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实务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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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实务讲解
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及实务讲解
(2013年9月)
第一部分社会养老保险
一、社会养老保险概念
社会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依法获得经济收入、物质帮助和生活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二、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养老保险关系
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养老保险从表面上看具有相似性,两者都具有相同的风险化解机制,处置相同的风险类型,使用相似的述语等。
但两者的性质、目的、政府责任等有明显的区别。
(详见下表)
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区别表
社会养老保险
商业人寿养老保险
性质
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
由投保者自愿投保,属于商业行为
目的
政府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保险公司获取利润的同时,投保者也得到经济利益
政府责任
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风险完全由政府承担
是自愿契约关系,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督,保护投保者与保险公司的利益,但风险由投保者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养老金水平
根据物价和工资水平变动调整待遇标准
投保时由合同约定具体标准,不受物价和工资水平影响
国家法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并不对立,也不存在竞争关系。
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社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
任何应参加法定社会养老保险的法人或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养老保险为理由而拒绝参加法定社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及其雇员本身亦应按规定参加法定社会养老保险。
三、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多项养老保险制度组成的一个体系,目前,我市社会养老保险主要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简称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老农保等制度组成。
(详见下表)
乐清市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情况表
制度
开始实施时间
范围对象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乐清县全民、县属集体企业退休金统筹管理试行办法
1987年3月
用人单位职工
城镇个体劳动者
乐清县县属全民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988年1月1日
乐清县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1992年1月1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1996年7月1日
事业编制的正式人员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乐清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简称老农保,已停止新增参保)
1996年8月7日
农村及城镇居民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已停止新增参保)
2009年7月1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2010年1月1日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2004年1月1日
土地被征的农民
上述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相对独立的,其参保对象、缴费标准和待遇标准都有不同的规定。
其中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事业编制的正式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用人单位职工和城镇个体劳动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非在校生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参保对象是被征地农民。
除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可以重复参保之外,其他各项社会养老保险之间都不可以重复参保,但相互之间都可以通过转换折算等办法进行衔接。
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和老农保已停止新增参保,其中已参保对象将转换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各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介绍
(一)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1、参保范围对象:
事业编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事业编制的干部、招聘干部、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
(事业类型:
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集体事业等)
2、开始参保缴费的几个时间点:
纯事业单位—1996年7月1日
行政机关单位事业编制人员—1999年7月1日
集体卫生单位事业人员—1991年10月1日
部分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1992年1月1日
招聘干部和合同制工人—1984年8月1日
3、缴费标准:
由我市社保委研究确定,2013年缴费基数为2500元,单位缴费比例为20%,个人缴费比例为2%,月缴费额为550元。
4、养老金计发:
按职工退休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与缴费多少不挂钩,其中部分地方性岗位补贴等未纳入社保统筹基金支付。
(绩效工资问题)
(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年满16周岁以上、非在校生、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可以参加城乡居保。
按年缴费,每年有八个缴费档次供选择:
100元、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参保缴费后到达60周岁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享受养老金,一般情况下每月养老金为100至400元。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1、两种参保方式:
一次性趸交和不缴费直接享受生活补助费。
2、缴费和待遇:
不缴费直接享受生活补助费的,每月生活费为90元;一次性趸交的,缴费和享受待遇分三个档次,60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为2万元、2.8万元、3.6万元,60周岁以上人员参保随年龄增大逐年减少缴费标准。
享受待遇按相应缴费档次分别为350元/月、400元/月、460元/月。
(存在问题:
被征地农民未执行农转非政策)
(四)老农保
有两种缴费方式:
一次性趸交和按比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已停止新增参保,其中已参保的将转换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详述)
