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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语境下的宗教公共性及其对当代中国宗教之意义
不同语境下的宗教公共性及其对当代中国宗教之意义
摘要: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
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
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
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
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
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
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
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
Religionisnothollowbutsubstantial,asanorganizationtolinksocial thissense,noreligionisprivateor publicityofreligionisemphasizedheretodrawreligiousgroups‘noticetopublicaffairsin thereisatendencyofdevelopmenttoemphasizethepublicityofreligion,theologyandphilosophyintheWesternworldofsocial,indifferentculturalbackgroundsandenvironmentsofexistence,ChineseandWesternscholarsdifferinunderstandingof historyandstatusquo,Chinawillnottendtotaketheroadofintegratingstatewitha“public” fortherelationbetweengovernmentandchurch,thebestpolicyismutuallyadapting,sharingwoeandwealandharmoniouslygettingalong.
KeyWords:
publicityofreligion;traditionalChinesechurch;contemporaryChinese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
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
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
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
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
第欧根尼说:
“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
”柏拉图则说:
“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
”[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
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
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
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
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
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
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
(1)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
(2)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
第二大类:
(1)向大众公开的;
(2)众所周知的。
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
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
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
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
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Baptist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
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
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
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
他说:
“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
”[3]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
他说:
“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
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
”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
例如,潘兰特(Raymond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
他说:
“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
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
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
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
”17他又说:
“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
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
”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
他说:
“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
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
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
”“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
”“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
”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
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
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
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
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
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
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
(1)公正;
(2)公有(共有);(3)公开。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
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
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
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
“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
“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
“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
“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
“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
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
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
”“天”是“公”的起源。
“天”是至善、至公、至大。
“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
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
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
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
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
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
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
“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
上述辨析表明:
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
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
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
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
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
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
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
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
(注:
《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
”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
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参见叶小文:
《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
)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
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
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
[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
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
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
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
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
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
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
他说: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
”[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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