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武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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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武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
成武县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第二卷共三卷)
本协议为合同草案,仅供磋商之用
甲方:
成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乙方:
日期: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
本协议由下列双方于年月日在成武县签署:
甲方:
成武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甲方),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法律依法组建和存续的成武县人民政府(下称“县政府”)职能部门
和
乙方:
,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及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Ø根据成武县人民政府《关于成武县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推行PPP模式及实施方案》的批复,同意本项目采用PPP模式运作,项目已经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力论证。
甲方已获得县政府的授权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
Ø甲方于2017年__月__日发布本项目磋商公告,并于2017年__月__日组织了资格预审评审。
乙方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提交了响应文件;甲方根据《供应商须知》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组织磋商小组对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乙方为中标社会资本方;
Ø甲方已于2017年__月__日向乙方发出中标通知书,乙方于2017年__月__日领取中标通知书。
Ø甲方与乙方于本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在成武县正式成立_________________(项目公司名称);
Ø县政府同意授权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协议,以规定乙方投资、建设、融资、运营和维护本协议有关的项目设施,并在项目合作期满后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将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在项目公司成立以前由乙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权利义务;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承继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乙方对项目公司应当承担的义务负连带责任。
为此,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第1条定义和释义
1.1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成武县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协议》,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本项目/项目/项目工程”
指成武县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
“项目公司”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为实施PPP项目而专门成立的公司,依法设立、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补偿事件”
指项目公司按本协议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不可抗力”
指具有本协议第13条所规定的含义。
“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指运营维护期内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其包括可用性付费和运营维护费,其中可用性付费为乙方完成项目工程建设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支付的费用,运营维护费为项目工程完工后进入运营维护期后因乙方提供运营维护而支付的费用。
“法律变更”
指在生效日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a)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除所得税外)或关税发生变化;
(b)项目融资、建设、维护和移交要求发生变化使得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增加;
(c)环境保护法律发生变化,并因此增加项目公司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
适用上述法律变更的结果导致增加乙方的资本性支出或运营成本,而严重损害其预期利益的情况。
“工作日”
指中国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以外的公历日。
“甲方的要求”
指本协议中包括的对工程范围、技术标准、质量、进度、投资、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说明以及根据本协议对其所作的任何变更和修正。
“建设期”
指开工日起至项目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的期间。
“可用性付费”
指乙方投资建设符合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的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设施所投入的资本性支出而获得的费用。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具体日期以项目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开工令为准。
“临时工程”
指各类为了实施和完成本项目以及修补任何缺陷所需要的全部临时性工程(乙方的设备除外)。
“履约保函”
指乙方按照第3.4条款规定向甲方提供的保函。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为乙方或为乙方将要进行的任何有关本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书面许可、执照、同意或授权。
“认定保险赔款”
指乙方被要求获得并维持的保险所承保的事件发生时,如果乙方遵守其在本协议项下获得并维持该等保险的义务就有权获得的,但因乙方未遵守该等义务而无权获得的保险赔款。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建设的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
(a)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或
(b)与提供履约保函相关的文件。
“融资交割”
当下述条件具备时,视为完成融资交割:
(a)按照《供应商须知》和融资文件的要求完成对乙方的出资,并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乙方的验资报告;
(b)乙方与贷款人已签署并递交所有融资文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获得首笔资金的每一前提条件已得到满足或被贷款人放弃。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生效日”
指甲方和乙方正式签署本协议之日期(以签字盖章为准),如果双方签署日期不一致以较晚日期为生效日。
“运营日”
