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制的回顾与展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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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制的回顾与展望
报告四
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制的回顾与展望
贡森
本文是“宏观经济与医疗卫生制度整合研究”课题的一个分报告。
按照总课题的要求,需要将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放在相关的社会经济背景中进行讨论和分析。
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阶段性,本报告被划分为三个部分: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转轨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
前两部分是对历史的回顾,每一部分包括制度安排和制度评价两方面的内容;最后一部分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医疗保障体制改革和建设的新思路。
各部分的政策分析所采用的指标体系包括医疗保障系统内部的公平性和效率以及该系统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其中,公平性指标主要考察城镇不同人群的受保面、受保程度以及自付费用(含保费和医疗费用)占个人收入或医疗总费用的比例;效率指标测量医疗费用的投入和产出两个方面,其中,投入由医疗费用(含管理费用)相对于经济参数(如工资总额、财政支出等)的增长情况来表示,产出由医疗服务体系的发展和最终健康结果来表示;社会经济影响指标主要考察对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或阻碍作用。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医疗保障体制
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覆盖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及其家属的劳动保险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劳保医疗)和覆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及其家属的医疗费用补助或统筹制度。
(一)劳保医疗制度
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53年1月又对其进行了修正。
在实际执行中,有关部委的行政法规又对其进行了一些调整和补充。
它规定了企业职工本人及其家属生老病死伤残等多方面的待遇,其中,工伤和疾病待遇是排在前列的保障内容。
1、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的劳保医疗制度
从制度类型来看,劳保医疗保障一直是强制性的雇主责任制度。
它与劳保老年保障有所不同的是,后者在建立初期是一种差额结算的社会统筹保险制度,只是在1969年才转变为强制性的雇主责任制度。
规定由每个企业直接支付医疗费用,是为了鼓励企业关心工人的健康,增加安全和卫生设施。
享受劳保医疗的主要对象是国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可参照执行。
1969年之前,企业医疗保障费用的主要来源是劳保医疗卫生费(也用于支付卫生所室建设及其人员费用),在企业生产成本项目中列支,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补充性资金渠道有企业自留的劳动保险金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1969年以后,财政部规定,企业医疗卫生费、福利费和奖励基金合并为“企业职工福利基金”。
1966年以前,职工和退休人员患非职业病或非因公负伤,其所需诊疗费(含挂号费和出诊费)、住院费、手术费和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贵重药费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也可由企业劳动保险基金酌予补助或由企业福利费负担;住院的膳食费及就医路费由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可由企业酌情予以补助。
1966年以后,挂号费和出诊费改由个人负担。
患者一般是在指定的门诊部或医院就诊、住院;经过用人单位的批准,方可转院和报销医药费。
2、职工家属的劳保医疗制度
职工和退休人员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时,可以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医院免费诊治,手术费和普通药费,由企业负担50%;贵重药费、就医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食费及其他一切费用,均由本人自理。
对于确实有困难的家庭,可由企业福利费酌情予以补助。
总之,劳保医疗制度是我国劳动保险体系最重要的项目之一,但是,它不是正规意义上的社会保险制度,而是对企业职工就医实行很少量收费、对职工家属实行半费保障的一种强制性雇主责任制度。
(二)职工公费医疗制度及家属医疗保障制度
职工和退休人员公费医疗制度的法律基础是1952年6月政务院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
在工作人员家属医疗待遇方面,1954年3月政务院发出通知,规定设立工作人员福利费预算,用于职工家属的医疗费支付困难等项补助。
1955年9月,财政部、卫生部和国务院人事局又联合发出通知,建议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开展子女医疗费用统筹,没有条件的单位应该继续对家属医疗费困难实行福利费补助。
1、职工和退休人员本人的公费医疗制度
从制度类型来看,与劳保医疗类似,职工公费医疗和家属医疗保障都是强制性的雇主责任制度。
