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住宅楼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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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住宅楼工程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山西财税专科学校高层住宅楼工程
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人
审批人
山西神剑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财税专科学校项目监理部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目 录
1.工程概况…………………………….…………..2
2.安全监理部的依据……………….……………..2
3.安全监理工作范围与控制目标………….……..4
4.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4
5.施工阶段安全监理……………………………….8
6.协助安全事故处理……………………………..10
7.安全监理资料…………………………………..10
8.安全监理程序…………………………………..11
附:
主要项目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12
二、高处施工作业……………………………….17
三、落地式扣件钢管外脚手架………………….18
四、吊蓝脚手架………………………………….23
五、模板工程…………..……………………….24
六、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29
1.工程概况
项目名称
财税专科学校高层住宅楼
开工日期
2009.1
设计单位
太原市规划设计院
竣工日期
2010.11
单位工程主要情况
单位工程名称
高层住宅工程
结构类型
框架、剪力墙
建筑高度/层数
84.5m/28层
建筑面积
21985m2
基础类型
承台梁基础
桩基与地基处理
混凝土灌注桩
基坑深度及支护
-6m,土钉墙支护
地下水位标高及降水
地下水位-6.5m左右,随时观测暂不需降水
外脚手架形式
模板支撑体系
起重、吊装、机械
垂直运输设施
塔吊
2.安全监理的依据
2.1评分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4)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6)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
(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7)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
(建设部建质[2003]82号)
(8)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建[2000]230)
(9)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建设部建办[2005]89号)
(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建设部建质[2004]213号)
(11)关于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
2.2强制性标准:
包括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机械使用、脚手架、提升机、地基处理等几方面,具体内容见2002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第九篇“施工安全”。
2.3主要施工安全技术方面的规范、规程、标准等:
(1)地基与基础: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03)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5)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6)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2002局部修订)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9)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
(10)高处作业吊篮安全规程(JGJ5027-92)
3.安全监理工作范围与控制目标
安全监理工作范围:
施工阶段全过程的安全监理。
安全监理目标:
在监理承担的安全责任范围内,搞好安全监理工作。
安全监理的重点控制部位:
施工临时用电、起重吊装机械、垂直运输设施、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高处作业等。
4.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
4.1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4.1.1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1)施工单位承揽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
(2)审查施工单位安全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3)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资质;
4.1.2审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要求配置2人,分别为土建、电气专业人员。
(2)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依法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3)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也应设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1.3审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1)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
(2)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4.1.4审查施工作业人员的资格:
(1)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焊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2)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4)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1.5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等。
4.2审查施工现场平面布置
4.2.1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4.2.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的总原则是:
(1)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2)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3)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3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
4.3.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并报送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核。
4.3.2安全技术措施是指为防止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危害,从技术上采取的措施。
在工程施工中,是指针对工程特点、环境条件、劳动力组织、作业方法、施工机械、供电设施等方面,制定的确保安全施工的措施。
4.3.3审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注意的要点:
(1)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程;
(2)安全技术措施内容要全面,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3)施工组织设计需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有效。
4.4审查施工临时用电方案
4.4.1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及5台以上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V以上者,施工单位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下或者设备总容量在50KV以下者,应编制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
4.4.2安全用电技术措施:
包括安全用电在技术上所采取的措施和为了保证安全用电和供电的可靠性在组织上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如各种制度的建立和组织管理等一系列内容。
4.4.3审查时应注意:
