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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当陪审员
我在美国当陪审员
——摘自《华夏文苑》作者 胡果威
由平民担任陪审团的制度始于1166年亨利二世的英国,其宗旨是让普通合理的常人(reasonable person,就是我们中国所说的群众)来判决被告是否有罪。
陪审团有两种:
一是大陪审团(grand jury),通常人数为16至23人,视州而异,其职责是决定是否要对一个犯罪嫌疑人起诉。
具体的程序是,先由检察官举证,如果大陪审团听证之后认为犯罪的可能大于不犯罪的可能,则可决定起诉嫌疑人,而不是检察官说了算。
二是小陪审团(petit jury),亦称审判陪审团(trialjury),通常由12人组成,在有的州(如佛罗里达)可以是6人。
其职责是在庭审过程中聆讯证据,决定被告是否有罪。
美国法律采取无罪推定的原则,作出有罪判决的标准相当高,必须证据确凿,对被告的犯罪事实不允许有任何合理的怀疑(beyondareasonable doubt,中文亦可译为确信无疑),其目的是不冤枉一个好人。
在民事案件中也有陪审团,但是举证标准较低,通常是超过一半的可能性即可判定判定胜负(民事责任)。
为了争取公正,陪审员候选人的组成必须尽量与当事人所在地的人口组成相仿,如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等。
在美国,当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所以称为Jury Duty(陪审义务)。
只要你报税,法庭就会按照税表上的地址通知你去当陪审员。
而且通知上还说,如果你不在指定的时间去报到,就可能逮捕你。
所谓义务,就是没有报酬的,只是每天给几十美元的补贴而已。
大公司往往会允许雇员带薪,那是公司在为国家尽义务,而小公司或自己的买卖就真是自己为国家尽义务了。
陪审的时间完全取决于案件,可长可短。
短的一、两天,长的可以是好几个月。
例如从1994年开始的美国足球明星辛普森(O.J.Simpson)杀妻案,光是挑选陪审团就花了四个月,后来的庭审则延续了九个月之久。
通常陪审员在陪审期间可以回家,但是在一些敏感的案件中,为了避免陪审员被媒体的报道所影响,或是避免陪审员被贿赂或威胁,法庭可能下令隔离陪审员,类似文革时的隔离审查。
隔离期间,陪审员不得看报纸、电视上的新闻节目,不得听收音机、上网。
所异之处是,隔离期间,配偶每周可以探望一次。
辛普森案的陪审员从挑选开始到审判结束,共13个月之久。
当然那宗世纪大案是极少的例外,因为媒体和舆论的高度关注,许多人争着希望能被选上当陪审员,自始至终亲身经历精彩的审判过程。
结案之后,有的陪审员甚至可以将当陪审员的经历有偿透露给媒体,或者干脆自己写书出版,挣一大笔钱。
因为陪审通常可能造成种种不便,许多人不愿意当陪审员。
我1980年代初刚到美国留学时,美国的法律规定有些人可以免于行使陪审义务,其中包括警察、律师等与法律有关的职业,这种豁免基于公平的考虑,避免有法律知识的人以自己的观点影响其他的陪审员。
到了1990年代,对律师的豁免取消了。
我1994年法学院毕业后不久,收到法庭的通知,让我去当陪审员。
因为职业的关系,当然是非常希望去体会一下陪审的经验。
到了法庭之后,每个人都得接受安全检查。
当时还是911之前,但是法庭的戒备森严,其安检之严格绝不亚于机场。
儿时读水浒,里面就有劫法场之描绘,想必中外对此都有同样强烈的防范意识,因为我有律师证,可以免去排长队之苦。
叫到名字后,我被带到一个审理谋杀案的法庭。
开庭的第一件事是挑选陪审员,每个候选人都必须先填写一份表格,其中有许多问题,如种族、年龄、职业、与控辩双方有无亲戚朋友关系、本人和家庭成员中有无犯罪历史或犯罪受害人、本人和家庭成员有无在司法、执法部门工作等。
随后进入问话阶段(voirdire),此词组看似法语,其实是拉丁,意思是对话,即控辩双方根据候选人的答案进一步详细询问,选择对自己一方有利的陪审员。
