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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土资委号
江土资委〔2011〕号
中共江陵县国土资源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治庸问责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直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治庸问责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治庸问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根据《荆州市国土资源系统正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荆土资委【2011】40号、《荆州市国土资源系统治庸问责暂行办法》(荆土资委【2011】42号和中共江陵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江陵县委组织部关于印发《江陵县党政领导干部治庸问责暂行办法》的通知(江组文【2011】56号精神,结合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对本系统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贻误工作、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的人员的行政问责。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均有权向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报告或举报。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六条在实施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许可、农用地转用审批、采矿权审批等行政许可和土地登记等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按要求提供资料,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的;
(二)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理由的;
(三)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
(四)应当以出让方式供地,而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
(五)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或者在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七)擅自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的;
(八)依法应当给予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未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补办建设用地手续的;
(九)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报,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审批、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手续的;
(十)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十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第七条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等行政征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未经有权部门决定,实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
(二)征地中未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对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
(三)征地过程中履行法定程序不认真,影响被征地农民知情权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征收规定的。
第八条 在实施国土资源行政执法检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二)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的。
第九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没有法律、事实依据或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三)违反“一事不再罚”规定,对当事人重复罚款的;
(四)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五)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七)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或者不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者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核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等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问责。
第十一条 其他应当问责的行为:
(一)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或重大信访事项时,不履行、不及时或不当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
(二)违法收取费用或不按规定收取土地收益及规费,随意减免土地收益及规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三)现场踏勘、审查不认真,用地面积、占用土地地类、土地权属或者有关图件与实际不符、签名不实或不齐全,图件绘制错误;
(四)在业务办理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
(五)无故上班迟到,下班早退;工作时间打牌,网上炒股、玩游戏以及进行其他与工作无关活动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索取服务对象的礼金、礼品,向服务对象提出用车、吃请、娱乐等不合理要求的;
(七)泄露国家和工作机密,违反财务或印章管理规定,丢失、损坏重要文件或档案资料,虚报、瞒报、迟报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弄虚作假的;
(八)不认真执行和及时落实上级机关及其负责人以会议、文件、批示作出的指示、决策和交办的任务,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九)违反服务承诺制规定,因个人原因不能确保工作时效承诺兑现的;
(十)违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恶劣,不遵守工作纪律或与行政相对人发生争吵,给本系统造成声誉和形象损害的;
(十一)不执行业务会商会审制度或不按会审会签意见落实,重大行政事项未按规定进行集体决策的;
(十二)因决策不当或纵容、暗示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认真执行决策,导致本单位发生责任事故、违纪违法案件,或者造成群众上访闹事,干扰和影响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以及社会稳定的。
第三章 问责程序
第十二条 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有本办法第六至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问责程序:
(一)受举报、控告经查证属实的;
(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三)局党委、局领导提出问责意见建议的;
(四)上级机关通报和领导批示的;
(五)巡视、明查暗访、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问责意见建议的;
(七)县纪委、监察局、有关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八)其他渠道反映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由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局党委提出书面建议。
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由局组织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调查核实。
第十四条 调查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
江陵县国土资源系统工作人员在被问责和接受调查期间,应采取积极措施,纠正错误或者改变工作不力的局面,尽量挽回损失,减小不良影响。
被调查人员应当配合调查。
阻挠或干扰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或调离工作岗位。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
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第十五条 调查组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局党委提交书面调查报告。
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处理建议:
(一)被问责对象不存在本办法第六至十一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二)被问责对象有本办法第六至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对被问责对象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的方式的建议。
第十六条 实行行政问责,被追究的责任方式由局纪委提出,由局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程序与权限办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追究责任方式:
(一)诫勉谈话;
(二)责令作出检查、公开道歉;
(三)限期整改;
(四)通报批评;
(五)调整工作岗位;
(六)停职检查;
(七)降级、降职;
(八)劝其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
(九)撤职;
(十)开除或者辞退。
上述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
第十八条 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程度,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员采用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公开道歉、限期整改等方式;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员采用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等方式;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严重的,对行政责任人员采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方式;
(四)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责任人员采用降级降职、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撤职、开除或者辞退等方式。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1年内出现2次以上(含2次)被问责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四)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问责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一)因下级机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二十一条 受到党内纪律处分的问责对象,仍可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方式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纪委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决定复核的,可由局纪委书记直接听取申请人的申述;局纪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交复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根据复查报告,局党委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以下决定:
(一)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二)原调查报告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无误,但情节轻重有偏差的,改变追究责任的方式;
(三)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消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问责的,应当回避。
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江陵县国土资源局治庸问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问责办法的组织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相关科室、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国土资源所、局直各单位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属暂行办法,如与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不相符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开方式:
依申请公开
主题词:
国土资源治庸问责办法通知
中共荆州市国土资源局委员会2011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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