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劳动关系知识点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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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劳动关系知识点精
第六章劳动关系管理
知识点汇总: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的;在劳动力市场中,企业与劳动者均为享有经济主权的市场主体。
企业凭借其生产物质条件的占有成为用工主体,劳动者成为劳动主体。
在现代社会,劳动的社会形式的趋同性使得劳动关系成为经济社会最普遍、最经济的社会关系。
2、劳动关系分别表述为:
劳资关系、劳工关系、雇佣关系、产业关系
3、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雇主与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是产权关系的另一种表现形成,与劳动分工并无直接的联系
4、劳动关系只能是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不可能是劳动者因集体劳动而产生的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
雇员是基于劳动合同为获取工资而有义务处于从属地位、为雇主提供劳动的人。
5、公务人员,如各级政府官员不是雇员,因为此类人员是通过公法行为而建立起来的公法上的聘用关系,有独立的公法规则进行调整。
6、雇主与雇员的关系表现为管理方群体与雇员群体之间的关系;企业产权的所有者通常并不直接参与生产经营,其利益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经济关系上,企业高层管理者一般并不是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由于所处地位的不同和利益目标的差异,他们对待劳动关系的态度也就有所不同,后者更关心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更为关注雇员的期望;中层管理者更为关心雇员的生产率问题,其职责和利益与生产的效率直接相关;人力资源部门的管理行为直接决定着组织内部人力资源的配置,雇员的潜力发挥与情绪状况反映着他们管理的效率。
7、工资作为劳动力这一生产要素的均衡价格是连接雇主与雇员两者的桥梁;劳动关系所反映的是一种特定的经济关系,劳动给付和工资的交换关系
8、劳动法律关系: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在调整劳动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雇员与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雇员与雇主在实现现实的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劳动关系经劳动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后,即转变为劳动法律关系,雇主和雇员双方有明确的权利义务。
这种受到国家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雇主与雇员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劳动关系即为劳动法律关系,他与劳动关系的最主要区别在于劳动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意志。
10、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1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
(2劳动法律关系是双务关系
(3劳动法律关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强制性规范而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内容受国家法律强制力的直接保障,如不得使用童工、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雇主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任意性规范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当其受到危害时,则需经权利主体请求后,国家强制力才会显现
11、劳动法的二次调整:
运用劳动法的各种调整方式将劳动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第一次调整,雇员与雇主按照法律规范分别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从而使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行为与要求具有法律意义。
劳动
关系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后,若其运行出现故障,如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出现,则劳动法将对劳动法律关系继续进行调整,这是劳动法的第二次调整。
12、劳动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1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劳动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如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另一方是劳动者;工会是团体劳动法律关系的形式主体
(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劳动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如劳动者权利: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力,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劳动者的义务:
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3劳动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事物,即劳动法律关系所要达到的目的和结果。
如劳动、工资、保险福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
13、依据劳动法律事实是否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和劳动法律事件。
14、劳动法律事实: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就是劳动法律事实。
分为:
劳动法律行为和劳动法律事件
15、劳动法律行为:
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具有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包括:
合法行为、违约行为、行政行为、仲裁行为和司法行为。
16、劳动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即事实要素:
(1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包含建立、变更和终止劳动法律关系的意图,即包含追求一定法律效果的意图;
(2意思表示必须完整地表达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变更和终止的必须内容,残缺不全的,通常不能使法律行为成立;
(3行为人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将自己的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可以由他人客观地加以识别。
17、劳动法律事件:
是指不依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一定劳动法律后果的客观现象。
例如企业破产,劳动者伤残、死亡,战争等。
18、我国劳动关系从与计划体制相适应的劳动关系转换为与市场经济体制匹配的劳动关系,即从利益一体型的劳动关系转换为利益协调型的劳动关系。
19、我国劳动关系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关系主体明确化(2劳动关系多元化(3劳动关系利益复杂化