供电线路的选择、各种设备的数量和型号选配是否符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工程的需要;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规范的规定,是否行之有效。
4.5审查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5.1施工单位对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工程项目,应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报送项目监理部审核。
4.5.2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有效。
4.6审查施工机械设备和机具的安全状态
4.6.1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4.6.2复查施工单位对施工起重机械等安全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情况。
4.6.3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等安全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4.6.4施工起重机械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
4.7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
4.7.1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范围,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4.7.2应急救援预案须经施工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查批准,并报送监理审核。
4.7.3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4.8审核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4.8.1施工单位应根据现行标准规范,工程特点、工期和作业环境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并经各级审查批准。
4.8.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以及费用支付和使用要求等条款。
4.8.3项目监理部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并审查和签认所发生的费用。
4.9检查安全技术交底记录
4.9.1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作业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并交监理备查。
4.9.2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
(1)本施工项目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
(2)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
(3)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4)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
(5)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
5.施工过程安全监理
5.1检查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2安全警示标志牌:
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5.1.3现场围挡:
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m,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应牢固可靠。
5.1.4五板一图:
五板指在进工地大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等明牌;一图指悬挂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1.5场容场貌:
道路畅通,排水畅通,现场硬化处理等;
5.1.6材料堆放:
材料、构件、料等应分类堆放,悬挂名牌,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或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害有毒物品分类存放。
5.1.7现场防火:
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5.2安全检查
5.2.1安全检查的目的是为了预知隐患,消除隐患。
安全检查的内容主要是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查教育培训、查整改等。
5.2.2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施工安全组织的落实情况。
5.2.3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5.2.4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5.3整改或停工
5.3.1在巡视检查时,发现严重违规作业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发出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原因进行分析,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限期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5.3.2安全事故隐患严重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的整改过程应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隐患为止,并签署复工意见。
5.4向主管部门汇报
5.4.1当施工单位对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整改通知和暂停令拒不执行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4.2报告可以电话形式,但应当有通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6.协助安全事故处理
6.1检点安全事故的报告:
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的人员应立即最快的传递手段,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等情况,上报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主管部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2检查现场保护:
发生安全事故后,督促施工单位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物证。
6.3协助调查处理:
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的调查处理。
7.安全监理资料
7.1施工单位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施工许可证。
7.2安全管理人员上岗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
7.3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及其审批资料。
7.4防护用具、施工机械、设施等的备案资料。
7.5安全检查记录、安全监理指令。
7.6会议记录、监理日记、安全监理工作报告、月报等
8.安全监理程序
附:
本工程主要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一、施工现场临时用电
(一)总要求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的规定。
2.临时用电工程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220/380V三相四线制低压电力系统,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三级配电系统;
(2)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
(3)采用二级漏电保护系统。
3.应按已批准的临时用电方案组织施工,必须经编制、审核、批准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4.临时用电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二)外电线路防护
1.外电架空线路的边线与在建工程(含脚手架、提升机等)的外边缘之间的最小安全操作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KV)
<1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距离(m)
4
6
8
10
15
2.起重机严禁越过无防护设施的外电架空线路作业,在外电架空线路附近吊装时,起重机的任何部位或被吊边缘在最大偏斜时与架空线路边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电压(kV)
安全距离(m)
<1
10
35
110
220
330
500
沿垂直方向
1.5
3.0
4.0
5.0
6.0
