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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之海上航空陆路运输法
《国际商法》之八——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第八章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法第二节 铁路货物运输法第三节 航空货物运输法思考题:
1、提单的概念、作用是什么?
2、海牙规则、汉堡规则和我国海商法有关承运人的义务与免责的主要规定各是什么
第一节海上货物运输法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或承运人以船舶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而由租船人或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分为两大类,即提单(BillofLading)与租船合同(Charter-party)。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提单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托运人。
收货人作为提单受让人亦可取得提单的权利。
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船舶所有人和租船人。
二、海上货物运输的立法
(一)约束提单的国际公约和各国采用公约的方式船舶在国际间运输货物,遇到的法律问题往往带有涉外的因素。
这就需要有关国家协商制定共同遵守的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为了达到这一目标,早在1924年有关国家就缔结了《统一有关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68年有关国家缔结了《修改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1978年缔结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海牙规则于1931年生效。
维斯比规则于1977年生效。
汉堡规则于1992年10月生效。
目前,多数国家采用海牙规则。
少数国家采用维斯比规则。
批准加入汉堡规则的国家有20个。
海牙规则于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
由于该规则第一次是在海牙起草的,所以习惯上都称之为海牙规则。
海牙规则共有16个条款。
第1条至第8条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第9条是对承运人赔偿限额的货币单位的解释。
第10条规定海牙规则的适用范围。
第11条至16条规定了缔约国批准、退出、修改海牙规则的程序。
各国政府采用海牙规则并据以制定国内法时,是采用第1条至第8条的规定。
至于第9条,由于各国的货币单位不同,并不要求都以英磅作为货币单位。
缔约国可以把100英磅折合成本国的货币,作为赔偿的限额。
维斯比规则于1968年2月在布鲁塞尔签订。
由于该规则的准备工作是在维斯比完成的,故称为维斯比规则。
维斯比规则共计17条。
第1条至第5条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第6条至第17条是加入和退出的手续以及解决纠纷程序的规定。
汉堡规则于1978年3月在汉堡签订。
汉堡规则共有34条。
第1条至第26条是对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第27条至第34条是加入、退出和修改公约的程序。
各国采用国际公约的方式,在大陆法国家或是制定海商法典,或是在商法内列有海商一章。
在英美法国家,则是制定单行法,如英国1971年海上货运法。
(二)标准租船合同格式与约束租船合同的法律目前国际上尚未就租船合同制定公约。
大陆法国家在其国内法即海商法内对租船全同作出规定。
英美法国家没有制定有关租船合同的单行法。
英美法国家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被广泛使用,例如金康航次租船合同格式和波尔的摩定期租船合同格式。
当事人采用这些合同格式后,就受其约束。
各国法院有关租船合同条款争议的判决在本国有约束力,对别国也有参考作用。
我国远洋运输公司在金康及波尔的摩格式的基础上,制订有程租船及期租船合同范本。
(三)我国海商法我国为了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该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2年11月7日通过,自1993年7月1日起生效。
我国海商法共15章,278条。
第一章是“总则”。
按照第一章第2条第2款的规定,我国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仅适用于我国港口同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而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二章“船舶”,是关于船舶所有权、抵押权和优先权的规定。
第三章“船员”,主要规定了船长的职责。
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关于提单合同、航次租船合同以及多式联运合同的规定。
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是关于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规定。
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船舶碰撞”,是有关碰撞船舶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九章“海难救助”。