不过,公费医疗实行的是辖区管理,一般由区县政府统筹、审核和监督使用各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
公费医疗的主要保障对象是国家机关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以及国家正式核准设置的高等院校在校学生。
国家机关及全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公费医疗经费是由国家财政按人头拨付给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专款专用、统筹使用的原则,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
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是从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
每年由国家根据受保人群对医药方面的需要和国家的财力,以及医疗单位所能提供的资源,确定人均支出定额。
1980年以后,国家将公费医疗定额标准交由地方政府确定。
在医疗待遇方面,公费医疗与劳保医疗基本相同,不过,前者的药品报销费范围要宽于后者,前者只要求个人自付营养滋补药品。
在就医管理办法上,两者完全相同。
2、职工家属医疗费用的单位互助和补助制度
对于子女患病医疗问题,机关单位可以组织职工缴费,实行医疗费用统筹;也可以不实行单位统筹,但对子女等家属的医疗费支付确有困难者,要从单位福利费中给予补助。
总之,公费医疗制度是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实行免费就医、对其供养亲属实行单位互助或补助的一种强制性雇主责任制度。
(三)对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的评价
1、公平性
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城镇医疗保障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扩大,为绝大多数职工和一部分家属提供了就医保障。
据周总理的一个工作报告,1956年城镇职工及其家属受保总人数为2500万人,占城镇总人口的1/3左右。
另据卫生部和北京市委的一份文件,1966年首都享受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的干部、职工及其家属,约360万人,占城市人口的80%。
平均来看,由于全国城镇地区的公有制单位所占比重和医疗条件都低于北京,因此,可以推断,文革前全国城镇地区医疗保障的覆盖率应该在1/3至80%之间。
另外,由于“文化大革命”左倾思想的影响和卫生重点向农村地区的转移,可以推断文革中全国城镇医疗保障覆盖率也不大可能达到80%,比较现实的估计是在70%左右。
总之,在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城镇医疗保障也没有实现全覆盖,享有医保的城镇人口很可能在70%左右。
同时,在城市地区,劳保和公费两套医疗制度并行,其医疗待遇又有一些细微差别,造成了工人和干部的苦乐不均。
从全国来看,城市慷慨的医疗保障制度与我国人口多、底子穷和广大农民生活水平还比较低的现状不相适应,也不利于逐步缩小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
2、效率
不可否认,劳保和公费医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也促进了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
从1949年到改革开放前夕的1978年,医院和卫生院增长了25倍,每千人口拥有的医院、卫生院病床数增长了8.9倍,在城镇建立起了以大、中型综合医院和专门医院为骨干的政府系统医疗网络。
另外,许多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大中型国有企业还建立了自己的综合性或专业性医院,形成了行业和企业的医疗服务系统。
并且,就医分级转诊制度促进了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
同时,随着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营养条件和教育水平等诸多方面的改善,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从解放初期的34岁上升到1957年的57岁和1980年的68岁,城市人口的健康水平提高得更快。
但是,从诞生之日起,这两项制度就存在着费用控制难的问题。
由于经费管理者与医院的结算实行按服务付费,这种方式可能刺激医院提供过度服务,同时,政府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了严格的规制,包括价格控制、资源配置和经费使用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医院过度服务的动机受到抑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两项医疗制度的费用标准大幅度提高的根源在于缺乏需方制约机制以及经费总量控制不严。
具体理由如下:
(1)事前个人不用缴纳保险费,看病时个人基本不用分担医疗费用。
在没有能够将受保人普遍塑造成“共产主义新人”的情况下,这种近于免费的规定导致了一些觉悟低的患者“小病大养”和“小病大治”,还使一些人产生了对国家的依赖思想,要求“一切由国家包下来”。
(2)制度本身存在的公平性问题也导致了广大未保群体向已保群体、低保障群体向高保障(即公费医疗)群体的费用转移。
(3)在基本筹资渠道之外,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乃至家属保障的经费都有补充性来源,因此,主渠道的控制作用被严重削弱。
(4)另外,劳保医疗制度名义上是单位责任,但是,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公有制企业的财务独立性被削弱,关心费用和成本的动力也随之减弱。
结果,医疗制度管理主体的责任被大大弱化了。
3、社会经济影响
