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系研究欧HLJ盟体育与HLJ法制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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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研究欧HLJ盟体育与HLJ法制之
欧盟体育与法制之关系研究
【摘要】作为世界上非常重要的区域一体化组织和众多体育运动流行的地区,欧盟的体育法制也随着欧盟的发展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欧盟体育法主要涉及运动员自由流动、竞争法、转播权、兴奋剂以及争议解决等领域,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各成员国的有关体育政策、欧盟组织通过的决议以及欧洲法院的判决等,而欧洲各国体育组织和欧洲性的体育协会的决定和裁决对于欧盟体育法的发展也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英文摘要】Asaveryimportantregionalorganizationandanareapopularwithmanykindsofsports,EUsportpolicyandlegislationdevelopedgreatly.EUsportpolicyismainlyaboutfreemovementofsportsperson,competitionlaw,anti-dopingandsports-relateddisputesresolution,etc.,anditssourcesincludenationalsportslawandpolicyandEUorganizations’decisions.Furthermore,EUnationalandinternationalsportsorganizations’rules,regulationsanddecisionsalsoplayanimportantroleinthedevelopmentofEUsportlaw.
【关键词】欧盟;体育运动;法制;发展
【英文关键词】EuropeanUnion;SportsLaw;Development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二战后,一切都处在混乱之中,作为一个独立实体的欧洲正在面临着危险,“欧洲合众国”的观念出现了,民族主义、独立路线和妄自尊大被否决了。
尽管存在不同的思想状况、传统和利害关系,但是创立一个共同体的确是有可能的,即使其最初仅仅是地理和相互满足意义上的一个架构。
[1]这标志着欧洲融合的开始,其背后的目的是希望建立一个新的能够确保安全、和平、自由灵活、经济繁荣和权力共享的实体。
而且,作为一个最重要的一体化的地区性国际组织,欧盟的各项制度对其他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都有着一定的影响,体育运动也不例外。
从整体上来讲,欧盟是体育运动非常发达的地区,欧盟的组织机构都或多或少地制定了一些涉及体育运动的法律政策,因此对欧盟体育法制的研究也就成为学术研究的对象之一。
1欧洲体育运动与法律之调整
欧洲有着悠久的文明发展史,是资本主义经济发展最早的一洲。
西、葡、荷、法、英国和德国等都都曾经是具有世界影响的强国,其殖民地遍布各大洲,几千万欧洲人移居海外,对世界人文地理和经济地理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欧洲体育在世界上也一直占有主要的地位,无论是奥运会还是足球世界杯,在一些项目上欧洲人一直夺标的热门。
体育运动是欧洲传统文化的主要组成部分,也是在欧洲广受欢迎的社会活动形式。
这种传统也导致许多欧洲人经常和定期地参加体育活动。
其结果是,国家和民族之间的区别越来越少,欧洲一体化程度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作为一种主要的社会运动形式,在欧洲融合的过程中,体育运动起着一种特殊的作用,并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跨国体育运动所引起的利害关系和影响要远比其他的活动形式更加引人注目,这也就意味着在欧洲一体化的过程中,体育运动通常走在政治合作的前面。