第十章“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
第十三章“时效”。
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附则”。
我国海商法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目前通行的国际公约为基础,参照国际航运界广泛使用的标准合同格式,吸收航运界普遍采用的民间规则而制订的,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有中国的特色。
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至第六节是有关提单合同的规定,是以《海牙规定》和《维斯比规则》为基础,吸收了《汉堡规则》的一些条款。
第七节是对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参照了“金康”标准合同格式。
第八节是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依据是《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和国际商会《联运单证统一规则》。
第六章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参照了“1939年波尔的摩”标准合同格式。
第十二章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规定,依据是各国通用的海上保险条款以及我国自己的实践经验。
三、提单
(一)概说1、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托运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签发的,证明收到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允诺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地并交付与收货人的凭证。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给提单下的定义是:
“提单是指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单据中关于货物应按记名人的指示或不记名人的指示交付或交付给提单持有人的规定,即是这一保证。
”2、提单的作用
(1)提单是承运人向托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收据,确认承运人已收到提单所记载的货物并已装船,或者等待装船;并确认装船时的数量和重量。
这一确认的法律后果是:
承运人在卸港交付的货物必须和他收到的一样,除非因免责风险而受损。
提单正面所记载的许多事项,如件数、数量、重量以及货物的表面状况等等,都是收据性的文字。
英国海上货运法认为,提单是已装船货物的数量或重量以及状况的初步证据。
海牙规则第3条规定,提单应载明货物的数量(或重量)以及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这种提单应作为承运人已按上述记载收到提单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
汉堡规则第15条第1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既然提单是已装船货物数量(或重量)以及状况的初步证据,如果承运人在卸港交货不足,或货物残损,收货人可根据提单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英国法认为,虽然提单是已装船货物数量(或重量)和状况的初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的证据,允许承运人抗辩。
承运人如能提出以下证据,则可解除责任:
1、提单所载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实际上未装上船;2、托运人提供的件数、数量或重量有差错;3、承运人在提单中作了与提单记载相反的批注,如“重量不悉”。
4、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是承运人经合理检查不能发现的货物缺陷。
如果在提单中作了“重量不悉”的批注,这种提单甚至不是实际重量的初步证据。
提单是按提单所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这是对托运人而言。
如果提单被托运人转让给善意的第三者,如已由托运人转让给收货人,提单就不是初步证据,而是终结性的证据。
承运人对于提单受让人不能就提单所载事项如数量或重量提出异议,这是因为提单受让人在购买提单之时并没有机会检查货物,而只信赖提单所载事项。
法律不允许承运人对受让人提出抗辩,是为了保护受让人。
而且只有这样,才能使提单更容易成为转让的文件,使提单具有准流通单据的作用。
英国1855年提单法规定,已付对价的收货人或受让人掌握的已装船货物提单,对签发提单的船长是这批货载的终结性的证据。
但如提单持有人在接受提单时已接到货未装船的通知或知道货物有缺陷,或船长能证明提单记载内容有误,不是由于他的过失而是由于托运人的欺诈所造成,则可免除船长的责任。
(2)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的证据大陆法认为,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
而英美法则认为提单仅是二者的运输合同的证据。
按照英国法,提单不是合同本身,只是合同条款的证据。
这一原则是在英国早期案例中确立的。
而后在1951年阿登尼斯一案中又予以重申。
理由是,提单是在货物装船以后签发的,而运输合同是在这以前订立的。
运输合同的双方总是在装船以前,以口头或书面(订舱单与确认书)的形式订立合同。
提单是合同条款的良好证据,但不是全部条款的证据,也不是终结性的证据。
允许托运人提出船舶所有人或其代理的口头担保和其他书面证据,如确认书、运费单等等,这些是签发提单以前,双方达成的协议。