在新中国成立不久,包括劳保医疗制度和公费医疗保障在内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以及基层医疗服务设施的建立,激发了广大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因而推进了国民经济的快速恢复和增长以及工业化战略的实施;也激发了广大职工对社会主义的热爱,有利于巩固工人阶级的主导地位以及新政权的稳定。
但是,这一体系走得过快、过远;过于慷慨的职工医疗待遇忽视了广大农民的生活状况,不利于巩固工农联盟,也不利于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
1957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统筹兼顾,从全国六亿人口的实际出发,对劳保和公费医疗进行整顿和改革。
1957年下半年有关部门开始研究劳动保险和工作人员各项福利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
但是,可能是由于反右运动和“大跃进”期间团结工人阶级的需要、以及三年国民经济治理整顿的影响,劳保及公费医疗工作和制度的整改并没有进行。
因此,中共中央在1965年9月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的批示中再次指出,“公费医疗制度应做适当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执行也应当适当调整”。
按照中央的精神,有关部门很快对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进行了初步调整和改进,同时,推动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1966年4月,卫生部和北京市又联合发出通知,发动党员,进一步揭发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要求提出具体的改革建议。
由于受“文化大革命”的冲击,制度改革工作没有进行下去,相反,医疗保障管理机构却遭到了一些破坏。
总之,在医疗服务供给受到严格控制的前提下,计划经济时期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为城镇范围内的全体公有制单位职工及其家属提供基本上完全公平的、全面的保障。
在现实中,它曾经解决了70%左右的城镇人口的医疗保障问题,促进了城镇医疗服务体系的建立,也激发了工人阶级在新社会的劳动和政治热情。
这一制度体系连同随后建立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基本符合我国“以工人阶级为主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政治体制,也符合工业化发展战略的要求。
但是,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包得过多,而且没有建立起制约医疗服务提供者、消费者和购买者(单位)三方的有效机制,这种全面保障的、没有制约的制度安排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各方面的思想觉悟程度不相适应,结果,必然导致医疗服务的过度消费和浪费。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城镇医疗保障体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医疗保障水平过高和需方制约机制缺失,劳保医疗和公费医疗费用的超支和浪费都很严重。
在改革开放以后,社会经济和政治环境的变化,又进一步暴露了传统体制内在的诸多弊端。
(一)经济体制改革对城镇医疗保障体制提出的新挑战
随着“分权让利”改革的推进,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居民个人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逐年上升,对医疗服务质量的需求在上升;另一方面,企业等集体部门所占份额基本不变,而政府部门的收入比重大幅度下降。
在新的分配格局下,传统的国家和企业包揽的体制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需要。
而且,为了保证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国家财政对医疗卫生等社会性事业的资金支持力度不断减少。
在投入不足和经济体制转轨的风潮中,1980年代中期政府答应给医院自谋生路的政策。
具体来说,就是给医院在医疗服务收费、大型设备准入、经费使用等方面松绑,将医院在一定程度上市场化。
对医疗服务机构收入和支出规制的放松,医疗机构提供过度服务的动机大大增强。
按服务付费的传统结算方式不再适应于医疗服务机构的市场化行为。
另外,随着国家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放权让利”和对地方财政实行“分税制”的改革,企事业单位之间和地方之间的经济实力不断分化。
同时,由于职工队伍年龄构成的差别较大,新老单位之间医疗费用负担也很不均衡。
在单位间没有调剂和政府间转移支付不足的情况下,经济收入和社会支出的双重分化对依托于单位和基层政府财力的传统医疗制度的可持续性及公平性都提出了挑战。
还有,由于大规模政治运动的取消和政治思想教育的弱化,医疗服务提供者、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都更加追求自身的物质利益。
在政治约束基本丧失的情况下,传统体制中的按服务付费的供方激励机制和基本没有个人分担的需方激励机制的弊端必将暴露无遗。
在上述变化的宏观环境中,城镇医疗保障费用的快速上涨是必然的。
据统计,1979~1985的7年间,公费医疗经费年均增长17.9%,而同期财政支出年均增长8%;1985年至1989年四年间,公费医疗经费年均增速达到25.3%,而同期财政支出年均增长率只有10.6%。
1990年代以来,医疗费用上涨的幅度更是有增无减。
企业劳保医疗费用的增速与公费医疗大体相当。
最后,随着企业产权制度和用工制度的改革,在我国城镇从业人员中,非公有制单位的劳动者所占比重不断增加,劳动用工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非公有制单位的从业人员从1977年的15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646万人,后者相当于1996年国有企业职工总数的1/3。
由于传统的医疗保障制度只适用于公有制单位的正式职工,非公有制的从业人员在医疗方面得不到基本保障。
