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管理专案研究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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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专案研究案例
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
三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
文件之七
苏州大学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修定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根据《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苏大委【2013】48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实施范围为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学校事业编制在职在岗人员和人事代理制人员。
实行协议年薪制人员按其聘用协议的约定执行,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第三条学院成立“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和“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成员由以下人员组成: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教授、职工代表,人数为11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制定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和教师基本工作量制度;
2、组织实施学院绩效工资工作,负责考核学院在职在岗人员工作情况;
3、负责确定学院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水平,报学校批准。
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并经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工作小组成员有下列人员组成:
学院分管财务负责人;综合办公室主任;组织人事秘书;教务办公室、科研和研究生办公室、对外合作办公室主任及其相关人员;工会代表,人数为9人,学院分管财务负责人为组长。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1、考核全院教师工作量完成情况;
2、教职工年度工作量和绩点的核算和统计汇总;
3、具体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工作。
第四条工资和绩效工资的构成
实施绩效工资后,教职工工资收入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一是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两项);二是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包括政府特殊津贴、教护龄贴、医疗卫生津贴);三是按规定保留的改革性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医保补贴、上下班交通费);四是本次要实施的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由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两个项目组成,具体实施按照学校48号文件精神,执行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见附件1)。
教职工在完成基本工作量(包括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的前提下,由学校按月全额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
对于未完成规定基本工作量的教师,学校按其工作量完成比例计发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
1、学院奖励性绩效工资经费来源主要由以下四部分组成:
学校核拨的超工作量业绩奖励。
即学院教师全年实际完成的工作总量减去学院教师应完成的基本工作量之差,学校给予奖励;
管理队伍和支撑队伍年度奖励补贴。
按照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同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标准,对学院、科研单位的管理队伍(含专职辅导员)和支撑队伍(含工勤技能人员)核拨30%。
新增点奖励。
即学校为鼓励各单位创建新平台、基地和创新团队等实行一次性奖励。
社会服务收益。
即学院参和社会服务活动后,按学校社会服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办法划归学院的收益部分。
2、学院每年预留全院绩效工资总量的10%左右,统筹用于全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管理和社会服务及其他各类评奖评优奖励、工会活动、离退休教职工慰问费、学生活动补贴费、业务接待、零星开支等;每年投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经费数总额,由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收支情况研究后确定。
学院各类评奖评优奖励按《苏州大学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评优标准及奖励办法》和《苏州大学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2013年修订版)》执行(见附件5、附件6)。
3、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项超基本工作量业绩点奖励工资组成,包括:
教学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扣除基本教学工作量以后的绩点乘当年度教学业绩点单价;
科研工作奖励绩效工资:
扣除基本科研工作量以后的绩点乘当年度科研业绩点单价;
业绩点分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三部分,各项业绩点累计计算。
教学业绩点、社会服务工作业绩点、行政管理人员和实验技术人员的业绩点为同一单价,科研业绩点为另一个单价,其数额在学校确定的教学、科研绩点单价的基础上同比增减。
业绩点单价(元)=全院当年度可投入超基本工作量分配奖励性绩效总量(元)/全院教职工年度超基本工作量业绩点总数。
个人业绩点奖励(元)=业绩点单价(元)*个人绩点
第二章教职工基本工作量和工作量统计核算
第五条根据《苏州大学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暂行)》(苏大委【2013】48号)的精神,学院实行教师岗位基本工作量制度(见附件2)。
