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报表编制手册版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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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报表编制手册版DOC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报表
编制手册
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
一、总说明
(一)目的和意义:
为了解云南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反映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状况,为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实施有效管理、调控、指导和服务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农产品加工业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工作实际的需要,制定本手册。
(二)调查频率:
本报表统计属于部门统计调查,按报告期分为季度报表和年度报表,季度报表于季后10日前,年度报表于年后1月20日前上报到省级。
(三)统计范围:
包括我省范围内各种经营组织类型、各个系统的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活动的经营组织。
(四)本报表统计实行全面调查,由农业产业化经营基层企业上报到基层主管部门,基层主管部门汇总后,通过系统软件逐级汇总上报到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本报表中的各项数据必须从基层原始记录取得,严格按照制度要求进行统计,不得随意扩大统计范围和无根据的上报数字。
凡虚报、瞒报、伪造、纂改统计资料,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本报表由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报表目录、填报单位、时间及方式
报表
填报对象
上报方式
上报时间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区逐级汇总上报
次年1月20日前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补充指标(龙头企业情况)
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区逐级汇总上报
次年年1月20日前
三、规模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各州市、县区逐级汇总上报
年报:
次年年1月20日前
季报:
季度次月10日前
四、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慨况表
县级以上(含)龙头企业
各州市、县区逐级汇总上报
年报:
次年年1月20日前
季报:
季度次月10日前
五、云南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季度监测表
国家级、省级重点龙头企业
企业填报
企业:
季末25日
省厅:
季度次月10日前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季报表
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
州市、县区逐级汇总上报
省厅:
季度次月10日前
七、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基层表
全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企业填报
企业:
年末25日前
八、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报表
全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企业填报
企业:
季末25日前
九、企业基本情况表
全部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
企业填报
注:
表中填报时间为各州市上报省农业产业化经营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时间,各企业、各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请依次提前。
为便于汇总和分类,上报表格全部要求以软件上报文件上报,由各级农业产业化经营主管部门汇总逐级上报。
三、报表样式
一、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补充指标(龙头企业情况)
三、规模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四、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慨况表
五、云南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季度监测表
六、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季报表
七、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基层表
八、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报表
九、企业基本情况表
四、指标解释
(一)、农业产业化的基本概念
1、农业产业化:
(AgricultureIndustrialization)是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主导产业、产品为重点,优化组合各种生产要素,实行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建设、系列化加工、社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形成种养加、产供销、贸工农、农工商、农科教一体化经营体系,使农业走上自我发展,自我积累、自我约束、自我调节的良性发展轨道的现代化经营方式和产业组织形式。
它的实质上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
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
2、农业产业化经营:
是指以市场为导向,通过龙头企业、中介组织、专业市场等把分散的农户与国内外市场联接起来,各利益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合作、股份合作等形式,利益互补,风险共担,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一种新的组织经营形式。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企业
(二)、主要指标解释
1、产业化组织:
是指由龙头企业、中介组织等通过多种方式联结农户,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的组织。
产业化组织按利益联结方式和组织类型分别调查。
1.1按利益联结方式划分:
合同关系、按利润返还合作方式、股份合作方式。
有稳定、合理的利益联结关系,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与其他经营组织的根本区别,也是产业化经营的核心。
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联结方式是指参与产业化经营的各主体,形成一定的利益关系或结为利益共同体的手段或方式。
表中所列产业化组织利益联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1.1、合同关系:
产业化组织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合同等契约方式向农户收购或销售农副产品等,合同双方具有明确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产业化生产基地和农户按合同要求进行生产,龙头企业或组织等按合同收购农产品,并及时按约定结算。