第二部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范围对象(《社保法》第十条)
(一)强制参保对象
1、各类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
2、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非行政事业编制的各类人员;
3、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员。
(二)自愿参保对象: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三)不可以参保对象:
年未满16周岁(有些特殊行业,如文艺、体育、部队等除外)、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予初次参保。
二、不依法参保的法律风险
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法律条文有: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
《〈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
不依法参保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一)单位不为职工参保
1、职工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提出参保要求;
2、职工可以向人力社保部门投诉,要求行政部门强制用人单位为其参保;
3、职工可依据《劳动合同法》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4、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将直接从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5、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6、情节严重的,处以罚款。
(二)职工个人不愿参保
职工自身不愿参保,表面上看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但实际上在逃避法定义务。
用人单位应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缴职工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并代为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得拒绝代扣代缴,也不得转由职工自行缴纳。
用人单位未依法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代缴,并自欠缴之日起向用人单位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当然,职工对用人单位的代扣代缴行为享有知情权,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后应当按月将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明细告知职工本人,例如可在每月发给职工本人的工资单上注明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金额等明细情况。
三、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条十二条)
(一)缴费额计算公式
月缴费额=月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
(二)缴费组成(见下表)
2013年我市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表
2012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341元
最低月缴费基数
最高月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最低月缴费额
最高月缴费额
说明
1
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2005
10023
8%
160.4
801.84
1、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确定缴费基数的下上限;2、单位或职工每年4-6月份向社保申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2
职工单位缴纳部分
2005
不封顶
14%
280.7
不封顶
1、地税部门每年5、6月份对上年度进行年度结算,确定单位最低缴费工资总额,单位缴费工资总额不少于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总额;2、单位每月自行在网上向地税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
职工缴费合计
441.1
3
职工补缴
3341
22%
735.02
补缴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4
灵活就业人员
2450.56
10023
18%
441.1
最低缴费基数根据职工缴费额倒推确定,最高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5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2978
18%
536.04
补缴的基数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
(三)缴费工资基数的确定
缴费工资基数也称为缴费基数,可分为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补缴基数。
它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等有关。
全省职工平均工资是由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公布确定,1998年前称全省社会平均工资,1999年至2005年称全省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至2007年称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至今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指职工实际每月的工资收入。
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
1、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核定
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社保经办机构要求用人单位每年(4-6月份)定期一次或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申报的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300%以上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
用人单位或参保个人不申报月平均工资的,社保经办机构则按下限确定其缴费工资基数。
2、用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核定
用人单位月缴费工资基数由地税部门负责核定,用人单位一般都通过网上每月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地税部门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员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提示数。
每年5、6月份地税部门将根据该单位的实际计税工资总额或销售额对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进行年度结算。
年度内参保企业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的五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应大于或等于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少于已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要一次性补足差额部分。
所得税查账征收企业和账证健全的企业,按职工工资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制造业中的食品、机械、金属制品、工艺品、服装、电器、电子元器件、汽摩配、仪器仪表、家具以及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商业零售业行业最低申报比例确定为35%;其他制造业、娱乐业、交通运输业的行业最低申报比例为50%;流通业(不含商业零售)、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房地产业及其他行业申报比例为100%。