第一部分的分析表明,个人基本不分担医疗费用和医保资金总量控制不严等制度性缺陷导致了计划经济时期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的问题。
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后,这些缺陷更加不适应于利益多元化的新形势。
而且,在国家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松绑之后,按服务付费的制度性缺陷就充分暴露出来,结果,医疗费用控制的任务更加严重和急迫。
另外,随着各个单位经济实力和年龄构成的分化,以及传统就业格局的打破,以公有制单位为基础、服务于固定职工的传统保障制度又面临着公平性问题。
(二)城镇医疗保障体制的改革历程和主要内容
针对传统医疗保障体制日渐暴露出来的问题,自1980年代起,有关方面就开始了改革探索。
20多年的改革历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80年代在原有制度框架中引入对供需双方的制约机制,二是80年代末开始不断改变制度类型。
1980年代的改革主要包括两项措施,第一,针对传统体制中国家和社会包揽问题,各地普遍实行职工就医个人适当负担部分医疗费用。
一般做法是,将医疗定额的一部分预付给个人,门诊或住院时个人自付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大多数地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医疗费用的10-20%,同时还规定了自付限额。
第二,针对按服务付费的传统结算方式,多数地方试行医疗单位包干管理公费医疗经费。
一般做法是,按人员定额将经费的全部或部分包给定点医疗的医院管理。
经费超支,由医疗单位、享受单位、财政部门三者合理负担;经费节约,由医疗单位用于改善定点医院的医疗条件,发展卫生事业。
这一部分着重分析第二阶段的改革内容,必要时再对前一阶段的改革措施进行评价。
按照制度类型和改革规模,近15年的改革进程又可分为1990年代初期的社会统筹试点、1990年代中期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下简称统帐结合)试点和1990年后期以来的统账结合全面推广阶段。
1、1990年代初期的社会统筹试点
1988年3月,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成立了医疗保险改革研讨小组。
到1994年,这一阶段的职工医疗保险改革探索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针对单位统筹的传统筹资模式,部分地区试行离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社会统筹。
一般做法是,参保企业缴纳的保险费由社会统筹机构统一管理,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的门诊、住院、去外地就诊的路费和统一组织的体检费。
享受人员医疗费超过一定标准,个人要负担一部分费用。
第二,针对单位统筹和单位包揽体制的弊端,部分地区试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的社会统筹和小病费用的个人账户包干。
一般做法是,参保企业按工资总额的11%提取在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其中5个百分点左右存入职工个人医疗账户,3个百分点左右作为企业调剂金,3个百分点左右用于大病统筹。
其中,个人账户基金和企业调剂基金主要由企业自行管理,大病统筹基金由社会统筹机构统一管理。
2、1990年代中期的统帐结合试点
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在全部城镇职工(含退休人员)中,实行医疗保险金的社会统筹和社会化管理的个人账户相结合。
为了贯彻落实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推动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1994年初国务院决定在镇江市和九江市两个中等规模,且大病统筹有一定基础的城市进行试点。
在总结“两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1996年国务院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了50多个城市进行扩大试点。
通过试点,总结出了两种统账结合的办法。
一种是镇江市和九江市试行的“通道式”,另一种是海南省试行的“板块式”。
试点表明,通道模式最主要的问题是社会统筹基金普遍超支,透支个人账户,使后者成为空账。
在采用“通道式”进行试点的城市中,这一问题普遍存在。
“板块模式”的问题是门诊就医或小病医疗费用主要由个人负担,一部分职工个人账户不够用的问题很突出;同时,对于纳入社会统筹的门诊“大病”和慢性病的界定,也存在争议,并出现了一些“小病大养”和“门诊挤住院”。
3、1990年代后期以来统账结合的全面实施
从1997年下半年开始,国务院就组织有关部门着手制定适用于全国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底,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医药管理体制配套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首先,《决定》明确提出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概念和制度框架,体现了政府有限责任的政策选择,是对近50年雇主全面保障制度的一个历史性突破。
除了这项创造以外,《决定》还包括多项历史性的变化,如所有职工享受统一制度和管理、个人缴纳保险费、个人账户的社会化管理、统筹基金设置最高支付限额、职工享有对就医和购药机构的充分选择以及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体制。
由于基本医疗保险对全部城镇职工实行统一的有限保障,为了照顾既得利益,《决定》提出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大病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公务员享受医疗补助政策;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超过福利费的部分,经由同级财政核准后列入成本。