换句话说,双方都不希望找到公正的陪审员,而是希望找到有偏见的陪审员,前提是,偏见必须是对自己一方有利的。
在重大案件中,律师团中会有陪审团专家(juryexpert),他们通常是心理学家,会根据候选人的谈吐、神情和肢体语言等细节猜测该人是否对自己一方有利。
为了争取公正,法律规定控辩双方都有一定数量的“无理否决权(preemptivestrike),其数量各州不同。
如,为黑人被告辩护的律师希望找到尽可能多的少数民族或曾经有过前科的陪审员,而起诉黑人被告的检察官则希望多找白种的犯罪受害人或其家属当陪审员。
黑人辩护律师可以运用无理否决权拒绝白人当陪审员,检察官则可以运用无理否决权拒绝黑人当陪审员。
然而无理否决权是有数量限制的,只能在反对的理由摆不上桌面时才能用,用完之后只能用“有理否决权”(strikeforcause),由法官决定否决是否合理。
如,撇开种族不谈,某一白人有种族歧视,或某一黑人曾有犯罪前科,他们对被告的成见或同情会影响审判的公正。
有些人为了逃避陪审义务,会故意发表一些偏激的言论,故意挑逗控辩任何一方的否决。
法官对此也有对付的办法。
例如,那天有一位白人候选人,说出一些耸人听闻的种族歧视的话,辩护律师当然无法接受。
于是法官写了一张小条子,叫法警把他带到旁边的一个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庭去候选,最后还加上一句:
“我相信你在那儿能够当一个非常公正的陪审员,祝你好运。
”(Ibelieveyouwillbeaveryfairjurorthere.Godluck.)
在我前面有一个候选人是律师,控辩双方都不同意,于是便免除(excused)他的陪审义务。
我当陪审员心切,当时有些失望。
轮到我时,挑选已近尾声,40个候选人所剩无几了,无理否决权也用光了。
然而剩下的人中,不是家人有犯罪前科,就是家人有犯罪受害人,尽管律师本是陪审团的大忌,比较下来还是我最中立,于是控辩双方都同意我入选。
就这样,我当了唯一的一次陪审员。
除了12名正式陪审员之外,还有后备陪审员(alternatejuror),他们从头到尾与正式陪审员一起陪审,就是没有投票权和辩论权。
如果有陪审员生病需要替换,或行为不端而被取消资格,就由后备陪审员补缺。
那宗谋杀案的被告是黑人,被控与其他毒贩火并而枪杀另一名毒贩。
因为案件并无太多的媒体报道,刚开庭时并未要求隔离陪审团。
第二天上午,检察官传唤一名污点证人到庭作证。
午餐时,我们突然接到通知,将被隔离。
问了法警才知道,被告的家属在中午休庭时曾威胁那位污点证人,为了保护陪审员的人身安全,法官决定隔离陪审团。
当时我们每人只允许提供一个电话号码,由法警通知家人送换洗衣服到法庭。
当天晚上,法庭的车将我们送到一家旅馆,每人一间房,房间里的电话和电视都被切断了,只能到休息室里集体看一些娱乐节目,旁边有法警监视。
伙食是免费的,早上在旅馆自助,中午是叫外卖送进法庭,晚上集体上馆子。
第三天是中国的阴历除夕,晚饭是在一家简易意大利餐馆,有比萨饼和意大利面条。
中国人过年讲究年年有鱼(余),讨个吉利,那家馆子偏偏没有鱼,我只好叫了一份蛤蜊面条,英文里蛤蜊是shell fish(带贝壳的鱼),聊胜于无,权充“有余”吧。
陪审员的任务主要就是聆讯审判,并观看分析大量的证据,如犯罪现场照片、凶器,法医报告、弹道分析报告,以及控辩双方为帮助陪审员理解证据而制作的各种图片、图表、音像资料等。
我在法学院时,曾学了许多有关陪审团的理论,然而真正当了陪审员之后,对陪审团才有了感性认识。
有个黑人女陪审员,对黑人被告并无偏袒之处。
一个装修工,平时有玩枪的嗜好,在分析弹道证据时头头是道,左右了所有的陪审员。
那位污点证人曾在大陪审团面前否认涉案,也许是受坦白从宽的感召,或是与检察官达成了减、免罪的协议,出庭作证时翻供承认自己涉案,并指认被告是凶手。
辩护律师自然要问:
“你是当时在说谎?
还是现在说谎?
(Wereyoulyingthen,orareyoulyingnow?