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缴费企业按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确定单位缴费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分行业暂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的60%执行;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分行业暂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的30%确定;工伤保险费分行业按不低于行业最低销售(营业)收入工资含量确定。
制造业、服务业(按营业税税目中的服务业执行)等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确定为6%;商业及其他行业最低销售工资含量确定为2.5%
3、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的核定
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
但我市近几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较高,按此规定计算,其最低缴费标准远远高于企业职工最低缴费标准(譬如我市2012年度月平均工资为3302.5元,则2013年度3302.5×80%×18%=475.6元,高于企业职工34.5元),因此,目前我市仍采取过渡期政策,即最低月缴费额与企业职工保持一致的情况下采取倒推法确定最低缴费基数。
(四)举例
1、单位职工个人缴纳部分:
某职工2013年6月底前不申报月平均工资,社保经办机构就直接核定其2013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2005元(3341×60%≈2005),其个人每月缴纳2005×8%=160.4元
如果在2012年6月底前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为1500元,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2013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仍为2005元(1500﹤2005),其个人每月缴纳2005×8%=160.4元
如果在2012年6月底前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2013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100元(2100>2005元),其个人每月缴纳2100×8%=168元。
如果2012年6月底前申报的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2013年度月缴费工资基数为10023元(11000>10023),其个人每月缴纳11000×8%=880元
2、单位缴费基数确定:
详见附表一、附表二
(五)用人单位缴费业务办理
1、缴费登记:
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用人单位在税务登记时,地税部门直接打印《社保费缴费登记表》,经用人单位确认即可。
2、参保办理:
初次参保单位应于当月22日前到当地人力社保所办理单位参保和职工个人参保手续。
人员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在当月22日前办理新增参保、中断、转移、退休、终止等相关手续。
3、自行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4—6月份参保单位统一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个人缴费工资;参保单位每月15日前应在网上自行申报单位缴费工资基数和参保职工个人缴费额,并在银行帐户中存足费款。
4、征收机构扣款和社保经办机构到帐确认:
企业申报社保费后,地税征收机构从参保单位的银行帐户扣款并划入基金专户。
次月,社保经办机构凭地税传送的信息进行到帐确认,并记录参保职工的缴费明细,划建个人帐户。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办理
1、参保办理:
在当月22日前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就近人力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
2、“一户通”扣款手续办理:
次月携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分局核查本人社保信息,地税分局提供“一户通”扣款协议;参保本人携协议书到某一家银行办理“一户通”扣款手续,并在银行卡中存足费款。
3、征收机构扣款和社保经办机构到帐确认:
地税征收机构从该参保人员的银行卡扣款并划入基金专户。
次月,社保经办机构凭地税传送的信息进行到帐确认,并记录参保职工的缴费明细,划建个人帐户。
(七)缴费与待遇关系
参保人员按规定缴费后,产生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及缴费指数,这三者直接影响养老待遇高低。
缴费时间越长、缴费额越高,产生的个人帐户越多、缴费指数越高,今后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也越高。
四、个人帐户
(一)个人帐户划建公式:
缴费当月个人帐户=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划建比例
(二)划建比例
我市最早开始划建个人帐户时间为1992年1月1日
不同时间段的划建比例:
1992.1.1—1997.1212%
1998.1.1—2006.6.3011%
2006.7.1起8%
(三)记帐利率
个人帐户不间断累积计息,记帐利率每年由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公布执行,一般高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开始计息时间为1996年7月1日
历年在职人员个人帐户记帐利率:
1996.7.1—1998.6.307.12%,1998.7.1—2000.6.306%,
2000.7.1—2001.6.305%,2001.7.1—2004.6.303.5%,
2004.7.1—2005.6.304%,2005.7.1—2007.6.303.5%,
2007.7.1—2008.6.303.21%,2008.7.1—2009.6.303.92%
2009.7.1—2010.6.302.25%,2010.7.1—2011.6.302.3%
2011.7.1—2012.6.303.28%2012.7.1—2013.6.303.38%
2013.7.1--3.38%
(四)个人帐户用途
个人帐户名义上属于个人所有,但不得提前支取,它主要用于:
一是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
二是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储存余额退还;
三是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个人帐户随之转移。
五、缴费指数
(一)计算公式:
缴费指数=个人月缴费基数÷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每月缴费指数÷缴费月数
(二)缴费指数作用
平均缴费指数用于计算基本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平均缴费指数越高,上述养老金也越高。
2013年度缴费标准及个人帐户、指数计算表
最低月缴费基数
最高月
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
最低月缴费额
最高月缴费额
记入个人帐户
月缴费指数
职工个人缴费部分
2005
10023
8%
160.4
801.84
160.4—801.84
0.6—3
职工单位缴费部分
2005
14%
250.18
不定
不计个人帐户
与指数无关
灵活就业人员
2450.56
10023
18%
441.1
1804.14
196.04—801.84
0.73—3
职工补缴
3341
22%
735.02
267.28
1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3341
18%
601.38
267.28
1
六、缴费年限
(一)概念理解
实施养老保险后,连续工龄概念已慢慢淡化,而把缴费年限作为退休和计算养老金的重要依据。
