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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学习复习资料
1总论
一、企业概念
企业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主体。
经营活动:
为经济目的,从事经济活动。
经营等于营利?
不等于。
经营活动或者经济活动等于收费活动?
不等于。
社会主体不等于社会组织,它包括组织及个人。
个体户也是企业,即个体企业。
企业成立之关键在于稳定性。
二、企业分类
我国传统以所有制分类,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个体、外商投资等类别。
现代企业制度分三类企业:
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三、企业法概念及分类
调整企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企业关系是什么?
企业设立、运营、终止中产生的社会关系。
企业法是组织法。
企业法大致属于商法范畴。
三大企业法: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法
2公司法
一、概述
1、什么是公司?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法人理解?
2、公司特征
集合性:
投资人集合/人合与资合
独立性:
有限责任
3、有限责任与社会责任、无限责任
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举与法律缺陷
二、有限责任公司
1、概念
又称为有限公司。
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有限在于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2、公司设立
A设立条件/重点
(1)股东:
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标:
3万元以上。
/旧法23条对比
(3)制定章程
(4)名称和组织机构
(5)有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B股东出资
(1)方式
货币;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例举?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为什么?
对非货币财产应当公平评估作价。
为何?
(2)股东出资之权利与义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非实缴的出资额。
认缴/承诺—实缴/现实
立法意图?
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以及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为什么?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例如?
股东不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例举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为什么?
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例举
C设立登记
先审批,再登记。
比如设立药品零售公司,需要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获得审批。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
3、公司机构
A股东会
性质:
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职权
股东有何基本权利?
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如何分红?
/35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实缴之原因
公司新增资本,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优先认缴出资。
对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可否查账?
例举—纠纷
34/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并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隐名股东问题
隐名股东:
具有公司股东身份,但是未在工商机关登记。
义务—例举
33/公司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工商机关登记;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权利—例举—讨论
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如无合同无效情形,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合同无效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规避;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主张权利,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登记机关登记,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者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与公司纠纷如何处理?
例举
22/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法院撤销。
股东应当遵守法律、章程,依法行使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从此设置股东与公司纠纷处理新途径。
股东会如何运作?
/重点
40/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按照人数,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有权要求召开临时会议。
4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制衡问题
公司设立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常见情况。
公司不设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4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外,由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其余决议的通过条件如何?
是否都是需要半数以上?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表决。
此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B董事会
人数:
成员3到13人。
地位:
最高管理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职权
执行董事问题
51/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意义:
中小公司的特殊治理结构,但是权力可能过于集中。
董事会如何组成?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之意义?
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如何运作?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定外,由章程规定。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C经理
设立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思考:
经理与股东会是何关系?
职权
职业经理人问题
职业经理人:
受企业聘用,专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担任公司或者企业经理/总经理。
优点:
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专业性,尤其能够克服家族企业的专业性缺陷,成为MBA教育的社会基础。
缺陷:
法律规定的不足
经营业绩:
职业经理人专业性总体有待提高
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协调有时不畅
完善规划:
完善法律,明确职业经理人的地位、权利、义务,纳入配股制度。
提升职业经理人专业性,改善MBA教育,提高经营业绩。
D监事会
地位:
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职权
设立:
52/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如何组成?
52/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意义何在?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A.高管/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B.哪些人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管?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C.董事、监事、高管的行为规则
董事、监事、高管应当遵守法律和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高管不得违反章程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管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并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归入权/董事、高管违反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责任追究程序:
152条
5、一人有限公司
A.什么是一人有限公司?
即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B.为什么需要一人公司制度?
现实经济需要:
大量事实上的一人公司,即所有者唯一,其余股东挂名的公司存在。
一人公司的中心隐患:
有限责任导致债权风险。
C.设立条件/重点
a.出资条件: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股东应当一次全部缴纳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b.股东条件: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
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公司。
为什么?
股东精力有限
防止关联交易:
以免偷税漏税、逃避债务等
其余条件:
普通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D.经营特点
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一人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人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举
6、国有独资公司
A.概念
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授权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B.现实意义
7、股权转让
A.转让条件
a.对内转让
自由转让原则: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股权。
b.对外转让
条件/有条件自由转让原则: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如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如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则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
B.强制执行转让股权的特别程序
法院依照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
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如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C.向公司转让股权的特别程序
(1)条件
对股东会有关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但是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并且符合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2)程序
股东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如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股份公司
1、概念
按照公司法设立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关键在于股份
2、特征/股份公司与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
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而有限公司则无。
规模更大,设立要求更高
设立程序更为复杂
资合公司与两合公司之别
3、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五百万元;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适用有限公司的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规定;
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4、设立方式
A.发起设立
a.概念
发起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b.发起人
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在公司设立中的权利和义务。
c.出资
发起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原因?
B.募集设立
a.概念
募集设立:
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或者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b.出资
募集设立公司,注册资本为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原因?
募集设立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法律可以另有规定。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
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c.创立大会
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
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过半数股份总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如果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或者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款项。
5、股东大会
A.性质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B.表决方式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时所持股份数等于表决权数。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无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决议同于有限公司。
6、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
A.组成与运作
董事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决议生效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
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B.董事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如果经证明在表决时曾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7、上市公司
A.概念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有利于公司筹资和扩大影响。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
B.上市条件
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已经公开发行
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0%以上。
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会报告无虚假记载。
8、公司股份
A.股份发行
a.基本概念
股份:
股份公司的资本划分的均等份额。
股票:
股份的形式及凭证。
b.发行原则
公平公正
同股同权
同股同利
c.发行规则
价格:
可以按票面金额或者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形式:
采用纸面形式或者规定的电子数据形式等其他形式。
内容:
公司名称; 公司成立日期; 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编号等。
种类:
为记名或者无记名股票。
B.股份转让
a.转让方式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或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b.转让限制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c.股份收购
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公司债券
1、概念/重点
公司依法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与股票的核心区别:
债券代表对公司的债权,股票代表对公司的所有权。
债券到期由公司变现,股票不能向公司随意退回。
2、发行条件
股份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不超过限定的利率水平;
其他条件。
3、转让规则
债券可以为记名或无记名债券。
记名债券由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债券转让由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五、其他问题
1、公司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照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应将财务会计报告告知各股东。
公积金:
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的资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将所余税后利润分配予股东。
2、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A.合并与分立
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分立后,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继。
B.解散
a.解散原因:
按章程规定解散;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散公司,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以下列事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其他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b.清算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工作内容/185条
清算组应当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并证明。
公司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对股东分配。
法定补偿金:
主要是因公司解散造成与职工所签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依据有关劳动法规定,给予职工一次性的赔偿金额。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法院。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申请注销公司,公司终止。
3、公司分支机构
A.分公司:
总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B.子公司:
母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C.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必须依法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工商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3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因为无独立性,合伙企业无法人资格,是一种人合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责任同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重点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为防范风险);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缴的出资;
(四)有名称、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经营
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以及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非货币出资,如果需要评估作价,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记于合伙协议。
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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