其结果是,在欧盟融合的过程中,负责或者管理体育运动的各种政府或者非政府组织比较复杂多样,除了各国政府以及有关统一组织外,欧洲理事会以及欧盟也对欧洲体育运动的发展出台过一些指示性的文件或者条约。
对体育运动进行管理以及行使立法权的组织主要是政府组织,包括各国家内部的有关政府机构以及欧洲意义上的国际组织,例如各国政府部门、欧盟和欧洲体育论坛。
至于对体育运动进行管理的非政府组织则主要有各国家体育协会、国家体育联合会/国家奥委会、欧洲体育联合会、欧洲非政府体育组织(ENGSO)、欧洲奥委会以及国际足联(FIFA)等。
其他比较重要的体育组织还包括由政府代表和非政府的代表聚合在一起的欧洲体育会议以及一个促进欧洲体育科学发展和研究的组织即欧洲体育科学学院等。
欧洲各国的体育管理部门和体育组织形式差别很大,几乎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点,当然也是优缺点共存。
由于各自为政,欧洲各国有关体育运动员的培训、教练资质、职业运动员的转会等多多少少都有些差别,而在业余体育运动的组织和政策方面也是不能完全一致的。
尽管如此,欧洲的政治组织尤其是欧盟还是不愿意涉足欧盟成员国内部的体育运动。
作为一个整体的欧洲为了推广自己的体育政策,就必须克服各国体育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协调各国的相关立法和政策,这样才能促进欧洲一体化的发展。
毫无疑问,欧盟体育组织有权制定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也即组织某些体育运动项目以及进行比赛所必需的规则,这些规章规则不受国家法律的审查,当然也不用遵守欧盟法。
不过,也有某些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涉及商业性的活动,尤其是一些有关职业体育运动的规则更是如此。
尽管严格区分体育组织制定的规则是否具有商业性质可能会有些困难,但是毫无疑问,具有商业性质的体育运动规则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或者讲,只要某些活动属于欧共体条约第3条意义上的经济活动,其就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欧洲法院的判决多次重申了这一原则。
应当承认的是,体育组织的运作以及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确实需要某些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例如运动队的组成、比赛规则以及处罚规则等。
这些规则是体育组织内在的,其存在并不以经济活动为其动机。
不过,这些规则的实施和执行确实能够产生经济方面的意义,给有关的运动员或者球队带来巨额的经济效果,故有关体育组织实施这些规则的权利也应当有所限制,尤其是要遵守某些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譬如处罚要有明确的依据、遵守正当程序等。
因此,在体育运动日益商业化和职业化的情况下,体育组织规则自治与商业后果之间的区分非常模糊,不可能从严格意义上来区分某些规则到底是纯粹性的体育运动规则还是与商业有关联的经济活动规则。
只要某些体育组织决定是为了维护体育运动的内在价值或者纯洁性所必须的,即使其带来了某些经济方面的负面影响,也不能因此就成为欧共体条约所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因此,体育组织的自治是有条件的。
2欧盟体育政策的发展
欧盟本身并没有一个明确具体的体育政策。
欧共体成立之初,体育活动并不被看作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
随着欧共体及至欧盟的不断扩大,体育在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性才逐渐显现,但充其量只是欧盟一体化过程中的一种工具,欧盟条约中并没有具体的条款来调整体育运动。
不过从欧盟的角度来讲,欧洲联盟通过自己的组织机构发表了一些有关体育政策的文件,也颁布了一些涉及体育法的国际性法律文件。
20世纪90年代早期,欧盟开始涉足体育运动。
1991年欧洲体育论坛成立,体育开始成为欧盟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1995年博斯曼裁决使得公众在很大程度上意识到了欧盟活动对体育运动的影响,其所导致的转会制度和国籍条款尤其是足球规则的相应改变在体育运动领域引起了很大的变化。