按照英国判例,如果提单所列的条款与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有矛盾,应以事先的协议为准。
船舶所有人在完成运输任务过程中,如果违背事先的协议,就应赔偿托运人的损失。
明确这一点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按照英国法的原则,当书面合同成立以后,除非能证明有欺诈或有错误,一切事先的口头协议均不能更改书面合同条款。
而认定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据,此项原则就不适用,双方事先的口头协议就可以使与之相反的提单条款失效。
仅仅是订立合同的原始当事人才能提出实际的合同条款与提单不同,而提单受让人仅能主张提单中的条款对其适用。
对提单受让人来说,提单是运输合同的唯一证据。
签发提单前的口头协议仅能约束订约人即托运人与承运人,而不能约束提单受让人。
只有提单内载明的条款才能约束提单受让人。
(3)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它赋与提单持有人占有货物的权利。
提单代表货物。
占有提单在法律上等于占有货物。
提单持有人有权要求承运人在卸港交付货物。
提单持有人也可以转让提单而转让货物所有权。
承运人有责任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如果提单经过转让,就是将货物交给最后的提单持有人。
谁提交提单,承运人就把货物交给谁,而不问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依据。
如果提单持有人确实无权占有货物,只要承运人不知道这一点并善意地将货物交付给他,承运人对托运人可以不负责任。
但如承运人在交付货物前已接到真正货主的通知,而仍将货物交付给非货主,就应对真正货主负责。
承运人不能将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
虽是真正的货主,但如果他并不占有提单,承运人也不能把货物交付给他。
如果承运人把货物交付给非提单持有人,即使承运人是善意行事的,承运人也应对托运人负责。
船长也无权将货物交与非提单持有人,即使非提单持有人提供银行担保,船长也不能把货物交付给他。
正本提单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而副本提单不是货物的所有权凭证。
收货人只能以正本提单,而不能以副本提单提货。
如果承运人根据副本提单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就应对托运人负责。
3、提单的种类
(1)按签发时间分类:
1、已装船提单已装船提单是指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已经装船的提单。
如果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就是他确认货物已装在船上。
在这种提单上,除载明其他事项外,还必须注明装货船名和装船日期。
这种提单的下面均载明“已由某船装运”。
已装船提单可以保障收货人按时收到货物,所以在买卖合同中一般都规定卖方提供已装船提单。
2、备运提单备运提单又称收货待运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收到货物等待装船的提单。
如果承运人签发备运提单,就是他确认货物已交由他保管,或存在指定的地点,或存在他的仓库,而不是确认货物已经装船。
这种提单仅说明货物将装上就要到港的远洋轮船。
有时货物是由内河小船或沿海船转远洋班轮,就必须把货物托交给远洋班轮的港口代理人等待远洋班轮到港。
这时,代理人可以签发备运提单给托运人。
还有时托运人把货物交给集装箱轮船公司在内陆的收货站,由收货站把货物转运到港口装船。
在内陆收货站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而只能签发备运提单。
(2)按运输方式分类:
1、直达提单直达提单亦称直运提单,是指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自装货港直接运往卸货港而不转船的提单。
此种提单仅填写装货港和卸货港的名称,而无中途转船的批注,即无“转船”或“在某港转船”这种批注的惯用语句。
有时提单条款内列有承运人有权转装他船的所谓“自由转船条款”,但没有转船的批注,这种提单仍应视为直达提单。
在国际贸易中,如信用证规定不准转船,托运人就必须取得直达提单方能结汇。
2、海上联运提单联运提单包括陆海联运及海上联运的提单。
本节介绍的是后一种。
海上联运提单,我国运输业者有时称为转船提单。
海上联运提单是指由一个以上的船舶所有人以一艘以上船舶承运货物,从一地运至另一地的提单。
货物由第一承运人在装船港装运,由第二承运人在中途港接转,运往最终目的港。
海上联运可以转运多次,但以转运一次者居多。
虽然海上联运提单的承运人有数个,运输全程分为几部分,但联运提单是一个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在全程内运输货物的合同。
联运提单一般由第一程海运承运人签发,(有时也由第二程承运人签发)。
联运提单虽然包括全程运输,但一般都在提单条款内规定第一程船承运人仅对货物在第一程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货物在转船港换装期间以及第二程运输阶段发生的损害概不负责。
第二程船承运人负责第二程运输中发生的货物损害。
此所谓“分段负责条款”。
所以海上联运提单实际上是一系列由一些独立承运人履行的互不相干的运输合同,而不是纯粹联运提单。
(3)按提单的抬头分类:
提单抬头就是货物的收货人。
根据提单如何填写提单的收货人,提单可以分为:
1、记名提单记名提单亦称收货人抬头提单,是指填明收货人的姓名或名称的提单。
记名提单在收货人一栏由托运人具体填明某一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公司而不填写“凭指定人的指示”,更不填写“凭指示”字样。
记名提单是不可转让的单据,记名提单的收货人不能把提单背书转让。
记名提单不能转换为指示提单。
收货人如要转让货物,只能按照一般的财产转让手续办理。
