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评标方法概论》有感.docx
- 文档编号:30532247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9
- 大小:23.54KB
读《评标方法概论》有感.docx
《读《评标方法概论》有感.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读《评标方法概论》有感.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读《评标方法概论》有感
读《评标方法概论》有感
2015-02-10
前言
今年8月30日是《招标投标法》颁布十五周年的日子。
在这短暂而又漫长的十五年里,伴随我们大家的是探索和成长并进,挫折和成就共存。
寻求适合我国国情,彰显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成为大家共同奋斗的目标。
在十几年的探索、实践、改进和总结的过程中,逐步奠定了招标投标的理论基础并形成了较完整的体系,专著《评标方法概论》就为这个理论体系添加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毋庸置疑,评标是招标采购活动中最关键、最重要的环节,而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办法的编制一直是一个难题。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方法的选择和评标办法的编制是招标人发给招标代理机构的一张考卷,能否达到优秀还是仅限于及格,是衡量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能力的试金石。
《评标方法概论》一书从最基本的概念讲起,由浅入深,娓娓道来,将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仔细剖析给读者,将评标这个大家经常实践的活动上升到了理论高度。
《评标方法概论》作者通过多年的实践经验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对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评标方法的选择等几个命题进行了分析和定义,提出了差异•权重定理和差异•评标方法定理,将大家一直貌似明白却表达不清的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及评标方法的选择进行了理论诠释,自成体系又切合实际。
一、基本术语概念
1.“评价”和“评估”
“综合评价法”和“综合评估法”是大家经常接触和使用的评标方法名称,可是对于这一字差异的理解,并没有引起大家过多的关注。
业界约定俗成的是,工程类使用“估”,国内货物和国际招标使用“价”,这也是因为部门规章在使用中的叫法不同以及国内货物采购的习惯所致,甚至每个项目在实际操作中也名称不同。
过去笔者讲课时也曾遇到有学员提问,问到它们之间的区别,笔者自己的理解和解释是:
“打分”应该是“评价”,即打分出来的是评价值,用数字表示,比较客观;“推荐”应该是“评估”,即推荐出来的是估量,用票数表示,比较主观。
但是,这样的解释与部门规章的规定还是有些异样,所以,笔者自己也一直懒于去梳理和细究。
《评标方法概论》的作者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本意用词,即“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并依据《辞海》、《现代汉语词典》中对“评价”一词的释义“评定价值高低”得出自己的结论,认为应该称其为“综合评价法”,这一叫法的确比较贴切和规范。
笔者对《评标方法概论》作者的勤于思考十分敬佩,在此也建议业内可以统一规范一下基本概念。
2.“最低评标价法”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方法概论》作者在书中提出了对这两个名称的认识、理解和建议,希望回归到《招标投标法》的用词上来。
笔者在这一点上颇有些纠结,既感觉作者说得很有道理,又觉得编制低价中标的招标项目时,好像两者还是有些区别。
书读到后面受到作者的启发,笔者反而萌生出一种想法,是不是可以试一试作者提出的“差异•评标方法定理”来解释这两个名称并固定它们的作用?
即非价格因素差异较小的项目,可以称作“最低评标价法”,因为还有非价格因素的偏离折价计入评标价;而非价格因素差异为零的,可以称作“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直接称为“最低投标价法”),即非价格评价因素全部采用合格制的评标方法,包括使用九部委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简称《施工范本》),在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前附表条款号21.4内容全部选用合格制、条款号22内容没有任何要求时,完全符合非价格因素差异为零,可以直接使用“最低投标价法”这个称谓,这样就比较简单了,一目了然。
笔者的想法是,第二种法定的评标方法可依据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大小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最低投标价法,以适应现在已经存在的、一时也无法更改的两种名称:
最低评标价法——需要将非价格评标因素的偏离折价计入评标价;
最低投标价法——非价格评价因素采用合格性评价,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偏离折价为零。
3.“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
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实有很多人一直将“评标方法”和“评标办法”混为一谈,作者将两者的基本概念用“遇河架桥”的比喻进行了形象的讲解。
遇到河流想的是过河的方法——是架桥?
还是坐船?
还是泅渡?
决定架桥这个方法后,再考虑架桥的办法——具体施工方案和要求及参与人员、配备等。
此比喻既生动又简单,便于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今后更准确地应用。
4.“投标报价”和“投标价”
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经常出现、最容易引起纠纷的两个术语,作者对这两个术语其进行定义和讲解是十分必要的,一个是唱标时的价格,一个是经审核、修正和调整后的价格,一字之差在概念上就会差之千里。
对于中标通知书的价格到底应该填写多少?
