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术麻醉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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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麻醉险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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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麻醉险方案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
中国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财产保险公司。
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注册资本金38.13亿元人民币,总部设在上海。
中国大地保险作为中再集团公司旗下唯一的直保财险公司,创立五年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保费规模从2004年的15亿元到2007年突破100亿元,市场排位从12位上升到第5位。
公司已设立分公司34家、营业部1家,5个层级的机构总数超过1800家,全国性服务网络已经形成。
美国纽约代表处顺利开业。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重视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已拥有一批专业的管理队伍和业务精英,总公司具有博士学位、博士后经历的人员占总人数的10%以上,研究生以上学历者占55%以上。
中国大地保险五年不平凡的征程赢得了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口碑。
在人民网“2005年最受网友最信赖的十大保险公司”评选中,公司从上百家公司中脱颖而出,名列第七;在新浪网“2006年网友最信赖保险公司”评选中,跃居第一;2008年被搜狐网评为“财险理赔最迅速的保险公司”。
2007年首次入选“中国企业500强”,2007、2008连续两年入选“上海企业100强”。
面对新一轮跨越式发展,公司时刻不忘肩负的社会责任,用社会给予的关怀积极回馈社会,以先进的理念、科学的管理、一流的技术和优质的服务塑造良好的品牌形象,努力向国内标杆公司靠近,争创管理、服务、人才均一流的优秀大公司。
中国大地保险始终坚持“诚信为先、稳健经营、价值为上、服务社会”的经营理念和“立足大地、携手创业、共享未来”的企业精神,遵循“技术领先、低成本扩张、总成本领先”的经营策略和“专业化定位、综合化经营、扁平化管理、差异化发展”的经营指导思想,努力把公司建成国内一流的财产保险公司,建成中国保险业的百年老店,为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发展做出自己更大的贡献。
保险方案
(一)
险种:
手术麻醉意外伤害险
保险金额:
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保险费:
人民币伍拾元整
保险期限:
自被保险人办妥手续,从麻醉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手术结束后六小时止
保险责任:
详见《手术麻醉意外伤害险》条款
操作流程:
1.保险公司配送《手术麻醉意外伤害险》卡式保单至医院;
2.医院在手术前交由被保险人填写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
3.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将填写完整的卡式保单收回,录入系统;
保险方案
(二)
险种:
手术麻醉意外伤害险
保险金额:
人民币叁万元整
保险费:
人民币壹佰元整
保险期限:
自被保险人办妥手续,从麻醉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手术结束后六小时止
保险责任:
详见《手术麻醉意外伤害险》条款
操作流程:
1.保险公司配送《手术麻醉意外伤害险》卡式保单至医院;
2.医院在手术前交由被保险人填写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代理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
3.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将填写完整的卡式保单收回,录入系统;
(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卡式保单样表)
大地手术麻醉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1月备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留存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份,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一、投保人:
凡符合投保条件的门诊或住院病人可为本人投保本保险;也可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后,由其具有可保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二、被保险人:
凡接受手术治疗需实施麻醉的病人,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麻醉意外导致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本公司对每一被保险人承担的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次或累计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金给付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因手术原因引起的残疾;
五、非麻醉原因引起的意外死亡或残疾;
六、麻醉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七、因疾病或其它意外;
八、因被保险人及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或不配合治疗的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九、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被保险人非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手术麻醉导致的意外。
如发生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妥手续、缴清保险费后、从麻醉记录单记载的麻醉开始时间起,至手术结束后六小时止。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若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任何责任。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八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本公司。
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未通知或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
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保险金:
1.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及其它保险凭证;
2.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4.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需要的与麻醉相关的医疗纪录等资料。
二、被保险人残疾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及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本公司指定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诊断书;
4.本公司需要的与麻醉相关的医疗纪录等资料。
三、如被保险人、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四、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五、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上海或本合同签发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本合同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释义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麻醉意外:
指在麻醉过程中,医务人员按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操作规程工作,仍发生的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意外,直接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
指定医院:
指本公司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与投保人共同协商确定的医院。
但不包括主要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提供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的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医生: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的相关规定标准的在院医生(被保险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除外)。
艾滋病: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
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病毒的简称。
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其定义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
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己被艾滋病毒感染或患艾滋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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