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答案.docx
- 文档编号:30543445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28
- 大小:38.32KB
经济法案例答案.docx
《经济法案例答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经济法案例答案.docx(2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经济法案例答案
案例1.[答案]
1.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本案中商场与曹某的买卖行为即符合这一条件。
2.商场有权请求撤销。
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无效,但自行为成立起超过一年当事人请求变更加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商场在一年内提出撤销请求,应予支持。
3.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据此,曹某应将DVD返还给商场,商场返还曹某的货款,并承担曹某因此所受的损失。
案例2.[答案]
1.不可以。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3条规定:
“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
2.可以。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M经济咨询事务所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
3.不可以。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1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如果需要经营五金建材业务,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15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
(1)甲和乙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0条规定,在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乙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②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③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④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⑤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⑥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⑦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⑧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
用;⑨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⑩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案例3.[答案]
1.可以。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2.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由投资人甲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由甲承担。
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
4.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9条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5.如果该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案例4.[答案]
1.该合伙关系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有书面协议,并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可认定合伙关系。
2.丙可以作为合伙人。
理由:
公民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但是要得到其它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3.甲对合伙期间的亏损债务应承担责任。
理由:
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经营积累的财产及作为合伙人期间的债权债务。
退伙人对自己退伙前为合伙人期间出现的债务,负有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4.合伙人用全部合伙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的五千元债务应由合伙人继续清偿。
理由:
合伙人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答案】 好味企业是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应为个人独资企业。
其设立过程中的错误有两处。
一 为《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 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 登记申请书上于以注明。
二为个人独资企业的名 称不合法.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 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好味企业的名 称可以叫好味食品加工厂或好味食品加工部等。
m吴某以好味企业的名义从甲企业购物的行为 无效。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受托人或者被聘 用的人员超出投资人的限制与善意第三人的有关 业务交往应当有效。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第三人 在就有关经济业务事项交往中没有从事与受托 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故意损害投资人的利 益的人。
但是,本案中的第三人甲企业与吴某串 通.提供劣质物品损害投资人王某的利益,不属 善意第三人.故此不适用该法律现定.应为无效。
(3)吴某以好味企业的财产抵押贷款的行为无效。
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委托 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擅 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本案中吴某用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为自己购买住房的贷款行为进行抵 押,没有经过投资人王某的同意,侵犯了独资企业 的财产权益.吴某应当自己向银行承担责任,并应当承担因此行为给该独资企业造成的损失。
(4)吴某从其合伙开办的糖厂进货的行为不合法。
该行为同于关联交易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吴某的关联交易行为,即同受聘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须经投资人王某的同意。
因吴某未经王某同意暗中进行交易,故其关联交易行为不合法。
(5)好味企业首先应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有权要求 B企业和吴某.就他们所从事的无效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还有权要求吴某因擅自用独资企业财产抵押和违法的关联交易行为给本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井将上述几项赔偿#人好味企业。
如果好味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情偿到期债务时.应当依法以王某的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因为其在设立登记时.明确 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个人独资企业 解散后,王某对债权人乙公司的债务仍应承担偿 还责任,但乙公司在五年内未向王某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6、[答案]
(1)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甲订立的合同有效。
因为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 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该合伙企业与银行订立的贷款合同也有效.