(4劳动关系动态多变化(5劳动关系的利益协调机制趋向法制化
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的运行是基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财产不可侵犯的原则构建的
20、利益协调型劳动关系运行前提有二个:
(1不同群体在力量上维持均衡,雇主与雇员在经济关系上维持均势(2各群体应将各自的利益追求限定在双方继续合作的程度之内。
21、劳动关系在由利益一体型向利益协调型转变过程中,发展最突出、变化最大的是劳动关系双方作为利益主体,被独立和区别开来;物质利益规律则为建立利益协
调型劳动关系奠定了基础。
22、物质利益原则:
(1物质利益激励机制(2物质利益平衡机制(3物质利益调节机制
(4物质利益约束机制
23、国家基本劳动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
24、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
主要分为七种,即通过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调整;劳动合同规范的调整;集体合同规范的调整;民主管理制度(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调整;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规章制度的调整;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调整;劳动监督检查制度的调整。
25、劳动关系调整方式的特点:
(1劳动法律法规:
通常为调整劳动关系应当遵循的原则性规范和最低标准,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国家意志。
(2劳动合同: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3集体合同:
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作为劳动关系调整的核心内容,其基本特点是体现了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有两个原因决定了集体协商比个别协商更为必要:
①由于企业内的分工、协作和资本使用的统一性和社会性,使得企业中很多事务属于“公共事务”,这些事务对每一个雇员都有影响。
②工作于企业组织内的雇员个人,由于其劳动力的本质特征以及劳动力市场的状况不可能与雇主保持力量上的均衡。
(4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制度,实现了职工的意志对企业的意志的影响与制约,企业意志对职工意志的吸收和体现。
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主要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平等协商制度。
(5企业内部劳动规则:
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以企业为制定的主体,其基本特点:
企业或雇主意志的体现。
(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劳动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下,经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的请求,由依法建立的处理机构、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进行的调查、协调、处理的程序性规范;其基本特点:
体现了对劳动关系的社会型调整。
(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
由县级以上劳动部门进行;其基本特点:
具有保证劳动法体系全面实施的功能。
26、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调解基本特点:
群众性、自治性、非强制性
(1群众性。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工会代表三方组成。
(2自治性。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调解和自我化解矛盾。
(3非强制性。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贯彻自愿原则,即申请调解自愿、调解过程自愿、达成协议自愿以及履行协议自愿。
27、劳动争议仲裁的组织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兼有司法性特征的劳动行政执法行为
28、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可分为:
基层集体合同、行业集体合同、地区集体合同
我国集体合同体制以基层集体合同为主导合同
一般协议的特征:
主体平等性、意思表示一致性、合法性和法律约束性。
29、集体合同的特征:
(1集体合同是规定劳动关系的协议。
(2工会或劳动者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签订。
(3集体合同是定期的书面合同,其生效需经特定程序。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集体合同存在的基础。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主体不同(2内容不同(3功能不同(4法律效力不同
集体合同的主体:
企业和工会或职工代表
劳动合同的主体:
企业和劳动者个人
集体合同的内容:
关于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标准的约定,以全体劳动者共同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只涉及单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合同的功能:
作为单个劳动合同的基础和指导原则
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最低劳动标准,凡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一律无效,故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高于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包括:
(1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2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3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E弥补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
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30、集体合同的形式:
(1法定要式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形式不具法律效力。
(2分为主件和附件,主件是综合性集体合同;附件是专项集体合同。
(3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我国集体合同的附件主要是工资协议
31、集体合同的期限;1~3年
32、集体合同的内容:
劳动条件的标准部分、一般性规定、过渡性规定、其他规定(1劳动条件标准部分。
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技能培训、劳动合同管理、奖惩、裁员等项条款。
劳动条件标准条款在集体合同内容的构成中处于核心地位。
(2一般性规定。
规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履行的有关规则。
包括集体合同的有效期限,集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3过渡性规定。
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争议处理、违约责任等。
(4其他规定。
33、集体合同中可否规定生产经营目标:
反对意见:
第一,规定生产经营目标超出了劳动者的义务范围;
第二,生产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具有不确定性,而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条件标准是确定的,如果生产经营目标未实现或未完全实现,劳动者的利益目标也不能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34、集体合同的主体:
