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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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规则
T^S^Gfe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NXOOX-2013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规则
Manufacturelicensingrulesforthefield(factory)inspecialvehicles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月日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
(2)
第四章监督管理(5)
第五章附则(6)
附件A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类别(7)
附件B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样式(8)
附件C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条件(9)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的监督管理,规范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及《特种设备目录》规定范围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制造许可。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的车辆,其制造许可按照本规则实施。
第三条车辆制造许可实施单位资质许可,具体许可项目、许可范围、许可覆盖范围的划分见附件A。
第四条制造许可程序为申请、受理、试制造、型式试验、能效测试(安全技术规范有要求时,以下相同)、鉴定评审、审批、发证和公告。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车辆制造许可受理、审批、发证和公告。
第六条车辆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按照本规则要求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活动。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到期需要继续从事相应的车辆制造活动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办理换证。
取得许可证的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应标准,在许可的范围内制造车
辆。
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制造车辆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符合有关车辆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对其制造车辆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
第七条制造许可鉴定评审、能效测试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型式试验工作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
制造许可的鉴定评审机构、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则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并对出具的鉴定评审、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的结论负责。
第二章制造许可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第八条制造许可基本条件和要求,包括申请制造许可单位(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法定资格、资源条件、质量保证体系和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等部分。
第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具有法定资格,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条申请单位应当具备车辆制造的能力,其注册资金、人员、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等资源条件应当满足附件C要求。
第十一条申请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与许可项目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二条人员应当按照附件C中要求配备,并与申请单位签订正式聘用劳动合同,且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所聘人员缴纳社保等相关保险,有劳务派遣的应由申请单位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
技术负责人、质保工程师不得聘用退休人员。
第十三条车辆的车架、门架、货叉架等主要受力构件应由申请单位制造。
车辆其他主要零部件通过采购或者分包的,申请单位对其所采购或者分包的车辆主要零部件应当具备质量控制或者检测能力,并对采购或者分包的主要零部件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热处理、钢材预处理可以分包。
采用分包方式的,申请单位应当与具备相应能力的单位签订分包协议,申请单位应当按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分包工作进行控制。
第十五条理化检验、无损检测可以分包。
采用分包方式的,申请单位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理化检验、专业无损检测单位签定分包协议,申请单位应当按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对分包工作进行控制。
第十六条申请单位的厂房场地可以租赁,采用租赁方式的,申请单位应当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并提供相关有效证明(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并不得与其他车辆制造单位共用同一厂房场地。
第十七条申请单位的生产设备(厂房附属的起重设备除外)、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应当自有。
第十八条申请单位有多处整车制造地址的,每一处地址所用的日常生产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检验人员、作业人员、技术工人不允许与其他地址内的相应资源共用,其单位的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保证工程师、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技术人员可以共有,但其人员数量应当满足生产要求。
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地址中从事不同品种、型式的车辆制造的,其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检测仪器、试验装置、人员允许共享。
第三章制造许可程序
第十九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申请时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四)质量保证手册。
注1:
提供的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单位的公章。
境外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采用中文(单位名称除
外)。
第二十条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提出许可申请。
集团公司和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别申请许可时,集团公司和
其分支机构的资源条件不得共享。
申请单位有多处整车制造地址时,可以提出一份许可申请,但应当注明所有的制造地址,每个制造地址应满足相应的规定。
第二^一条负责受理的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收到申
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审批机关应当签署同意受理意见。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请单位,其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一)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能证明达到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并且申请单位无法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
(二)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二条许可受理决定书有效期18个月。
由于申请单位原因,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许可工作的,申请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已经取得受理的申请单位,在鉴定评审之前,需要变更“单位名称”、“地址”、“防爆等级”、“设备品种”、“设备型式”,应当重新提出申请或者经审批机关同意变更受理决定书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首次申请取证、申请增项(指增加设备品种、型式或制造的车辆参数已超出原许可证覆盖范围),经受理后,试制造与申请许可产品型式相应的样机,未取得许可证前,样机不得进行销售。
第二十五条申请受理之后,申请单位应当及时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
第二十六条接受约请的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10个工作日内安排型式试验、能效测试。
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产品标准进行型式试验、能效测试。
