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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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章会计法律制度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会计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1985年颁发
立法宗旨:
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使用范围: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注册会计师
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一)会计部门规章、
(二)会计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或人员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三、、单位会计工作管理
(一)单位负责人要组织、管理好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二)会计人员的选拔人员由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三节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依据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2.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主要是指会计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结果,应当同单位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及其结果相一致。
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构成会计资料的各项要素必须齐全,以使会计资料如实、全面地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发生情况,便于会计资料使用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经济活动情况。
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会计资料最基本的质量要求,是会计工作的生命,各单位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
所谓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其他会计资料、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会计资料。
所谓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及篡改事实。
伪造、变造会计资料和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主体为“任何单位和个人”,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其来源和用途,分为原始凭证和几张凭证两种。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以下内容;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不记载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原始凭证记载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但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
(二)记账凭证
记账凭证是指对经济业务事项按其性质加以分类,确定会计分录,并据以登记会计账簿的凭证。
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记账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记账符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应当由出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始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核算。
三、会计账簿
(一)会计账簿的种类
会计账簿按照用途,可分为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账簿。
会计账簿按照形式,可分为订本式账簿、活页式账簿、卡片式账簿
(二)会计账簿的登记规则
1.登记会计账簿必须按照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2.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帐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3.登记会计账簿时,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4.会计账簿要按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不得跳行、隔页。
如果发生错误、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以明确责任。
5.及时对账。
做到账实相符、账证相符和帐表相符。
各单位的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6.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也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7.禁止账外设账
四、财务会计报告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
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1.会计报表
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
会计报表按编制期间的不同,可分为中期会计报表和年度会计报表。
中期会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的会计报表,包括月度会计报表、季度会计报表和半年度会计报表。
中期会计报表至少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
会计报表按编制主体的不同,可分为个别会计报表和合并会计报表。
2.会计报表附注
会计报表附注是对会计报表的补充说明
(二)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有关资料的编制。
2.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3.企业依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向有关各方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应当一致,不得提供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不同的财务会计报告。
4.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应当将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对外提供。
6.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三)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
封面上应当注明:
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月份、报送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5.国有企业、国有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本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公布财务会计报告,并重点说明下列事项:
重点
(1)反映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重点.
(2)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点
(3)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情况;重点
(4)国家审计机关发现的问题及纠正情况;重点
(5)重大的投资、金融和资产处置及其原因的说明
7.如果发现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
重点错误较多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重新编制。
五、会计档案
包括: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当年形成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本单位会计部门保管一年。
保管期满之后,原则上应由会计部门编制清册,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未设立档案部门的,应当在会计部门内部制定专人保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
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分为:
3年、5、10、15、25年五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遇有特殊情况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在不拆散原卷册的前提下,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件,但必须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查阅人或复制人姓名、单位、查阅或者复制件档案的卷号和内容等,以便备查。
(二)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
单位负责人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进行复核后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专人负责监销
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则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及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4.不得销毁的会计档案
对于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券、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另外,正在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的会计档案,无论其是否保管期满,都不得销货,必须妥善保管。
六、其他
(一)会计年度
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至
(二)记账本位币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为记账本位币,但是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会计处理方法
包括:
会计确认方法、会计计量方法、会计记录方法和会计报告方法。
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
,或者在不同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都会影响会计资料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第四节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单位内部监督的本质是内部控制,是一种自我监督,是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包括筹资、投资、采购、生产和销售等活动。
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会计事项相关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
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这是机构控制和职务控制的基本要求。
2.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
各单位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对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动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各单位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应当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这是财产安全控制和会计信息控制的基本要求。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颁发和程序应当明确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与实物、款项及有权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二、政府监督
(一)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部门的职责权限,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行为、会计资料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工作监督检查部门,对各单位会计工作行驶监督权,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象征处罚。
此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劵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二)财政部门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对会计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概念
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事务所依法对受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的一种监督制度。
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是单位内部监督的再监督,其特征是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和有偿性。
(二)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
2.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区别
(1)审计独立性不同
(2)审计方式不同
(3)审计对象不同
(4)审计的职责和作用不同
内部审计的结果只对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只作为本部门、本单位改进经营管理的参考,对外保密。
(三)会计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1.依法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2.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
注册会计师承担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主要是通过承办审计业务来实现。
注册会计师独立执行审计业务,对审计报告承担审计责任,被审计单位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会计责任。
会计责任是被审计单位对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保护本单位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等负有的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应尽的义务。
审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减轻和免除。
第五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一)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因素:
一是单位规模的大小;二是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三是经营管理的要求。
1.单独设置会计机构
单独设置的会计机构的是指单位依法设置的独立负责会计事务所内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会计核算。
2.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应当配备会计专业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主管人员是指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单位里,负责组织管理会计事务、行驶会计机构负责人职权的负责人。
(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指在一个单位内具体负责会计工作的中层领导人员。
《会计法》第38条第2款规定: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
(三)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二、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我国对代理记账实行审批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1.委托提供会计核算;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3.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二)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三)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四)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三、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书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会计法》第38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1.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则个不是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和中国人民借方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
*了解。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五年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私设会计账簿;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符合规定;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伪造、编造会计凭证、快加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3.终身不得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情形
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管理
1.上岗注册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实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
2.离岗备案
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实的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
。
;
另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免费登记一次。
连续在两个周期内不参加登记的视为自动离岗,并予以公告。
4.变更登记
(四)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
时间:
2006年11月20日
1.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和特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具体包括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并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但不在会计岗位的其他人员。
特点:
(1)针对性、
(2)适应性、(3)灵活性
2.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3.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和学时要求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以接受培训为主。
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方式也很多,既有面授,也有函授、录像、网络等。
会计人员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面授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一)会计专业职务
会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其中,高级会计师为高级职务,会计师为中级职务,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为初级职务。
(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技术考试级别
现阶段只对初级、中级会计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初级会计事务》和《经济法基础》;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科目为《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和《经济法》。
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制度。
考试科目是高级会计实务,由全国统一考试。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报考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以上的学历。
报考中级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5年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4年
(3)取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班必须,从事会计工作满2年
(4)取得博士学位
(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
由省级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两年内不得在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五、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
各单位无论是否单位设置了会计机构,均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一)设置会计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1.根据单位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工作岗位
2.符合内部牵制制度的要求
内部牵制制度是指凡是涉及款项和财务收付、结算及等级的任何一项工作,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分工办理,一起到相互制约的一种工作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12条规定: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簿的登记工作。
3.对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要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以促进会计人员全面熟悉业务和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4.要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主要会计工作岗位
总会计师(或行驶总会计师职权);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出纳岗位;稽核岗位;资金核算岗位;往来结算岗位;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经营成果核算岗位;财产物资核算岗位;总账岗位;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会计电算化岗位;会计档案管理岗位等。
对于会计档案管理岗位,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之前,属于会计岗位;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后,不在属于会计岗位。
档案管理部门的人员管理会计档案,不属于会计岗位。
单位内部审计、社会审计、政府审计工资也不属于会计岗位。
六、会计人员的工作交接
(一)交接的范围
1.会计人员调动工资或因故离职,应与接管人员办理会计工资交接手续。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
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后,应当与接替或者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移交,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交接的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资料和物品等。
(5)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
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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