劳动者一方为基层工会,没有工会的,由职工民主推荐,并须得到半数职工同意的代表为集体合同的签约人;用人单位一方的签约人,为法定
代表人,也可是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下一级企业或子公司的负责人与工会签订集体合同。
35、集体协商的时间要求:
一方提出进行集体协商,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的20日内以书面形式给以回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6、集体协商代表的规定:
双方人数对等,各方至少3名,并确定一名首席代表;企业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工会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或书面委托的其他工会代表担任;用人单位代表与职工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但不得超过本方代表的1/3;首席代表不得由非本单位人员代理,记录员在协商代表之外指派。
37、协商会议的程序: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
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和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应当有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8、集体合同的审核;由企业将签字的集体合同文本及说明材料一式三份,在签订后的10天内报送到县级劳动部门审查。
说明材料:
营业执照、工会的社团法人证明材料、双方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授权书、职工代表的劳动合同书、相关会议的集体合同的决议、集体合同条款的必要说明。
39、审查期限和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后的15天内将审核意见书送达,集体合同的生效日期以《审查意见书》确认的日期为生效日期。
若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的15天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若劳动部门审核认定存在无效条款或部分无效条款,签约双方应对其进行修改,并在15日内重新报送审核。
40、集体合同的关系是人是指由集体合同的订立而获得利益,并且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主体,包括工会组织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不论其是否是工会会员,也包括在集体合同的存续期间新被录用的职工、用人单位所代表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等。
4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
在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的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和用人单位。
42、集体合同的履行遵守实际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集体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企业工会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督检查的责任。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集体合同的履行实行民主监督。
43、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企业违反集体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法律责任;个别劳动者不履行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则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44、集体合同的效力
(1集体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范围和效力形式两部分。
其中效力范围又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时间的效力两部分。
(2人的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对什么人有效,一般来说,受集体合同约束的人包括合同当事人和合同关系人。
时间效力是指集体合同在多长时间内有约束力。
一般来说,集体合同的时效,开始于该合同经审查合格之日或依法推定审查合格之日,终止于合同期限界满或依法解除之日。
(3集体合同的效力形式,是指集体合同的条款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来说是标准
性条款,具有支配劳动合同关系人的效力。
45、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
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标准,高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有效,低于集体合同标准的部分无效,要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如果某项内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规定但在集体合同中有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不明确或无效,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就成为劳动合同的内容。
46、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含义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在本单位实施的,为协调劳动关系,并使之稳定运行,合理组织劳动,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办法、规定的总称。
47、用人单位制定并实施内部劳动规则是其行使经营管理权和用工权的主要方式,发挥着用人单位内部强制性规范的功能。
48、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特点:
(1制定主体的特定性。
以用人单位为制定主体。
(2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的行为规范,既约束全体劳动者,又约束企业行政各职能部门和企业的各组成部分。
(3企业经营权与职工民主管理权相结合的产物。
企业职工既有权参与相关制度的制定,又有权对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
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是企业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企业劳动关系调节和重要形式
49、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内容
(1劳动合同管理制度(2劳动纪律(3劳动定员定额规则(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6其他制度
其中: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
(1劳动合同履行的原则(2员工招收录用条件、招工简章、劳动合同草案、有关专项协议草案审批权限的确定(3员工招收录用计划的审批、执行权限的划分(4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事项的审批办法(5试用期考查办法(6员工档案的管理办法(7应聘人员相关材料保存办法(8集体合同草案的拟订、协商程序(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的档案移交办法、程序(10劳动合同管理制度修改、废止的程序
50、劳动纪律的内容:
时间规则、组织规则、岗位规则、协作规则、品行规则组织规则:
企业各直线部门、职能部门、或各组成部分及各类层级权责结构之间的指挥、服从、接受监督、保守商业秘密等的规定。