最后,《决定》要求实行医药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
针对长期形成的医疗机构“以药养医”问题,《决定》提出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和药店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决定》还提出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此外,《决定》提出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三)对城镇医疗保障体制改革的评价
1、公平性
近十五年来,城镇医疗保障制度推行的一直是部分医疗费用(部分人群的大病、大额或住院费用)在局部地区(以县市级为主)的社会统筹,而不是全部人口全部费用的大范围社会统筹,体现的是局部公平性。
现行《规定》也不例外。
由于担心在部分人群中推行不同医疗制度导致的费用转移,《决定》在共和国历史上首次提出,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都要按照属地原则统一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不过,这一项规定又第一次将职工家属排斥在外。
除了规定本身的自相矛盾带来的公平性问题,现有规定在执行中的不公平性问题也很严重。
具体来看:
2003年9~10月份进行的全国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表明,在地级及以上城市,43%的被调查者享有社会医疗保障,只有30.4%的被调查者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8.6%的被调查者仍然享有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4%的被调查者参加了其它社会医疗保障;而且,不同收入的城市居民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的比例存在明显差异,最低收入组的城市居民仅有12.2%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而最高收入组中则有70.3%享有社会医疗保险。
比较而言,1998年第二次卫生服务调查发现,49.8%的城市人口享有社会医疗保障,其中,劳保和公费医疗享受人口占城市人口的38.9%,其它社会医疗保障占10.9%;最低收入组的城市居民有20.1%享有社会医疗保险,而最高收入组中有63.9%享有社会医疗保险。
可见,在1998-2003年间,城镇最低收入者的社会医疗保障的覆盖率下降了6-7个百分点,而最高收入者的覆盖率上升了6-7个百分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越来越成为“富人俱乐部”。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12月份发布的材料,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人数为1.07亿人,与上年末相比,2003年新增参保人数在1200万人左右,每月平均增加100万人。
另据《中国统计年鉴》(2003,表5-4,5-6和22-32),城镇正规单位(含私营企业)职工与退休人员合计为16627万人,城镇各类从业人员与退休人员合计为28850万人,由《决定》中有关覆盖对象的要求可知,应保人数在16627-28850万人之间。
可见,全面推进医疗保险改革5年以来,实际参保率只有50%左右(即在37.1-64.4%之间);或者说,仍然有一半左右的应保群体未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
一项对医保管理者的全国性问卷调查表明,应保未保的群体主要是困难企业职工、灵活就业者和农民工。
在各省市医保管理者选择的十大医疗保险热点难点问题中,“困难企业参保难的问题”高居榜首。
此外,“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问题”也是难点之一。
传统体制边缘和体制外的劳动者,如农民工和灵活就业群体的参保也受到歧视,他们参保前要接受体检,享受待遇前还有一个等待期。
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推行步履维艰的同时,职工家属的“半费医疗”也被严重削弱。
在基本医疗保险中,职工门诊费用基本上是由个人账户或个人支付,如果家属门诊费用的一半可以继续由单位报销,那么可能发生职工门诊费用向家属的转移。
因此,绝大多数单位要么完全取消“半费医疗”,要么代之以个人包干使用。
总之,理论上讲实行部分医疗费用在局部地区的社会统筹,也有助于保证一定范围内参保者享受部分医疗服务的公平性。
但是,在实施中,参保者基本上是经济效益好的公有制单位及其职工,因此,这种社会统筹改善公平性的作用更加有限。
而且,在越来越多的城市人口失去社会医疗保障权利的同时,他们公平购买医疗服务的权益又遭到了进一步侵害。
由于自费群体的医疗消费缺乏有效的监管,医疗服务机构开始向弱势群体转移费用。
在职工医疗保险管理较为规范的镇江市的调查发现,由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管力度很大,医院牟利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因而转向不受保护的自费群体,开大药方,滥用检查,等等。
2、效率
从医保资金总量控制来看,强制性的医疗保险制度的全国平均总费率在10%以上,比国家制度规定的平均水平高1/4以上。
据我们对有关改革实施方案和办法的分析和统计,在全国不同经济地带选取的15个统筹单位中,仅有甘肃定西地区的费率是国家规定的基准水平,即“6%+2%”,其它地区都高于这一基准水平。
实际上,这15个地区的平均总和费率为10.2%,比制度规定的基准值高出27.5%。
我们认为,各地医保筹资总量普遍失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对全国城镇职工既有医疗消费水平和构成核算的基础上,《决定》提出了费用总量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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