这种对体育自治的干涉成了媒体激烈讨论的焦点。
除了博斯曼裁决的影响外,当时讨论的体育热点问题还有其他四个:
体育训练的协调化、电视转播权、体育比赛的市场营销以及共同的反兴奋剂政策。
[2]尽管体育和政治之间的关联关系早已存在,但是直到1997年,欧盟成员国才实际同意将一个涉及体育运动的宣言纳入到欧盟条约中。
在《阿姆斯特丹条约》、《欧共体条约》和一些相关的法案通过之前,没有一个条约涉及体育运动。
不过,阿姆斯特丹条约的最后条款也发布了一个体育运动宣言,这又进一步为欧盟作出与体育政策有关的裁决打开了门槛。
必须明确的是,欧盟直接涉足体育运动并没有正式的法律依据。
欧盟最初关注的焦点并不是体育运动自身,更多的是依靠体育运动来实现某些目标。
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前,欧洲共同体并没有对体育运动产生过很大的兴趣,一旦其对体育运动产生了兴趣,其关注的重点首先是作为一种潜在的广告工具和交流手段的体育运动。
委员会1991年的报告指出:
“欧盟组织机构对待欧盟范围内的体育运动有两种方式:
一个重要的经济因素和一个恰当的公共关系工具。
”[2]
20世纪90年代前半期,有四个较大的措施促进了欧盟体育政策走向成功:
设立欧洲体育论坛以强化体育代表之间的对话和合作要求;完善单一欧洲市场对体育运动的影响研究并对其进行经常评估;设立一个单独的促进体育运动发展的项目规划;以及在欧盟内部规范体育运动的管辖权。
[2]而在欧盟内部,体育运动组织化也取得了进展。
欧洲议会设立了一个文化、青年、教育、媒体和体育委员会,后交由教育文化委员会的体育总干事负责。
由于体育运动的广泛性,其也涉及其他大多数总干事负责的问题。
1997年,欧洲议会又一次呼吁对欧盟的体育政策进行改革。
尤其是以德国人帕克起草的名为“帕克报告”的文件做出以下呼吁:
承认体育运动为一种社会和文化现象;把体育运动纳入到《欧共体条约》第128条(现第151条)的调整范围;明确承认体育运动的独立性;一致同意将重要的体育比赛进行电视转播;成立一个起草《体育运动绿皮书》的体育运动特派组;召集体育部长会议;以及与欧洲体育运动组织建立持久的关系等。
为达到这些目的,欧盟已经做出了很多行动,其后的欧盟各有关机构在发展体育政策方面的合作更加密切,与有关体育组织之间的对话也日渐频繁。
20世纪90年代后期,欧盟委员会改变了其对待体育运动的态度,它不再把体育运动作为一个经济问题,而且也承认其是代表欧洲身份的一部分。
为了协调其在体育方面的立场和政策,欧洲委员会在1998年公布名为“欧洲体育模式”的报告,1999年12月将该报告提交给了欧洲理事会。
该报告可以被认为是欧盟关于体育运动的最新政策,其中欧盟委员会阐述了自己关于体育政策的基本原则,例如继续坚持拒绝将欧共体政策适用于体育运动,并且拒绝以任何其他的形式涉足有关体育运动项目。
尽管如此,欧盟仍然强调加强和促进体育运动的教育和文化作用。
欧盟委员会仅仅是想直接涉足体育运动中的反兴奋剂问题以及与其他关联运动有关的体育运动政策。
[2]不过,对于欧盟的体育运动问题,该报告指出有必要采纳一种新的方式,也即在保护体育运动的传统价值的同时吸收一些正在转变的经济和法律因素。
为了实施此种方式,不同层次的当事人(欧盟,欧盟成员国以及体育组织)有必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共同行动,在不同程度的法律规则框架内明确期各自的权力范围。
考虑到体育运动日益增长的国际化以及欧盟政策对体育运动的直接后果,其中欧盟的作用将是主要的。
随着该报告的发表,欧盟在体育政策方面的主要任务就是确保体育运动规章不与欧盟法相冲突。
尤其是,通过与欧盟成员国以及体育组织的合作,欧盟委员会将会在欧洲法律体系的框架内积极保护体育运动的社会成就和作用。
2000年12月,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在实现共同政策方面应当考虑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欧洲的社会作用的宣言”(尼斯宣言),指出欧盟应考虑到体育运动内在的社会、教育和文化功能并使之在尊重社会道德和社会融合方面发挥特殊的作用,强调体育运动的社会作用和体育组织的责任,在成员国内部以及欧盟法范围内都应当承认体育组织的独立性。
另外,欧盟委员会把2004年定为“欧洲体育教育年”,借助雅典奥运会鼓励欧盟各国的教育和体育机构携起手来,共同致力青少年体育和教育事业。
除此之外,其目的还在于把体育运动更加有效地融入到教育中,以及更加有效地传播体育运动的价值。
