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商业照明灯河南省地方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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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D商业照明灯河南省地方规范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
DB41/T636—2010
LED商业照明灯具
LEDlampforcommerciallighting
2010–08–01发布
2010–09–01实施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 次
前言Ⅱ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与命名2
5 要求3
6 试验方法4
7 检验规则8
8 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9
9 包装、运输、贮存9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与节能协会、河南省照明学会、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李宏鑫、于冰、马汉杰、梁二芳、徐兰筠、董巨微、颜立潮。
本标准参加起草人:
刘霆、罗文、杨雷。
LED商业照明灯具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LED商业照明灯(以下简称LED灯具)的术语和定义、分类与命名、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和贮存等。
本标准适用于以发光二极管(LED)为光源的商业照明灯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7000.1-2007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
GB7000.201-2008灯具第2-1部分:
特殊要求固定式通用灯具
GB/T9969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
GB/T13306标牌
GB17625.1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值
GB17743电气照明和类似设备的无线电骚扰特性的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18595一般照明用设备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
GB/T24825LED模块直流或交流电子控制
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SJ/T11364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标识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LED商业照明灯
由发光二极管(LED)作为光源,包括其他部件组合而成的一个适合商业照明场所照明要求的组合式LED照明装置。
3.2
LED商业照明灯光效
LED商业照明灯发出的总光通量与其所耗功率之比,以流明(lm)/瓦(W)表示。
3.3
初始光通量
老化100h稳定后的灯具光通量作为初始光通量。
3.4
光通维持率
LED商业照明灯在规定条件下点燃,在寿命期间内某一特定时间的光通量与初始光通量之比,以百分数表示。
3.5
色温
当某一光源的色品与某一温度下的完全辐射体(黑体)的色品完全或最接近相同时,该辐射体(黑体)的绝对温度为此光源的色温,单位为开尔文(K)。
3.6
显色指数
光源显色性的度量,以被测光源下物体颜色和参考标准光源下物体颜色的相符合程度来表示。
3.7
寿命
单只成品商业照明灯从燃点至下列任意失效条件时的累计时间:
a)商业照明灯烧毁(对于功率型灯具,单颗LED光源个数≥10%失效时,则整灯判为烧毁)。
b)商业照明灯的光通维持率低于70%。
4分类与命名
4.1分类
4.1.1按LED灯具的接口方式可分为:
E27接口、MR16接口、GU10接口、连线式。
4.1.2按使用LED模块的类型可分为:
功率型LED组成的照明灯(代号为G)和集成式LED组成的照明灯(代号为J)。
4.2型号
示例1:
XX-ZMJ10-AC220-E-1表示为:
某公司生产的第一次设计的供电电压220V,标称功率为10W集成式E27接口的照明灯。
示例2:
XX-ZMG10-DC10-E-2表示为:
某公司生产的第二次设计的供电电压10V,标称功率为10W功率型E27接口的照明灯。
5要求
5.1外观及结构
5.1.1外观:
LED灯具表面应无划伤、凹凸不平的现象,灯体内外应无尖角和毛刺。
喷涂件表面色泽应均匀一致,涂膜光滑,厚度均匀,无流挂、堆积、露底、皱纹等影响外观的缺陷。
5.1.2装配:
灯具紧固、连接和密封要求应符合GB7000.1-2007中4.12的规定。
5.2正常工作条件
5.2.1在温度-25℃~+50℃范围内应可靠的工作。
5.2.2在温度-40℃~+85℃范围内应可靠存储。
5.2.3相对湿度≤85%环境下应可靠的工作。
5.3光性能
5.3.1LED灯具初始光效见表1。
表1LED灯具初始光效
等级
色温4001K~6500K
色温2700K~4000K
1
80
75
2
70
65
3
60
55
5.3.2LED灯具配光特性
LED灯具配光应能符合GB50034-2004中建筑照明标准值的规定。
5.3.3LED商业照明灯显色指数
LED商业照明灯的显色指数≥70。
5.3.4LED商业照明灯色温
根据不同的应用场合,照明灯的色温应符合GB50034-2004中的规定。
5.4LED电子控制装置性能
5.4.1电子控制装置
电子控制装置性能应符合GB/T24825的规定。
5.4.2控制装置功率因数
