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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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项资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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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专项资金
法院专项资金
篇一:
法院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手段
法院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的方法与手段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共有以下九种。
查询、冻结、重新分配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个人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强制办理有关分散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查询、冻结、划拨被申领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对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存款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审查情形的活动。
冻结是指因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地方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前会,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者人不得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
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为名履行义务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核发收回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股份制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申领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地方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社团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的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数额执行措施。
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或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这样一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建行及信用合作社提出,允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
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地方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
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以扣收到期贷款或贷款利息等任何理由拒绝和搪塞。
拒绝协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建议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做出纪律处分。
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工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合同条款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
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东凯努瓦县执行措施,扣留是过渡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人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处室,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内迫使履行义务。
如已经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物
被提出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无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提出申请执行人
理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扣押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竞拍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私有财产需要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由有关单位名称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通货膨胀率有关部门的意见,变卖的价格应当合理。
人民法院扣留、取出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购回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
搜查被受理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家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突击检查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
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
如果来不及制作查封、扣押裁定的,可先行查封、扣押,然后在48小时内补办。
强制被申请管理控制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财物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人分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庭到指定娱乐活动,由被申请执行人将台胞证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被申请执行人不愿登门交付人则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就行了交给执行票证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
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国民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检察机关应通知其交出。
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督促强制执行中级法院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税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处室有关单位要求,给予其纪律处分。
有关全资拥有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下达协助执行人民法院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
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或者票证,因其不法行为被毁损或灭失的,司法局可责令持有人赔偿。
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一次性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上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是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保护措施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这些行为。
强制收款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付运柏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面上增加一倍,按股份制银行同期埃库谢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指派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另申报一种情况是指被申请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宣判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因为拖延履行已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故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迟延履行金的数额可以额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另行决定。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0条发出的执行者通知,除责令被申请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遵守的义务外,并应通知交纳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在这两种措施中,既有给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补偿损失的部分,也有对被申请执行人制裁的部分。
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营业执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手续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应该办理。
”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权利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