合同关系中的订单关系是指产业化组织与农户没有建立起长期、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没有订立长期合同,而是根据市场情况,主要依靠当年与农户新订立的合同或协议明确农产品生产、收购等事项的形式。
年履约订单成交额是指全年全部或部分完成的订单成交金额,年订单总额是指全年签订订单的资金总额(年履约订单成交额占年订单总额的百分比即为订单履约率)。
1.1.2.合作方式(按利润返还)。
指在产业化组织内部,产业化龙头企业或中介组织等将农副产品加工、运销等增值的一部分利润按一定方式(如按交易量)返还给农户。
也包括实行二次分配。
1.1.3.股份合作方式(按股分红)。
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产业化组织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利润分红。
一个产业化组织的利益联结方式可能同时有几种,在调查表中只填占主导地位的一种联结方式。
1.2、按组织类型划分:
龙头企业带动型、中介组织带动型、专业市场带动型、其它类型等四类
1.2.1龙头企业带动型:
是指以农副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带动基地和农民从事产业化生产的组织形式。
主要表现形式是公司加农户、公司加基地加农户。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并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企业。
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
1.2.2中介组织带动型;是指由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含农民专业协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经济技术服务组织等带动农户,实行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经营的产业化组织形式。
规模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指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组织章程,登记在册会员50人以上,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1.2.3专业市场带动型:
是指以专业批发市场为龙头,形成主导产业,联接千家万户,实行产销一体化经营的组织形式。
1.2.4其它类型:
是指上述三种类型以外符合产业化经营条件的产业化形式。
农村经纪人是指围绕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农村专门从事农产品产加销中介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专门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并能带动周边农户共同发展生产的农户。
2、农业产业化经营产业类型
用来反映产业化组织的产业及产品分布状况。
主要有五类:
2.1.种植业:
是指以种植业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在调查中可分为粮棉油、蔬菜、水果和其它等四类。
2.2.畜牧业:
是指以畜禽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在调查中分为肉类、奶类和其它。
2.3.水产业:
是指以淡水或海水中各种养殖或捕捞产品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2.4.林特产业:
是指以林特产品如花卉、中草药材、山野菜、竹制品等为对象,实行一体化经营的组织。
2.5.其它:
是指除上述各产业以外的产业化经营组织。
以上各项指标分别按组织个数填写。
各省的其他主要产业可以在“其它”中注明。
3、产业化组织规模
用来反映产业化组织总体水平和规模。
3.1.资产总额:
指企业拥有的各项资产价值的总和。
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递延税款借项等。
3.2.固定资产总值:
是指产业化龙头组织截止年底内部各种固定资产价值的总和。
3.3.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指以货币表现的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工作量以及与此有关费用的总称。
它反映的是实际完成投资的工作量。
3.4.带动农户数:
是指全年产业化龙头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方式和辐射作用,带动农民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农户数,其中通过订单形式带动农户数需在“订单带动农户数”中单列出来。
3.5.生产基地数:
是指直接为产业化龙头组织提供农副产品原料的种植业面积、畜禽饲养量或水产养殖面积等。
4、产业化组织效益
4.1.销售收入:
是指全年产业化经营过程中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
4.2.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
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本期收入类项目减去支出类项目的差额填列。
4.3.净利润:
是指产业化龙头组织年实现净利润总额。
4.4.创汇:
是指产业化组织年创汇总额。
其中:
直接创汇指企业自己出口产品产生的直接销售收入;间接创汇指企业产品经由其它企业、中介组织或机构,转口贸易而产生的销售收入。
4.5.上缴税金:
是指农业产业化组织全年交纳的各项税款总额。
4.6.交易额:
是指全年进场交易的各类农产品成交额之和。
4.7.农户从事产业化经营增加收入:
是指在产业化龙头组织的带动下,农户从事产业化生产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生产当年多增加的收入。
这个指标不计算平均数。
5、对龙头企业扶持
5.1.银行贷款:
是指全年各级银行或信用社对龙头企业的各种贷款总额。
5.2.财政扶持金额。
是指全年各级财政资金用于龙头企业的扶持总额。
包括无偿拨款资金(含贴息)、有偿使用资金(如周转金等)。
5.3.税收减免额。
是指按照国家的优惠政策,农业产业化组织享受的税收减免额,但不包括出口退税额。
其中减免的增值税、所得税分别填写。
6、农产品加工
加工企业对初级产品进行处理,使产品升值,即为进行加工,如简单的分级、抛光、套袋、包装等。
对初级产品加工实现一次升值的即为初加工,对初加工产品再次进行加工实现二次(二次以上)升值的即为精(深)加工。
6.1、加工转化率: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某一区域内,对农产品进行加工最终形成的农产品总价值量与农业总产值的比率。
6.2、加工产值:
农产品加工企业在本年内(或一段时期)加工生产的以货币形式表现的最终产品和提供工业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6.3、增加值:
它是所有常驻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之和,即追加到中间投入上的价值。
由于增加值是扣除了中间投入价值后的价值量指标,因此,它是生产活动最终成果的价值表现。
增加值可采用生产法和收入法计算。
(1)生产法:
是先计算出各部门的总产出,然后从中扣除中间消耗再加应交增值税求得增加值。
增加值=总产值-中间投入+应交增值税
(2)收入法:
是先计算各部门增加值的构成项目,然后累加求得增加值。
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等企业增加值用生产法计算为主,其他行业视资料取得的情况,也可采用收入法计算。
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固定资产折旧:
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年损耗(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那部分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规定比率提取的折旧;另一部分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已损耗部分的价值而发生的大修理费用。
本项中的折旧从资产负债表取得。
大修理费用可从“制造费用”有关明细科目或“预提费用”有关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取得。
劳动者报酬:
反映企业期末实际支付给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当期劳动者报酬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和“应付福利费”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和“管理费用明细表”中的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等项归纳填列。
生产税净额:
指企业向政府交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
生产税主要包括:
营业税、增值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进口关税等,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
生产补贴是政府既为控制价格又要扶持生产而支付给生产部门的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
根据会计“损益表”、“利润分配表”有关科目取得。
营业盈余:
指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后的剩余部分。
6.4、总产值:
指各类企业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表现的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加工的最终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总产值包括三项内容:
本年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和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6.5、销售产值:
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销售产值包括以下内容:
销售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
与总产值的关系
总产值与销售产值的区别在于:
①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不管是否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销售产值,因此销售产值是以产品所有权的转移为计算原则;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产品生产总量,只要是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已销售的还是尚未销售的都要计算总产值,所以总产值是以产品的生产为计算原则。
②销售产值不含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计算,而总产值包括。
6.6、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值:
指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采购农副产品直接支付的买价加运杂费、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途中合理损耗以及税费(不含一般纳税人采购原材料时支付的增值税)等。
7、其它
7.1.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
是指产业化龙头组织的年从业人员数。
7.2.利用外资龙头企业数:
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总数中利用外资的个数。
7.3.利用外资额度:
是指农业产业化龙头组织中外商投资的额度。
7.4.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数;是指由各省、区、市确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个数与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数之和。
由于产业化经营还处于初始阶段,且认识上也有不同,为了反映客观实际,各地认为不在这个范围之内而又可确定为产业化组织的,可以把这类组织的数量填在调查表最后,并简要说明理由。
7.5、企业名称:
填写单位全称,以工商注册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企业公章统一)。
7.6、龙头企业级别:
经国家、省、市、县(区)四级有关部门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
填写优先次序:
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只填最优先级别。
7.7、企业经营产业类别:
分别填写蔬菜、马铃薯、粮食、油料、花卉、茶叶、水果、食用菌、咖啡、橡胶、丝麻、蔗糖、酒类、生猪、肉牛、肉羊、乳制品、禽蛋、蜂产品、水产品、中药材、饮料、调味品、林产品、生物制药及其它
(三)补充指标解释
1、龙头企业数量等于主表中指标“龙头企业带动型”数量。
2、建有省级以上研发中心的龙头企业数量企业研发中心泛指建在企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中心及其他研究开发机构。
企业任一种研发中心通过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3、质检机构通过计量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计量认证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
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允许其在检验报告上使用CMA标记;有CMA标记的检验报告可用于产品质量评价、成果及司法鉴定,具有法律效力。
4、通过ISO9000、HACCP、GAP、GMP等质量体系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企业通过ISO9000、HACCP、GAP、GMP等质量体系中任一种认证,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5、获得省以上名牌产品(农产品)或著名(驰名)商标的龙头企业数量企业主营产品获得省级以上质检、工商、农业部门颁发的全国或省级名牌产品、名牌农产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中任一种证书,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
中国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
中国名牌农产品中国名牌农产品证书由农业部中国名牌农产品推进委员会颁发。
6、获得“三品”认证的龙头企业数量企业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中任一种认证,即可列入统计范围。
有机食品指来自有机农业生产体系,根据有机农业生产要求和相应标准生产加工,并且通过合法的、独立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副产品及其加工品。
绿色食品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无公害农产品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最终产品符合无公害食品标准和规范,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识的食品。
7、获得“三品”认证的产品数量指企业获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个数,包括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和深加工产品。
一个企业可能获得多个产品认证。
8、获得“三品”认证的基地规模指报告期末企业通过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基地总规模。
9、种植面积以农作物、桑树、茶树、果树、林木等种植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农产品生产基地实际占用的耕地、林地、园地面积。
种植面积是露地、园地、温室、大棚等面积之和。
单位为标准亩。
(下同)
10、牲畜饲养量以牛、马、驴、骡、猪、羊、兔等牲畜养殖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内)农产品生产基地牲畜养殖量。