型式试验机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在型式试验、能效测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出具型式试验报告、能效测试报告,型式试验合格的,还应当出具型式试验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许可申请被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鉴定评审。
第二十八条接受约请的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安排鉴定评审工作,并在现场鉴定评审前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抄送至许可审批机关及其下一级质监部门。
鉴定评审组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和本规则第二章的要求,对申请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查实际情况是否与申请资料相符合;
(二)查看资源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是否满足所申请许可的要求,检验检测手段是否与所申请许可相适应;
(三)抽查所申请的制造产品安全性能;
(四)通过审查技术资料、工作记录等,核查质量保证体系能否正常运转;
(五)确认许可范围。
申请单位有多处制造地址时,鉴定评审时应当分别对每一处制造地址的设备品种和设备型式进行确认,并按照鉴定评审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纳入鉴定评审报告中。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完成后,鉴定评审机构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出具鉴定评审报告并上报审批机关。
第二十九条审批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三十条取得《许可证》的申请单位及其许可信息由发证机关统一向社会公告。
许可证样式见附件B。
第三十一条获得许可证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制造工作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受理后,制造单位不需要试制产品,可以直接约请评审机构进行换证评审。
超过许可有效期,原许可证作废。
未按期换证的,不得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从原《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到期之日起算起;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换证的,其换证后的《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从新批准之日起算起。
第三十二条换证程序按照本规则第二章有关规定。
换证评审除包括本规则第二十
八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核查有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制造活动是否有超出许可范围的行为;
(三)检查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
(四)检查与许可项目有关的重大质量事故、用户反馈意见的处理;
(五)核查许可资源条件变更情况;
(六)现场抽查制造的产品安全性能、取证产品主要配置及参数变更情况。
第三十三条获得许可证的单位有增加设备品种、设备型式、防爆等级或车辆参数已超出原许可证覆盖范围等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许可增项申请,其许可程序和要求按照
本规则首次取证的要求进行。
车辆参数在原许可证覆盖范围内并已超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要求的新增产品,需约请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型式试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四条获得许可证的单位,有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制造地址发生变更或增加制造地址等情况之一的,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报审批机关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单位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提交相关资料报审批机关备案。
制造地址发生变更或增加制造地址的,还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按照本规则首次取证的要求对生产条件进行补充鉴定评审,鉴定评审合格后报审批机关办理制造地址变更或增加手续。
第三十五条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产品标牌、质量合格证明上标明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六条由于单位改制、搬迁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获得许可证制造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提供需要延长许可证有效期的理由和证明资料,许可证有效期的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许可证的延长期,一并计入新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质监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车辆制造活动进行安全监察。
第三十八条获得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从事制造和经营活动。
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从事制造和经营活动的,按照《条例》、《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取证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好《许可证》。
《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单位原证书作废声明。
申请单位应当在发证机关网站上刊登原证书遗失声明,并且注明该单位名称、《许可证》编号、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第四十条《许可证》损坏的,应当向发证机关提出补发《许可证》申请,并且提供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许可(核准)证补发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申请单位原证书。
发证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补发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发的新证书,原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且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申请单位对现场鉴定评审结论有异议时,应当在鉴定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审批机关申诉,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XXXX年XX月XX0起施行。
2003年6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和2003年8月8日发布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规则(试行)》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类别
种类
类别
品种(型式)
覆盖方式
制造
防爆制造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固定平台搬运车
在同一型式内额疋载重量向下覆盖
在同一型式内额疋载重量及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牵引车
在同一型式内额定牵弓"推顶力向下覆盖
在同一型式内额定牵弓〃推顶力及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推顶车
叉车
在同一型式内额定提升能力向下覆盖
在同一型式内,额定提升能力及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场(厂)内专用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
内燃观光车
在同一型式内额疋载客人数及空载最大运行速度向下覆盖
在同一型式内额疋载客人数、空载最大运行速度及防爆等级向下覆盖
电动观光车
注A-1: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
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注A-2:
“种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描述为“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注A-3:
“类别”“品种”参考以往目录,《机动工业车辆术语》(GB/T6104-2005),及《非公路
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1268-2007)进行分类。
注A-4:
该目录按照现有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31号文件)分为三个层次,分别为种类、类别、品种(型式)。
注A-5:
该目录车辆涵盖了《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31号文件),以及《机动工业车辆术语》(GB/T6104-2005)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1268-2007)。
注A-6:
因每种叉车都可能有防爆型式,因此未将“防爆叉车”作为一个单独的品种在目录中体现。
附件B
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样式
ManufactureLicenseofSpecialEquipment
People'RepublicofChina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编号:
单位名称:
注册地址:
制造地址:
1.
2.