)”为了在心理上震慑证人,还得加上一句“我得提醒你,你是宣过誓的。
”(Imustremindyou.Youareunderoath.)这是每个法学院的学生都学过的经典。
证据法教材里说得很明白,假作真来真亦假,只要能证明证人曾经说过谎,就能摧毁他的可信度。
我自然会将法学院里学的那一套搬出来。
然而其他的陪审员似乎并不在乎,他们认为污点证人在庭上的证词是真的,而原来在大陪审团面前撒谎是可以理解的。
此外,控辩双方的表现也起了决定性因素。
那位检察官是年轻的白人女性,经验不多,辩护律师是犹太人男性(大概是免费的),从业多年。
但是检察官比较谦虚,陪审员都比较喜欢她,而辩护律师太咄咄逼人,反而引起陪审员的反感。
我们那宗刑事案的判决必须是全体陪审员一致同意。
从律师的角度出发,我认为案件中还有一些合理的疑点,我的观点也说服了少数陪审员,而多数人则认为被告有罪。
如果陪审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造成“陪审团僵局”(hungjury),案子还得重审。
经过一天多的反复投票和讨价还价,到第五天傍晚终于达成妥协,判决是三级谋杀。
最后我们回到法庭,法警将判决结果递给法官宣读。
当法官读到“有罪”时,那位女检察官看着我,从她的口型可以看出她无声地说了“Thankyou”。
殊不知我恰是反对有罪判决的最后一个。
目前中国也有陪审员制度,据报道全国法院现有陪审员4万人左右,亦说有5万8千人,而法官则有约20万人,其比例仅为法官的四、五分之一,占13亿人口的10万分之4左右。
对比之下,美国的每一个公民都会接到法庭发出的陪审通知,而且多数人当陪审员还不止一次,尽管有百分之四十左右的人接到通知不去应招,人均陪审绝对不止一次。
美国有3亿多人口,公民参与陪审的比例之高是惊人的。
陪审本身就是学习法律的过程,对普及、加强国民的法制意识无疑会起极大的作用。
中国的陪审员都是专业的,若长期不轮换,就可能产生受贿等弊端。
此外,中美两国对陪审员文化水平的要求迥异。
只要不是文盲,任何一个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
而中国的陪审员都是专业陪审员。
例如,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的30名人民陪审员全部达到大学专科以上学历,14人具有本科学历,这与中国人口平均的教育程度相差极为悬殊。
文化水平高的陪审员是否会比文化水平低的陪审员更公正?
这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
但是如果陪审员的文化程度与被告或是人口平均文化程度相仿,似乎更为合理,因为陪审员制度的精髓就在于,陪审员应该能与被告将心比心。
陪审经历
在美国已经生活二十多年,应该说对各方面的事情都有些了解。
唯独对司法案件这一块,知之甚少,也不太关心。
一来自己做的是工程技术方面的事,与司法方面没有关联。
二来自己和家庭都秉承行事谨慎,寬人律己的处事原则,没有与别人闹矛盾,要到对薄公堂的地步。
所以没有上法院的经验,也不懂司法的程序,基本是个美国的“法盲”。
偶尔也会了解一下社会上的大案,比如当年的O.J.Simpson刑事案被判无罪,感觉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有很大缺陷,不能扶正除邪,伸张正义,所以不想介入这类事情。
去年圣诞节前夕,收到当地法院的传票,要我在年后的一月十日,去参加陪审员甄选。
过去二十年来,也有收到过此类传票,每次都会在“不够资格(Disqualification)”栏目里,选“我没有足够的英语知识(IdonothavesufficientknowledgeoftheEnglishlanguage)”,然后将传票寄回去了事。
但是这次的传票上没有这句话,取而代之的是另一句:
“我不说或不懂英语(IdonotspeakorunderstandtheEnglishlanguage)”。
这就让我很犯难,在美国生活工作二十多年,说自己“不说或不懂英语”,谁相信呢?
但是,我不用这一条,又如何推脱这门差事呢?