指本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次日。
“《供应商须知》”
指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卷《成武县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供应商须知》
“响应文件”
指【成交供应商名称】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的成武县机电设备智造小镇PPP项目响应文件。
“投标/磋商保证金/保函”
指【成交供应商名称】依据《采购邀请函》第五条的要求与响应文件同时提交的保证金/保函。
“运营维护权”
指具有本协议第2.1条款规定的含义。
“项目协议期”
“提前终止通知”
指具有本协议第2.2条款规定的含义。
指根据本协议第14.5.2条款发出的通知。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现场”
指由甲方提供的用于实施项目工程以及工程设备和材料运达、存放的场所,以及在本协议中可能明确指定作为现场组成部分的任何场所。
“项目设施”
指在本项目红线范围内与本项目相关的道路、给排水设施、燃气、电力电信设施、绿化、交通设施、照明设施等。
“项目投资”
指计入本项目的投资金额。
项目投资最终以实际发生并经审计机构审计确定的金额为准。
“一般补偿事件”
指乙方按本协议第17.1条款规定有权获得补偿的任一事件。
“移交日”
指项目协议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将项目设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的其他日期。
“运营维护服务”
指有关本项目涉及的基础设施及设备设施修理、更换、维护等运营工作。
“运营维护服务费”
指乙方按照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约定提供运营维护服务而获得的服务费用。
“运营期”
指自项目工程完工并开始正式运营日起至项目协议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运营年”
指运营期内任一年度期间,但第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开始运行日至当年公历年度末;最后一个运营年应从项目协议期最后一个公历年初至项目协议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月”
指运营期内任一个月期间,但第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开始运营日至当月公历月末;最后一个运营月应在项目协议期最后一个公历月初至项目协议期的最后一日。
“运营日”
指每日从00:
00时开始至同日24:
00时结束的二十四(24)小时。
“政府部门”
指
(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b)山东省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c)菏泽市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d)成武县人民政府及其下辖政府职能部门。
1.2释义
1.2.1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述词语的释义如下:
(1)“日”、“月”、“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年;
(2)“一方”按适用情况分别指甲方或乙方,包括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双方”指甲方和乙方,包括允许的被让与人或受让人;
(3)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指人民币元;
(4)“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5)若规定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交任何书面材料之日不是工作日,则应在该日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或提交;
(6)任何条款、段、附表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段、附表或附件;
1.2.2标题仅为方便之用。
第2条运营维护权和项目协议期
2.1运营维护权
2.1.1甲方授权乙方在项目协议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和建设,提供运营维护服务,并获得相应回报。
项目协议期满时将项目设施无偿、基本完好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机构。
2.1.2在项目协议期内,若乙方根据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的规定拟采用项目设施开展经营性业务,必须事先书面报经甲方同意。
届时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经营方式和收益分享机制等内容。
乙方必须保证此等经营性业务不得影响本项目的实施,也不得有任何影响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乙方不得开展前述经营性业务,否则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或维护保函。
2.1.3如本项目涉及到第三方主体之间有关事务的,则乙方应事先书面报经甲方同意,甲、乙双方就收益分享机制等内容进行协商后,乙方方可向相关的第三方主体收取费用。
2.1.4乙方的运营维护权在整个项目协议期内始终保持有效。
2.1.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运营维护权转让、出租和质押。
2.2项目协议期
除依本协议第14条提前终止或第7.4.5条款、第7.4.6条款、第13.5.2条款和第17.1.2条款延长,项目协议期为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二十一年(含建设期一年)。
2.3项目采购内容
2.3.1项目设施的投资及建设
工程主要建设内容:
本项目占地约429982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机电车间建筑面积222765.06平方米;职工宿舍建筑面积6385.56平方米;综合服务中心建筑面积11001.78平方米;职工幼儿园建筑面积3400平方米;道路11.8公里,配套污水、雨水、供水、强电、弱电等各种管线60余公里;以及小镇内绿化工程等。
工程主要建(构)筑物如下表:
序号
名称
建筑面积(m2)
占地面积(m2)
层数
一
机电车间
222765.06
95471.94
1
2层楼车间
159122.7
79561.35
二层
2
4层楼车间
63642.36
15910.59
四层
二
职工宿舍
6385.56
2128.52
三
综合服务中心
11001.78
酒店五层
四
幼儿园
3400
幼儿园二层
合计
285980.64
结构设计要求:
建筑生产类别:
丁类;建筑耐火等级:
二级;建筑抗震等级:
四级;项目基础形式选择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机电车间、主体结构采用钢架结构,职工宿舍楼及办公楼、综合服务中心、幼儿园主体均采用框架结构。
结构形式如下表:
序号
名称
层数
结构体系
基础型式
一
机电车间
钢结构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1
2层楼车间
二层
2
4层楼车间
四层
二
职工宿舍
三层
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三
综合服务中心
酒店五层
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四
幼儿园
幼儿园二层
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
2.3.2项目设施的运营及维护
项目公司主要负责本项目范围内机电产业车间、职工宿舍、办公楼、综合服务中心及幼儿园的出租经营工作,并负责项目内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理工作。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
3.1.1甲方已获得县政府的授权和批准签署本协议;
