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docx
- 文档编号:30554022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56.19KB
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docx
《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docx(1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纳入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纳入省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1
大项:
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
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办理流程信息汇总表
序号
事项公开信息
1
事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220000-GT-XK-007)
2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3
项目状态
省级保留
4
项目属性
国家规定
5
办理方式
限时办结件
6
服务对象
机关
7
受理部门
耕地保护处
8
联系电话
88550202、88550258
9
法定期限
45个工作日
10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11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12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
:
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2.用地管理费。
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
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13
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
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2.用地管理费。
(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14
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15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16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17
申报材料
(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
(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序号
该事项所属子项的公开信息
1
子项名称
土地征收的审批
2
承诺时限
省国土资源厅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省政府批准
3
时限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4
收费标准
1.水利建设基金。
:
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2.用地管理费。
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
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5
收费依据
1.水利建设基金。
依据《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的有关规定。
2.用地管理费。
(同时申报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只收取一次,不重复收取)依据《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的有关规定、《关于降低部分省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6
审批程序
1.市(县、区)国土部门按要求将农用地审批要件上报省厅。
2.省厅组织审核报件,
3.厅领导签批,
4.核算、收缴各项费用,
5.报省政府审批。
7
前提条件
1.用地申请的各类要件齐全;
2.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3.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产业和供地政策;
4.项目占地地类和权属清晰准确;
5.项目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
6.用地属于违法用地的,已经处罚到位;
7.征地前各项程序履行到位(由市县政府实施,在申报材料中予以说明);
8.征地补偿标准符合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
9.落实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
10.缴齐项目用地涉及的相关规费;
11.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8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9
申报材料
(一)单独选址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报告;3.建设用地申请表;4.“一书三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供地方案;5.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6.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7.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8.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9.使用林(草)地批准文件(涉及占用林、草地的);10.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11.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1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涉及规划调整的);13.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1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15.拟占用土地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6.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17.根据需要提供土地复垦方案评审表(项目占用临时用地)。
(二)城市分批次1.市、县人民政府用地申请;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报告;3.“一书三案”: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4.建设用地相关规费缴入资金专户的证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和征地资金转入征地资金专户凭证;5.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项目占用农用地且被征地农民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被征地农民不参加社会保障的);6.耕地占补平衡挂钩信息确认单;7.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9.拟占用土地1:
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10.土地利用计划审核意见(市(州)国土资源局出具)。
10
在线办理地址
11
审批表单
子项办理流程及环节说明
序号
环节名称
环节描述
承诺时限
办理处(室)
办理人员
收费金额
1
窗口受理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
2个工作日
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郑伟
无收费
2
材料审查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7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
无收费
3
现场勘查、材料补正和缴纳税费
委托征地中心现场踏查、耕地保护处对补正材料进行审核,用地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16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
1.水利建设基金。
:
菜田1.80元/平方米,水田1.50元/平方米,其他土地1.20元/平方米。
2.用地管理费。
占用国有土地的其标准为长春市市区0.855元/平方米,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2825元/平方米,其它城镇1.7195元/平方米。
占用集体土地的为0.513元/平方米。
4
复核
处室领导对审批材料复核
1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杨振华
无收费
5
领导签批
厅领导批准
2个工作日
厅领导
主管厅长、厅长
无收费
6
报省政府审批
向省政府报送申请文件
2个工作日
耕地保护处
李永东、张绍建、刘宇航
无收费
法律法规一览表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土地管理法
法规分类:
法律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法条详情
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法规分类:
法律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42条
法条详情
第二十六条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吉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吉财非税[2011]872号)第六条
法条详情
第六条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有:
国有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24万元及以上的);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本款所称“水利建设基金”即原“防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征收标准为:
银行、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保险公司按利息收入或保费收入的0.6‰计征,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征地面积计征,菜田每平方米1.80元、水田每平方米1.50元、其他土地每平方米1.20元。
分成比例及征收方式:
各市(州)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按60%和40%的共享比例分成,就地缴入省级国库和市(州)级国库;县(市)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全部缴入本级国库。
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以上年度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为计征基数按年计征,可由财政部门委托本级地方税务部门代为征收。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营业外支出。
向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在办理征地审批时一次性计征,可由各级财政部门委托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为征收,全额缴入省级国库。
非农业建设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水利建设基金列入工程建设成本。
各级财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代为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支付的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水利建设基金预算中按征收额的5%予以安排,不得在水利建设基金中坐收坐支。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
法规分类:
地方性法规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法条详情
第十六条 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耕地开垦费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基本农田十至十五倍;一般耕地三至五倍。
第二十七条 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
土地征用前,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拟征地通知书,拟征地通知书送达后,拟征用土地上新栽种的农作物、树木和新建的设施,不予补偿;没有按期征地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
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不缴纳耕地开垦费。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开发建设。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辽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为八至十二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占用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可以参照征用土地相应标准补偿。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联发《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土地管理局联发《关于公布土地系统管理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房涉字[1997]3号
法条详情
1、临时用地和居民自建住宅用地,每平方米收费标准为:
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为0.5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为0.80元;土地三等以下城镇为1.00元;
2、其他城市建设用地每平方米标准为:
土地一等城市(长春市市区)1.00元;土地二等城市(吉林市市区、延吉市)1.50元;土地三等城市以下城镇2.00元。
土地三等城市以下城镇包括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左家镇。
凡征用集体土地划拨给用地单位的,即由用地单位承担征地费用的,按集体土地用地管理费标准执行。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80号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法条详情
对全省现行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在去年降低标准基础上载降低5个百分点。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3]177号
法条详情
对省级设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在现行收费标准的基础上降低5个百分点。
(执行期限自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法条详情
省级设定的专门面向生产、经营企业征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一律降低5个百分点。
(执行期限自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法规信息
法规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财政厅、省整治和建设经济发展软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联[2009]80号
法规分类:
规范性文件
法条列表
法条名称: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发《关于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2014]62号
法条详情
对全省现行的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在去年降低标准基础上载降低5个百分点。
降低后的收费标准,从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纳入 政务 大厅 行政 审批 服务 事项 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