正在为难时,太座在一旁劝道,法院大概就是要堵住像你这样的漏网之鱼,才改成这样的。
抱平常心吧,去见识见识美国的司法,是件好事。
太座的话一言九鼎,合情合理,我只好遵命。
接下来就细读传票内容,这才知道,接到传票的人除了有“不够资格”请求外,还有“延后请求(PostponementRequest)”或“免除请求(Requesttobeexcused)”。
法院是站在人道的立场,一方面相信大家都愿意来尽陪审员的义务,另方面也考虑到各人的具体情况,给予宽容。
而在安排上,充分发挥网络高科技的优点,让每个侯选人可以凭传票上面的号码到法院网站注册,进入个人的网页,了解法院的安排,因为它每日都会更新的。
当然,对于不能或不便上网的侯选人,也有专线电话,让他们每日下午五点钟后,打电话了解自己的安排。
我从一月九日起,每日下午五点钟后,就上网查看。
结果都是没有安排,要我等侯第二天指示。
一直到十二日,才通知我说,明天前去甄选。
一月十三日,先给公司的老闆发个邮件,请假去Juryduty。
然后开车到地区法院报到。
按传票上开的地址,那里是个大会堂,叫JuryAssembly。
里面坐着许多人,大家都很安静,有的在看书,有的在悄悄地交谈,有的在低声讲电话。
我目数一下,座位约有一百个,陆续都坐满了。
后排还有人站着,估计有一百二十多人。
八点整,进来两位工作人员,先向大家介绍一下陪审员的义务,工作内容,甄选程序等等,然后开始办理signUp。
要求大家挨个把传票的票根交上去,同时要回答三个问题:
一是传票上的姓名地址近期有无变化,二是你有否在联邦单位工作(根据规定,这些人不参加地方的陪审员工作),三是你家距法院有多远(将来一旦选上了,会按此给你行车补贴)。
SignUp是第一轮筛选,大约有二十个人离开。
剩下一百人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走到法院的第三号法庭。
法官已经端坐在审判桌后,下面有一个秘书,一个速记员和一个法警。
原告席和被告席也都坐着人。
一百人将法庭塞的满满的,连法官左边的陪审团的席位都坐满了人。
不过法庭极其安静,有一种肃穆庄重的气氛。
法官首先打破寂静,向大家问好,感谢大家百忙中还抽空到这里尽义务。
他介绍了自己的姓名及团队人员,为了安全起见,我就不一一列名啦。
这是一位看上去有七十多岁的老人,身着黑袍,内露白色衬杉配红色领带,面色红润,精神抖擞,慈眉善目,给人一种信任感。
他简单介绍了美国陪审团制度和历史,充满信心地说,这是民主社会最好的系统。
虽然它偶有小瑕疵,但它有自愈的功能,毕竟是疵不遮玉的。
法官说,我们这个案子,大概需要三周的时间。
我知道三周时间每天来这里不容易,如果确实有困难,可以请求“延后(requesttodefer)”。
因为不熟悉法律上的词汇,法庭又不许带字典,法官的话只能靠猜。
我猜法官的意思是,陪审员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你如果这次有困难,法官就给 “延后”到下一次。
下一次有多久,没准,也许一个月,也许三个月。
而参加过一次陪审员,按规定,在以后十二个月内是不会被征召的。
这时,候选人中陆续有人站起来,走到法官对面。
法警马上推出带有话筒的活动发言台,人们开始申请defer。
各人申请的理由不同,比如,有个小业主说天天上法院,自己生意会受影响;有个女孩家里亲人刚去世,心情不好;有个人说所在公司不付陪审员补贴,收入会下降; 还有个人说,太太出差,家有孩子拖累不能来,等等。
法官每听一个申请,都会发点同情的议论,然后,礼貌地请他们离去。
有个人很搞笑,说他和家庭原先准备上个月出去度假,因为工作的关系拖延到下周才能走,已经花了几百元改机票,他不想再花钱改日程啦。
法官问度假地在哪里,他面带痛苦地说,哎呀,一个可怕的地方 --夏威夷!
惹的哄堂大笑。
法官也幽默的地说,为了你的家庭和孩子,本法庭也不得不作出一个可怕的命令:
你必须离开这里,Rightnow!
随后又一次哄堂大笑。
经过第二轮筛选,法庭里还有六七十人。
法官开始严肃起来,打开投影机,向大家介绍案情。
简单而言,是因为一场大雨,造成一位房客家被淹,房客状告房主,要求赔偿损失。
法官介绍原被告及双方的律师。
他们也分别站起来跟大家打招呼。
为了方便,以下就用A和B代表原被告。
我打量一下,A君约有六十来岁,面色黝黑,有点像印度或中东人后裔,而A律师则是典型的美国人。
B君和太太都是美国人,而B律师是位女士,从名字看像是欧州人,尖鼻子尖下巴,特像“HarryPotter”里的巫师。
我一边打量一边感叹,不就是房间遭点水嘛,值得这么闹腾?