经审查,获准从事下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
类别
品种
型式
许可参数范围
备注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蓄电池平衡重
式叉车
额定能力向下覆盖
(注:
防爆等级在许可参数范围栏中标明,本注不印制)
(发证机关章)
发证机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附件C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制造许可条件
C1法定资格与注册资金
C1.1法定资格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C1.2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符合表C-1的要求。
表C-1注册资金
许可项目
数额(单位:
万)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2000
搬运车
1000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2000
注C-1:
营业执照上无注册资金信息的应提供法人的资产证明。
C2人员
C2.1管理人员
(1)技术负责人1名,具备机电类高级工程师职称(有从事防爆制造的,应具有防爆制造工作经验);
(2)质量保证工程师1名,具有中级职称以上工程技术人员,应为公司管理层人员;
(3)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接受过所在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培训。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设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岗位,但每个系统
责任人员最多只能作为相关的两个岗位的责任人员。
至少应设立设计、工艺、材料、焊
接、热处理(必要时)、无损检测(必要时)、理化检验、液压电气系统、检验与试验、安装调试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
C2.2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2的要求。
表C-2技术人员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叉车
10
搬运车
牵引车/推顶车
5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10
注:
具备机械、电气类相近专业,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至少1名高级工程师
无相应职称时,可以按照下表C-3的原则进行职称比照
表C-3职称比照表
职称
博士毕业生
硕士毕业生
大学本科毕业生
大专毕业生
高级工程师
理工类专业毕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5年
理工类专业毕
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7年
理工类专业毕
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10年
理工类专业毕
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12年
工程师
理工类专业毕
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2年
理工类专业毕
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3年
理工类专业毕
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6年
理工类专业毕
业,从事机械或电气技术工作满
8年
C2.3工艺人员
工艺人员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4的要求。
表C-4工艺人员数量
\品种
人员
叉车
搬运车
牵引车(推顶车)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工乙人员
3名
2名
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熟悉工艺知识,从事相关工作不低于5年
C2.4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5的要求。
表C-5检测人员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5
搬运车
3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3
注:
根据公司制造规模设置检测岗位,但进货、制造过程和整车出厂检测至少各有一名人员,至少1名工程师
C2.5焊工
焊工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6的要求。
表C-6焊工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10
搬运车
5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5
注:
制造地在境内的应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焊工作业证,制造地在境外的按所在国或地区要求取得相关资质
C2.6电工
电工数量要求应符合表C-7的要求。
表C-7电工数量
许可项目
人数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3
搬运车
2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3
注:
应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电工证
C2.7作业人员
作业人员2名,与制造产品相应的驾驶人员,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
C3场地、设备和检测仪器
C3.1厂房
厂房面积应当符合表C-8的要求。
表C-8厂房面积
许可项目
面积(m)
类别
品种
场(厂)内专用机动工业车辆
叉车
3000
搬运车
2000
牵引车(推顶车)
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2000
C3.2办公用房、场地设备、检测仪器
办公用房、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应当符合表C-9的要求。
表C-9办公用房、场地设备、检测仪器
\产品
\名称场、地、\设备\
、检测\
仪器\
叉车
搬运车
牵引车
(推顶车)
内燃(蓄电池)观光车
场地
办公
满足安置所有办公人员、储存相关资料的办公室面积。
试验场地
(1)直线跑道:
宽度不小于5m内燃车辆跑道长度不小于100m蓄电池车辆跑道长度不小于60m
(2)试验坡道:
具有与产品设计相同坡度的坡道,设计坡度》15%勺还应有15%^度的坡道;
⑶不少于300m2与产品相适应的的试验场地。
续表
\名称
场'、地、'、设备\、检测\
仪器\
(推顶车)
观光车
设备
生产设备
(1)焊接设备:
具有满足申请产品生产需要的焊接设备;
(2)机加工、折弯设备、下料设备:
自制件机加工设备能够满足申请产品生产和图纸技术要求;
(3)装配用起重设备:
装配用起重设备安全可靠且与申请产品的规格相适应;(4)涂装设备:
涂装设备应满足申请产品有关的技术要求,并具有相应的人员、环境实施保护的措施;
(5)钢材预处理设备:
具有满足申请产品生产需要的钢材预处理设备(磷化、酸洗或抛丸设备之一)。
工装
车架、门架、护顶架、货叉架等焊接工装、机加工装、涂装工装、流转运输工装、装配工装。
车架等焊接工装、机加工装、涂装工装、流转运输工装、装配工装。
应能满足生产的基本要求。
检测仪器及设备
声级计、转速表、红外测温仪、绝缘电阻表(适用于蓄电池车辆)、操作力测力计、千分尺、百分表、扭矩扳手、轮胎气压表、秒表、钢卷尺、角度仪、理化检验仪器(可分包)、无损检测仪器(可分包)、液压系统压力测试仪表(具有液压系统的车辆)、电压电流测试仪表、与申请产品相适应的标准载荷、制动距离测试器具或仪器设备。
C4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文件
C4.1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其申请产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至少包括表C-10规定的资料,并且是有效版本:
表C-10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
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名称
文件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特种设备安全法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TSGZ0004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TSGZ0005
场(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
国质检锅[2002]16号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型式试验规则
TSGQXXXXX
C4.2标准
申请单位应当具有与其申请项目相关的基础标准、通用标准、方法标准和产品标准,
至少应包括表C-11规定的标准,并且是有效版本:
表C-11标准
许可项目
标准名称
标准号
备注
牵引车推顶车搬运车
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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