签订合同时的合同价到底用哪个?
这样的问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明确了这两个词的基本涵义,对于什么是评标价、中标价、合同价的疑问也就迎刃而解了。
二、理论研究
1.差异•权重定理
“差异•权重定理”是作者几十年评标经验的总结和提炼。
作者在该书第三章着重讲述了差异•权重定理的由来、设想、思考、结论和应用。
这个定理的提出对笔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触动,也改写了笔者一直以来对评价因素权重分配的认识和理解,该定理对整个招标投标行业的理论体系建设都是一种贡献。
对评价因素进行权重分配,赋予评价因素基准评价值,是编制评标细则的内容之一,招标人或代理机构会考虑项目要求的侧重点来编制评标细则,以期实现采购目的,找到适用招标项目的合同签订人。
在评标细则的编制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会考虑给予重要的、关键的评标因素以较大的权重,但是具体应该赋予多大的权重才符合价值规律,适合招标项目?
这个问题并未引起业内人士的思考和深入的研究,同时也没有权重分配的理论依据,现实中基本属于“大约、大概”范畴。
国家政策层面也只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体规定了设计类价格因素比重要占的小一些,工程施工类价格因素比重要占的大一些,货物类介乎于它们之间。
细究起来也是考虑到一个设计单位的选定,不应以报价多少来区分服务质量和设计能力,而是需要多考虑些设计理念、设计构思、设计水平、设计质量、设计师配备、设计的安全性和合理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规划及经济技术指标的准确度等内容。
设计单位的竞争性不在报价高低,而在以上条件的优劣。
而工程施工类项目,同等资质、企业规模的投标人参与竞争时,即使项目标的额很大、施工组织方案复杂,他们的商务条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能力、项目部人员配置等评价因素基本差异不会很大,竞争主要是看价格的高低。
所以,行业行政管理机构出台的评标细则大体规定了报价、商务、技术的权重比例,对于指导各地的评标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这种权重的比例到底依据什么?
包括行政管理机构的政策性指导的百分比依据是什么?
还没有人去进行深入的探索。
作者在本书第三章中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思考,得出了对评价因素权重分配的理论依据——差异•权重定理,并验证了该理论。
“差异•权重定理”是从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性入手考虑赋予评价因素权重的理论,而非过去大家常用的模式——高附加值的因素赋予较大的权重,低附加值的因素赋予较小的权重。
差异•权重定理指出,“是否需要赋予非价格因素权重及赋予多大的权重,与非价格评价因素自身的属性没有直接的关系,与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也没有直接的关系”,而是“取决于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性”并与“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成正比,即非价格评价因素的差异愈大,赋予的权重愈大”。
也就是说,赋予非价格评价因素的权重是以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的大小来决定的,差异越大赋予的权重应该越大,差异越小赋予的权重应该越小,没有差异的可以为零。
差异•权重定理将对评价因素的权重分配起到指导性作用,它不单单仅限于综合评估(价)法,对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最低评标价法,同样有效和适用。
作者总结自己在招标行业二十几年的实践经验以及2000多次的评标经验得出的“差异•权重定理”,是理论出于实践的典范,是招标投标理论体系中填补空白的新理论,值得推广和应用。
2.差异•评标方法定理
选择何种评标方法?
首先要考虑的是适用性,同时也要考虑其经济性。
现在评标方法的选择多少有点走入了误区,即经常使用的是“综合评估(价)法”。
例如,笔者遇到的乡村公路铺设,只需报出一平方米多少钱就可以了,但都在使用“百分制综合评估法”。
十几个标段69家投标企业,评标算分到天亮,全部是重复统计,实在是没有必要。
类似项目如果再设定了最高限价,肯定得不到最经济的合同价格。
出现这种情况与我国诚信制度建设的滞后和市场现存的缺陷有着必然的联系。
低价抢标曾经在市场上占据了很长一段时间,直至现在也还没有完全杜绝(至于人为造成的原因很多,在此不再累述)。
随着国家诚信制度的逐步完善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成熟,招标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会逐渐自愿选择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并有望收到预期的经济效果。
评标方法选择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对应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估(价)法”和“最低评标价法”两种。
目前最权威、最明确的关于选择评标方法的规定有:
七部委令2001年12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九部委的2007年版《施工范本》规定:
“综合评估法一般适用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那么,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就一定不能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吗?