不仅双方请律师,还要惊动法官大人,更要咱们百十号人屁颠儿地来闹腾,搞这么大的阵仗!
此时,法官又说话了,我们先随机选十八个人,其中十二人坐上陪审席,另外六人坐在第一排作为候补。
助理开始报名,十八人鱼贯上台坐好。
法官要求各人介绍自己,姓名,职业,家庭住址,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多大年龄,等等。
接着法官会问,有没有上法院打过官司,是刑事还是民事,原告还是被告,什么情况,输赢如何,有无经历过类似房客与房主的官司,等等。
对于有过官司经历的人,你自己觉得你的经历对本案有没有影响。
有人说没有,有人说有。
对说有影响的,法官就说谢谢,请他离去。
然后侯补席的人顺序填入陪审席,助理再挑新人进入候补席。
新人再自我介绍并接受法官询问。
第三轮筛选后,又少掉十几个人。
原来满满的法庭,开始显出空挡。
我的心里也开始矛盾起来。
原本不想来,后来是推不掉,奉太座旨意才来。
本想在前两轮混混,找个理由被淘汰算了,但好奇心驱使,又让我错过机会。
现在只好再坚持一下,看看后面还有什么节目,也不枉到此一游吧。
正在胡思乱想,法官发话,要双方律师向陪审员和候补人提问题。
原来大家在自我介绍和法官提问时,AB律师都没闲着,记了一大本。
只见A律师,翻着前面的笔记,寻出他想问的人,开始发问。
这些问题听起来还是属于一般聊天性问题,比如有人有打官司经历的,他会问到在哪个法庭,有否请律师,律师是谁,法官是谁,等等。
B律师接下来也是这样,没有特定的话题,好象只是通过对话来了解你个人。
比如AB律师都问过,平常看不看新闻,看什么频道的新闻,度假去过什么地方,最喜欢什么地方,等等。
其实,事后想想,他们都是专业人才,通过对话就知道什么人对原告有利,什么人对被告有利,由此决定是否要留人。
果然,接下来,法官就请律师选人,一场原被告的攻防战开始了。
A律师点了5号陪审员离开,侯补人刚填补5号位,B律师马上再点此候补人离开。
同时也对其他陪审员大开杀戒,一时间,陪审席是“乱烘烘,你方唱罢我登场”,好不热闹!
侯补席的人员告缺,马上秘书又点六位新人上,他们再经历同样的程序:
自我介绍,法官询问,律师对话,候补席等侯,填补到陪审席上,等待律师们裁决。
第四轮筛选充满着硝烟火药味,也是最刺激的。
我暗自在想,如果自己到坐到台上,不知会是什么结果。
正当跃跃欲试之际,忽然听到助理念我的名字,由于我没有英文名字,用的是汉语拼音,美国人念起来有点怪怪的,一下把大家听楞了,两位律师都盯住我,好象在问:
这是何方神圣?
我站了起来,嘴里答着Yes,大步走到台前,心里念道:
吾乃神州程咬金是也!
一下坐到候补席4号位。
法官叫我自报家门,又问了一些问题。
最后问道,你觉得你的经历对本案有没有影响?
我答有。
请说。
英文不够好,怕听不懂,影响判断。
众人都笑起来-这算什么经历嘛。
法官说,你愿意当陪审员吗?
如果我当时说不,那此文就结束了,没有“且听下回分解”。
可看到两个律师乱删乱砍的,心里不服气,虽然不太愿意当,但是,总不能还没与他们交手就自动退出吧。
所以我说,法官大人,我想当,我现在很想当。
此话一出,大家又都笑起来,气氛也轻松许多。
法官也笑着说,我也要你留下来。
至于英文,你在工作和生活中,比如商店买东西,会有沟通困难吗?