缴费年限是指企业和个人共同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它包括视同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以下简称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企业欠缴、缓缴或个人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算缴费年限,在企业或个人按规定足额补缴后,方可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连续工龄等有关政策规定,其以前的连续工作时间、部队服役时间和插队时间等可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
工龄是指职工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时间,它包括一般工龄和连续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在用人单位职工有工资收入的工作时间;连续工龄是指职工经劳动部门或具有政府赋予招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招工录用,在一个单位或若干单位工作,按规定前后可以连续或合并计算的工作时间。
(二)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要点
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省的一系列连续工龄认定政策,乐劳[1994]3号文件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政策作了归纳,浙劳险[1995]221号对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对象的视同缴费年限处理作了规定。
1、实施养老保险前可认定为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固定工为1991年12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合同制工人为1984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老镇办企业和劳务企业职工被招用到国有县属集体企业的,其视同缴费年限最早可从1979年8月9日认起;
2、经劳动部门或政府赋予招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工录用手续的正式职工,在招工录用前的本企业临时工是指计划内临时工,其中国有企业需劳动部门的原始介绍信,县以上集体企业需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的相关原始手续;
3、部队服役时间、插队知青插队期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4、开除、除名或者自动离职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辞职的,其以前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六、一次性补缴
(一)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一次性补足15年
《社保法》第十六条、《〈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
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注意:
延缴时间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开始计算,不是社保法开始实施时间(2011年7月1日)开始计算。
(二)职工招工录用后未及时参保的补缴
经劳动等部门招工录用或经组织调动的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不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未及时参保的,可直接到人力社保所办理参保补缴手续。
(三)中断缴费人员补缴
参保人员非因开除、除名或自动离职等原因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现继续参保缴费的,可以直接到人力社保所办理补缴手续。
(四)劳动仲裁或法院调解、判决后补缴
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判决、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补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具备法律效力的相关法律文书,允许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补缴手续。
向劳动仲裁或法院申请时效为一年,即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人社会保险权益被侵害未超过一年。
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受理时一般考虑当事人离开单位有否超过一年,单位有否为当事人缴纳过养老保险费。
申请时须提供历年工资册或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以工资册为主,劳动合同为辅。
经劳动仲裁委办公室调解或裁决,最早可从1992年1月1日起补缴;2009年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受理后,一般判决单位为职工补缴自受理之日起往前推算2年的养老保险费,目前,乐清市人民法院只判1年。
(五)当年应保未保的补缴
乐政发[2007]49号规定,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当年应保未保的,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允许一次性补缴。
七、转移
关于转移的法律法规规定有: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社保法〉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等。
(一)乐清市内转移
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
退休前对转移一般不设限制条件,但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转为非公企业参保或转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需个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转移时,先到社保经办机构领取市内转移表格,经转入转出单位同意盖章后,报转出地人力社保所办理转移手续,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浙江省内转移
最近政策依据:
浙社保[2013]37号
1、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转入时,我市虽不设限制条件,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在我市参保或非我市户籍未在我市就业的人员仍不予转入。
2、目前办理程序:
外地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前,转移人或转出地社保机构向各人力社保所书面或口头申请的,各人力社保所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告知接收转移基金银行帐号,并要求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转移职工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历年缴费工资指数、个人帐户储存额(转移基金)及其计算方法等基本情况,人力社保所收到转移单和转移基金入帐确认后办理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我市的,转移人先向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转移函》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2014年1月1日开始办理程序:
参保个人携身份证先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再携缴费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入,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直接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出社保机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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