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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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1994第30号)
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
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儿童医院
一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25名护理人员;
(三)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至少有4名护士和相应的放射、药剂、检验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3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氧气瓶
呼吸球囊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抢救车
必备手术器械
显微镜
离心机
电冰箱
X光机
人工洗片装置
器械柜
药品柜
紫外线灯
高压灭菌设备
洗衣机
常水、热水供应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条
被褥
1条
床单
2条
枕头
1个
枕套
2个
床头柜
1个
面盆
1个
每室配备公用暖水瓶、便盆各1个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
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至19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五官科、口腔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消毒供应室、病案统计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9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三)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房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电动吸引器
心电图机
心电监护仪
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洗衣机
通风、降温烘干设备
常水、热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除增加病员服2套外,其他与一级儿童医院相
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儿童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
至少设有急诊科、内科、外科、耳鼻喉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传染科、麻醉科、中医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
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手术
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部。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5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至少有10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各专业科室的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
(三)至少有5名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药剂等技术人员;
(四)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理人员;无陪护病房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理人员。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
呼吸机
心电图机
心脏除颤器
电动吸引器
自动洗胃机
心电监护仪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麻醉机
麻醉监护仪
牙科综合治疗台
涡轮机
显微镜
自动生化分析仪
血液气体分析仪
尿分析仪
电子血球计数仪
离心机
分析天平
恒温箱
X光机
移动式X光机
B超
脑电图机
裂隙灯
食道镜
支气管镜
结肠镜
膀胱镜
石蜡切片机
冷冻切片机
电冰箱
器械柜
敷料柜
洗衣机
紫外线灯
蒸馏器
高压灭菌设备通风、降温烘干设备常水、热水、净分过滤系统器械消毒设备(冲洗工具、去污、去热源)热源监测设备(恒温箱、净化台、干燥箱)净物存放、消毒灭菌密闭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二级儿童医院相同;(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至1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
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儿童保健科、计划生育科、
妇产科、
儿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
)医技科室:
药房、化验室。
三、人员:
(一)专业卫生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
1.3增加编制;
(二)卫生技术人员占职工总数的80%以上。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4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
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
五、设备:
15平方米。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新生儿复苏囊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超声雾化器
紫外线灯
氧气瓶
显微镜
离心机
血红蛋白测定仪
高压灭菌设备健康教育基本设备电冰箱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床
1张
床垫
1.2条
被子
1.2条
褥子1.2条
被套2块
床单2个
枕芯1.2个
枕套2个
床头柜1个
暖水瓶1个
面盆2个
痰盂或痰杯1个
母婴同室和家庭化病房增加相应设备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
妇幼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乳腺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五官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健康教育科、培训指导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
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手术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基础上,按床位数1:
1.4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以上,主要科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
上职称。
四、房屋:
(一)在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基础上,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5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6平方米、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产床
妇科治疗仪
电动吸引器
节育手术器械
综合手术台
乳腺透照仪
B超
心电图
双目显微镜
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新生儿抢救台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200MAX光机
同视机
新生儿保温箱
儿童口腔保健椅
高压灭菌设备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洗衣机
电冰箱
血红蛋白测定仪
分光光度计
离心机
水浴箱
电视机
录、放像机
救护车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妇幼保健院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业务科室:
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
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培训指导科、健康教育科、信息资料科;
(二)医技科室:
药剂科、检验科、影像诊断科、功能检查科、遗传实验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图书室。
三、人员:
(一)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0人的基础上,按实际床位数1:
1.5增加编制;
(二)卫技人员占职工总数80%,其中至少有6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保健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于55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分娩室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妇科检查床
综合手术台
腹部手术器械多普勒胎心诊断仪
B超(线、扇)
1000平方米的基础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
60平方米增加总面积;
6平方米,母婴同室每床不少于7平方米,
产床
电动吸引器
高压灭菌设备
新生儿保温箱
200MA以上X光机
宫腔镜
心电图机
新生儿抢救台
麻醉机
妇科治疗仪
乳腺透照仪
儿童体格测量用具
儿童智力测查工具
同视机
儿童口腔保健椅
裂隙灯
节育手术器械
超净工作台
半自动生化分析仪
分光光度计
尿液分析仪
血球计数仪
酶标仪
双目显微镜
恒温培养箱
万能显微镜
r计数仪
离心机
分析天平
洗衣机
文字处理机(打字机)
电视机
幻灯机
录、放像机
投影仪
救护车
电子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
与一级妇幼保健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医疗、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保健、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建立了不同形式妇幼保健保偿责任制。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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