(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订立的抵押合同元效。
因 为作为抵押物的汽车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本策申由于该抵押物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故该抵
(4)银行、乙、丙的债权应当以水果店的10万元财产按债的比例清偿.不足部分再由各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分别向二位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还需说明由于上述抵押担保合同无效听以银行债权为普通债权,与乙、丙的债权为同一顺序的债权丁能优先得到潭偿。
(5)法院应优先支持银行、乙丙的诉讼请求。
因为从性质上来说.银行、乙、丙的债权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其清偿顺序是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消偿.不足部分再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清偿;而丁的债 权属于合伙人B的个人债务,起清偿顺序是先以 B的个人财产清偿,而后可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清偿.最后才是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 额清偿
(6)从本案中该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情况来看,债权 人银行、乙、丙的债权都不可能得到足额清偿。
合 伙企业法的规定,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 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 债务的,由ABC三位合伙人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 提出清偿请求的,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7、【答案】
(1)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甲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本题中,乙应当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银行贷款)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丙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丁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在本题中,由于有限合伙人丁在退伙时,从合伙企业分回20万元,因此,债权人B银行只能要求丁清偿20万元。
(5)债权人B银行不能要求戊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6)债权人B银行可以要求庚清偿全部的60万元。
根据规定,新入伙的“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8、【答案】
(1)债权人丁可以向有限合伙人丙追偿。
根据规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在企业内部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甲和乙是普通合伙人,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丁是可以向甲和乙追偿的。
(2)甲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乙的主张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9、【答案】
(1)①董事会出席人数符合规定,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本题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有5名,符合规定。
②张某不能接受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
根据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而张某为本公司的监事,不是董事,不能代为行使表决权。
(2)会议通过了A上市公司的子公司B向董事高某借款10万元的决定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因此,本题中,A上市公司通过自己的子公司向董事借款的决定是违法的。
(3)董事会通过了一项与B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决定是合法的,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本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中,有4名是无关联董事,是符合规定的。
另外,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股东过半数通过,本题5名董事全部通过,是可以通过该决议的。
(4)董事会会议记录存在如下的不当之处。
根据规定,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因此,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无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而该公司列席董事会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是不符合规定的。
(5)①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赵某代替张某出任该公司监事的决议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公司的监事。
②股东大会会议作出由公司职工代表王某代替公司职工代表杨某的决议也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不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而是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题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是不符合规定的。
(6)①第一笔提供的5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规定,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这里被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超过了70%(865/1000×100%=86.5%),没有经过董事会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②第二笔提供的2100万元的担保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10%的,必须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这里A公司2005年净资产为20000万元,提供2100万元的担保超过了净资产的10%,没有经过董事会的审批,是不符合规定的。
(7)股东大会会议决定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的决议方式是符合规定的,但是转增的金额是不符合规定的。
根据规定,公司将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该公司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本题该公司转增资本时,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为(4000-1800)/10000×100%=22%,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少于该公司注册资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规定的。
10、[答案]
(1)公司首次出资总额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而本题股东首次出资仅为110万,未达到20%的限额,故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公司出资人的货币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本题中三位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共340万,已超过了30%的最低限额。
甲以计算机软件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可以以知识产权进行出资,而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
乙以特许经营权出资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不得劳务、信用、商誉、特许使用权出资。
甲和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均符合法律规定,而丙分期缴纳出资的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其余部分股款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甲、乙的股款都在两年内缴足,而丙则拖到了第三年。
(2)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符合公司法规定。
根据公司法,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故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对股东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的比例作出规定。
(3)公司章程规定增加注册资本时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各方分红比例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
案例11.[答案]1.《公司法》第61条规定: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此即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本案中,A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买卖五金文化产品,当然包括家电产品的买卖。
王某身为A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却以B公司的名义买卖家电产品,为B公司进行商业活动,显然属于A公司的同类营业行为。
因此,王某的行为违反了竞业禁止业务。
2.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有无法律效力,公司法未明确规定,只规定“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竞业行为并非当然无效。
本案中,B公司与C公司的合同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达成的,合同内容也不违法,应是有效的,不能认为是无效合同。
A公司要求将这批家电产品转由本公司买下,没有法律根据,依法不应支持。
3.如上所述,王某因买卖这批家电产品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如因王某的竞业行为而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公司还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
