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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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相关法律法规
打击假冒伪劣卷烟违法经营涉及的法律法规
为确保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合法、证据确凿,现将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如下:
一、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销售、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1、法律依据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2、吊销条件
(1)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500元以上的;
(2)存储假冒伪劣烟草制品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市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二)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
1、法律依据
《四川省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烟草专卖零售经营者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或者拒绝接受检查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2、吊销条件
(1)因违法经营被处罚两次以上的;
(2)拒绝接受调查的。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者,即可适用《省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处罚。
(三)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
1、法律依据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2、吊销条件
擅自改变经营范围和经营地址且拒不整改,情节严重。
(四)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法律依据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成都市烟草专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吊销条件
出借、出租、出让、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情节严重。
二、证据类别
(一)物证:
涉案烟草制品;
(二)书证: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物品清单、物品价格清单;
2、当事人有效身份证明;
3、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
5、相关销售台帐、记录等;
(三)当事人陈述:
询问调查笔录;
(四)视听资料:
1、检查现场照片或摄像;
2、抽样、送检照片或摄像;
(五)鉴定结论:
检验报告或卷烟真伪鉴别检验结果证明单;
(六)勘验笔录:
现场勘验笔录;
(七)证人证言:
1、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询问笔录;
2、购买涉假卷烟消费者询问笔录。
三、查处程序
(一)查处流程
此类案件为一般程序案件,在前期的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注重程序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
流程如下:
1、办案部门原则上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0日内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并向当事人下达《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处罚决定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2、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按照听证相关程序举行听证。
3、听证结束之后,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在法定期限届满后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听证相关问题
根据《行政处罚法》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处罚机关在作出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相关问题如下:
1、听证原则
(1)公开、公正、平等原则
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2)不加重处罚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2、听证参与人
(1)主持人
听证会的主持人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人数一般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从中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主持人的条件如下:
●应当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中主管专卖法制工作或专卖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
●非听证事项的调查人员或承办人员;
(2)当事人
(3)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的第三人
(4)听证事项的调查人员或承办人员
(5)其他相关人员
3、听证程序
(1)受理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审查听证申请是否符合要求听证的条件、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对于符合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2)听证
●主持人查明到场当事人或其他参加听证会人员的身份,说明听证事由,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宣布会场纪律,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主持人回避,宣布听证会开始;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会终止。
●调查人员指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出示有关证据、提出处罚建议和依据。
●当事人就指控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
●调查人员与当事人相互辩论。
●当事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申辩。
●调查人员进行最后陈述。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在当事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主持人、记录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当注明。
●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4、注意问题
(1)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会,原则上在案发地所属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举行;
(2)听证费用由举行听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3)听证会主持人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四、追刑标准及移交程序
(一)追刑类别及标准
在取缔涉假烟店的过程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烟草制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1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伪劣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伪劣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15万元的,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明知”,指知道或应当知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本罪是指伪造人﹑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1993 年 12 月 1 日《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主要商标标识,违法所得数额在 1 万元以上的;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 2 万件 ( 套 ) 以上的;
●应当立案的其他情形。
4、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执行职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窝藏、转移赃物罪
明知是非法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予以窝藏、转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窝藏、转移赃物罪定罪处罚。
6、煽动群众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以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7、故意伤害罪
●专项整治行动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视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移交程序
1、对于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由2名或者2名以上专卖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向本单位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
2、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批准移送;批准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
3、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的回执上签字;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4、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5、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案件,应当自接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
(三)移送公安机关案件应当附有以下材料: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
2、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
3、涉案物品清单;
4、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5、勘验笔录;
6、检验报告;
7、现场证据照片等音像材料;
8、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
(四)关于共犯的问题
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销售伪劣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犯罪行为,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共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直接参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或者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或者直接参与非法经营烟草制品并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2、提供房屋、场地、设备、车辆、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技术等设施和条件,用于帮助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假冒伪劣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烟草制品的。
五、其他相关事项
(一)关于法律文书的送达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据此,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方式原则上适用直接送达,由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直接签收,或由行政机关两名执法人员将处罚文书送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或住址,由当事人签收。
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将相关文书留置送达,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留置送达的理由,并有两名见证人签字。
当事人在案发后下落不明的,才适用公告送达。
(二)关于市场禁入制度
1、成都市政府相关规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2月20日印发了《成都市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的暂行规定》(成府发[2002]15号),要求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假冒伪劣产品及其生产者、销售者、适用假冒伪劣产品的服务业的经营者实施市场禁入。
该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
列入市场禁入目录且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三年内不得从事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因此,对于因涉假被吊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对违法者实施市场禁入时,应将相关书面意见及时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市场禁入期间,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禁入者的监督,若发现其仍从事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经营性活动时,应当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此,对于被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对其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此条中所称“三年”为起止年,从作出吊销处罚之日起计算。
(三)关于当事人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相关问题
1、关于询问通知书或公告的适用
自案发之日起7日内当事人未到查处部门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期限届满的下一个工作日将询问通知书直接送至当事人经营场所,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刊登公告,通知当事人在30日内接受调查处理。
2、关于抽样、送检的问题
询问时间或公告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届满之日起2日内,在两名见证人的陪同下对涉案卷烟进行抽样、送检,并对整个过程进行摄像取证。
必要时,可以请公证机关公证送检过程。
3、关于履行告知义务的问题
当事人不接受调查处理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完成告知义务,并作出处罚决定。
如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救济途经等。
二〇〇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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