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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考点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
(1)
环境保护法学法规导读(对考试有用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6年12月26日通过实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1998年12月颁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最新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99年12月25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
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通过)
7、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
8、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通过)
9、水法(1988年1月21日通过)
10、水土保持法(1991年)
11、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订)
12、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通过)
13、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修订)
14、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施行)
15、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通过)
16、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2月1日施行)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笔记!
第一编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总论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环境与自然资源的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
人类环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三、人类环境的分类
1、按照环境要素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2、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3、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室内环境和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
4、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大气环境和水环境、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地址环境。
四、自然资源
自然资源是在一定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
六、人类同环境的关系
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
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第二节生态学基础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的概念是由德国人伊。
海克尔在1866年提出的。
他给生态学下的定义是:
研究动物同有机环境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
后来经过发展,此概念又修改为:
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把主体从动物扩大为整个生物界。
四、生态环境
在一个正常的生态系统中,它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学上把这种相对稳定状态称为生态平衡。
第三节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有人把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一环境问题。
有人把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者第二环境问题。
有的国家称为公害。
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分为两类:
1、自然环境的破坏
2、环境污染
第四节环境科学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指的是研究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1、环境地学
2、环境生物学
3、环境化学
4、环境物理学
5、环境医学
6、环境工程学
7、环境经济学
8、环境管理学
第二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概念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定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由国家制订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保证执行的关于保护与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性质和特点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特征
1、综合性
2、技术性
3、社会性
4、共同性
第三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
一、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主体之间,在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规所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特征
1、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但又通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体现人与自然的关系。
2、环境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但决定这种思想关系的除了社会经济基础外,还有自然因素。
3、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
三、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构成要具备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又称权义主体或权利主体。
在我国,包括国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称权利客体或权义客体。
一般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精神财富和其他权益三种。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一般只有物和行为。
(重点噢!
)
第三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外国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环境法的产生阶段(18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初)
这个阶段是公害发生期,也是环境法的产生时期,
日本在1896年颁布了(矿业法)和(河川法),公害一词,最早就是在日本河川法里提出的。
二、环境法的发展阶段(20世纪初至20世纪60年代)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两个重要特点(书上42页)
三、环境法的完备阶段(20世纪70年代至现在)
这一时期的环境立法有如下特点(书上43页)
第二节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和发展
我国古代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的产生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殷商时期。
一、中国古代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早在公元前3世纪,杰出的先秦思想家荀况就指出,如果按照自然法则处理开发、利用、保护自然环境和资源的关系,就可以使自然资源永续利用。
(其著作【王制】中有段话看看)
西周时期颁布了【伐崇令】,这是中国古代较早的保护水源、森林和动物的法令,极为严厉。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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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时间)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
1954年颁布的宪法规定:
矿藏、水流、由法律规定为国有的森林、荒地和其他资源,都属于全民所有。
第一次把重要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规定为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从所有权方面确立了全民所有的宪法原则。
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业暂行条例),是我国第一部矿藏资源保护法规。
1956年颁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则),是我国第一个对防治工业污染做出规定的法规。