尽管欧盟文件缺少对体育运动的直接规制,但是欧洲法院的许多判决却裁定,欧洲体育运动的有关规则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博斯曼裁决。
3欧盟条约和体育运动
伴随着欧盟一体化的发展,欧洲范围内的体育运动也逐渐呈现商业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体育运动与欧盟法之间的联系也日渐密切。
尽管欧盟条约中并没有直接关于体育运动的规定,但通过欧盟条约附带的有关声明、欧盟委员会决定以及欧洲法院的判决等,欧盟还是发展了一套自己的体育政策。
这些体育政策考虑到了体育运动的特殊性,并强调体育运动的文化、教育和社会作用。
3.1欧盟条约缺少体育运动条款的直接规定
欧盟条约没有直接规定体育运动条款当然会产生一些问题。
首先,欧盟作出的涉及体育运动的行为只是限制在互相沟通、作出决定、制定报告或者声明,尤其强调体育运动的社会和教育作用。
由于欧盟条约没有为有关部门规定在体育领域内进行活动的法律根据,欧盟有关部门的行动总是小心谨慎以避免逾越自身的权限。
此外,体育组织坚守规则自治,仅仅是不情愿地接受外来的干涉。
在欧洲法院作出博斯曼裁决后,欧盟加强了其在体育领域的行动。
[3]
如同其他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那样,只要有关当事人从事的是欧盟条约规定的经济活动,譬如劳工、服务等,他们就要遵守欧洲单一市场的规定,体育运动的主要参与者(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联合会等)由于经济活动的原因也要遵守其规定。
在这个市场内,根据欧盟条约的规定,没有内部的边界,货物、人员、服务和资金可以自由流动。
这个所谓的基本民事权利适用于欧盟内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当事人,事实是,欧洲法院1974年作出的Walrave判决就已经裁定从事体育运动而获得报酬的运动员属于这个范围之内的人,应遵守欧盟条约的规定。
自从欧洲法院作出Walrave裁决时起,法院就多次在判决中强调体育运动应当纳入欧共体法律的调整范围,尤其要遵守劳工自由流动和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欧盟委员会在博斯曼裁决后通过的“赫尔辛基报告”的主要目的是除了反对体育运动的过渡商业化以及经济入侵外,还有就是保护年轻运动员以及反对使用兴奋剂。
不过,直至目前,也只有在阿姆斯特丹和尼斯会议上通过的两个体育运动声明强调体育运动的特殊性以及文化和教育作用。
尽管这两个声明具有很重要的政治作用,欧洲法院的判决也多次提到它们,但是事实上,声明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而且欧盟部长理事会在把体育运动纳入欧盟条约体系的问题上也是持回避态度。
[4]
其次,欧盟条约缺少体育运动条款也会产生一些财政方面的后果。
欧洲法院的裁决曾经指出,每一项预算都要有其法律根据。
尽管如此,欧盟还是设法积极赞助了许多体育活动,不过其资助金额确实有点微不足道。
譬如,2003年欧盟委员会拿出600万欧元资助都柏林特奥会;2004年欧洲体育运动年期间出资650万欧元赞助了200多个体育运动项目;此外还有一些体育研究计划和体育活动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资助。
[3]考虑到欧盟这样的一个巨大的经济实体以及预算方面的原因,可以讲欧盟对体育运动的资助仍然有些不足,并且缺乏效率。
3.2《欧盟宪法条约》及其有关规定
《欧盟宪法条约》是欧盟的首部宪法,其宗旨是保证欧盟的有效运作以及欧洲一体化进程的顺利进行。
2004年10月29日,欧盟25个成员国的领导人在罗马签署了《欧盟宪法条约》,由欧盟宪法、欧盟公民基本权利宪章、欧盟政策和欧盟条约基本规定4个部分组成。
条约必须在欧盟全部成员国根据本国法律规定,通过全民公决或议会投票方式批准后方能生效。
《欧盟宪法条约》的签署,不仅对于欧盟来讲是重要的一个前进步伐,而且对于欧盟体育运动来讲也是同样如此。
因为在欧盟发展的历史上,该条约第一次把体育运动纳入到基本法中,对于欧盟体育运动来讲也有了一个专门的法律根据。
随着《欧盟宪法条约》的通过,体育运动第一次被纳入了欧盟的条约体系。
尽管还没有一个有关体育运动的专门条款,但该宪法明确把体育运动规定在第17条(适用于支持、协调或补充行动的领域)和第282条(教育、青年、体育和职业培训)两个条款内。
前者规定,“欧盟应当有权采取支持、协调或补充性行动。
在欧洲层面上,此类行动的领域应对包括教育、青年、体育和职业培训。
