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食制品厂购销汽车全套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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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食制品厂购销汽车全套文件
穗XX批〔2014〕号
关于肉食制品厂车辆购置的批复
肉食制品厂:
你厂《关于购置小客车的请示》(穗皇厂〔2012〕46号)收悉。
经集团公司研究,并经岭南集团批准,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厂向广物汽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物汽贸公司)购置金杯SY6548MS3BH大海狮L企业系列豪华型14座轻型客车一辆,购车总价控制在中标金额166,248元以内;向广州合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泰公司)购置传祺GA51.8T五周年纪念版轿车一辆,购车总价控制在中标金额145,668元以内。
购车费用按实结算,在你厂2014年度外购固定资产预算项下列支。
二、请你厂按照合同范本(附件1、附件2)与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车辆集中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中标供应商广物汽贸公司、合泰公司分别签订相关的汽车购销合同及物资采购廉洁责任书(附件2)。
三、请你厂进一步完善车辆管理制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做好车辆的采购、保险、资产登记,切实加强车辆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四、请你厂将新购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报集团公司办公室备查。
此复。
附件:
1.汽车购销合同(广物汽贸公司)
2.汽车购销合同(合泰公司)
3.物资采购廉洁责任书
XX集团
2014年8月日
附件1
汽车购销合同
甲方(中标人):
乙方(使用单位):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和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车辆集中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GMTC143BQHF0195BO)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轻型客车
1
品牌
金杯牌
型号规格
SY6548MS3BH大海狮L企业系列14座
颜色
上羽白/下萨摩亚棕
配置
(性能参数)
4RB2发动机、2.4L排量、单气囊、中控台、倒车雷达、前排电动车窗、手动空调控制、后座出风口
生产厂家
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
生产地
沈阳
数量
1
车辆单价(元)
151500
上牌费(元)
1800
购置税(元)
12948
车辆总价(元)
166248
甲方赠送配置
序号
项目
数量
1
防爆膜
全车
2
地毯
全车
3
方向锁(把)
1
4
免费保养(次)
2
合计总额:
¥166248元;大写:
壹拾陆万陆仟贰佰肆拾捌元整
以上价格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含车身价、增值税费用、购置税、上牌费以及保修期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招标人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车款总额的3%,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日后抵为车款。
(二)乙方选择下述第 1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采购车辆全额正式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车辆采购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甲方须在收到全额车辆采购款当天把车辆交付乙方并完成调试及最终验收。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1)年 月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于年 月日前支付。
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
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除外);
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
自乙方交纳定金到甲方帐户,并提供上牌手续齐全后起60日历天内。
(二)交车地点:
广州市机场路888号广东汽车市场金杯展厅。
(三)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60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国产车)车辆合格证复印件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2、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3、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4、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三)乙方之验收仅是基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初始验收,如因肉眼难以辨识或当场验收无法查验的车辆内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仍由甲方及车辆生产商承担。
第六条 保修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一)货物提供三年或6万公里的免费保修(以先到为准),以厂家保修手册为准。
保修期于新车登记日起开始计算。
(二)提供每天24小时全天候的紧急救援支援。
(三)提供全年365天×24小时无休息售后服务。
(四)货物提供150日或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内的两次免费保养承诺。
(五)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2、当汽车出现故障时,乙方需拔打当地服务站维修专线或厂家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由厂家安排接援。
第七条 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关键总成的范围按照国家汽车三包法的规定),乙方有权换车。
(四)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3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关键总成的范围按照国家汽车三包法的规定),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
(五)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甲方责任。
(六)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七)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八)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0.3%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超过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二)在验收合格,车辆上牌完成后30天内,乙方发现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双倍退还定金数额,并退回已付款项。
乙方行使上述约定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也由甲方承担。
(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
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甲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
(五)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双倍返还定金数额.返还定金数额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弥补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六)如甲方存在其他根本性违约情形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向乙方支付违法金四万元整。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
办理上牌服务。
第十三条其他
(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六)其他约定条款: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所:
住所:
证照种类及号码:
证照种类及号码:
代理人: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附件2
汽车购销合同
甲方(中标人):
乙方(使用单位):
甲、乙双方依据《合同法》和广州XX集团有限公司车辆集中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项目编号:
GMTC143BQHF0195BO)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货物内容
序号
货物名称
轿车
1
品牌
传祺
型号规格
GA51.8T五周年纪念版
颜色
黑色
配置
(性能参数)
1.8T排量,驾驶座、副驾驶前排侧安全气囊,发动机电子防盗、遥控钥匙、车内中控锁、电动天窗、铝合金轮圈、真皮方向盘、多功能方向盘、前后倒车雷达、行车电脑显示屏、真皮座椅、外接音源接口、前后电动车窗、后视镜电动调节、自动空调、后座出风口、温度分区控制
生产厂家
广州汽车集团乘用车有限公司
生产地
中国
数量
1
车辆单价(元)
132,268
上牌费(元)
1,000
购置税(元)
12,000
新车车船税(元)
400
车辆总价(元)
145,668
甲方赠送配置
序号
项目
数量
1
防爆膜
全车
2
地毯
全车
3
方向锁(把)
1
4
免费保养(次)
1
合计总额:
¥145668元;大写:
壹拾肆万伍仟陆佰陆拾捌元整
以上价格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含车身价、增值税费用、购置税、上牌费以及保修期备品备件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招标人不再承担任何加急费、手续费、运费、出库费及其他费用。