7.0
8.5
沿水平方向
1.5
2.0
3.5
4.0
6.0
7.0
8.5
3.施工现场的机动车道与外电架空线路交叉时,架空线路的最低点与路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
1-10
35
最小垂直距离(m)
6.0
7.0
7.0
4.上下脚手架的斜道不宜设在有外电线路的一侧。
5.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增设屏障、遮栏、围栏或保护网,并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牌。
(三)接地与防雷
1.当施工现场与外电线路共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电气设备的接地、接零保护应与原系统保持一致。
不得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零,另一部分设备做保护接地。
采用TN系统做保护接零时,工作零线(N)必须通过总漏电保护器,保护零线(PE线)必须由电源进线零线重复接地处或总漏电保护器电源侧零线处,引出形成局部TN-S接零保护系统。
2.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通过总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与保护零线之间不得再做电气连接。
3.在TN接零保护系统中,PE零线应单独敷设。
重复接地线必须与PE线相连接,严禁与N线相连接。
4.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电力系统严禁利用大地做相线或零线。
5.保护零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
PE线上严禁装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通过工作电流,且严禁断线。
6.TN系统中的保护零线除必须在配电室或总配电上做重复接地外,还必须在配电系统的中间处和末端处做重复接地。
保护零线每一处重复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7.做防雷接地机械上的电气设备,所连接的PE线必须同时做重复接地,同一台机械电气设备的重复接地和机械的防雷接地可共用同一接地体,但接地电阻应符合重复接地电阻值的要求。
(四)配电室
1.配电室应靠近电源,并应设在灰尘少、潮气少、振动小、无腐蚀介质、无易燃易爆物及道路畅通的地方。
2.成列的配电柜和控制柜两端应与重复接地及保护零线做电气连接。
3.配电柜应装设电源隔离开关及短路、过载、漏电保护电器。
电源隔离开关分断时应有明显可见分断点。
4.配电柜或配电线路停电维修时,应挂接地线,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
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
(五)配电线路
1.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应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其他设施上。
2.架空线应能满足载流量、电压降和机械强度,其截面积与敷设应符合规范规定。
3.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与过载保护。
4.如用电缆线路,电缆中必须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和用作保护零线或保护线的芯线。
需要三项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必须采用五芯电缆,并不得混用。
5.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沿地面明设,并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
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
6.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采用瓷瓶、瓷(塑料)夹等敷设,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
必须有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六)配电箱及开关箱
1.配电系统应为三级配电、二级保护。
三级配电即:
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和开关箱;二级保护即:
在总配电箱和开关箱内设置漏电保护器。
2.每台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箱”,严禁用同一个开关箱直接控制2台及2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3.配电箱的电器安装板上必须分设N线端子板和PE线端子板。
N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绝缘;PE线端子板必须与金属电器安装板做电气连接。
进出线中的N线必须通过N线端子板连接;PE线必须通过PE线端子板连接。
4.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连接线必须采用铜芯绝缘导线,箱内电器必须可靠、完好,其配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施。
5.开关箱内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6.总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大于0.1S,但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
7.配电箱、开关箱的电源进线端严禁采用插头和插座做活动连接。
8.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停电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七)照明
1.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2.照明变压器必须使用双绕组型安全隔离变压器,严禁使用自耦变压器。
3.对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二、高处施工作业
1.高处作业应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的规定。
2.临边防护
(1)高处作业凡在无外脚手架的楼层、屋面层和无防护的楼梯口施工,都应按临边防护规定进行施工。
(2)临边必须搭设防护栏杆、临时护栏或张拉安全网,需通行人流、物流处应设置安全门或活动防护栏杆。
(3)防护栏杆由上下两道扶手及栏杆柱组成,上扶手离地面1-2m,下扶手离地面0.4-0.6m,一般扶手每2m长设一立柱。
扶手和立柱可用钢管或角铁等制做,并要有可靠连接。
(4)临时护栏应在防护栏杆上从上到下用安全立网封闭,在底面以上不小于180mm范围设挡脚板,以防止杂物坠落。
(5)安全网有平网、立网和斜网,使用时应符合安全网的搭设规定。
3.洞口防护
(1)楼板上的洞口视其大小采取可行的措施。
大型洞口在周边加防护栏杆,电梯井等上下直通的多层洞口,每10m高度设一道安全网。
施工过程中不使用的洞口,可以临时加焊钢筋网固定盖,对经常使用的洞口加活动盖,有坠物造成危害的洞口加密闭盖。
(2)墙面上有坠人可能的洞口,按临边作业的规定加以防护。
(3)高层建筑的洞口要有专人管理,经常检查防护措施的可行性和完备性,安全网内积存的杂物要定期清理。
4.交叉作业防护:
(1)高层建筑施工,凡结构超过两层,在二层楼面高度的外沿搭设可靠的安全隔离棚,其上每隔3-5层设一安全防护网。
(2)井架、施工电梯通道口要搭设双层隔离棚。
(3)在临边、洞口附近不准存放杂物,其临时转运必须有专人监护。
(4)在垂直运输落物半径内,人员行走要划出专门线路,做好隔离棚。
(5)无隔离措施不得在同一垂直面内上下交叉作业,拆卸脚手架等难以避免的交叉作业,要临时划出禁界,由专人监护。
5.攀登作业防护
(1)按工程的特点在施工方案中充分考虑攀登作业内容,事先设计好攀登设施及选好登高用具。
一般应首先借助已完成的结构作登高通道,选用定型登高工具,必要时搭设专用登高脚手或设计专用攀登用具。
(2)攀登用具的结构构造必须牢固可靠,对可供人上下的梯子,在梯面上作业的总重量以不小于1000N计算,当在梯面上进行特殊作业时要专门进行验算。
对定型的移动式木直梯、折梯和金属梯要按国家标准验收,定期检查作用情况。
(3)梯脚的基座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
斜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梯脚下应有防滑措施。
立梯坡度以60-700为宜,踏步上下间距以300mm为宜,不得有缺档现象。
人字梯上部夹角以450为宜,底部应有拉条。
(4)作业人员登高必须经规定的通道,不得在未经安全防护的阳台之间等非规定通道攀登,更不能利用起重机臂架等施工设备攀登。
(5)独立攀登作业人员的身体素质、衣着及防护用具,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劳动保护法令的有关规定。
三、落地式扣件钢管外脚手架
1.落地式扣件钢管外脚手架应符合《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2002局部修订)的规定。
2.方案要求:
绘制架体与建筑物拉接详图。
3.单排脚手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1)墙体厚度小于或等于180mm;
(2)建筑物高度超过24m;
(4)砌筑砂浆强度等级小于或等于M1.0的砖墙。
4.基础要求:
(1)脚手架基础要平整夯实;
(2)脚手架底座底面标高宜高于自然地坪50mm;
(3)当脚手架基础下有设备基础、管沟时,在脚手架使用过程中不应开挖,否则必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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