教师基本工作量由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组成,基本工作量的要求将随着学院事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见下表:
专业技术职务
基本教学工作量
(业绩点)
基本科研工作量
(业绩点)
基本社会服务
工作量
教授
60点(其中本科教学业绩点
不低于40点)
40点
30点
副教授
100点(其中本科教学业绩点
不低于80点)
20点
讲师
120点
10点
助教
25点
第七条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的计算办法见《苏州大学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见附件3)
第八条社会服务工作量
全院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院规定的各类社会服务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完成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对待:
1、担任区及以上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校民主党派各支部主委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及以上侨联、台联、归国学者联谊会、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负责人。
2、担任市级以上学会和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3、担任学校、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教代会和工会代表大会代表。
4、担任学校党代会代表,学院党政负责人、党委委员、工会正副主席及委员、党支部正副书记、系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校级以上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本科生研究生总支书记和委员等岗位。
5、担任兼职组织人事秘书、教务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成教秘书等岗位。
6、担任兼职班主任、辅导员、书院导师、本科生导师(需指导5人及以上)。
7、参加校院各类招标工作、招聘工作、招生宣传工作、评奖评优工作、职称评审工作、学院公开课教学活动、工会活动、学生公益活动、参和和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等满5次及以上。
8、参和学院的社会培训工作和服务工作以及由学院安排的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如负责学科评估材料的编制工作、组织和参加学术会议、开设学术讲座等。
9、苏州大学政治和公共管理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基本工作量的减免核定,由学院工作小组按照本方案,在年终决算时执行。
第十条教师年度工作量统计核算
(一)依据《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由学院工作小组负责统计教师年度工作量。
(二)年度教师工作业绩点核算范围:
1、本科生(含中外合作办学班、行政管理专业双学位班)、全日制研究生(含MPA研究生双证班)、全日制自考助学生、留学生等计算课时业绩点的课程;
2、文正学院、使用技术学院等二级民办学院计算课时业绩点的课程;
3、承担唐文治书院和纳米学院教改项目本科生课程计算工作量的课程(仅计算工作量,该绩点货币值要从相关学院支付的课酬中扣除)。
(三)、各类培训班、校外合作班、双休日教学班(含MPA研究生单证班、成人学历教育函授或业余班、研究生课程班、自考助学半脱产班)和教育硕士班等以业绩点形式结算,但不计入基本教学工作量。
第十一条教职工年度工作业绩点单价计算方法
年度教学超基本工作量业绩点单价=全院当年度可投入教学超基本工作量分配奖励性绩效总额/全院教职工年度教学超基本工作量课时业绩点总数;
年度科研超基本工作量业绩点单价=全院当年度可投入超科研基本工作量分配奖励性绩效总额/全院教职工年度超科研基本工作量课时业绩点总数。
第十二条党政管理人员工作绩点
1、党政管理人员按全院教师年度超教学基本工作量(教师双休日班的教学工作量不计入)的平均数乘以相应岗位系数的比例发放,具体岗位系数比照《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实行一级分配的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岗位系数表》(见附件1)执行。
担任的教学任务按二分之一绩点计算,周末上课课时业绩点按100%计算。
2、学院“双肩挑”的党政领导,承担教学任务每周不超过三次;行政、学工、支撑队伍人员根据学院需要承担班级教学任务每周不超过三节课。
3、党政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参照学校规定进行考核。
考核情况作为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教师兼职工作量绩点
教师除本职工作(包括基本社会服务工作量)外,兼职的按照以下标准计算:
1、党支部正副书记、院长助理、各系正副主任、部门工会正副主席每年补贴50个绩点、教研室正副主任每年补贴30个绩点。
2、一级学科博士点带头人每年补贴50个绩点、一级学科硕士点带头人每年补贴30个绩点、一级学科博士后流动站带头人每年补贴30个绩点、校级以上重点学科带头人、秘书(仅限1人)每年各补贴50个绩点。
同一人只能补贴一次,就高不就低。
3、部门工会女工委员每年补贴30个绩点。
4、全日制本科班(含行政管理专业双学位班)班主任、班导师以50人/班(不足50人以50人计算)为基准,每年补贴50个绩点,5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加系数0.01,2.0封顶。
专职学生工作干部扣除70人基数后再进行计算;全日制研究生以年级为单位,每一年级班主任每年补贴60个绩点;专业硕士学位班班主任,每班每年补贴50个绩点;成人学历教育和自考助学半脱产班兼职班主任,以50人/班为基准,每年补贴50个绩点。
50人以上者每增加1人,加系数0.01,2.0封顶。
若有第二或以上的兼职,以绩点最高者一方为基准,第二职开始依次递减1/2计算。
第十四条基本工作量减免情形
(一)在国内外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公派出国(境)访学和工作的教师,不设基本工作量。
(二)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的教师挂职期间不设基本工作量。
第十五条基本工作量抵充规定
(一)专职科研人员可不设基本教学工作量,其基本科研工作量按200%计算。
其他教师的基本教学工作量原则上不能用其他工作量抵充,但在服从学院教学安排情况下,科研和教学工作量可等值(按照当年度学校确定的教学、科研绩点货币值,下同)抵充。
(二)东吴讲席教授不设基本科研工作量,其基本教学工作按200%计算。
其他教师的基本科研工作量可由一定数量的教学工作量等值抵充。
(三)社会服务工作量不能抵充教学、科研工作量,但可由当年度的教学或科研60个绩点工作量抵充。
第三章绩效工资实施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绩效工资的计发年度为当年2月份至次年1月份。
第十七条根据142号文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时,年限的计算包括未计算工龄的全日制大专以上学龄。
第十八条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全额承担,年度奖励的岗位系数为12。