”而根据后者的内容,欧盟完全尊重各成员国在教育和文化方面的多样性以及自治性,尤其强调体育的社会和教育功能。
在这个新的法律文件中,尽管体育运动只是在几个附属性的条款中提到,但其体现的却是体育运动的某些重要主张第一次影响欧洲条约的核心内容。
遗憾的是,《欧盟宪法条约》并没有用一个独立的、专门的或者单独的条款来对体育运动问题进行规定,它只是把体育运动纳入到教育、青年和职业培训一类中。
尽管欧盟委员会曾经强调体育运动具有五个方面的功能,也即社会功能、教育功能、娱乐功能、文化功能和公共健康功能,但是《欧盟宪法条约》却只是规定了其中的两种功能,也即社会和教育功能。
[5]
尽管如此,通过《欧盟宪法条约》对体育运动问题进行规定仍然具有很大的作用。
首先,应当强调的是,如果说欧盟以往对体育运动的态度是无规律的、被动的或者临时的话,那么《欧盟宪法条约》就终结了这种看法。
体育运动最终得到了欧盟的承认,并已经成为欧盟推行社会、教育、培训和青年政策的工具之一。
其次,在解释和适用欧盟法以处理涉及体育问题的争议时,欧洲法院及其初审法庭可以从《欧盟宪法条约》的规定得到某些启示。
再次,第282条的规定也表明,欧盟关注的是逐步建立一个欧盟通行的体育政策,可以认为该条为欧盟体育运动规定了一种模式,也即欧盟体育运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体育比赛的公开和平等。
简而言之,《欧盟宪法条约》意欲强调的是,不遵守内部平衡和独立性原则的体育比赛形式的出现会对欧盟体育运动带来危险。
[5]
3.3《里斯本条约》及其有关规定
根据有关规定,《欧盟宪法条约》将在所有成员国批准后,于2006年11月1日正式生效。
然而,法国和荷兰先后在全民公决中否决了《欧盟宪法条约》,使得这部被寄予厚望的宪法条约陷入困境。
为推动欧盟制宪进程,2007年10月18日,在原《欧盟宪法条约》的基础上,欧盟首脑会议通过《里斯本条约》。
根据欧盟各国首脑达成的框架协议,新条约不是涵盖欧盟所有既有法律的一部大法,而是对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和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进行修改增补的一部普通法律。
从《里斯本条约》有关“体育运动”的规定来看,主要集中在第2E条和第124a条,而有关规定的内容和《欧盟宪法条约》中有关体育运动的规定几乎是相同的。
对此,有关体育组织也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譬如,ENGSO认为,该条约将使得欧盟能够履行《体育运动白皮书》的任务,并且通过开辟新的体育融资渠道来支持这个欧洲最大的社会运动。
[6]国际奥委会指出,有关条约对体育运动的特殊性进行专门规定将会强化欧洲体育运动的作用,体育运动不再是一项单独的经济活动;该条约为体育运动提供了合法的根据,也将会使体育组织更易于在欧洲实现体育运动的社会和教育作用。
[7]国际足联有关发言指出,这种历史性的举动很受体育界的欢迎,其也反映了众多国际和国家体育组织多次表达的要求;国际足联一直要求应当承认体育运动的特殊性,《里斯本条约》表明欧盟部长理事会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从一般意义上的体育运动尤其是足球运动而言,该行动是至关重要的。
[8]
可见,欧盟《里斯本条约》有关体育运动问题的条款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尤其是几个主要的民间体育组织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但是,该条款能否真正实施还有待于《里斯本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情况。
4欧盟法视野下的典型体育运动问题
从欧盟法的角度来讲,其调整的主要是经济问题。
欧洲法院的判决多次指出,只要有关的体育运动属于《欧共体条约》范围内的经济活动,其应当遵守欧盟法的规定。
而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体育法律问题只是体育运动的部分内容,有些法律问题尽管不涉及经济性的体育运动,但是因为其在欧盟社会一体化过程中的重要性也需要认真对待。
从欧盟法的角度来讲,需要迫切关注的与体育运动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流动自由和开业自由,体育比赛的转播权问题,竞争法对体育运动的调整以及反兴奋剂问题。
4.1体育运动与劳工流动自由和营业自由