《评标方法概论》的作者对评标方法的选择做出了分析和举例,在差异•权重定理的基础上,提出了差异•评标方法定理,并将这两个定理合并为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
虽然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但是,如果潜在投标人的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很小,且有足够的潜在投标人完全能够满足技术要求特别复杂、性能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也完全可以选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
作者对两种评标方法的适用性做了详尽的分析,为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评标方法做出了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诠释。
笔者曾经历过一个公铁两用大桥的工程建设BOT项目,当时在选定施工队伍编制招标文件时,招标代理机构和业主(投资公司)在评标方法的选用上产生了较大分歧。
招标代理机构出于项目30年后交付政府考虑,而且习惯上认为这个项目技术复杂、标准要求高,应该采用综合评估法;业主考虑自己拿钱,投资应当俭省,当然是价格越低越好。
当然这个项目最终还是由政府支持选用了综合评估法评标,结果也比较圆满。
但是现在回想起来,当时如果选择最低评标价法是否也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呢?
因为前来投标的投标人是经过资格预审后具有中铁字号的十几家集团公司,都是总承包壹级企业资质的施工队伍,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编制不分上下,施工能力强,项目班子结构过硬,任何一家都有能力完成该项目,都能满足招标文件所有要求。
也就是说,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很小,几乎为零,在这种竞争条件下,当然可以选用最低评标价法。
这个项目已经成为过去时,现在也只能作为一种经验的总结和回顾了。
3.模糊综合评价法
隶属度也是八种评价值表示方式之一,作者将以隶属度表示评价值的综合评价法称为“模糊综合评价法”。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作者在2006年第一次提出并推荐给大家的,笔者当时有幸看到并学习,所以印象非常深刻。
模糊综合评价法是以模糊数学中的隶属函数为基础,利用评价因素的模糊特性和评价值与评价因素值之间的函数关系,得出评价值后加以权重进行综合评价的一种方法,它是以隶属度表示评价结果的综合评价法。
作者以水暖阀门为例,对隶属函数做了比较,将评价因素的模糊特性带入到清晰的评价方法中,比较直观地将这种模糊综合评价法介绍给大家,需要大家认真领悟和学习。
三、关注的几个观点
1.评价值的八种表示方式
《评标方法概论》作者在该书第二章第四节“二、评价值的表示方式”中系统地介绍了现今所有评标方法中评价值的表示形式,将大家常用的但并不曾细究的评价值做了规范的描述,并将其划分为分值、货币、名次、得票数、比值、期限、隶属度等八种,非常清晰明白,也非常好记,可以作为业界人士日常工作的参考。
2.投标保证金
①《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要求“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这一规定是对以往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价2%的修改,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投标人利益,以免提前暴露投标人的投标价格。
但是国际招标的投标报价确实差异很大,如果统一用项目估算价真的不如以投标报价为基础合适。
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该规定对于国际招标的项目值得商榷。
国际招标的货款结算要比国内货物采购结算麻烦些,而且需议付行结算的款项一般都有时间要求,银行保函和不可撤销信用证在保护招标人时也有时间上的期限,保持一致很容易造成招标人的损失,不如按照国际惯例更为妥当,即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延后28天比较合理。
(注:
笔者一再提醒大家,国际招标基本属于另一科,很多国际上通用的法则与国内不同,有其特殊性,对此,制定政策的人应该考虑,做项目的人也应该了解。
)
3.国际招标不设最高限价
在这一点上,笔者完全同意作者的观点。
最高限价不是万能的,很多项目使用最高限价的设置,不一定能找到最经济的合同伙伴,国际招标就更加没有必要。
笔者在实践中经常会碰到疑似围标,全部报价都比最高限价低百分之零点零几,结果报价分全部一致。
这种现象如果连监督机构都不予关注,问题就很严重了。
4.算数错误的避免
允许修正算术性错误并不意味着编制投标报价就可以粗制滥造,更别说还有投标人运用评委忽略了算术性错误来获取中标和额外利益的不当故意。
作者认为,将算数性错误设置为评价因素给予惩处很有必要。
5.评标基准价
特别支持作者以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的提议。
以所有有效投标的算术平均值(或去掉一高一低或取平均值或平均值下浮等各种做法)作为评标基准价计算报价得分的方式一直在使用中,效果不能说不好,但实践中确实有缺陷,对于围标串标的结果就只有无奈了。