第十九条对符合江苏省岗位设置“双肩挑”条件,聘用在校部机关的“双肩挑”人员由学校按管理岗位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在相应学院(部),科研单位产生教学科研工作量,按所在学院(部)、科研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原担任党政领导职务人员,因工作需要,调整为同级非领导职务后,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保留其原标准。
第二十一条由专业技术岗位转岗至管理岗位以及调入人员中,暂未明确党政职级期间的绩效工资标准暂按以下办法执行:
基础性绩效工资暂按其专业技术职务标准执行:
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正科级标准执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科员标准执行,技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办事员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经学校批准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期间,其绩效工资待遇根据相关协议或学校批示精神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政策发放,奖励性绩效工作由学校全额承担,按附表2标准核拨给所在学院(部)和科研单位。
1、参加省帮扶工作队、科技镇长团等挂职锻炼期间;
2、援建拉萨师范专科学校、贵阳医学院、宿迁学院期间等;
3、受聘国家基金委流动编制项目主任期间等。
第四章绩效工资实施中的有关具体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实施绩效工资后,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晚育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待遇的,其规定休假期间绩效工资的发放不受影响。
女职工产假期间(含晚育假)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暂缓发放,在学年底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考核情况进行核算。
女职工在请哺乳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四条病事假人员按以下办法处理:
1、连续病假满20天不满1个月或当月累计病假满2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定岗位津贴全年标准的二十四分之一;连续病假满1个月,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病假之日起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定岗位津贴全年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2、当月事假满5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定岗位津贴全年标准的二十四分之一;连续事假满10天或当月累计事假满10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1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定岗位津贴全年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3、长病假人员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除因公病假外,原则上不再发放。
4、因患癌症、精神病未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予以照顾,不影响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正常发放和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再发放。
第二十五条因私出国(境)在1个月以内的,参照事假发放绩效工资;超过1个月的,从出国(境)之日起停发绩效工资。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当月旷工1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按50%计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定岗位津贴全年标准的二十四分之一;工作人员当月旷工2天,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1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扣发额定岗位津贴全年标准的十二分之一。
第二十七条待聘人员待聘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停发,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第二十八条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从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的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岗位津贴停发期间,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并停发。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在被停职审查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的生活补贴全额发放,岗位津贴暂时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暂时停发。
待审查结束后,其绩效工资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
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从2013年2月起试行,由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原《政治和公共管理学在职教职工年度奖励分配办法》、《关于研究生授课和指导工作量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1:
苏州市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表单位:
元/月
岗位(职务)
生活
补贴
岗位津贴(按年限分段,年限的计算包括工龄和未计算工龄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龄)
4年及以下
5-9年
10-14年
15-19年
20-24年
25-29年
30-34年
35-39年
40年及以上
管理
人员
三级职员
1400
3550
3610
3670
3730
3790
3850
3910
3970
4030
四级职员
3050
3110
3170
3230
3290
3350
3410
3470
3530
五级职员
2600
2660
2720
2780
2840
2900
2960
3020
3080