肉用畜按出栏量填写,种畜或乳用畜按存栏量填写。
牛、马、驴、骡、猪、羊等牲畜单位为头、只、匹,兔单位为只。
(下同)
11、禽类饲养量以鸡、鸭、鹅、珍禽等禽类养殖及其产品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内)农产品生产基地禽类养殖量。
肉用禽按出栏量填写,种禽或蛋用禽按存栏量填写。
单位为只、羽。
(下同)
畜禽出栏数指报告期内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已屠宰或出售的全部畜禽数量。
包括交售给国家、集市上出售以及自食的部分,但出售或食用的仔畜不包括在内。
畜禽存栏数指报告期初、期末各种类型生产单位和住户饲养的全部畜禽存栏数量。
12、养殖水面面积以水产养殖、加工、运销为主的企业,填写报告期末农产品生产基地占用的水面面积。
水产品养殖面积指人工投放鱼、虾、蟹、贝、藻等苗种并进行饲养管理的水面面积。
单位为标准亩。
(下同)
13、获得出口备案的基地规模指报告期末企业所属基地中按照一定的操作规程生产,并获得商检部门备案的基地规模。
14、主要农产品原料采购值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货币资金购买农产品原料的价值,只包括买价,不包括采购费用。
15、主要农产品原料从基地采购值指报告期内企业利用货币资金直接从基地农户手中收购的主要农产品原料的价值,只包括买价,不包括采购费用。
16、企业当年对农产品原料基地投入总额指报告期内企业在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农民培训、生产资料垫付及其他方面的投入总额。
17、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包括生产道路修建,隔离、防护设施(围墙)建设,农田水利、电力设施建设,房屋设施(棚舍)建设及其他基础设施建设投入。
18、农民培训投入包括宣传材料、现场指导、专题讲座、岗前培训等各种培训投入。
19、生产资料垫付包括免费提供或赊销种子(种苗)、肥料(饲料)、农药(兽药)及其他生产资料的投入。
20、其他投入指除17、18、19三项之外龙头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对农产品原料基地的投入,包括疫病防治、质量监控、基地认证、配套服务、灾害补偿等投入。
21、企业带动基地农户增收总额指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农户当年参加产业化经营比从事其他生产或不参加产业化经营多增加的收入。
包括按合同价特别是保护价收购比按市场价收购向农民多支付的差价金额,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向农民返还或分配的利润金额,采取土地租赁经营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金额,吸收农民务工支付给农民的工资福利报酬金额及其他方式带动农民增收金额。
22、按合同价收购比按市场价收购向农民多支付的差价金额指合同制龙头企业按合同价收购特别是在市场低迷情况下,按照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的农产品原料,与按照市场价收购相比多支付的差价总额。
保护价是龙头企业为保护基地农户利益而规定的农产品最低收购价格,当市场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企业按照保护价敞开收购。
23、实行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经营向农民返还或分配的利润金额包括合作制龙头企业按照与基地农户约定的方式,向农户返还加工、流通环节利润的总额,以及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龙头企业按照基地农户入股股金比例分配利润的总额。
合作制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合同时,确定农产品收购的数量、质量、价格和企业的返利方式,企业按合同规定价全部收购农产品,把农民提供的初级农产品进行加工、销售后,将其中部分利润按农民提供原料的份额进行返还。
包括按照原料交售量和交易额返还,也包括二次分配。
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指农民以资金、土地、劳力、技术等入股,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企业经营利润按照股金比例进行分配。
24、采取土地租赁经营支付给农民的土地租金金额 指龙头企业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向农户支付的租金总额。
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出租人,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内全部或者部分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25、吸收农民务工支付给农民的工资福利报酬金额指龙头企业雇佣农民在基地务工和企业务工,向农民支付的劳动报酬总额。
26、其他方式带动农民增收金额指除22、23、24、25四项之外龙头企业通过其他形式带动基地农户增收的金额,包括带动农民从事农产品运销、贮藏等相关服务所取得的收入金额。
五、报表编制说明
1、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表
填报范围:
全部农业产业化
填报对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填制方法:
表内各主要经济指标,根据企业填报的数据汇总填列,并逐级上报
2、农业产业化发展情况调查统计补充指标(龙头企业情况)
填报范围:
全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填报对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填报方法:
本表由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龙头企业报送的年报资料汇总填列,并逐级上报。
3、规模以上龙头企业经营情况汇总表
填报范围:
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填报对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填报方法:
本表由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规模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报送的年报资料汇总填列,并逐级上报。
4、龙头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慨况表
填报范围:
全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填报对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填报方法:
本表由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报送的年报资料填列,并逐级上报。
5、云南省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季度监测表
填报范围:
国家级、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填报对象: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填报方法:
本表由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报送的年报资料填列,并逐级上报。
6、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季报表
填报范围:
全部农业产业化
填报对象: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填报方法:
本表由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产业化企业报送的季报资料填列,并逐级上报。
7、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年报基层表
填报范围:
全部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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