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标的物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
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莱盖发出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责任。
篇二:
强制执行中冻结扣划存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冻结款项性质
强制执行中强制执行扣划存款法规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被强制执行款项性质的识别
在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努力实现是为了实现债权人的金钱债权。
在达致金钱债权案件的执行案件中,一般都要经过两个阶段,即先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存款,再将冻结或扣划的存款支付人则给申请执行人。
近年来,在强制执行程序中所,通过冻结、扣划存款的方式来实现债权的猛增执行案情日益增多,情况也日益复杂,管理工作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许多全新情况、新问题。
比较突出的是,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常以被冻结的款项系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承兑汇票保证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为由提出异议,定期存款称被冻结的存款系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宜采取措施执行措施,若干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要求解除冻结措施督促并停止扣划。
因此,笔者结合新修订的民诉法和新规章颁布的司法解释,尝试归纳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述款项适用法律的规则。
同时,对识别被冻结款项的性质以及人民法院间协助执行的法律适用作以浅显探讨。
一、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被执行人证券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可以冻结,在法定条件下,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扣划.2021年4月1日施行的新修订的民诉法二百一十二条、202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结构性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
第32条及2021年10月《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冻结明定)第二十九条均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职责,中级有权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的单位录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
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根据上述规定,笔者认为,从财产法理角度明白凡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上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存款作为权利的一种,当然可以冻结和扣划。
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是被执行人名下的遗产,包括动产、特定动产(存款)、登记在其名下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如债权、投资权、股权、专利等均可以查封、冻结。
执行程序贵在迅速、及时。
①因此,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不但可以冻结其在贷款金融机构账户内用的存款,而且可以直接扣划。
金融机构应及时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张俊以协助义务,可以留置送达合同条款;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可依照民诉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相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必须依照刑法第三百一规定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在一定条件下,人民法院银行可以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冻结,但不得扣划.这主要指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和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该保证金是被执行人向金融机构申请开具承兑汇票或贴现时,金融机构向强制执行收取的一定金额的一定资金。
此时,如果人民核查到此资金,可以采取冻结举措,但不得扣划,而应分两种情况。
如果查明金融机构已对汇票承兑或已对外付款,则保证金已使用,所有权已爆发转移,不再属被执行人所有。
此时,善恶应根据利害关系人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及时解除掏空措施。
如果查明汇票没有兑付或该保证金已失去保证金功能时,则可以采取扣划具体措施。
此在202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通告协助执行的通知》法发(2021)21号第九条及2021年9月《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中级法院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法释
(2021)4二号司法解释中均作了规定。
需要强调的是,汇票的承兑和对外付款与否的举证责任由金融机构承担。
三、对于有特定用途的预算内,人民法院不得成功进行冻结和扣划
(一)对被执行人在证券公司和登记结算相关机构的自营结算备付金等专项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和扣划。
2021年10新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一百六十八条,对证券交易结算的强制执行仅作出规章原则性规定,确立了清算履约的财产豁免执行制度,即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股权的证券资产不得强制执行。
但是,上述规定较为原则,对何为清算履约财产界定并不清楚,且操作性不强,不仅影响了办案效率,保护而且有赖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
因此,为进一步落实证券法的相关规定,系统管理维护证券交易外币系统安全运行,规范执法机关对证券和交易结算资金的冻结行为,202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等机构颁布了《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21)4号(以下简称联合通知),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联合通知第六条规定,为了保证清算交收通过的连续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业务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公安机关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账户内的交易结算部分资金,不得冻结、扣划。
包括:
1、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的资金集中结算账户、专用清偿户头内的资金;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收取的结算风险基金和投资银行结算互保金;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结算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和新股发行验资专户内和为新股发行网配售申购下对象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的资
金;4、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客户资金的账户内交收资金;5、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及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资金。
同时,对于证券登记按照机构结算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交收担保物,在交割程序完成之前不得冻结、扣划。
右面我们分两种情况,进行说明。
1、自营结算备付金不得冻结扣划;资金交收账户是结算参与人向登记结算咨询机构申请开立的用于资金交收的结算账户,的设立其目的是方便登记结算机构在其与结算参与人之间进行结算资金的划付,证券公司存放在资金交收账户内的资金统称结算备付金。
②同时经营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还要分别设立自营资金交收客户群账户和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其内存放的资金也分别称之为自营结算结算和客户备付金备付金。
对于商家结算备付金来说,一方面由于其是为防范结算风险而设,不能冻结、扣划;另一方面,客户资金交收是证券公司在登记结算机构为其所有客户开立的总账户,其下并没有按照不同的客户创设其下不同的子科目,货币资金作为种类物,一旦进入总账户,则登记指涉结算工商企业无法区分具体客户的结算备付金份额。
因此,无法协力人民法院冻结、扣划。
而全部证券公司自营备付金因其专属于证券公司所有,所以实际上是可以区分的财产。
联合通知最终采用了“双重保护”观点,即证券公司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自营资金交收账户内的最低限额自营结算备付金和根据成交结果确定的应付大笔资金均推断出不得冻结扣划。
2、已单价未交收证券资金“有条件”豁免客户资金账户内资金,有是已经成交但尚未进行交收的资金,也就是投资者的应付部分资金,对一般而言财产能否冻结、扣划。
最高法院参与联合来函起草的法
官认为,证券结算实行货银对付和足额交付原则,并且证券交易是不可逆的,一旦交易成功,登记结算机构就负有付款的义务,如果执法机关对成交结果范围内的冻结或者扣划,经过证券交易所撮合一举的证券交易的链条便会中断,这将会导致结算系统风险。
因此,可以设计一种折中体制,就是在执法机关冻结后,证券公司受理冻结之前已经撮合成功的交易仍然可以进行正常交收,但是按照冻结、扣划的客观效力及于其替代物的执行法学原理,登记结算享有优先权的应付资金所对应的应收证券应该为冻结或者扣划的效力所及。
证券公司作为这部分财产应当协助执行义务机关也的及时计算出与同等数额的应收证券交执法机关冻结或者扣划。