电子控制装置的功率因数≥0.6。
5.4.3控制装置能效
电子控制装置能效等级应达到GB/T24825的规定。
5.5安全性能
5.5.1标记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5章的规定。
5.5.2结构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6章的规定。
5.5.3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7章的规定。
5.5.4接地规定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8章的规定。
5.5.5接线端子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9章的规定。
5.5.6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10章的规定。
5.5.7防触电保护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11章的规定。
5.5.8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12章的规定。
5.5.9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灯具和LED控制驱动装置的防护等级应≥IP24。
5.5.10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14章的规定。
5.5.11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应符合GB7000.201-2008第15章的规定。
5.6电磁兼容性
5.6.1LED商业照明灯无线电骚扰特性应符合GB17743的规定。
5.6.2LED商业照明灯的输入电流谐波应符合GBl7625.1的规定。
5.6.3LED商业照明灯电磁兼容抗扰度应符合GB/T18595的规定。
5.7灯具可靠性
5.7.1光通维持率
在规定测试条件下,LED商业照明灯在1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7%,3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3%,6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90%,30000h光通维持率不低于70%。
5.8寿命
LED商业照明灯寿命不低于30000h。
6试验方法
6.1试验条件
所有试验均应在额定频率下进行,灯应置于自由空间中。
除特殊说明外,标准中要求的数值允许在额定值的3%左右变化。
6.2外观与装配
6.2.1外观:
目视检查,外观应符合5.1.1的规定。
6.2.2装配:
按GB7000.1-2007中4.12的规定进行。
6.3光性能测试
6.3.1LED照明灯光效
LED商业照明灯光效计算公式见式
(1)。
η=Φ/Ρ………………………………………………
(1)
式中:
η——LED商业照明灯光效;
Φ——灯具总光通量,LM;
Ρ——灯具输入有功功率,W;
6.3.1.1积分球测试灯具光通量
将LED商业照明灯放在分光分色系统积分球入口处,使光线直接到达探测器,点燃LED照明灯,利用对应的设备完成光通量的测试。
6.3.1.2LED商业照明灯输入有功功率
用数字功率计(也称数字电数表)测量LED商业照明灯的电压、电流、功率、功率因数、频率和输入电流谐波。
灯具有功功率计算公式见式
(2)
由于并接于电路的电压取样存在一定的旁路电流,串接于电路的电流取样存在一定的电压降,因此应用时要根据被测LED照明灯的电压和电流的实际大小,来决定选取电流表内接法或电流表外接法。
当电流较大,或引线较长时,可用四线法作电压取样。
测试电路如图1.
P=U×I×cosΦ…………………………………………
(2)
式中:
P——灯具输入有功功率,W;
U——输入电压,V;
I——输入电流,A;
cosΦ——功率因数;
(a)电流表内接法;(b)电流表外接法;(c)四线法电压取样。
图1电性能测量示意图
6.3.2LED灯具配光特性
LED灯具按规定安装后,依据GB50034-2004中建筑照明评价指标来衡量灯具的配光特性。
测试方法及计算方法按照GB/T5700-2008中的要求进行。
6.3.3显色指数
将LED商业照明灯放在分光分色系统积分球入口处,使光线直接到达探测器,点燃LED商业照明灯,利用对应的设备完成光通量的测试。
6.4LED电子控制装置测试
6.4.1LED电子控制装置
LED电子控制装置测试按GB/T24825的规定进行。
6.4.2LED控制装置功率因数
用数字功率计测量LED路灯的功率因数,测得的结果应符合5.4.2的规定。
6.4.3LED控制装置能效
用0.5级直流电流表、0.5级直流电压表以及交直流参数测试仪,按照图2的连接方式测量LED控制器。
测试电路下图2。
由交直流参数测试仪可直接读出LED控制装置的输入功率及功率因数。
由LED控制器输出端的电压表及电流表读出LED控制器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输出功率及电源能效由式(3)和式(4)计算:
P=U×I…………………………………………………(3)
η=Po/Pi…………………………………………………(4)
式中:
P——输出功率,W;
U——输出电压,V;
I——输出电流,A;
η——电源能效;
Po——输出功率,W;
Pi——输入有功功率,W;
图2LED控制能效示意图
6.5安全性能
6.5.1标记
按GB7000.1-2007第3章的规定进行。
6.5.2结构
按GB7000.1-2007第4章的规定进行。
6.5.3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按GB7000.1-2007第11章的规定进行。
6.5.4接地规定
按GB7000.1-2007第7章的规定进行。
6.5.5接线端子
按GB7000.1-2007第四章的规定进行。
6.5.6外部接线和内部接线
按GB7000.1-2007第5章的规定进行。
