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钻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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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勘钻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勘探工程安全工作管理规定2
第二章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基本规定2
第三章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要求5
第四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规定13
根据工程院探矿公司的工作安排及地质勘探工作野外作业、钻探工程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职工身体健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勘探工程安全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逐步实现安全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作业的同时,必须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条、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面全面负责,分管副职对分管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各职能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三条、必须获得安全生产资格资质才能从事相应的地质勘探生产作业。
地质勘探单位应积极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等现代化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实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
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规设置安全机构或注册安全工程师,项目组必须设专职或兼安全员,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必须获得《安全员合格证》。
第五条、地质勘探野外生产作业实行报告登记制度。
野外生产作业必须到作业区域所在的地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登记。
第六条、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求,保证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地质勘探单位应当从地质勘探经费中提取1%作为安全生产措施经费。
第七条、各项目主要负责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大检查制度。
每月进行安全检查1次。
检查时,应有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参加。
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二章地质勘探野外作业基本规定
第九条、建立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伤害源,
流行传染病种、疫情传染源,自然环境、人文地理、交通状况。
第十条、地质勘探工作区安全档案信息和预防措施应及时向野外作业从业人员交底。
为艰险地区野外地质勘探项目组配备有效的无线电通讯设备。
第十一条、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禁止采、食不识别的野、野果。
野外地质勘探作业人员应按约定时间和路线返回约定的营地。
第十二条、定期为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野外地质勘探从业人员体质应适应野外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在疫源地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接种疫苗;在传染病流行区从事野外地质勘探工作的从业人员,应注射预防针剂。
第十四条、野外地质勘探施工,应收集历年山洪和最高洪水水位资料,并采取防洪措施。
