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报关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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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报关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精选】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报关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报关企业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5年6月15日,华讯电子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讯公司)委托新远国际快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某海关申报进口缝合机3台,申报价格每台15.4万美元。
某海关经查验发现,当事人实际进口缝合机6台,少报多进3台,涉嫌漏缴税款人民币47.7万元。
某海关遂对此立案调查,并查明如下事实:
2005年6月13日,华讯公司在收到外商寄来的6台缝合机发票、装箱单和通过因特网发送的3台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后,委托新远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办理报关事宜。
华讯公司业务员在向新远公司移交报关单据时未仔细核对,只将3台金线缝合机发票的电子邮件、6台金线缝合机的装箱单及到货通知提供给报关企业驻厂客服人员;而新远公司驻厂客服人员认为报关时不需要装箱单,只将收到的3台金线缝合机的发票及到货通知传真给该公司报关员。
新远公司报关员收到上述发票和到货通知后,向货运公司调取了6台金线缝合机的随货发票和记录金线缝合机编号、发票号码和运单后,也未认真核对从货运公司调取单证与华讯公司提供资料有关内容是否一致,便直接以3台金线缝合机的数量向某海关办理申报进口手续,致使申报内容不符合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
根据案件调查所掌握的证据情况,某海关认为,本案进口货物收货人华讯公司并无以伪报、瞒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的主观故意,涉案金线缝合机进口数量申报不实(少报多进)是由于该公司业务员及新远公司报关员未认真核查有关单证、工作疏忽所致;根据《海关法》和《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华讯公司以及受华讯公司委托从事涉案货物报关业务的新远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005年7月22日,某海关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华讯公司作出科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另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报关企业新远公司罚款人民币8万元,并暂停该公司15天报关业务。
二、行政复议情况
华讯公司对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但报关企业新远公司不服海关对其作出的罚款8万元同时暂停15天报关业务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5年8月15日向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新远公司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以下申辩事由:
第一,华讯公司是涉案金线缝合机的国内收货人,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某海关已就进口货物申报不实问题对华讯公司作出罚款决定,不应再基于同一事由给予该公司行政处罚;第二,该公司与华讯公司对造成本案进口金线缝合机申报不实一事均有过错,但该公司
报关企业往往会以“报关行为是受收发货人委托所为、不了解进出口贸易实际情况”为由要求免责,并认为其自身就如实申报问题不负有海关法上的义务,有关责任应由收发货人承担。
那么,这些报关企业的上述理解和认识是否正确、其在进出口申报环节是否同收发货人一样负有海关法所规定的如实申报义务并须就申报不实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呢?
本文将结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一)报关企业是否负有海关法所规定的如实申报义务?
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新远公司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抗辩事由是该公司不是进口货物收货人,不负有《海关法》所规定的如实申报义务;其受华讯公司委托实施申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委托人华讯公司承担。
事实上,新远公司的上述认识是不正确的。
在进出口货物申报问题上,《海关法》第二十四条虽然规定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但《海关法》第十条同时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遵守本法对委托人的各项规定。
根据《海关法》的上述规定,报关企业不仅须在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而且还必须遵守其委托人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
正如代理其委托人签订经济合同的代理人必须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代理其委托人参加诉讼活动的代理人必须遵守诉讼法的规定一样,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报关企业,同样应当遵守《海关法》对其委托人所设定的各项义务性规定,其中就包括向海关如实申报的义务。
报关企业违反《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因自身原因导致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情况是否负有审查义务?
前文已述,报关企业同委托其办理报关纳税手续的收发货人一样,对进出口货物负有向海关如实申报的法定义务。
为保证申报内容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相符,报关企业不能简单地把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直接转交海关,而必须进行适当审查。
《海关法》第十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报关企业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的,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应该说,《海关法》的上述规定是符合报关企业的自身特点和贸易实践的。
报关企业作为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提供专门化报关纳税服务的特殊企业,应当比收发货人更熟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所需单证情况以及需要向海关申报的有关内容,更了解海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更精通海关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商品归类、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等具有较强技术性的海关专业知识。
因此,报关企业在接受收发货人委托办理报关纳税业务过程中,应当本着认真审慎的原则,运用其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对收发货人提供的单证资料进行合理审查,及时发现其中不真实的情况,防止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等违法情事的发生。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的有关规定,报关企业对收发货人提供的有关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真实性应当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能够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有关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原产地、贸易方式等;
——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以及进出口货物所需要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
——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手册(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收发货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资信情况、联系方法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
——办理报关纳税手续过程中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未尽合理审查义务的报关企业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海关法》和《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如果报关企业对委托其报关的收发货人所提供的进出口货物情况的真实性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或者因工作疏忽导致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申报不实的,海关可对报关企业处货物价值10%以下罚款,暂停其6个月以内从事报关业务;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在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报关企业就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如果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履行了上述义务,海关将依据有关规定对报关企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在进出口货物申报不实案件中,海关对造成申报不实情形发生负有责任的收发货人同样有权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收发货人未按规定向报关企业提供所委托事项的真实情况导致报关企业申报内容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可根据申报不实行为所造成的不同危害后果,对收发货人给予不同处罚标准和幅度的行政处罚,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例如,申报不实行为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予以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影响国家外汇、出口退税管理的,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的,处货物价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
在前文所述案例中,某海关对华讯公司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申报不实行为就是按上述罚款幅度给予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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