1995年欧洲法院做出的博斯曼判决承认职业球员在欧盟和欧洲经济区范围内的转会属于《欧共体条约》的39条意义上的劳工流动自由。
因此,作为欧盟成员国国民的职业运动员合同到期后,若转会至另一成员国的俱乐部或者与其签订新合同,不需要支付转会费。
实际情况是,流动自由不但适用于职业运动员,而且适用于业余运动员。
欧共体法有关不歧视和流动自由方面的规定以及欧洲法院做出的类似判决同样适用于欧盟内的业余运动员。
对于想融入当地生活的欧洲人来讲,从事业余体育运动是一种比较好的方式。
欧洲法院的判决也曾经指出,欧盟成员国国民享有居住在另一成员国并从事休闲活动的合法权利,包括体育运动。
因此,体育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则如果限制了欧盟成员国国民的活动就是有违欧盟法的规定。
人员自由流动还涉及劳工资格的承认,对于体育运动来讲就是球员的培训以及教练证书的承认等。
不同成员国之间有关运动员培训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在跨国转会的时候就会出现承认另一成员国运动员或者教练的资格问题。
在这方面,欧盟议会和理事会通过的关于资格承认的最新指令是2005/36/EC,规定自2007年10月20日起,任何在欧盟成员国工作的人都可以按照与欧盟成员国国民同等的条件从事其原来培训的职业。
与劳工流动自由密切相关的还有营业自由,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讲主要是开设俱乐部的自由。
根据《欧共体条约》第43条规定,对于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领土内创办实体的自由施加的限制应当予以禁止,同样对任一成员国国民在另一成员国创建代理机构、分支机构和下属机构施加的限制也应禁止。
这方面的例子主要是,一些体育俱乐部在其成立地运营的同时想在其他成员国再开设新的俱乐部,另外一些大的公司实体同时购买多家不同成员国的俱乐部的股份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
4.2体育运动和视听媒体
从体育运动的角度来讲,体育运动和视听媒体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体育比赛节目的音像转播。
电视是欧洲职业体育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尤其对于职业足球和F1(一级方程式汽车)赛事来讲其重要性更明显。
借助于电视转播,体育运动能够吸引更多的眼球和注意力,因此转播商也愿意出价竞买观众喜爱的体育比赛的独家电视转播权。
欧盟视听政策的基石是《无国界电视指令》,该指令要求成员国以公共利益为基础列出免费转播的体育比赛清单。
需要注意的是,体育比赛的转播以及独家转播权的出售是涉及欧盟竞争法的商业问题。
考虑到体育比赛的独一无二性以及转播费用的重新分配,独家转播权的集中转让已经得到公认。
4.3体育运动和竞争法
体育运动包括两种类型的活动:
其一,体育活动本身就是充满竞争的运动,其作用是社会、文化或者融合性的,这是欧盟法理论上不加以管制的;其二,欧洲法院不止一次指出,由欧盟体育运动所衍生的一系列经济活动应当遵守欧盟竞争法的有关规定。
体育运动自身的竞争以及由体育运动产生的经济活动的竞争问题相互交织在一起,这也使得欧盟体育运动中的竞争法问题更加复杂,而对此问题进行调整的欧盟法律主要是《欧共体条约》第81条和第82条的反垄断条款。
欧盟委员会的任务是确保欧盟竞争政策的执行和尊重。
在体育运动问题上,欧盟委员会也认为竞争政策可以适用于体育运动中的某些问题。
为了保障欧盟法能够得到恰当的适用,欧盟委员会多次和一些比较重要的体育组织譬如欧足联进行了建设性的谈话,其结果是促使一些体育组织根据欧盟法的规定修改了自己的有关规范。
4.4体育运动与兴奋剂问题
尽管与欧盟没有隶属关系的欧洲理事会在1989年就通过了有关的反兴奋剂公约,但欧盟一直把其看作是一个不重要的边缘问题。
1998年环法自行车大赛上发生的兴奋剂丑闻促使欧盟成员国的兴奋剂立法更加协调,也要求各国司法、警察和海关部门密切合作来反对兴奋剂和其他禁用物质。
这也就意味着,欧盟成员国的兴奋剂立法要与欧盟的有关政策相一致,要从兴奋剂研究、年轻运动员的教育和培养、司法合作以及公共健康等角度来反对兴奋剂。
同年底,欧盟部长理事会也强调对兴奋剂问题的关注,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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