第十五条、在悬崖、陡坡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清除上部浮石。
进行两层或多层地质勘探作业,上下层间应有安全防护设施。
2m及以上高出作业,应系安全带。
第十六条、地质勘探设备、材料、工具、仪表、和安全设施、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野外地质勘探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
电缆应架空设,电缆经过通道、设备处应增加防护套。
野外地质勘探电气设备及其启动开关应安装在干燥、清洁、通风良好处。
电气设备熔断丝规格应与设备功率相匹配,禁止使用铁、铝等其它金属代替熔断丝。
第十八条、野外电、电焊作业,电、气焊工作点与易燃、易爆物品10m以上。
第十九条、野外地质勘探高架设备应设置避雷装置。
雷雨天气,禁止在树木下、山顶避雨。
第二十条、可能危及作业人员或他人人身安全的野外地质勘探作业,应设置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地质勘探爆破作业,应遵守《爆破安全规程》(6722—2003)
第二十二条、地质勘探野外工作车辆,应具有10万公里以上安全行车经历。
第二十三条、野外营地选择应遵守下列规定:
1、借住民房,注意有无传染病,必要时应进行消毒,并检查住的房屋是否牢固,必要时进行加固修缮,以防倒塌。
使用火炉做饭、取暖时,要采取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煤气)中毒。
2、营地选择后,要挖排水沟、平整地盘,如果是林区,应按有关规定开辟防火道。
3、搭帐篷宿营时,要选择地面干燥、地势平坦、水源无污染的背风场地,要避开一切可能发生意外事故的地方(如洪流、泥石流、雷击、山崩、雪崩、流沙、低洼地、河谷、山洪水道、断崖及陡坡下方等),应远离孤立突出的峭壁、山脊、高树等。
4、挖掘锅灶或设立厨房,应选择在帐篷的下风处,距离帐篷5m外的背风地点;厕所、垃圾及废物堆放要选择下风处和水源的下游,且距离水源、帐篷稍远的地方。
5、禁止食用不熟悉的植物。
遇有异常气味、分泌有色液体、特殊形状、色彩或斑纹的植物,不得随意接触。
应注意个人卫生,被褥,衣物要经常暴晒。
6、野外地质勘探人员必须注意由破坏极强的大风、龙卷风刮倒房屋建筑、树木、施工设备及刮断电线等形成伤害。
大风来临时,应采取合理的防避措施,尽量隐蔽在坚固的避风处。
在需要通过由于地形、地物影响形成的“风口”时,事先应做好充分准备,人、车不得在“风口”停留。
7、低温条件下作业,主要注意个人防护,必须采取全身性防冻伤措施,应穿戴保暖性好的服装、鞋帽、手套,注意颈部、腰部及下脚等肌肉薄弱区的保暖。
第二十四条、山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须备有登山装备,如工作服、登山鞋、手套、及防冻装备和急救器材、药品等。
2、应了解气候、路况、作业区地形地貌、地表覆盖等情况。
3、在大于30°的陡坡上或垂直的悬崖峭壁上作业时,必须使用带有保险绳的安全带,保险绳要牢固地在坡地上。
4、山区作业,两人以上行走时,距离不得超出视线之外,在树林斜坡上行进时,两人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m。
5、在雾天、雨天及暴风雨、暴风雪、雷雨等情况下,必须停止作业和行进;雷雨时,要力争避开山脊或开阔地、峭壁和高树下,人体要低姿态,防止触电。
6、上、下陡坡、悬崖、峭壁,必须采取长距离的“Z”字型路线,并用保险绳作安全保护,严禁上下径行走。
第二十五条、林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林区作业人员,必须随时确定自己的位置,与其他作业人员应经常保持视力和声音的联系。
作业路线上应留下防迷路标记。
2、在林区作业,禁止吸烟,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禁止留下未熄灭的火堆。
3、深林地区进行地质勘探作业,应遵守禁区防火规定。
需在林中生火时,要看清风向、风速、水源情况,选择在荒草地、林边下风处生火,生火时应有专人看守,离开时,应将火熄灭。
4、当林区出现火灾预兆(烟味、烧焦味、野兽和鸟类向同一方向奔跑和飞驰、烟雾等)时,应迅速撤到安全地点(林中旷地、河边等)或者开辟不少于5m的防火线,把自己围起来。
5、林区作业不准穿凉鞋或短袖衬衫,禁止赤足。
穿好防护服装,防止带病毒壁虱感染森林脑炎、接触性皮肤过敏症。
第二十六条、沙漠、荒漠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进入沙漠、荒漠地区一概配备宽边遮阳帽、护目镜、容积不小于1L的水壶、轻便宽松的工作服、防晒和消毒药品、指南针及轻便的通讯联络工具和遮阴、通风的可形成人工萌影的设备。
2、作业人员必须遵守饮水制度。
通常出发前、归营后多喝一些水,作业和行进中少饮水,工作结束应立即停止对饮水的限制。
禁止饮用新发现的水源中取的水和没有烧开或没有消毒的水。
作业或行进间不准用水洗身体。
