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安全与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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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安全与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完
社区安全与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
完
社区安全与治安立体防控体系构建
1、社区安全与治安当前的现状与问题
(一)社区治安当前的现状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社区建设发展程度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特别是社区治安状况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如何搞好社区治安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社区治安环境也就必然为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研究的重要课题。
但我国当前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现状却不容乐观。
1.依托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尚没有形成较为独立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是复杂的系统工程,其所构成要素涉及到社会治安的方方面面,与社会治安有关的各部门、单位和个人都包括在内。
同时,该体系的理论基础主要是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等理论与社会治安内在需求之间的有效结合。
从公安机关工作任务来看,它的子体系构成基本上包括社会面巡逻防控体系、社区治安防控体系、重点部位(场所、行业)防范体系、单位内部安全保卫体系、农村治安防控体系等体系,这些子体系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区分,存在着一定的交叉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其内容、构建理论等方面主要依托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体系自身的独立性不强。
也就是说,社区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和发展不仅离不开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而且又要有符合自身体系发展的一套理论和实践。
2.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构建的实践很大程度上是社区警务有关业务工作的具体化
社区警务是警察与社区公众有机结合,共同发现和解决社区治安问题,其基本内涵是警察立足于社区,以提供全方位警情服务为先导,改善与密切警民关系,实现警民携手、并肩合作,治理社区治安问题为目的;强调以防为主的原则,注重社区预防、控制违法犯罪机制建设,警察经常与公众共同寻找、分析和解决滋生违法犯罪的各种隐患或环境。
从这方面看,社区警务的大部分业务与社区治安防控有关。
因此,在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公安机关把社区警务运行中的社区力量整合、社区治安宣传、社区帮教、社区监改管理、社区安全防范等业务工作等同于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这实际上就是社区警务有关业务工作的具体化。
(2)社区治安当前存在的问题
1.对社区治安与综合治理工作主体认识模糊
现在有些人简单的认为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只是公安等少数负有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职能部门的职责,大多数部门和大多数工作人员与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关系不大,对党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缺乏深刻认识和理解,缺乏齐抓共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甚至将本部门、系统职责范围内出现的社区社会治安管理问题推向社区,推卸责任。
广大社区群众对治安防控也是缺乏认知,相当一部分人对防范的投入意识,参与、支持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很差。
齐抓共管,社区全体成员参与的氛围还未形成。
2.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运行机制不完善
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落实体制机制存在诸多缺陷。
如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权、利不够一致,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没有在工作体制和机制中得到完全落实和充分体现,社会稳定管理“错位”、“缺位”、“不到位”等问题比较突出。
3.各种防控力量之间衔接配合不力,未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治安防控体系
社区治安防控体系在运行中往往缺乏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协调运转的工作机制,导致各种防控力量运转的摩擦力加大,形成内耗,从而削弱整体防控能力。
同时,社区治安防控体系机制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各种防控力量都有自身的工作职责和责任追究制,但内部自行监督、考核缺乏力度。
4.社区社会治安自我管理制度不完善
当前在社区社会治安自我管理制度方面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资金短缺、社区治安管理工作运行困难。
社区资金的不足使社区工作的运行受到严重制约。
由于许多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对社区工作资金投入偏低,导致社区工作人员队伍素质难以提高,社区工作难以扩展,工作质量难以提高。
二是部分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淡薄。
社区居民的参与程度不高,不但难以推进社区治安的治理,对社区的长远发展也有不利影响。
三是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人员专业化水平低。
目前,在大多数社区职业化的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队伍尚未建立,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职业化、专业化程度还很低。
2、社区治安防控面临的新形势
(一)信息化:
社区治安防控的范围须由社会向虚拟空间拓展
在信息化发展的趋势下,社区治安防控的范围不得不向虚拟空间拓展。
因为随着信息化水平的提高,不少针对社区和社区居民的违法犯罪开始利用信息化手段和技术。