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可以提高竞争力,敦促投标人拿出真本事竞标,不失为一种卓有成效的评标基准价的设定方法。
6.五种评价函数
作者将现有价格评价的五种评价函数用算式和函数图像进行了表达,举例贴切、算式简便、图像清晰、叙述明白,并将五种评价函数和图像进行了汇总,达到了以简代繁的目的,值得推广和学习。
四、与作者的交流探讨
1.资格预审
作者在第四章评标方法选择中提出,避免恶性竞争的措施有:
进行资格预审;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担保制度;完善市场管理体制;建立市场诚信信息系统。
笔者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监督机构出于某种原因取消了资格预审,使得这种择优筛选投标人的措施无法有效实施。
2.技改项目
作者认为,关于“技改项目的国际招标,往往要求高起点、高技术含量,与世行的‘扶贫’项目不同,不适用最低评标价法”的观点笔者完全赞同。
凡是国际招标的项目均应考虑采购的是我国自己无法生产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的产品,很多技改项目当然是要高技术含量的产品,而高技术含量的产品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会很大,而现有的最低评标价法,对技术偏离的折价规定既简单又固化,无法有效地体现高技术产品的价值。
3.关于前期技术交流
《评标方法概论》一书中,作者在依据“差异•权重•评标方法定理”解决国际招标使用最低评标价的困难时提出,国际招标项目若要适用最低评标价法,在编制招标文件前,与潜在投标人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并对其进行调研和考察,筛选出既符合招标项目要求且非价格评价因素差异较小的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
读到这里,笔者想起一直以来招标代理机构容易疏忽的招标项目的前期调研问题。
笔者认为,招标前期的市场调研和考察对于招标人来说十分重要,而且也是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要做好的功课。
但是,现实中的项目建设情况往往是,有了项目就会有潜在投标人主动地与招标人接触,而有些供应商或承包人本身是不符合潜在投标人条件的,这时往往会带给招标人错误的信息,这种前期的交流没有任何意义,反而干扰了招标人正常的采购工作。
为避免类似情况发生,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前期做好功课,认真对市场进行调研,同时对潜在投标人的条件和数量进行考察,以便能提供给招标人准确、可靠的信息,为今后的招标打好基础。
在招标采购前期与潜在投标人进行充分的技术交流方式,民营企业的采购项目运用比较多,他们往往先对有能力入选的几家潜在投标人进行细致的技术交流后才开始编制招标文件,甚至会与几家潜在投标人签署技术协议后才进入招标或竞价阶段。
这种采购方式有其优势,可以做到知己知彼,打的是有准备之仗,因些往往能获得相对满意的结果。
而必须进行招标的国有投资项目,为确保公开、公平,前期的调研、考察只能泛泛进行,技术交流也仅限于背着人还不能有所偏向,甚至邀请都要备案或批复,顾虑很多。
鉴于此,如果是必须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这个方法是可以采纳的;公开招标应该注意调研、交流方式(虽然前期交流的情况很普遍),不能照搬,而且仅限于调研,技术交流容易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6.加权方式
加权在评标办法中经常使用,一般都是先定出评价因素和评价因素的权重,再将评价因素进行分级,逐级评价汇总出分值后即为综合评价值。
作者的第一种“先评价后加权”的方式比较鲜见,使用的范围应该也不多,可能也与使用起来比较麻烦有关。
7.密封
《评标方法概论》一书将密封的起源和原由告知了大家,对于现实中过度要求密封,甚至于变为删减投标人的法宝这一做法,不应支持和推广。
不能将保护投标人、约束招标人的密封,搞成投标人之间相互挑毛病和否决投标的手段。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希望今后招标文件中应避免过于繁琐、苛刻的密封条件,因为过于注重密封容易影响竞争性。
后语
最初打开此书时,笔者心里很忐忑,担心自己会看不懂;合上此书时,心里却很安逸,感觉读后自己非常有收获,又有不少进步。
这就是笔者对《评标方法概论》这本书的真实感受,也是学习过程中的真实体验。
笔者加入招标代理机构已经十几年了,主持评标会议的次数已经多的数不清,但是很少从理论的角度去思考评标中的很多为什么?
虽然经常碰到疑惑或被人问到,但只是忙于寻找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来应付了事。
不得不说,《评标方法概论》是本好书,读者从中学到的知识如果再有了亲身经历会更加深有体会,书中的基本概念可以作为规范的名词解释,书中的理论是招标投标理论体系大树的几支强壮枝干。
笔者也真心地希望业内同行有机会能认真阅读一下此书,以便从中获得更多的知识和力量。
来源:
《招标采购管理》(作者:
王毅青单位:
原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评标方法概论 评标 方法 概论 有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