第二条 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一)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并符合生产厂家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甲方应在上述材料上盖章确认),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二)本合同约定的车辆,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三)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出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四)甲方必须保证汽车为新车,保证汽车的外观没有任何损坏,不得出现掉漆、磨损等现象。
(五)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在交给乙方使用前已作必要的检验和清洁。
第三条 付款方式
(一)定金
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天内,乙方向甲方交纳定金车款总额的3%,如乙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不按约定履行本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日后抵为车款。
(二)乙方选择下述第 1 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
乙方在收到甲方开具的采购车辆全额正式发票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额车辆采购款,甲方须在收到全额车辆采购款当天把车辆交付乙方并完成调试及最终验收。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1)年 月日前,支付全部车款的 %,计人民币 元,大写:
;
(2)余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
,于年 月日前支付。
乙方可通过双方共同确定的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余款。
但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A、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除外);
B、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非由于乙方原因除外),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
第四条 交车时间、地点及提车方式
(一)交车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历天内。
(二)交车地点:
广州。
(三)提车方式:
乙方自提。
(四)交车时,汽车里程表数不得超过60公里。
(五)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2、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3、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4、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经双方验收,签订车辆交接书。
第五条 车辆交付及验收方式
(一)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二)乙方验收车辆无误后,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三)乙方之验收仅是基于本合同约定标准进行的初始验收,如因肉眼难以辨识或当场验收无法查验的车辆内在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仍由甲方及车辆生产商承担。
第六条 保修期及售后服务要求
(六)货物提供三年或十万公里的免费保修(以先到为准),保修期于新车交付日起开始计算。
(七)提供每天24小时全天候的紧急救援支援。
(八)提供全年365天×24小时无休息售后服务。
(九)货物提供150日或5000公里(以先到为准)内的壹次免费保养承诺。
(一十)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以下售后服务:
1、当汽车生产厂家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可选择要求甲方履行相应义务。
2、当汽车出现故障时,如甲方、生产厂家或二者委托的承担维修义务的第三方距发生故障地点超过60公里时,乙方有权就近选择其他具有资质的维修方修理,事后,乙方可凭发票要求甲方报销。
第七条 无效条款
甲方或生产厂家提供给乙方的说明书及其他材料中,排除或限制乙方权利、免除或减轻甲方责任的条款无效,无论该条款是否通知乙方。
第八条 关于修理、退货或更换的特别约定
(一)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二)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的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但发生第六、(五)条事项时除外。
(三)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四)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五)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车款。
(六)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七)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八)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一方迟延交车或迟延支付车款的,应每日按照迟延部分车款0.3%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迟延超过十五日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迟延方赔偿本合同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
(二)在验收合格,车辆上牌完成后30天内,乙方发现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或本合同约定的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也可以选择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双倍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并退回已付款项。
乙方行使上述约定权利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此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等)也由甲方承担。
(三)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甲方可依据国家关于召回的法律法规协助汽车制造商主动召回有问题的车辆;由车辆缺陷所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乙方可向汽车制造商要求赔偿,也可向甲方要求赔偿。
如乙方选择向汽车制造商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
若该车有特殊的使用要求时,甲方应该明示告知,否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甲方不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双倍赔偿乙方为维修汽车而花费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购买汽车配件费、交通费等。
(五)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承担本合同双倍定金数额的违约金并退回所有已付款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六)甲方有其他违约情形时,每有一次,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违约金不足以赔偿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十条 不可抗力
(一)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
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或发生不可抗力后没有采取补救措施和通知义务的,不能免除责任。
(二)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3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含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0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十一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
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第
(二)种方式解决:
(一)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双方特别约定
经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
办理上牌服务。
第十三条其他
(一)双方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应在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二)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合同所有附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均为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所有经双方签署确认的文件(包括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往来信函)即成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五)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为进行仲裁/诉讼而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仲裁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
(六)其他约定条款:
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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