此外,A公司还可以根据王某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大小等情况,给王某以处分。
案例12.[答案]1.B公司的说法是没有道理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是指合营企业各方对设立合资企业的某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意见而成立的文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协议只是一个意向书,不具法律效力。
当合营企业协议与合营企业合同相抵触时,应当以合同为准。
所以本案中韩方未能达到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是违约行为。
2、韩国法院不能受理此案。
因为依中外合资企业实施条例、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中外双方对合同的看法不同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在合同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只能在境内法院起诉,这一规定排斥了外国法院对合同争议的管辖权。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合营企业具有中国的民事主体资格,而且合营合同是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订立,经中国政府批准生效,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以及争议均发生在中国境内,因此无论从属人管辖还是属地管辖角度讲,其争议都应由中国法院管辖。
案例13.[答案]该中美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在以下五个方面与中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应加以修改:
1.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应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2.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24%;应改为外方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的
25%以上。
3.合营企业合同约定注册资本为180万美元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低于210万美元。
4.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股东大会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应改为以企业的董事会为权力
5.合营企业合同规定企业的总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改为以企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成形式一律为有限责任公司,所以合营各方不能擅自决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这是为了吸引外资,法律对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所占比例而作的限制。
本案例中,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外方投资占企业注册资本的24%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比例应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400万美元,根据《暂行规定》的规定,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而合营企业合同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仅为180万美元,所以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设股东大会,其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案例14.[答案]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的合营企业。
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并不折算成股份,因此,也就不存在按持有股份的比例分配收益或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的问题,中外合作者如何分配收益或者产品、分担风险和亏损,是由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
这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式的合营企业是有明显区别的。
2.法方应当承担债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内先行收回投资,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方合作者所有。
但由于资本回收是附期限的,在整个合作期间,外方合作者的投资尽管已先行回收,但由于外方合作者仍是企业股东,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的合同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案中企业被他人申请破产,为了防止破产进入和解程序,外方合作者应退回自己回收的资本,以承担债务责任。
法方拒绝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律规定。
3.经营管理机构的变更方式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
《合作企业法》第12条规定,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报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该公司未经一致同意便作出决议,违反了法律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案例15.[答案]1.该合营协议存在下列问题: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符合法律要求。
根据国家工商局的规定,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2)该合营协议中,“专利技术”作价70万元,占注册资本额的24%,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的比例规定。
(3)不能以中方名义向银行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的名义贷款(见《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4)财政局不能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
《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5)协议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错误的。
《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在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注册资本。
(6)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是错的。
法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中国法人,适用中国法律,因合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有关人民法院管辖。
2.外方作为出资的专利技术缺少专利证书。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出资者应出具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的有效证明。
3,不能先行返还外方出资。
先行返还外方出资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特有的方式。
合资经营企业不能先行返还外方的投资。
4.有管辖权。
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本案双方的争议可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16.[答案]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不正确。
我国1987年3月1日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比例的暂行规定》,投资总额在三百万至一千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本案的投资总额四万美元注册资本一百五十万美元,低于法定数额。
2.不能以中方名义贷款作为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因为从本案来看,并没有计人中方的投资额。
合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以合营企业的名义贷款。
3.向中国银行申请贷款时,如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
借款企业可以向中国银行提供资信可靠、有偿付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单位作担保。
但我国法律规定,党政机关不能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因此,财政局为这笔贷款所作的担保是错误。
4.《中国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因为合营企业是建立在平等互利、相互依赖的基础上,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一般不允许单方面片面终止合同或任意退股,有利于维持投资项目的继续经营,共同完成项目。
同时,不允许注册资本减少,也是中外合营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制所要求的。
由合资者出资额之和构成的企业注册资本,是企业承担债务责任的最初财产,如果允许注册资本减少,就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或危险。
本案协议中规定经双方同意可减少注册资本,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5,协议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与我国合同法规定不符。
该法规定,法律选择不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只能适用于中国法律。
案例17.[答案]1.合同约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不正确的,应予修改。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应为有限责任公司。
2.日方出资占注册资本的20%,低于法律规定的25%的外方出资比例。
3.日方以合营企业名义租赁机器设备作价出资是错误的。
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或其它财产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
4.合同约定以股东大会为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不正确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经济法 案例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