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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
第八章税收征收管理法
发票的检查
1、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的职权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可以行使以下权力:
检查权、调出发票查验权、查阅复制权、询问权、使用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手段调查取证权。
2.单位和个人以及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
单位和个人在发票检查中的义务是:
必须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纳税申报
一、纳税申报的概念和要求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的一项征管制度。
税收减免管理
税收减免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鼓励或照顾措施。
我国的减税、免税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法定减税或免税;二是特案减税、免税;三是临时减税、免税。
从减免税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减免税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是鼓励生产的减税、免税;二是社会保障减税、免税;三是自然灾害减税、免税。
第二节税款征收制度
一、税款征收方式
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和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状况,对纳税人的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具体方式。
其方式有以下几种:
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代扣代缴6、代收代缴7、委托代征
二、纳税担保
纳税担保是指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财产或应纳税收入的迹象时,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以其未设置抵押的财产作为对国家税收的担保或者由纳税人提供并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担保。
纳税担保具体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纳税保证纳税抵押纳税质押
纳税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三、税收保全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但纳税人不能提供的,经县以上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必须注意三个问题:
一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不得由法定的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行驶。
二是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得查封、扣押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护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三是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税收优先权
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直接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财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点:
1、法定性2、首先性3、价值权性4、从属性5、不可分性
优先权通常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
一般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不特定的总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是指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上存在的优先权。
税收优先权是一种一般优先权,即当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并存时,税收债权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其他债权受清偿。
税收优先权设立的依据在于,税收是国家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物质基础,具有强烈的公益性。
众所周知,税收是国家财务主要来源,是国家各项公共建设事业的基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税收优先权主要有三种情况:
1、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税收优先于发生在后的担保债权3、税收优先于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
六、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指税务机关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为依据,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进行的审查监督活动的过程。
税务稽查对象的确定于立案
从中国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各级税务稽查机构一般通过以下三种方式确定稽查对象:
1、通过电子计算机选案分析系统筛选;2、根据稽查计划,按照征管户数的一定比例筛选或者随机抽样选择;3、根据公民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情报交换资料确定。
税务稽查的实施是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执行国家税法和有关财经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收集有关证据等活动。
纳税期限的确定
纳税期限是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各个税种的特点确定的,由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国家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的时间界限,由纳税计算期、税款缴库期决定。
税款的退还、补缴和追征
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退还多缴税款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税务机关发现多征税款,应主动通知纳税人办理退还手续,予以退还;二是纳税人自己发现多缴了税款,可以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退还。
关于欠税追征期限问题,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的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三年内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节税务代理制度
一、税务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权限和范围内,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有关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税务代理的特征:
1、主体资格的特征性2、法律约束性3、税收法律责任的不可转嫁性4、有偿服务性
二、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与功能价值
税务代理的基本原则:
1、依法代理原则2、自愿有偿原则3、独立公正原则4、保守秘密原则5、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税务代理制度的功能价值:
1、税务代理制度在微观层面的功能价值:
首先,从纳税人的角度来分析,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各国税制呈现出复杂化和专业化的趋势;其次,从纳税机关的角度来看,实行税务代理制度,将许多事务性、服务性、群众性的工作从税务机关解脱出来,使得税务机关的职责更为明确,税务机关可以集中精力做好税收执法工作。
2、税务代理制度在宏观层面的功能价值:
首先,税务代理制度以其弥补缺陷之功能;其次,税务代理人作为独立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第三方,具有某种超然的地位,有利于建立一种监督制约机制,促进税务机关的廉政建设和纳税人的诚信纳税,最终有助于依法治税,保障一国税法以及整个法治秩序的良性运动。
三、我国税务代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1、税务代理人
税务代理人是指具有丰富的税收实务工作经验和较高的税收、会计专业理论知识以及法律基础知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从事税务代理的专门人员及其工作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包括: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
申请执业注册应具备下列条件:
a,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b.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非职业资格证书》;c.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注册税务师岗位上正常工作;d.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工作两年以上;e.经所在税务师事务所考核同意。
2、税务代理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可以概括为三类组织,即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以及经批准的其他机构。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责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3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起人;b.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c.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d.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e.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并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两名以上符合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b.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c.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d.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e.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的其他机构主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等。
3、税务代理的范围
税务代理的范围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允许税务代理人所从事的业务内容。
我国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为:
a.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手续;b.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c.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d.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手续;e.制作涉税文书;f.审查纳税情况;g.建账建制,办理账务;h.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i.税务行政复议手续;j.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4、代理的法律关系
税务代理的法律关系,即税务代理关系,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税务代理人办理纳税事宜而产生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应当以委托人自愿委托和税务师事务所自愿受理为前提。
税务代理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a.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b.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可以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会计、经营等涉税资料(包括电子数据),以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
c.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d.可以对税务政策存在的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可以对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批评或者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e.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代理人同时也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a.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著名盖章。
b.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c.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d.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
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5、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
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既包括委托方的法律责任,也包括受托方即税务代理人的法律责任,既包括民事法律责任,也包括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税收救济制度
税收救济制度是指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在遭到或可能遭到征税主体侵害时,有权依法采取措施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
税收救济制度具体包括三大组成部分:
税收行政复议制度、税收行政诉讼制度和税收行政赔偿制度。
税收行政复议制度
1、税收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收行政复议又称税务行政复议,是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纳税人和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2、税收行政复议的特点:
税收行政复议的特点包括:
税收行政复议以税务争议为对象;税收行政复议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税收行政复议具有前置程序的特点;税收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3、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
税收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是指税收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税收行政争议案件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遵循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其原则为:
全面审查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一是税收行政复议既对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也对特定的税务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级复议原则;合法、公正、公平、及时、便民原则;不适用调解的原则;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税收行政复议的申请:
是指税收相对人认为税务机关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税收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税收行政诉讼制度
1、税收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收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制度。
税收行政诉讼的特征:
税收行政诉讼的前提性;税收行政诉讼主体的恒定性;税收行政诉讼内容的限定性。
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不适用处分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税收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
税收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税收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税收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
2、税收行政赔偿制度
税收行政赔偿又称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由致害的税务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予以赔偿的一项法律救济制度,属于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税收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a.税务行政赔偿的侵权主体是行使国家税收征收和管理权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b.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
c.存在损害事实,且所损害的必须是税收相对人合法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d.税务行政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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