六级职员
2250
2310
2370
2430
2490
2550
2610
2670
2730
七级职员
1930
1990
2050
2110
2170
2230
2290
2350
2410
八级职员
1640
1700
1760
1820
1880
1940
2000
2060
2120
九级职员
1420
1480
1540
1600
1660
1720
1780
1840
1900
十级职员
1220
1280
1340
1400
1460
1520
1580
1640
1700
专业技术
人员
正高
一级岗位
3140
3200
3260
3320
3380
3440
3500
3560
3620
二级岗位
2690
2750
2810
2870
2930
2990
3050
3110
3170
三级岗位
2570
2630
2690
2750
2810
2870
2930
2990
3050
四级岗位
2470
2530
2590
2650
2710
2770
2830
2890
2950
副高
五级岗位
2020
2080
2140
2200
2260
2320
2380
2440
2500
六级岗位
1950
2010
2070
2130
2190
2250
2310
2370
2430
七级岗位
1880
1940
2000
2060
2120
2180
2240
2300
2360
中级
八级岗位
1680
1740
1800
1860
1920
1980
2040
2100
2160
九级岗位
1620
1680
1740
1800
1860
1920
1980
2040
2100
十级岗位
1560
1620
1680
1740
1800
1860
1920
1980
2040
初级
十一级岗位
1410
1470
1530
1590
1650
1710
1770
1830
1890
十二级岗位
1360
1420
1480
1540
1600
1660
1720
1780
1840
员级
十三级岗位
1210
1270
1330
1390
1450
1510
1570
1630
1690
工勤
人员
工勤技能一级岗位
1670
1730
1790
1850
1910
1970
2030
2090
2150
工勤技能二级岗位
1490
1550
1610
1670
1730
1790
1850
1910
1970
工勤技能三级岗位
1340
1400
1460
1520
1580
1640
1700
1760
1820
工勤技能四级岗位
1220
1280
1340
1400
1460
1520
1580
1640
1700
工勤技能五级岗位
1130
1190
1250
1310
1370
1430
1490
1550
1610
普通工岗位
1080
1140
1200
1260
1320
1380
1440
1500
1560
管理和专业技术见习期人员
980
校部机关、直属单位和实行一级分配的教学科研单位工作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年度奖励岗位系数表
管理岗位
岗位系数
教师岗位
岗位系数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岗位系数
工勤技能岗位
岗位系数
正校职
10.0
正高级
二级岗
8.4
正高级
二级岗
8.2
高级技师
4.2
正校级
9.0
三级岗
7.4
三级岗
7.2
技师
3.2
副校职
8.6
四级岗
6.8
四级岗
6.6
高级工
2.4
副校级
7.8
副高级
五级岗
6.2
副高级
五级岗
6.0
中级工
1.6
正处职
7.4
六级岗
5.6
六级岗
5.4
初级工
1.0
正处级
6.4
七级岗
5.0
七级岗
4.8
普通工
1.0
副处职
6.0
中级
八级岗
4.4
中级
八级岗
4.2
副处级
5.0
九级岗
3.8
九级岗
3.6
正科职
4.4
十级岗
3.4
十级岗
3.2
正科级副科职
3.8
初级
十一级岗
2.8
初级
十一级岗
2.8
正科级或副科职
3.4
十二级岗
2.2
十二级岗
2.2
副科级
2.8
技术员级
十三级岗
1.6
科员
2.2
见习期人员
1.0
办事员
1.6
见习期人员
1.0
备注:
学校主要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
附件2:
苏州大学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暂行规定
为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教师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调动和激励广大教师从事教书育人、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增强队伍活力,提高办学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全校教师都必须承担基本教学工作量、基本科研工作量和社会服务工作量,基本工作量的要求将随着学校事业发展进行动态调整。
目前,学校对全校教师提出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见下表:
专业技术
职务
基本教学工作量
(业绩点)
基本科研工作量
(业绩点)
社会服务
工作量
教授
180点(其中本科教学
业绩点不低于120点)
120点
按学校、学院(部)和科研单位规定执行
副教授
300点(其中本科教学
业绩点不低于240点)
60点
讲师
360点
30点
助教
80点
二、教师基本工作量相关说明
(一)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的计算办法见《苏州大学教学科研工作业绩点核算暂行办法》(附件2)。
(二)关于社会服务工作量
全校教师均有义务承担学校和学院(部)、科研单位规定的各类社会服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完成社会服务工作量对待。
1.担任区及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校民主党派各支部主委及以上职务,或担任校级及以上侨联、台联、归国学者联谊会、无党派知识分子联谊会负责人。
2.担任市级以上学会和协会常务理事以上职务者。
3.担任学校、学院(部)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及以上职务者。
4.担任学院(部)、科研单位党政负责人、工会主席、党支部书记、系正副主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校级以上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等岗位。
5.担任兼职组织人事秘书、教务秘书、科研秘书、研究生秘书、成教秘书等岗位。
6.担任兼职班主任、辅导员、书院导师、本科生导师(需指导5人及以上)。
7.参加学校各类招标工作、招聘工作、招生宣传工作、评奖评优工作、职称评审工作等满5次及以上。
8.由学院(部)、科研单位安排的其他社会服务工作,如负责学科评估材料的编制工作、组织学术会议、开设学术讲座等。
(三)学院(部)、科研单位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基本工作量要求
各学院(部)、科研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教师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在统筹安排各项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按不低于学校规定的基本工作量要求,自行制定本单位教师的基本工作量要求。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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