)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给予展期的再担保项目,甲方免除再担保责任。
(八)乙方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向借款企业行使追偿权后,隐瞒或拒不与甲方分配追偿所得的,甲方对乙方申报的所有再担保项目免除再担保责任,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分配追偿所得和赔偿损失。
按照本条规定,甲方免除再担保责任的,对应再担保项目甲方所收再担保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可订立书面补充合同。
(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本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及时通知合作银行,甲方对本合同解除后乙方
发生的担保业务不承担再担保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
1、乙方违法违规经营;
2、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拒不整改,拒不接受甲方的监督与检查;
3、乙方发生人事、经营、管理及其他变故,甲方认为不适宜继续开
展再担保业务。
第十三条通知和送达
(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页首列明的地址为各自的通讯地址。
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通知应以专人送达、挂号信件、传真等方式作出和提交。
(二)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对方:
1、专人送达:
通知提交之日。
2、挂号信件:
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国内挂号函件收据所示之日后第
5日。
3、传真:
在获得确认该通知已成功发送的传送报告之时。
(三)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四)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
,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另一方,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当事人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其他事项
(一)本合同的各项附件、修订或变更,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省政府有关文件办理。
(三)甲、乙双方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第十六条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合同到期后,如甲、双方均未提出书面修改或终止意见,可视同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三)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甲、乙双方按本合同存续期间确定的再担保权利和义务未履行完毕部分及相关条款继续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
福建金泰担保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
年月日
乙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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