根据记名提单,承运人只能把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
如果承运人把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即使该人占有提单,承运人亦应负误交的责任。
但如承运人接到托运人的指示,把货物交给提单指定以外的人,则承运人这样做是正确的。
记名提单虽然可以避免提单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但却失去了转让流通的作用,因而,在国际贸易中较少使用。
有时贵重物品以记名提单运输。
2、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是指应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提单。
在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也不填写“凭指示”字样。
可填写“付持票人”。
承运人应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
谁持有提单,谁就可以提取货物。
不记名提单是可转让的提单。
转让手续简便,不需作任何背书,只要把提单交付给受让人即可。
不记名提单可转换为指示提单。
这种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很少使用。
3、指示提单指示提单是按照记名人的指示或非记名人的指示交货的提单。
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填写(凭某公司指示)。
不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仅填写(凭指示)。
根据发出指示的人的不同,记名指示又可分为托运人指示、收货人指示和银行指示三种情况。
托运人指示提单应按照托运人的指示交货。
托运人可以作指定背书,也可作空白背书。
指定背书是背书给指定的收货人或托运人的指示人。
空白背书是托运人既不指定收货人,也不明确指示人,只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
收货人指示提单,应按照收货人的指示交货。
收货人可以背书后自行提货,也可以背书转让。
有时提单交货的指示人不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是第三者,例如进口方银行。
这往往是因为时口商向银行预支了款项,银行为了防止进口商无力偿还垫款而要控制提单,要求作为提单交货的指示人。
这样作,是把货物抵押权给予银行,而不是把货物所有权转让给银行。
银行指示提单,应按银行指示交货。
一般是在进口商归还垫款后,银行在提单上背书,然后把提单转交进口商,由其提货或背书转让。
不记名指示提单,在收货人一栏不写明收货人,也不写明按照谁的指示交货,只写“凭指示“。
这种提单应由托运人作指示。
他可以作指定背书或空白背书。
指示提单是一种可转让的单据。
指示人可以用背书的方式把它转让给第三者,而不须取得签发人(承运人)的同意,也不须通知承运人,所以指示提单为买方所乐意接受。
而不记名指示又比记名指示的转让性大,因为记名指示只有提单指定的人背书转让时,才可以转让;而不记名指示没有这种限制。
不记名指示谷称空白抬头,信用证常要求把提单作成空白抬头。
空白背书,即是要求在提单收货人一栏作不记名指示,在提单背面作空白背书。
指示提单不仅为买方出售提单货物提供方便,而且对卖方亦无不利之处,因卖方可以付款作为转让单据的条件,从而稳当地控制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所以指示提单的使用较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都普遍得多。
(4)按提单有无批注分类:
1、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表面状况未加批注的提单。
它说明货物是在表面状况良好的条件下装船,说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没有缺陷。
货物的表面状况,一般是指货物的包装情况;如果没有包装,则指货物的外表状况。
“表面状况良好”一词,说明凭目力所及的范围,货物是在外观良好的情况下装上船的,但不说明没有暴露出来的货物的质量。
如果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就是他确认经过他或他的代理人的合理检查,货物装船时的表面状况良好。
卸货时如果发现货物外表有缺陷,承运人就应负责。
但对于经过检查不能发现的缺陷以及因免责海难而遭受的损害,承运人没有责任。
航运公司使用的提单正面上一般均印有“上列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已经装船”的词句。
如装船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就无须对“表面状况良好”一词作任何批注。
批注就是对“表面状况良好”一词提出的异议。
批注的内容就是货物的表面或包装不良的情况。
没有批注,就是清洁。
有批注,就是不清洁。
在国际贸易中,买方均要求货物的包装良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
在买卖合同中一般均规定,卖方必须提供清洁提单。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拒绝接受不清洁提单。
2、不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是指对货物的表面状况加有批注的提单。
它说明货物在表面状况不良的条件下装船。
在装船时,承运人如发现货物或包装的表面状况不良,有权在提单上进行批注,如“旧桶”、(羊毛)“破包”、(新闻纸)“撕破”等等。
交货时如发现货物损害可以归因于这些批注的事项,就可以减轻承运人的责任。
如果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表面状况不加批注,就说明承运人在接受货物时,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然而按照英国普通法,这种货物状况的说明对托运人仅是初步的证据。