3、每天最热的时刻应停止作业,作业应选在清晨或傍晚较凉爽时进行。
4、沙尘暴来临时,作业人员应聚集在一起,背风处坐下,蒙着头,戴上护目镜或把头低到膝部,直到风暴停为止。
第二十七条、高原地区作业应遵守规定:
1、在进入高原地区前应做好体格检查,初入高原者,应逐级登高,减小劳动强度,逐步适应高原环境。
高原作业,严禁饮酒。
2、艰险地区野外作业,应配备氧气袋(瓶)、防寒用品用具,减少工作时间,减轻负重,配备必要的预防和治疗高原反应的药品,认真观察、预防防止高山病发生。
3、每人每日饮水量不少于3.5L。
出发前喝足开水,作业途中则少量多次饮水。
4、在夏季光照强烈的情况下,应带白色有檐帽子,穿长衣、长裤,防止中暑和高原性唇炎及日光性皮炎的发生。
5、在高山高原低气压环境中祖业,应实行登高,逐步适应,注意保暖,防止受凉,减少体力劳动强度,生活上应配备高糖,各种维生素和易消化饮食,多饮水,禁止饮酒,注意保暖,防止急性呼吸道感染。
如上、下山,途中应稍事停留,个人作咀嚼吞咽的动作来平衡体内外气压。
第二十八条、沼泽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在沼泽地区作业,应佩戴黑绢网、皮手套,扎紧袖口和裤脚,以防有毒昆虫叮咬。
2、进入沼泽地区,必须集体行动,并由经验丰富的人带路。
在沼泽地行走,通过危险地区,作业人员必须带长而结实的木棍或竹竿或其它材料的探测棒,用以探测沼泽深度和支撑身体。
行走时,每移动一步必须一脚踏实,再移动另一只脚,禁止窜跳快走。
在泥潭沼泽地,不得脚跟脚地走。
3、在植物覆盖的沼泽地段、浮动草地、沼泽深坑地段,应绕道通行,标识已知危险区。
4、在沼泽地区作业,应配备救生用品、用具。
5、陷入沼泽时,应横握手中木棍、竹竿等,或抱住湿草,不得惊恐乱动,救护者应站在稳定的地方,通过木棍、竹竿、绳索等救出遇险者。
6、夜间或视野不清时不得在沼泽地工作和通行。
7、每日工作返回营地,应及时做好皮肤卫生保健工作,防止皮肤溃烂。
第二十九条、水系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水上地质勘探作业,应配备水上救生器具。
2、每天应对船和水上救生装备进行检查。
3、徒步涉水河流,在河深0.7m以内,流速小于3,或河深0.5m以内,流速3,需涉水过河,有保护措施才准过河。
流速过高,河深过大的河流,夹带大砾石的河流,须架设临时性过河设施才许通过。
禁止在无安全保障情况下渡河。
4、遇暴风雨、飓风,应停止作业,作业人员离船上岸,并把船拖上岸。
第三十条、岩溶发育地区及旧矿、老窿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调查、进入旧矿老井、老窿、竖井、探井、探槽,应预先了解有关情况,采取通风措施,并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
2、在垂直、陡斜的旧井壁上取样,应设置绞车升降作业台或者吊桶。
3、同学调查作业,洞口应预留人员,进洞人员应采取安全措施。
4、探测洞穴宜安排在秋冬季进行。
探测前须携带蜡烛、电筒、灯、绳索、指南针、勘测地下河、湖,还应配备橡皮艇、救生圈等。
5、进入洞穴人数不宜过多,彼此间应系上牢固结绳。
行进中沿途在岩壁、交叉路口须画上明显的记号、编号、箭头,标明路径。
6、严禁在顶板和侧壁上敲打和取出石块,严禁在洞内喷跑,发现涧顶有松动现象,立即退出。
第三十条、特种矿产地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作业人员在进入放射异常地区前,必须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活动性肺结核、矽肺病、糖尿病、严重的肝脏疾病、肾脏疾病、内分泌疾病、血液病、精神神经病均不能从事放射性工作。
2、在放射性异常地区作业,应进行辐射强度和铀,镭,钍、氡浓度检测,了解是否构成对人体的伤害。
3、放射性异常矿体露头取样,应佩戴防护手套和口罩,尽量减少取样作业时间。
井下作业应佩戴个人剂量计,限额作业时间。
4、放射性标本、样品应及时放入矿样袋,按规定地点存放、处理。
5、气体矿产取样,应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禁止吸烟。
6、对地下高温热水的采样,防止烫伤。
坑道馁采样应加大通风量,设置制冷装置等。
对作业场所内金属工具、机械不乱摸乱动。
7、禁止在放射性异常区存放食品、饮料,各类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8、从事放射性作业人员,工作后,必须认真洗浴,更换工作服。
第三章探矿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要求
第三十二条、钻探工程机场修建
1、机场地基必须平整、坚固、稳定、适用。
钻塔底座的填方部分,不得超过塔基面积的1/4,填方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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