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市第二人民医院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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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市第二人民医院章程
XXX市第二人民医院章程
序言
XX市第二人民医院建院于XXXX年。
建院以来,在XXX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经过全体XXX院人的共同努力,现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为一体的X级X等综合医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医院举办主体:
XXX市人民政府。
第三条 医院登记名称为XX市XXX医院,英文名称为XXXXXXXXXXXXXHospital。
第四条 医院登记住所为XX市XX路XX号。
医院设有传染病分院、城中分院和眼科医院、XX分院。
传染病分院位于XXX路X号,XX分院和眼科医院位于XX街XX号,XX分院位于XXX与XXX路交汇处。
医院网址为http:
//XXXXX。
第五条 医院性质:
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六条 医院宗旨:
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医院公益性,不断提升医院综合能力,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为健康中国和精致XXX建设贡献力量。
第七条 医院功能定位:
医院作为X级综合医疗机构和区域医共体核心医院,在保障基本医疗服务供给,兼顾预防、保健和康复服务的同时,主要提供专科医疗服务,重点承担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诊疗任务,落实分级诊疗制度;承担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培养、医学科研、高等医学院校教学等任务;承担法定和政府指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援外、国防卫生动员、对口支援等任务,带动医疗服务的区域发展和整体水平提升。
第八条 医院使命:
第九条 医院理念:
第十条 医院愿景和发展目标:
第二章 举办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 举办主体行使医院举办权、发展权、重大事项决策权、资产收益权等。
第十二条 举办主体审议医院章程、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实施、收支预算等。
第十三条 举办主体依法决定医院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四条 举办主体按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院级领导,实施院领导任期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举办主体以公益性和运行绩效为核心对医院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等挂钩。
第十六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提供必要的办院条件和经费投入,维护医院利益,保障医院的办院自主权和独立开展法人活动的权利。
第十七条 举办主体为医院建立科学补偿机制,理顺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保障医院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 医院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 医院行使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中层干部聘任、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内部绩效考核与薪酬分配、年度预算执行、业务开展等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十九条 医院的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贯彻执行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公益性,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医院各方面事业健康发展;
(二)为人民群众提供医疗、预防、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承担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开展临床医学研究、医务人员继续教育、住院医师/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四)开展对外交流和区域合作;
(五)承担医疗保障任务,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助;
(六)支援和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七)承担政府和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医院的业务范围以XX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的业务范围和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发的执业许可证登记内容为准。
第二十一条 医院在登记的范围内从事活动,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十二条 医院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章 医院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医院党委
第二十三条 医院成立中国共产党XX市XXX医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院党委)。
医院党委成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或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
医院党委每届任期 5 年。
第二十四条 医院党委是医院的领导核心,负责抓好对医院工作的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医院党委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贯彻落实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坚持公益性,确保医院改革发展正确方向;
(二)依照有关规定讨论和决定医院改革发展、财务预决算、“三重一大”、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以及涉及职工权益保障等的重大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领导医院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医院人才工作的政策措施,创新人才工作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
(五)做好思想政治、意识形态和宣传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弘扬崇高精神,加强医德医风、精神文明、作风效能和医院文化建设;
(六)完善医院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提升组织力,增强政治功能,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扩大党内基层民主,抓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
(七)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支持纪检部门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八)全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做好统战工作;
(九)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医院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根据议题情况,非党委委员的院长、副院长可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党委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会议严格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三重一大”事项和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由委员会集体作出决定。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节 医院领导班子
第二十七条 医院实行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院长是医院的法人代表,是医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院长根据院长授权,协助院长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责。
第二十八条 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产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
院领导班子成员定期述职,接受举办主体的考核和医院职工的评议。
第二十九条 医院领导班子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按照贯彻党和国家对公立医院改革发展的要求,依照相关规定和医院实际确定,班子成员的任期目标根据领导班子任期目标和岗位职责确定。
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考核。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成员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院长的主要职责和权利:
(一)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管理制度、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资产配置方案、年度预算等;
(二)组织制订和实施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岗位职责,任免医院中层干部;
(三)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
(四)负责组织制订和实施体现公益性的内部绩效考核方案和符合行业特点的内部薪酬分配制度;
(五)组织制订和实施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人才培养方案;
(六)负责组织实施职工的岗位与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奖励和处罚等,负责组织制订并实施人员招聘和人才引进计划,依据相关规定,聘任或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
(七)负责医院的日常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康复等工作,确保医院质量和安全;
(八)主持院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医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其他需要院长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医院行政、业务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
根据议题情况,非副院长的党委委员可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部门的,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
会议议题由医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重要问题、作出重大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院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节 职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医院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医院建立并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医院改革措施、发展规划、经营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应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方可实施。
医院召开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推进院务公开,落实职工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第三十四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医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医院章程;
(二)通过医院改革措施、发展规划、经营决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听取院长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审议财务预决算、工会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审议医院上一届(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医院领导干部;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医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医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医院与医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医院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卫技人员为主体,代表中卫技人员不得少于6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按照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每3-5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大会实到代表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
会议进行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方为通过。
第四节 管理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根据上级规定和X级医院建设要求,结合医院实际,设立院务管理、医院质量安全管理、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专业性、技术性强的决策事项提供技术咨询和可行性论证。
各管理专业委员会依照各自制度开展工作。
医院聘请法律顾问,促进依法决策,控制经营风险,正确处理医患纠纷,做到“事前法律防范,事中法律控制,事后法律补救”。
第三十七条 各管理专业委员会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委员等。
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依据委员会制度规定产生。