承运人以后还可以提出货物在装船时确实残损的证据,对托运人的索赔进行抗辩。
但这种货物状况的说明对提单受让人就是终结性的证据。
因为受让人付出代价取得提单时,是信赖提单是清洁的,如果承运人以后否认这一点,就构成对受让人的欺诈。
所以,承运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遇货物的表面状况不良时,要在提单上进行批注。
但在托运人方面,不愿意接受不清洁提单,因为不清洁提单会造成向银行结汇的困难。
银行除非得到买方的授权,一般不接受不清洁提单。
在提单批注的问题上,承运人与托运人的立场正好相反。
托运人为了及时收回货款,往往向船长出具保函以换取清洁提单。
如果货物由于包装不良在交货时发现残损,承运人在赔偿收货人后可向托运人追赔。
(5)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是指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
定期租船的租船人按照班轮条件经营租船时,须给托运人签发提单。
程租船的船舶所有人必须给租船人签发提单。
以便租船人据以向银行取得货款。
这样,就产生两个运输合同,即租船合同与提单,二者的关系是什么,是法律需要解决的问题。
关于提单与租船合同的关系,有以下三种情况:
当租船人即是货物托运人时,如果没有相反的协议,船舶所有人与租船人之间的关系即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依据租船合同,提单内任何与租船合同相反的条款无效。
提单仅是一张物权凭证和货物收据。
如果租船人不装运自己的货物,而由租船人以外的托运人装运货物,则租船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租船合同,而托运人与船舶所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据提单。
如果租船人把提单背书转让给第三者,提单从转让给受让人之时起成为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
按照以上的分析,只有当提单持有人是租船人以外的托运人或是付了代价的提单受让人时,租船合同的条款才能结合于提单。
但还有一个条件是,在提单中必须有这方面的条款,也就是在提单中有这方面的批注。
根据批注语句的不同,租船合同条款结合于提单的范围也不同。
4、提单的签发在货物装船以后,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应按照托运人的请求,给托运人签发提单。
提单的签发一般是正本二份至三份,以便托运人经银行分别寄交买方。
如果其中一份遗失,还可凭其他提单收回货款。
副本提单的份数没有限制,船方亦不签字。
收货人凭正本提单一份即可提货。
承运人对任何一份正本提单完成交货义务后,其他各份失效。
这种规定是为了保护承运人。
船长没有义务审查首次凭单提货的人是否是真正的货主。
但如船长得到通知,有两份以上的正本提单被转让,则应暂不交货,由提单持有人通过诉讼解决所有权问题,船长按照法院判决交货。
5、提单的转让最初,提单是记名的提单,不能转让。
但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商业上有了转让提单的作法并为法律认可,除记名提单以外,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都可以转让,指示提单须经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仅凭交付即可转让。
(1)、提单的背书提单的转让须经背书与交付才能完成。
背书就是托运人或受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名。
如果只是签名而不写明货物交给谁,这种背书叫“空白背书”。
如果写明交给谁或凭某人指示叫“记名背书”。
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可以转换为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
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还可以背书给指定的收货人,从而限制转让的效力。
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可以转换为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或不记名提单。
(2)、背书的效力1、提单的背书与交付可以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但以当事人有这种意图为条件。
记名背书的指示提单是在背书交单时转让。
不记名提单、空白背书的指示提单不需要背书,是在交单时转让。
提单可以多次转让,实际的收货人是最后的提单受让人。
2、提单经过背书与交付,可把转让人在提单合同中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受让人,而无须通知承运人。
运输合同中的权利、义务随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而转让。
提单受让人可以以他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被诉,而无须联合原来的订约人。
而一旦受让人又把提单转让出动他就推动运输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3、租船人把承运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给他的提单背书给第三者时,该提单就成为不同于租船合同的新合同,即令提单明确地结合于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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