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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格式范文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10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50年3月4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20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199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
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199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199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199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
199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
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
5万元。
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
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
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刘××
审判员:
李××
审判员:
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万××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
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
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首部
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标题
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由年度号、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顺序号组成。
具体可以写为:
“(××××)×法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审理程序不同,在写法上也有不同。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当写明案件来源、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到庭参加诉讼人以及审理经过等内容。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具体可以表述为: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选民资格案件,可以表述为:
“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会关于……(写明决定的标题)决定,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公民×××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可以表述为:
“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可以表述为:
“申请人×××要求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表述为:
“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⑤指定监护人案件,可以表述为:
“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
(二)事实
事实部分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要素,即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样式的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概述被告答辩、代理人发表意见的主要内容;
3、概述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意见;
4、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上述内容,可以根据案情分段来列写。
通常第1、2、3部分内容可以列写为一个到多个自然段,以“原告诉称: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
……”的形式来列写。
第4部分内容可以分为一个或两个自然段来列写,即证据部分可以单独在一个自然段列写。
以“经审理查明:
”和“上述事实,有……证明,足以认定。
”的形式列写。
(三)理由
理由主要是根据法院认定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阐明法院对纠纷性质、当事人的责任以及如何解决纠纷的看法。
理由应当全面、完整、准确。
可以分为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纠纷性质等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两个部分。
(四)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应当明白、肯定、具体、完整地根据具体案情来叙写。
明白就是语义明白,表达清楚。
肯定就是语言果断。
具体就是必须对当事人必须履行的具体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即应当履行什么、如何履行、何时履行等。
完整就是对案件应当涉及的责任、义务等应当全面叙写,不应当有遗漏。
(五)尾部
1、写明诉讼费的负担;
2、写明当事人上诉权、上诉期间以及上诉审法院;
3、审判人员署名;
4、制作日期及院印;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6、书记员署名。
民事判决书
(2007)沈皇民一合初字第319号
原告姚桂香,女,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工人,住址沈阳市皇姑区步云山路26巷30号3—2—3。
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47—1号。
投资人李林祥,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宋庚涛,男,1954年3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单位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向工街38号。
原告姚桂香与被告沈阳市中亚成套开关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2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卜静担任审判长(主审),与审判员曹立刚、人民陪审员岳红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要求恢复工作,将原告除名,被告没有向原告送达除名决定,故请求法院认定除名无效;2、补交各类保险,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辩称,被告将原告除名,有除名决定,在上次开庭已出示,这次原告提出恢复工作的诉讼,因该处分决定做出前,企业于2001年7月4日在沈阳日报登出公告,紧急通知这个情况已经写在除名决定里,通知内容让原告等几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到厂办理相关手续,可是原告并未按期到,故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视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且依照程序登报公告,故不应认定除名无效。
经审理查明,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原系集体企业,后于1998年6月经转让现为私营性质,原告姚桂香在被告转制后与其存有劳动关系,但属于待岗情形。
2001年4月被告在沈阳日报刊登公告,其内容要求原告等数人在2001年7月31日前,到单位办理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统筹手续,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于2001年12月28日对其作出除名决定。
原告于2007年1月4日申请劳动仲裁,相关仲裁机关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原告于2007年2月2日起诉来院。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仲裁申请复印件一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复印件一份、处理决定一份、刊登公告报纸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经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时效问题,根据劳动法解释
(二),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日。
结合本案被告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原告收到解除劳动关系书面决定的时间,故原告现主张权利未过诉讼时效。
关于被告对原告所作出的除名决定是否符合程序的问题。
因为原告属待岗情形,对于职工送达的方式,理应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本人不在的应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
现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无证据证实,原告存在下落不明事实,故其公告方式具有违法性,损害原告的利益。
且除名决定书未向原告本人送达,除名程序违法,因该决定书亦具有违法性和无效性,对该除名决定本院不能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为其补交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问题,因被告在对原告除名处理程序上具有违法性,现双方劳动关系仍未消失,属于续存。
故原告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对原告姚桂香的除名决定;
二、被告沈阳市中压成套开关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原告姚桂香补交拖欠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卜静
审判员曹立刚
人民陪审员岳红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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