3.1.2甲方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1.3甲方按照本协议第10条约定及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且甲方承诺县政府将本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付费金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1.4如果甲方在本协议第3.1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2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
3.2.1乙方依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并注册,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和融资法定条件的法人资格;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适应本项目建设、运营、维护的需要。
3.2.2项目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壹亿壹仟叁佰陆拾陆万叁仟玖佰元整(11366.39万元),股东分别为【政府方出资机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伍佰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整(568.32万元),出资比例为5%;【中标社会资本方】,出资金额为人民币壹亿零柒佰玖拾捌万零柒佰元整(10798.07万元),出资比例为95%。
各股东须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各自应缴份额实缴完毕,乙方应于项目公司注册成立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实缴首批注册资本金。
3.2.3乙方已经依法取得了与签署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义务、条款和条件不会导致乙方违反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其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2.4甲乙双方对于本项目前期技术资料、已签署合同和文件进行交接梳理,并列明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
在交接时乙方可针对交接材料提出疑议和询问,甲方应协助完善前期已完成资料和文件。
交接时乙方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乙方已完成了本项目的尽职调查,了解了本项目的进展情况,同意无条件接受本项目已完成的技术资料、已签署的合同及相关文件。
3.2.5如果乙方在本第3.2条款下所作的声明被证明在作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属实,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3不限制甲方的权利
本协议不限制甲方行使其行政职权。
甲方有权根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约定对本协议项下的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进行监管。
3.4履约保函
3.4.1自甲方与成交供应商草签项目协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按照附件一的格式出具的甲方作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以保证乙方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履行本协议项下有关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各项义务。
履约保函应由甲方可接受的金融机构出具,并经甲方认可。
工程建设履约保函金额为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建设期结束后,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留足年度运营维护成本的110%,转为运营维护保函,运营维护结束前一年将运营维护保函留足年度运营维护成本的10%,转为移交维修保函,其余在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项目移交完成后,该保函退还。
3.4.2履约保函有效期
(1)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履约保函在自保函开立日起至根据第3.4.5条款的规定解除之日止的期间内持续有效。
(2)乙方可以开立多份生效日首尾相连的履约保函,但每份保函的有效期不得低于十二(12)个月。
每份履约保函(下称“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前至少三十(30)日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金额符合第3.4.1条款规定的用以替换旧履约保函的履约保函(下称“新履约保函”),新履约保函自旧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日次日起生效。
(3)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应至预计本协议规定的乙方提交维护保函之日。
(4)如果乙方未按照上述规定及时更换保函或者延长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有效期,甲方有权全额兑取旧履约保函或最后一份履约保函的全部金额。
3.4.3履约保函的兑取
(1)除非本协议另有特殊约定,如果发生因乙方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工程建设的义务,且在甲方要求的期限内未予补正,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全部或部分金额。
(2)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4.4条款的规定按时补充履约保函的金额,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届时所剩余的全部金额。
(3)如果乙方未按照第3.4.2条款的规定在每份履约保函到期日至少三十(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用以替换的履约保函,甲方有权兑取履约保函的金额。
(4)甲方在兑取履约保函任何金额之前,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告知甲方兑取的理由和拟兑取的金额。
除非乙方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上述拟兑取的金额或在收到该等通知后七(7)个工作日内按第3.4.2条款的规定提交替换旧履约保函的新履约保函,否则,甲方有权立即从履约保函中兑取该等金额。
3.4.4恢复履约保函的金额
若甲方在项目协议期内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兑取履约保函项下的金额,乙方应在履约保函被兑取之日起的三十(30)日内将履约保函补充至第3.4.1条款中规定的金额,并向甲方出示其已经恢复履约保函金额的证明。
3.4.5履约保函的解除
甲方在收到乙方按照第8.3条款提交的维护保函后五(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在兑取完由该份履约保函担保的所有款项,及乙方清偿完该份履约保函有效期届满之日前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后,解除届时未兑取的履约保函的余额。
如果在解除履约保函前,本协议提前终止,则履约保函应在本协议提前终止后六十(60)日内保持有效。
3.4.6甲方行使兑取履约保函的权利不损害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4条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1甲方的一般权利
4.1.1在遵守、符合适用法律要求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但甲方并不因其承担有关监督、检查工作而承担任何责任,且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1.2在建设期内,甲方有权对本协议中约定的工程进度、范围和标准进行变更。
4.1.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项目建设、运营相关信息。
4.1.4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终止本协议并接管项目。