1973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把环境保护提上了国家管理的议事日程。
197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第一个防治沿海水域污染的法规。
第四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体系,就是开发利用自然资源、保护改善环境的各种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内部协调一致的统一整体。
从实践意义上说,一个国家有没有比较完备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是衡量该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和环境管理水平的标志。
综合我国现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体系由下列各部分构成。
1、宪法关于环保法的规定
2、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
3、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法规
4、环境标准
5、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与资源法律规范
第四节环境标准
一、环境质量标准
我国环境质量标准的制订工作,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我国第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排放标准是1973年制订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听课笔记
(2)
第1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认可、修改、补充或废止各种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活动的总称。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
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资源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1、生态学的基本规律
(1)物物相关律
(2)相生相克律
(3)能流物复律
(4)负载定额律
(5)协调稳定律
(6)时空有宜律
二、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
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是指在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中应当将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理想目标,用新的发展观取代传统的发展观,使人类的思想和行为在法律法规的引导下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由挪威前首相布兰特朗夫人领导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于1987年在其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中首先提出的。
三、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将环境效益的损益分析方法和对法律规范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运用到对开发行为的预测、评价、管理以及拟定(或既定)法律制度的设计与分析之中,作为指导(决定或修改)法律以及确立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以真正通过立法实现社会、经济、环境三方面效益的均衡和综合决策。
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是指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活动对其他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超越活动主体范围的利害影响。
它包括正、负两方面影响,正面的影响亦称正外部性或外部经济性。
负面的影响亦称负外部性或外部不经济性。
(注:
关于环境的外部性问题的例子,大家可以看书78页)
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方法。
经济学家认为,解决环境的外部不经济性的最直接的方法是将外部的不经济性内部化,即由产生外部性影响的一方来承担消除影响的所有费用,以实现社会的公平。
就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而言,经济学家提出,将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的方法主要包括直接管制方法和经济刺激方法两大类。
直接管制就是由国家制定环境法律,以行政控制标准的形式规定活动者产生外部不经济性的允许数量和方式。
它又可分为末端管制和全程管制两类。
经济刺激方式又包括市场刺激和非市场性刺激两大类。
一般认为,对环境法规进行经济分析是美国发明的。
第六章国家对环境与资源的管理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原则和范围
一、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概念
环境与资源管理是国家采用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教育等多种手段,对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进行规划、调整和监督,目的在于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维护生态平衡。
二、环境与资源管理的原则
1、综合性原则
2、区域性原则
3、预测性工作的重要性
4、规划和协调
第七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 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协调的原则
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的提出
1980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起草的【世界自然自然保护大纲】,首先提出了“预期的环境政策”。
预防为主的原则,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均有体现。
第四节 奖励综合利用的原则
一、综合利用原则的含义和作用
综合利用是把物质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中(如工业、农业、人民生活)排放的各种“废弃物”最大限度地利用起来,做到物尽其用,以便使整个社会生产和消费的排泄物减少到最低限度,从而取得最好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五节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
一、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原则的含义
开发者养护是指对环境和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进行恢复、整治和养护。
污染者治理是指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组织或个人,有责任对其污染源和被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70年代初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理事会首先提出了“污染者负担原则”。
关于污染者负担费用的范围,国际上大多主张应承担两项费用,即消除污染费用和损害赔偿费用。
第六节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
1970年3月,在东京召开的一次关于公害问题的国际座谈会上,一位美国环境法教授提出了环境权理论。
第八章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一、土地利用规划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是指国家根据各地区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通过制定土地利用的全面规划,对城镇设置、工农业布局、交通设施等进行总体安排,以保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城市规划
我国按照市区和郊区非农业人口的总数,把城市分为三级:
大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中等城市,人口20万以上不足50万的城市;小城市,人口不足20万的城市。
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计划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
第二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概念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首创于美国。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书上118页)
第三节“三同时”制度
一、三同时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小型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项目,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三同时制度是我国首创的。
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规定
三同时制度最早规定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