秘书一般由职能科室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八条 各管理专业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等讨论确定。
各管理专业委员会会议对于不适宜公开的会议内容应予保密,并遵循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第五节 医院内设机构
第三十九条 医院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医院宗旨、发展目标、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遵循精简、高效、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医院内设机构,医院内设机构主要包括党政职能科室、临床医技科室等。
党政职能科室主要职责:
执行医院管理决定;执行、细化医院在医疗、教学、科研、护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为医院业务发展及学科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与管理支持。
临床医技科室主要职责:
依法组织开展学科范围内的相关医疗执业活动,为患者提供诊疗、护理、康复、药学和健康咨询等服务;负责提高本科室质量管理和病人服务水平;开展学科建设、医学教育、人才培养和科研工作。
第四十条 医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坚持“公开、民主、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把好思想政治关,注重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医院党委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制定医院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流程和规定,讨论决定中层干部人选。
第四十一条 医院中层干部因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手续;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的,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由院党委讨论决定;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医院可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免职;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因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因本人提请辞职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节 医院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
第四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医院成立工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与医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医院工会接受医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围绕医院中心任务,团结动员职工为医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做贡献。
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医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加强青年思想政治教育、文化建设,提高青年素质,服务青年、维护青年合法权益,发挥组织和引领作用。
第四十四条 医院妇女联合会在院党委和上级妇联领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开展工作,担负组织、引导、服务医院妇女群众、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其全面发展的重要职责。
第四十五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发挥参政议政作用,参与医院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六条 医院党支部是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参与内设机构重大问题的决策,保证内设机构行政负责人充分行使职权。
党支部要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
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
党支部委员会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四十七条 医院党支部书记是支部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支部书记一般由内设机构负责人中的党员担任。
支部委员会一般应当设组织、宣传、纪检委员等,党外人士较多的党支部可设统战委员。
党支部书记和党支部委员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四十八条 医院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组织机构、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医院预算,
按照医院职工总数的一定比例,配齐配强党务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章 职工
第四十九条 医院职工按照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
医院根据自身运行和管理需要,科学合理确定岗位设置,在人员总额范围内,根据上级规定设置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类别岗位,其中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85%,管理和工勤技能岗位不超过15%。
第五十条 医院对职工实行按岗聘用和合同管理。
第五十一条 医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
对不同岗位、不同职级人员执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和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职业发展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医院围绕办院方向、社会效益、医疗服务、经济管理、人才培养培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突出岗位职责履行、工作量、服务质量、行为规范、医疗质量安全、医疗费用控制、医德医风和患者满意度等指标,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岗位聘用、职称晋升、个人薪酬挂钩,并作为职务任免、职称评聘、人才推荐、表彰奖励的重要参考。
第五十三条 医院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利;
(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医院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三)在同等条件下公平享有职业发展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奖励、纪律处分及其他关系自身利益等事项享有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的权利;
(五)参与医院管理决策和业务活动,对各项工作中不涉及保密要求的内容享有知情权;
(六)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医院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义务;
(二)发扬救死扶伤精神,贯彻新时期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遵纪守法、服从指挥、恪尽职守,勤勉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主动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三)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自觉遵守医院职工基本行为规范,树立良好服务形象,维护医院声誉和权益;
(四)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人格权、知情权、隐私权以及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
(五)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医院职工有权监督医院管理工作,有权就医院运行管理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向医院相关部门举报,有权对医院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医院建立有效机制保障职工实现监督权。
第五十六条 医院搭建不同层次人才发展平台,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以医德、能力、业绩为重点的人才评价体系。
第五十七条 医院建立职工的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五十八条 医院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医院规定,保护职工的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第五十九条 按照国家和医院有关规定,医院可与职工解除或终止聘用关系。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条 医院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六十一条 医院占有、使用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医院对拥有的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医院资产安全。
医院的合法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条 医院可设立总会计师岗位,实施总会计师制度。
第六十三条 医院实施政府会计制度。
医院财务收支、预算决算、会计核算、成本管理、价格管理、资产管理等纳入医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医院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第六十四条 医院实行全面预算管理、成本管理、财务报告、第三方审计和信息公开制度,确保经济活动合法合规,强化成本核算控制,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第六十五条 医院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自愿无偿、非营利性、公益性和公开性原则。
捐赠的使用须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和相关规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活动;医院建立机制,保障捐赠管理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第六十六条 医院因法定情形应当终止的,应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医院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主体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 采购管理
第六十七条 医院执行政府采购管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 医院实行新药准入制度,新药遴选遵循基本药物优先引进的原则,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十九条 医院执行药品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药品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七十条 医院执行高值耗材采购管理制度。
采购高值耗材应按国家规定的有关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九章 文化建设
第七十一条 医院始终将文化建设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放在医院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积极挖掘、传承和发扬医院优良传统和文化特色,不断提高医院凝聚力和战斗力。
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塑造医院及医务人员良好形象,弘扬医界正能量。
第七十二条 医院通过多种方式,采取有效途径,引导医务人员弘扬和践行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塑造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医风严谨的行业风范。
关心爱护医务人员身心健康,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付出,增强医务人员职业荣誉感。
第七十三条 医院建立党委主导、院长负责、党政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医德医风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实行医德“一票否决”制,将医德表现与医务人员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先评优和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
第七十四条 医院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国际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机构的合作,根据社会需求与自身优势,为社会和相关行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社会各方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医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六条 医院应当保持章程的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相冲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需要对章程进行相应调整的;
(三)医院名称、类别等级、办医宗旨、发展目标等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
(四)章程内容与患者利益或员工整体利益不符的;
(五)有权提议修改章程的机构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 医院依据本章程制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和履行职能。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办理。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医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经主管部门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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