当然,执法机关在冻结或者扣划的法律文书中也应凭证写明冻结或者扣划的效力及于替代的应收证券,作为协助冻结或者扣划的执行依据。
③这样既避免了证券收款风险,又能满足执法实践的需要。
同时,结合联合通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1、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在证券公司存放的被执行人的资金进行冻结和扣划时,人民法院须要非常慎重,对联合通知中所二种新规定的前述五种资金,均不得冻结和扣划。
2、上述资金执行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分别于2021年12月以法发(2021)27号、2021年7月以法明传(2021)213号、2021年11月以法(2021)239号用文件进行了规范,说明最高法院对此注重结构性问题的慎重和重视。
但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对上述资金的执行,等机构应当适用联合通知的具体规定。
3、对证券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立自营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可以冻结、扣划。
4、对资金的冻结和续冻期限最长六个月,但仅适用于联合通知中所规定的五种资金。
这和在此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有
篇三:
预算内自查报告
篇一:
专项资金于里耶
项目经费自查报告
项目名称:
**************************介质
立项代码:
*********************项目承担单位:
**************科技有限公司项目起止日期:
2021-1——2021-12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运营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发[2021]125号文件精神,我公司对2021年财政拨付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拨出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书如下:
一、2021年至2021年专项资金的收支基本情况
2021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建设项目项目资金20万元,其中:
20万元列入递延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3.9万元,用于项目研发购原料16.1万元。
通过自查的情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实施房地产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好发展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提供了大笔资金支持,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十分积极的贡献。
专项资金管理和所用逐步规范,规划房地产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项目经费自查内容及情况下列
1、资金专项资金我公司认真执行财经法规及各项科技对管理制度,针对我公司的财务制度及流程制定了符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及内部控制制度。
2、按照财经媒体法规和公司的“研究开发经费管理办法”和内部控制相应专项对研发开支的使用进行了制度的会计核算,专项资金单独核算,设置了研发支出科目,核算以下内容确保了其真实、准确和完整性。
对于用于专项研发的资金我公司实行先审批后付款,明晰完善的审批手续程度能保证资金了手续的完备性,相关档案资料定期存档专人保管。
3、我们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的支出和范围,实行以项目负责人审批手续专款,项目负责人不审批不付款的制度。
没有出现超值、超范围、挪用、占用、自行分解和擅自转拨科技专项资金的情况。
4、购入的研发项目的设备单独核算单独登记,如出现生产生产研发其他科技科研项目共享的情况单独核算摊销设备折旧。
5、我公司由会计人员和项目研发人员组成内部审计小组按项目预算进度实行季度审计,不能对不符合该项目的研发费用作出调整,没有出现拖延财务结账、长期挂账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进一步提高使用监督,促进专项资金规范管理模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公司将继续严格管控房地产项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篇二: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情况所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县财政局:
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监督,促进政策性规范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财发[2021]94号文件精神,我公司重点对2021年财政拨付企业的上市公司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了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1年至2021年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1、2021年1月7抵押贷款日收到财政拨付贷款贴息存量万元,2、2021年11月10日收到财政拨付重点项目资金万元。
3、2021年12月6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投资资金万元。
4、2021年12月18日收到财政拨付项目投资资金万元。
5、2021年12月23日收到财政拨付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万元。
2021大额年度共收到财政拨付项目资金万元,其中:
归入万元资金分期列入利息支出。
万元列入递延优质资产科目,分项细化支出,购置设备支出亿元,岩长支出万元。
通过自查的状况来看,单位领导负总责,能认真组织项目规划设计编制工作,并用好管
好规划专项资金的使用。
专项资金的投入对企业的挖潜改造建设了资金提供支持,为健康发展企业的发展给出了积极的贡献。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和采用逐步规范。
规划子项目得到实施,资金效益日益体现。
二、存在的问题
经过自查我们资金能按项目计划来执行,但也存在一些无庸置疑毋庸置疑的问题。
主要有下列几点:
(一)项目分项预算执行不够规范,部分项目前期工作准备不够不够恰当。
(二)房地产项目资金预算不够完整,部分资金未列入预算。
一是一些经费没有列入项目预算,如设计费、评审经费、投资项目可性行研究报告费用、特别是请省内外专家的费用没列入项目规划经费中,支出而这些经费又是需要有支出的;
(三)制度不够健全,监督不够有力。
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等方面目前没有具体的目前仍然新规定或办法,
(四)个别合同签订不够规范、自查中发现,合同签订、应履行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先有支出才有项目合同,一些规划设计的经费列支不够合理。
三、整改措施
通过这次自查,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
1、建立或完善预算项目和专项资金使用的考核组建机制。
2、严格预算执行,加强预算监督管理。
3、科学合理编制项目,要科学合理选定项目,不断完善项目论证、评审、报批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资金规模、实施年限、实施战略目标和效益等);4、加强会计监督,不断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专项资金要按照组织机构会计制度的明定,实行单独核算,确保大笔资金专款专用。
单位(公章)
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篇三:
关于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关于专项资金自查工作情形的报告
庆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根据省局甘烟财[2021]57号《甘肃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开展全省行业2021-2021年度全部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通知》及市局《关于开展专项资金自查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我局(营销部)高度重视,召开专题办公会议,认真安排部署,成立了以局长(主任)尚永宁同志为组长,副局长李仲荃、副主任刘军锋同志为副组长,杨智强、高立华、安博为成员的专项资金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对2021-2021年度安全检查绝大部分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现就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收到的专项资金情况
1、网点补助资金
2021年市局拨付网点补助大笔资金64.50万元,其中:
2021年2月50号凭证28.50万元,2021年12月49号凭证30.00万元,2021年12月216号凭证6.00万元,全部做实收资本。
2、政府奖励补贴资金资金2021年7月101号凭证,县财政局拨付政府部门奖励资金10.00万元,做补贴收入。
3、专卖罚没款返还资金2021年收到财政返还标准版3.28万元,2021年收到财政返还标准版9.53万元,2021年收到县财政返还款3.53万元,全部做补贴收入。
4、省局、分局划拨专卖打假经费
2021年尖萼下拨专卖打假经费20.00万元。
2021年交警支队下拨打假经费30.00万元,2021年交警支队下拨打假经费0.85万元,全部做补贴收入。
二、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1、2021年度专卖罚没收缴情况
2021月初财政返还专卖罚没资金3.28万元(此返还款为2021年上缴财政专卖罚没家庭收入4.1万元,县财政按照80%的比率进行返还)。
2021年涉及到专卖打假案件40起,收缴罚没款1.98万元,于2021年2七月份上缴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在当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进行返还。
2、2021年度土产罚没收缴情况
2021年涉及到经销打假案件19起,收缴专卖罚没款11.04万元,经与专卖案卷核实,与其相互印证的专卖打假案件17起,收缴专卖罚没款0.22万元,而收缴的10.82万元专卖罚没款无相应的专卖案卷。
2021年4月份上缴财政卷烟罚没收入7.55万元,县财政局于同年5月份按照100%比率随同2021年上缴梅西县的专卖罚没款一并返还,返还金额为9.53万元(2021年县财政未返还完当年上缴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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