第四节许可证制度
一、许可证制度的概念
凡是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各种规划、开发、建设项目、排污设施或经营活动,其建设者或经营者,需要事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后才能从事该项活动,这就是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的管理程序大致分为:
1、申请
2、审查
3、决定
4、监督
5、处理
第五节征收排污费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1978年12月,中央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首次提出在我国实行“排放污染物收费制度”。
第6节经济刺激制度
二、经济刺激的几种形式及其有关法律规定
比较普遍采用的是:
财政援助、低息贷款和税收(包括征收排污费)
其中税收是能够起到正反方面刺激作用的经济刺激制度。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我国的自然资源权属制度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二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
1、法定取得
2、强制取得
3、天然孳息和自然添附
在我国,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
1、法定取得
2、天然孳息
3、开发利用取得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变更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的变化,亦即自然资源从一主体转给另一主体的过程。
自然资源所有权可因下列原因而变更:
1、因征用而变更
2、因所有权主体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
3、因依法转让而变更
4、因对换或调换而变更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
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消灭是指自然资源所有权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不复存在的情况。
使自然资源消灭的主要原因包括:
1、因法律剥夺而消灭
2、因自然资源的消失而消失
二、自然资源使用权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类别(书上140页)
我国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取得通常有四种方式:
1、确认取得
2、授予取得
3、转让取得
4、开发利用取得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变更的原因通常有:
1、因主体的合并或分立而变更
2、因转而而变更
3、因破产、抵债而变更
4、因合同内容变更而变更
自然资源使用权的终止(书上142页)
第二节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自然资源规划是根据一个国家或地区自然资源本身的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一定规划期内对管辖区域内各种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恢复和管理所作的总体安排。
第三节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一、自然资源调查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等项工作的总称。
二、自然资源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档案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
第四节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
一是资源开发许可证。
二是资源利用许可证。
三是资源进出口许可证。
我国在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普遍实行了许可制度。
第五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
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
综合起来基本上是两种形式:
一是收税,二是收费。
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
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
四、自然资源费
1、开发使用费
2、补偿费
3、保护管理费
4、惩罚性收费来源:
重点第十章 环境标准
第一节环境标准的概念和性质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维护环境质量、控制污染,从而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生态平衡,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的各种技术规范的总称。
环境标准的法律性质主要表现在:
1、环境标准具有规范性。
2、环境标准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3、环境标准的制定像法规一样,要经授权由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发。
第二节环境标准的作用
1、环境标准是制定国家环境计划和规划的主要依据。
2、环境标准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制定与实施的重要基础与依据。
3、环境标准是国家环境与资源管理的技术基础。
第三节环境标准体系及其制订
一、环境标准体系
我国的环境标准由三类两级组成
三类:
是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基础标准和方法标准。
两级:
国家级和地方级环境质量标准:
以维护一定的环境质量,保护人群健康、社会财富和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为目标,规定环境中各类有害物质(或因素)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的容许含量。
(具体请查阅书中第156页)
第四节环境标准的法律意义
一、环境质量标准是确认环境是否已被污染的根据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是确认某排污行为是否合法的根据
第十一章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责任制度概述
二、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制度的特点
1、法律责任主体,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其实施加害或违法行为时。
应承担一定法律责任者。
2、法律责任客体,是指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般包括行为和物两种。
3、法律责任的主观方面4、法律责任的客观方面
第二编 环境污染防治法
第十二章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一节环境污染防治及其立法
一、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概念
目前,有关“环境污染”的比较有影响的概念,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1974年的一份建议书中提出的为成员国共同接受的定义。
该建议书认为,所谓环境污染,是指被人们利用的物质或者能量直接或间接地进入环境,导致对自然的有害影响,以至于危及人类健康,危害生命资源和生态系统,以及损害或者妨害舒适性和环境的其他合法用途的现象。
一般认为,公害就是指环境污染。
在环境法中使用公害一词,首见于日本明治二十九年(1897年),大阪府令「制造管理规则」第3条。
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对环境污染一词没有统一的用语,其较完整的表述是“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这种表述形式源于1978年宪法第11条的规定。
我们认为所谓环境污染与其他公害,是指由于人类生产、生活等活动产生的已知或未知的某些物质进入环境,导致环境的物理、化学和生物等特性发生改变,从而引起环境质量下降、自然生态改变、生物物种减少或灭绝以及危害人体健康、影响环境的有效利用或破坏环境的现象。
第十一章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法律责任(P181-208)
第一节行政责任
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P181)
★行政责任的概念:
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被追究行政责任者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也包括其他公民。
★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A.行为的违法性(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某些违反治安处罚法损害环境的行为,也可以追究行政责任。
B.行为人的过错。
行为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C.行为的危害后果:
不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D.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大体分为直接因果关系(必然性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偶然性因果关系)两种。
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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