6.5.7防触电保护
按GB7000.1-2007第8章的规定进行。
6.5.8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按GB7000.1-2007第12章的规定进行。
6.5.9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按GB7000.1-2007第9章的要求进行,防护等级应≥IP24。
6.5.10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按GB7000.1-2007第10章的规定进行。
6.5.11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按GB7000.1-2007第13章的规定进行。
6.6电磁兼容性能
6.6.1LED商业照明灯的无线电骚扰特性试验按GB17743的规定进行。
6.6.2LED商业照明灯的输入电流谐波试验按GBl7625.1的规定进行。
6.6.3LED商业照明灯的电磁兼容抗扰度试验按GB/T18595的规定进行。
6.7灯具可靠性
6.7.1光通维持率
在暗室中,灯具点亮100h稳定后,用积分球测量LED商业照明灯此时的光通量为灯具初始光通量Φ,此时开始计时,此后将灯具在常温状态不间断工作100h,测量灯具的光通量Φ1,此后每隔100h测量一次灯具的光通量,一直到6000h,分别记为Φ2~Φ6。
按式(3)计算100h光通维持率
θ1=Φ1/Φ……………………………………………(3)
式中:
θ——100h商业照明灯光通维持率;
Φ1——100h商业照明灯光通量,LM;
Φ——商业照明灯初始光通量,LM。
按式(4)计算6000h光通维持率
θ6=Φ6/Φ……………………………………………(4)
式中:
θ6——6000h商业照明灯光通维持率;
Φ6——6000h商业照明灯光通量,LM;
Φ——商业照明灯初始光通量,LM。
6.8寿命
将LED灯具新灯单灯按正常使用安装在环境温度为25℃±5℃、相对湿度为55%±5%的环境下,通以额定电压和额定频率的电源,待灯具工作30min稳定后,测量初始光通量,然后在此环境条件下按正常使用连续工作30000h,再测量光通量,此时的光通量应不低于初始光通量的70%,否则LED灯具寿命试验不合格。
7检验规则
7.1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检验项目见表3。
表3检验项目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外观
5.1
6.2
√
√
标记
5.5.1
6.5.1
—
结构
5.5.2
6.5.2
—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5.5.3
6.5.3
—
接地规定
5.5.4
6.5.4
—
接线端子
5.5.5
6.5.5
—
内部和外部接线
5.5.6
6.5.6
—
防触电保护
5.5.7
6.5.7
—
耐久性试验和热试验
5.5.8
6.5.8
—
防尘、防固体异物和防水
5.5.9
6.5.9
—
绝缘电阻和电气强度
5.5.10
6.5.10
√
耐热、耐火和耐起痕
5.5.11
6.5.11
√
LED控制装置的性能
5.4.1
6.4.1
√
线路功率因素
5.4.2
6.4.2
√
LED控制装置能效
5.4.3
6.4.3
√
无线电骚扰特性
5.6.1
6.6.1
—
输入电流谐波
5.6.2
6.6.2
—
电磁兼容抗扰度
5.6.3
6.6.3
—
初始光效
5.3.1
6.3.1
√
灯具配光
5.3.2
6.3.2
—
显色指数
5.3.3
6.3.3
√
光通维持率
5.7.1
6.6.1
—
寿命
5.8
6.8
—
表中“√”为需检验项目,“—”为无需检验项目。
7.2出厂检验
7.2.1每个灯具应经企业检验部门逐台检验合格并签发合格证明书后方可出厂。
7.2.2在检验过程中的所有不合格品,应加倍抽样进行复检。
复验合格后,才能重新包装交付收方。
7.3型式检验
7.3.1型式检验应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进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3.2型式检验样品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取,每次抽取2件,若灯具光、电性能有一项有不合格项,则判为不合格。
其它项目中若有不合格项目,应在同一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仍不合格,则型式检验为不合格。
8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
8.1标志
每件灯具应在适当明显位置固定产品品牌,标牌应符合GB/T13306的规定。
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产品的污染控制标识要求应符合SJ/T11364的规定。
8.2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9969.1的规定。
9包装、运输、贮存
9.1包装
9.1.1灯具采用瓦楞纸箱包装或采用木箱包装。
9.1.2在产品包装箱内,应装有下列技术文件:
a)装箱单;
b)产品合格证;
c)产品使用说明书;
d)附件及其它相关文件。
9.2运输
灯具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剧烈振动、冲击和保持包装完好,运输过程中应有防止雨雪淋袭的保护措施。
9.3贮存
灯具包装后应存储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
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冲击和磁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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