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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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油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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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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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备注说明:
安全管理是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与生产在实施过程,两者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存在着进行共同管理的基础。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燃油区域系指燃油罐区、燃油泵房等燃油储存、燃油供给系统区域。
第二条燃油区域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第三条燃油区域工作人员应经过岗位及燃料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四条燃油区域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一)严禁携带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
(二)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进入库;
(三)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四)外来人员因公进入应办理手续,并由电厂有关人员陪同;
(五)凡携带物品出入燃油区域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手续;
(六)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五条燃油区域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
第六条燃油区域车辆管理
(一)进入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二)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燃油区域内停放和修理。
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三)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七条巡回检查
(一)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
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二)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三)发现问题应能够正确判断、果断处理,并采取适当的安全运行防范措施,杜绝人身及设备事故的发生。
同时汇报运行班长,重要问题要及时汇报运行值长。
(四)进油时应按照运行规程中有关油区卸油条款严格执行。
(五)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发现设备缺陷应及时联系检修处理,夜间或休息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知值长。
(六)缺陷处理完毕后,由油区值班员和检修人员双方共同确认,设备试转正常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七)运行值班负责人每天要对油区系统全面巡检一次。
第八条劳动保护
(一)应执行“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二)清扫车、船的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
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三)燃油区域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配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四)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章防火防爆
第九条燃油区域防火、防爆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
第十条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配电间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
安全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2894《安全标志》和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要求。
第十一条燃油区域内用火应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三条靠山修建的燃油区域、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每年秋季应对防火墙内的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四条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的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过0.15m高的草坪;防火堤与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
第十五条油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的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的,应低于爆炸下限的1%。
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期排气。
吸入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不大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
第四章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燃油区域应根据“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实行“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的管理,确保设备的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建造竣工资料、检验报告、技术参数、修理记录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记录和定期检修计划等。
第十八条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的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级以上燃油区域和有条件的燃油区域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十九条储罐及附件管理
(一)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三)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防止油罐燃油存量超限;
(四)按规定进行储罐检查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程度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五)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
罐体铅锤的允许偏差不大于设计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过9cm)。
罐内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
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六)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
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畅通,扶梯牢固,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排水管畅通。
(七)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的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明显的标记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防止误操作的检测、安全自保等措施,防止物料超高、外溢;
(八)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查确认,采取措施,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一条泵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泵操作规程,定期检查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二)加强泵的日常维护与保养,做好泵运行记录;
(三)新安装的泵和经过大修的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四)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流程图;
(五)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的防护罩。
第二十二条管道的管理
(一)新安装和大修后的管道,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二)使用中的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
(三)加强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四)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的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五)管道应有工艺流程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流程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准确无误;
(六)管道应按规定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必要时应对埋设在低洼、潮湿处处的管道进行开挖检查;
(七)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
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
阀的开关应有明显标志;
(八)燃油区域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
第五章电气装置
第二十三条电气设备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一)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的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一般用电区域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长期安全运行要求;
(二)禁止任何一级电压的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的上空。
通往上述区域的线路,应采用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钢管配线;
(三)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
(四)架空线路的电杆杆基或线路的中心线与危险区域边沿的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五)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括移动式电气装置)应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运行管理
(一)燃油区域应有完整的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记录;
(二)严格执行定期巡检制度;
(三)变压器、配电装置、电缆、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进行预防性试验。
低压电缆每年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
油浸式电缆应检查终端头的渗漏情况并及时处理;
(四)电气装置的操作应由合格的电气操作人员按电气操作票管理规定执行;
(五)线路、设备突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禁止强行试送电。
第二十五条检修管理
(一)遇异常气候时应对设备作特殊巡检;
(二)在易燃危险区内,禁止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
(三)检修作业前须办理工作票,做好安全措施。
(四)检修工器具必须满足防爆要求。
第二十六条防雷、防静电管理
(一)燃油区域防雷、防静电的设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二)燃油区域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布置图,建立台账;
(三)燃油区域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并做好测试记录。
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四)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
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Ω;
(五)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六)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七)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的容器灌装或输送油品;
(八)不准使用两种不同导电性能的材质制成的检尺、测温和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使用金属材质时应与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十)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十一)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十二)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的表面,不允许存在不接地的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入油舱内。
(十二)油区入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消防管理
第二十七条燃油区域应认真执行《消防法》、《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职消防与义务消防相结合的原则,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二十八条消防组织
(一)燃油区域应设置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二)企业应按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二十九条消防设施配置
(一)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二)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
露天设置的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
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明显、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换药,不合格的灭火器应及时报废、更新;
(三)燃油区域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易燃易爆区域的报警装置应采用防爆型,保证及时、准确报警;
(四)按有关规范配置的消防车辆应满足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到达火场;
(五)通信、灭火、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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