岗位规则:
劳动任务、岗位职责、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
协作规则:
工种、工序、岗位之间的关系,上下层次之间的连接、配合等。
品行规则:
言语、着装、用餐、礼节。
51、制定劳动纪律的要求
(1劳动纪律的内容必须合法。
(2劳动纪律的内容应当全面约束管理行为和劳动行为,工作纪律、组织纪律、技术纪律全面规定,使各种岗位的行为与职责都能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可究。
(3标准一致。
(4劳动纪律应当结构完整。
52、劳动定员定额规则包括
(1编制定员规则。
企业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企业机构的设置和配备各类人员的数量界限。
(2劳动定额规则。
在一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组织条件下,企业制定的劳动者完成单位合格产品或工作所需要的劳动消耗量标准。
分为工时定额和产量定额
53、制定劳动定员定额应注意的事项
(1必须紧密结合企业现有的生产技术组织条件,确定定员水平、应执行适合本企业的技术组织条件的定员标准,对于强制性定员标准应严格执行,并严格履行定员制定程序。
(2制定劳动定额的技术组织条件必须是企业现有的或是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企业可以提供的条件,不能超过这种约定条件的劳动定额标准。
(3劳动定额所规定的劳动消耗量标准应当以法定工作时间为限,并符合劳动安全卫生的要求。
(4制定、修订劳动定员定额的程序必须合法。
54、劳动岗位规范制定规则:
是指企业根据劳动岗位的职责、任务和生产手段特点对上岗员工提出的客观要求的综合规定,是安排员工上岗,签订上岗协议和对员工进行岗位考核的依据和尺度。
包括:
(1岗位名称(2岗位职责(3生产技术规定(4上岗标准
55、劳动规则制定的程序
(1职工参与。
劳动者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
(2正式公布。
其公布形式通常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和加盖公章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
56、职工代表大会:
是由企业职工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组成的,代表全体职工实行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中实行,非国有企业则实行民主协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企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民主管理的具体表现。
57、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形式
(1组织参与,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2岗位参与;(3个人参与;
岗位参与:
职工通过在本岗位的工作和自治实现对管理的参与,如质量管理小组、班组自我管理、各类岗位责任制
个人参与:
合理化建议、技术创新
岗位参与和个人参与是职工民主管理的直接形式,而组织参与则是间接形式,其参与的广度与深度是其他形式所不能比的。
58、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推荐选举权
(1审议建议权。
对企业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事项进行审查、咨询和建议,如对生产计划、资金使用、重大技术引进与改造、财务预、决算方案等提出意见或建议。
(2审议通过权。
对企业事关职工切身权利的重大事项,如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相关管理规则等进行审查、讨论,并做出同意或否决的决议,从而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3审议决定权。
对企业非直接生产经营而是属于职工利益的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交由企业执行,如职工福利事项等。
(3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并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4推荐选举权。
根据企业所有者的决定,民主推荐企业经营者或民主选举经营者。
59、劳动关系的运行中,资本与劳动存在着两个矛盾:
(1企业目标与劳动者目标的差异。
企业的目标是利润的最大化,劳动者的目标是福利的最大化。
(2存在着管理权威与职工参与的矛盾。
职工民主参与适度与否可以考虑两个标准,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是否协调,以及管理过程是否实现高效率、低成本。
60、平等协商制度:
劳动关系双方就企业生产经营与职工利益的事务平等商讨、沟通,以实现双方的相互理解和合作,并在可能的条件下达成一定协议的活动。
平等协商作为企业职工参与管理的形式,与作为订立集体合同程序的集体协商是两种不同的制度。
(1主体不同(2目的不同(3程序不同(4内容不同(5法律效力不同(6法律依据不同
①主体不同。
平等协商的职工代表经职工选举产生,集体协商的工会代表由工会选派。
只有在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才由职工推举产生。
②目的不同。
平等协商的目的在于实现双方的沟通,并不以达成一定的协议为目的;而集体协商则在于订立集体合同,规定企业的一般劳动条件。
③程序不同。
平等协商的程序、时间、形式比较自由,可以议而不决等,而集体协商有严格的法律程序。
④内容不同。
平等协商的内容广泛,可以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所有事项或当事人愿意协商的事项;而集体协商的内容一般为法律规定的事项。
⑤法律效力不同。
平等协商表现为知情、质询与咨询,协商的结果由当事人自觉履行;集体协商表现为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条件的决定或决策过程,所达成的集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
⑥法律依据不同。
平等协商属于职工民主管理制度中的职工民主参与管理的形式;而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是劳动法中的集体合同制度等。
但是,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仍有密切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平等协商往往成为订立集体合同而进行集体协商的准备阶段。
61、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与平等协商制度是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两种基本形式。
62、信息沟通制度
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正式信息沟通渠道的通畅和效率,还要善于利用非正式沟通渠道的信息。
(1纵向信息沟通。
根据企业的责权分配的管理层级结构,建立指挥、命令、执行、反馈信息系统。
A、下向沟通。
企业内高层管理机构和职能人员逐级或越级向下级机构和职能人员,直至生产作业员工的信息传输。
在沟通的各个环节要对信息加以分解并使之具体化。
B、上向沟通。
下级机构、人员向上级机构、人员反映、汇报情况,提出建议或意见。
上向沟通的信息应逐层集中,在各环节进行综合,然后向上一级传输。
在上向沟通渠道中,应建立员工的申诉制度,作为企业奖惩、考核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
(2横向信息沟通。
横向沟通是企业组织内部依据具体分工,在同一级机、职能业务人员之间的信息传递。
63、建立信息标准载体
(1制定标准劳动管理表单:
由企业劳动管理制度规定,有固定传输渠道,按照规定程序填写的统一表格,如统计表、台账、工资单、员工卡片。
(2汇总报表;此类报表是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充分了解情况,掌握管理实际进程的工具。
包括工作进行汇总报表和业务报告两类。
(3正式通报、组织刊物。
说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计划、目标、发布规定和管理标
准等,其优点是信息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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