4.1.5甲方有权定期对乙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进行审计。
4.1.6在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利(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4.1.7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行业监管。
4.1.8在乙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要求乙方纠正违约、向乙方收取违约金、提前终止或采取本协议规定的其他措施。
4.1.9甲方有权享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4.1.10项目协议期满,甲方无偿取得项目所有资产。
4.2甲方的一般义务
4.2.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规定。
4.2.2除适用法律或本协议有特殊规定外,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协议期内始终有效,维护运营维护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项目协议期内不以任何方式将运营维护权授予第三者或终止运营维护权,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运营维护权的内容或妨碍运营维护权的行使。
4.2.3甲方应确保项目前期工作(包括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标准、环评、施工图设计)及其审批手续按工程建设实际需要完成,并按照征地拆迁实施计划向乙方提供项目工程建设用地。
4.2.4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取得中国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项目公司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并协助乙方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承诺的与履行本协议相关的其他优惠。
4.2.5甲方负责制定项目运营维护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于签订本协议前向乙方公示上述工作标准及相关考核办法,经双方确认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项目运营维护绩效考核参考表见附件二。
4.2.6在乙方提出适当的要求的前提下,甲方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一切许可、执照和批准。
4.2.7甲方应按本协议第10条规定确认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并按期支付,县政府将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计划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提请人大决议。
4.2.8在本协议约定的提前终止条件成立后,甲方应按第14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提前终止补偿金。
4.2.9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协调与工程相关各方以及当地群众的关系,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4.2.10甲方协调将本项目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通至乙方指定地点。
4.2.11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约定接收项目及相关资料。
4.3乙方的一般权利
4.3.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在项目协议期内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全部项目涉及基础设施及设备设施,并取得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
4.3.2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有权为项目融资目的将项目收益权进行抵押或质押。
4.3.3在甲方违反本协议有关规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获得赔偿。
4.3.4乙方有权享受适用法律规定的可适用于乙方的各项减、免税和优惠政策。
4.3.5项目协议期满后,如甲方继续采用PPP方式选择经营者,项目公司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
4.4乙方的一般义务
4.4.1乙方自行负责进行本项目全部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责任和风险。
4.4.2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审批的本项目设计文件的要求,按进度计划组织管理工程建设,并根据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关的费用、责任和风险,上述费用计入乙方项目投资。
4.4.3乙方应执行因甲方要求或法律变更导致的工程建设标准的变更。
4.4.4在运营期内,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省、市、县政府的各项法规政策,依法经营,认真履行运营管理责任。
项目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决定中断项目设施的运营和维护、解散、歇业。
4.4.5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项目资产、收费权转让给第三方。
4.4.6乙方应承担施工现场场地的准备工作。
4.4.7乙方应从有关政府部门获得、保持和续延本项目所必需的应由乙方办理的许可、执照和批准,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计入项目投资。
4.4.8乙方应负责筹措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资金,按工程进度计划投资建设,并确保投入资金能够满足本项目实施的需要。
4.4.9由乙方完成的项目工程应完全符合本协议中规定的预期目标。
工程应包括为满足甲方的要求或本协议隐含或由乙方的任何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工作,以及本协议中虽未提及但推论对工程的稳定、完整或安全、可靠及有效运行所必须的全部工作。
4.4.10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前实施和完成项目工程,包括提供施工文件。
乙方应为项目工程的实施、竣工以及修补缺陷而提供所需要的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监督、乙方的设备、劳务、工程设备和材料、临时工程以及所有其他内容。
项目工程实施之前,乙方应完全理解甲方的需求。
乙方应将甲方的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任何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
甲方在收到此类通知后应作出是否采用的决定并相应地通知乙方。
4.4.11不论甲方是否给予了批准或同意,乙方应对全部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
乙方将其发现的甲方要求或参照项中出现的错误、失误或缺陷通知甲方并明确提出否定意见,但甲方坚持的,乙方对因上述原因可能影响工程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责任应适当减轻。
4.4.12项目协议期内,乙方应按适用法律和谨慎运营原则购买和维持本项目有关的保险。
4.4.13乙方应在建设期和运营期向甲方或其授权部门提交不可撤销且随时可以支付的银行保函。
4.4.14乙方应按本协议规定配合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负责解决验收中工程质量问题。
4.4.15乙方应接受甲方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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