我答没有。
法官说,那就行。
其实司法的术语和法则,那是专业人士的东西。
做陪审员,我只需要你们对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正常判断能力就够了。
接着,法官要律师对新人提问。
不知是不是法官对我说的话起作用的缘故,AB律师对我都很客气。
A律师只是问我是怎么来美国的,过去做过什么工作,来美后又曾做过什么。
我都一一回答。
他满意地点头让我过关。
B律师更干脆,一句“Nomorequestion”,直接让我PASS。
至此之后,从侯补4到候补3,从候补3到侯补2,从候补2到候补1,最后从候补1到陪审11号,我一直稳稳当当,不管周围走马灯怎么转,我撑到最后尘埃落定。
这里要介绍一下陪审席位,在3号法庭,它在法官的左侧,是两排阶梯形座位。
后排从左开始是1号,前排从左开始是7号。
也就是6号和12号靠近听众席。
不过,在它们旁边,还有两个座位,是给候补人的。
实际上,共有十四位入选,陪审员,前十二位是正式的,后两位是候补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3号和10号都因个人因素中途退出,两位候补全都填补转正了。
还有个情况,法官也指出,陪审席位也有在法官右侧的,但是不管在左或在右,按法院的规定,原告席一定是靠近陪审团的。
对刑事案件,检察管也一定是靠近陪审席位的。
这场陪审员甄选的车轮大战终于在第二天中午结束。
当所有陪审员和候补人都坐定了,再看听众席,大概只剩下十几个人了。
法官特别走下位,来到他们面前,向他们致谢,感谢他们花了一天半的时间到法庭尽义务,希望他们下次能有机会被选上。
全体人员也在法官的带领下,以热烈的掌声欢送他们离去。
接下来法庭正式开始庭审。
法官先给我们陪审团作个简单的“Orientation”。
首先,几时开始,几时结束,不得迟到或早退。
其次,庭询时,只能听,不能讲,更不能互相交谈。
其三,不准带电脑,字典等,手机要关闭。
其四,只能用法庭发的笔记本做笔记。
其五,解散后,大家可以交谈,但不许谈论案情或与案情有关的话题。
这个规定,只限于庭审期间,一旦案子结束,你就不受此限制了。
法官还介绍,庭审的程序大体如下:
第一,是原告和被告律师作“OpeningStatement”。
第二,是双方律师提供证人(Witness)到庭上作证(Testimony)。
其实双方的证人事先都作过证词。
在庭审时,证人桌上放有一本厚厚的文件叫“Deposition”,双方各有什么证人,证词是什么,文件上都有。
律师在辩论或提问时是不能超出证词范围的。
按规定,不仅本方律师可以提问己方证人,对方律师也有机会提问此证人。
这就会产生争执。
比如,A方律师提问B方证人时,B方律师觉得超出了范围,有权提出异议,可随时喊“反对(Objection)”阻止A律师讲话,再由法官决定。
如果法官认为A律师的提问没有超出范围,会说“驳回(Overrule)”,也就是否定B方的“Objection”。
这时候,速记员会把A律师前面说的话,视为有效发言。
如果法官认为A律师的提问超出范围,会说“认可(Sustain)”,也就是肯定B方的“Objection”。
这时候,速记员会把A律师前面说的话,视为无效发言。
这项规则,适用于双方。
另外,若一方律师觉得有必要和法官及对方律师沟通,又不想让陪审团听见,可以要求“SideBar”,于是他们可以把速记员调过去,四人在远离陪审席的那边碰头开会。
证人作证这道程序最为关键,因为双方的搏弈都在这里,而陪审团裁决(Verdict)的依据也是从这里找到的。
第三,双方律师作“ClosingArgument”。
第四,陪审团合议(Juror’sMeeting)。
别看前面陪审员被律师整得够呛,Testimony时又只能当“沉默的羔羊”,现在可是扬眉吐气的时候,因为陪审团作出的裁决(Verdict),直接就关系到原被告及他们律师的生死成败。
我们花了七天的时间聆听法庭作证,双方都排出自己认为最强的证人,互相斗智斗勇。
由于程序冗长,不能一一详述,只能把听到的案情,简单客观地介绍如下。
原告A君是从加拿大来的移民。
刚到美国时,因为车祸,造成双腿残废,现只能用拐杖助行。
他是个摄影和洗印相片的专家,曾在芝加哥为篮球明星麦克乔丹拍过杂志封面,也在其他刊物上发表过摄影作品。
后来,搬到我们加州这个海滨小城住下,在一家照相机商店工作。
被告B君和太太都是美国人。
他们两人都是本地的医生。
B君的业余爱好是摄影,由此结识了A君,而成为朋友。
2002下半年,B君买下一栋非自住房,准备用作洗印和储存摄影作品和器材的场所。
该房位于山坡上,为了防止下雨淹水,特别找了一个管道工来检查修理,花费了三万元。
时逢A君正想找租房居住,B君就把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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