2007年公安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公安机关打击利用互联网违法犯罪活动的十大案例,其中包括了传播淫秽物品案、“裸聊”敲诈案、网络招嫖卖淫案、网络赌博案、网络诈骗案等,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会影响到社区治安问题。
实际上,作为违法犯罪的一种形式,相当种类的违法犯罪行为都能以信息网络的方式实施,不仅如此,近年来网络违法犯罪还出现了网上结成犯罪团伙的现象,如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尊龙名社”案件,该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就是通过互联网发帖,并用QQ、MSN等聊天工具或者同学朋友的介绍,引诱未成年人加入,团伙成员“网上勾连,网下犯罪”。
应对信息化给社区治安防控带来的新问题,目前我国的专门机关已经采取了一些积极措施。
例如北京市公安机关在各个网站、论坛上面都投放了“虚拟警察”,设置了“首都网络报警服务站”各地也纷纷成立了“网警”,这些措施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网上有害信息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
但是,面对浩瀚的网络信息资源,采取无线通讯手段的现代交流方式等,这些信息化的典型方式决定了对于网络形式的治安违法犯罪行为,仅仅依靠专门机关的工作是不可能完全应付过来的,而信息网络犯罪潜在的受害者更多的是社区中退休的老人,这些人抵御网络犯罪的能力有限,很容易受害,因此,社区治安防控不能仅仅局限于现实中的违法犯罪防控,在预防网络违法犯罪方面也应该有所作为。
社区治安防控在虚拟空间的主要拓展方向,应该是如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等虚拟空间中形成治安防控力量,以应对信息化对社区治安防控带来的冲击和影响。
(二)城市化:
社区治安防控的对象出现多元化趋势
根据相关研究,我国的城市化进程可以1978年改革开放为分界线,1978年以前为曲折发展阶段,1978年以后为改革发展阶段。
这两个阶段城市化速度是截然不同的,1949年到1978年的29年间,我国城市化水平从10.6%上升到17.9%,年平均增长0.25%。
1978年到2000年的22年间,我国的城市化水平由17.92%上升到36.22%,年平均增长0.83%,是曲折阶段的3倍多。
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社区治安防控的对象出现了多元化趋势。
第一,城市的流动人口剧增,使得社区治安防控的对象由过去的单一的本地常住人口向常住人口与流动人口共管发展。
在城市化进程中,户籍制度逐步宽松,使得城市人口开始激增。
尤其是2002年以后,流动人口的规模发展更是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每年保持较大的增长数量,处于高位增长期,二是每年增长的数量相差不大,呈现平稳增长的特点。
城市中流动人口的增多,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城市的一系列管理问题带来了压力,社区治安就是其中较为突出的一个。
这其中固然有城市管理体制的问题,不少城市在治安管理的力量配备、经费支持等方面仍然是以常住人口数量为根据制定的,这在流动人口已经在城市呈现相当数量增长的情况下就会使得社区治安防控显得滞后和被动。
此外也有流动人口在城市经济生活水平不高的原因,经济上的压力和心理上的落差迫使他们会铤而走险,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这样的形势下,社区治安防控就不能墨守只管理常住居民的旧有思想,而应该适时调整治安防控的主体对象,将常住人口外的其他人群也纳入社区治安防控的视野。
第2、城市的界限不断扩张,城市中心地域与城乡结合地域交错,使得社区治安防控因地域的不同特点而产生不同的防控要求。
城市化进程中难免出现不平衡的情况。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现象及其地域特点,使得这部分区域也成为社区治安防控的研究对象。
而这部分地区,因为或被城市化成熟地区所包围,或处在城市与农村的边缘,在行政管理能力和容量上显然不能与成熟地区相比;另外,由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都不同程度存在着地方财政、开发商、村民三方围绕着土地拆迁补偿的利益博弈,在这一博弈过程没有形成让各方都能接受的结果之前,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的农民因为失去耕地,又没有获得新的谋生技能,使得这些地区的“瓦片经济”极为发达。
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经成为流动人口,城市低收入人口的聚居区,由于收入不高,使得这些地区的治安问题,尤其是财产性治安问题极为突出。
因此,城市社区治安防控也必然随着这些地区的不同特点作相应调整。
第3、城市发展带来经济结构转变,社区居民的职业结构多元,使得社区治安防控必须讲求多元的举措。
城市化过程中,随着经济结构的变化,城市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调整,从而使城市居民的职业结构相应发生变化,逐渐出现了数量相当可观的“社会人”,这些人在工作上没有隶属关系,不受任何用人单位管束,因此流动性较高。
这给城市社区治安防控带来一定困难。
由于不受用人单位管束,在发动其从事社区活动时,完全凭个人喜好决定,在对这些人进行治安知识宣传之时,也容易因其灵活性的工作而找不到其本人。
所有这些被动和不利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针对城市发展出现的居民职业结构变化的现实,特别是“社会人”这一群体的出现,需要社区治安防控进行及时调整,以适应市场经济建立起来后社区治安防控的新需求。
(三)规范化:
社区治安防控建设需向社会化体制化方向发展
社区治安防控工作的开展,必然要有限制他人人身、财产权利行使的场合,例如保安对进入小区人员查验证件、治安志愿者对正在实行犯罪的人进行的扭送行为等。
由于之前规范管理做的不到位,使得治安联防队员的不少违法甚至犯罪行为一度突出,以致公安部曾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对聘用的治安队伍进行专项清理,要求各级公安机关一律不得从社会上招聘治安员。
对于已有的治安员,按照“只出不进,逐年减少,彻底取消”的原则进行清退。
事实上,我国之所以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员能够存在,原因就在于我国警察的数量与人口比例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同时我国警察又承担着与世界上其他国家警察同样的任务,甚至在某种意义上讲,要比他们承担更为广泛的社会责任。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手不足必然影响到警察职能的发挥,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员的聘用,一定程度上是对这一问题的弥补。
在取消了治安联防队员之后,面对没有减少反而增加的治安管理任务,应该如何应对,有些地方采取了公安机关雇用专职保安的做法。
但这种做法的问题是,即使聘请保安也不能保证不出现保安限制甚至伤害他人人身权利的情形,而且其在本质上与治安联防队员,治安员没有本质区别,都是专门机关利用群众力量进行治安管理的形式。
应对这种规范化的需要,我国立法机关已经注意到并作出了积极回应。
例如,在保安服务业出现后,经过实践的摸索,有些地方的立法机关陆续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如云南、辽宁、广西、湖南等地,都制定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9年,国务院出台了统一的的行政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其中详细规定了保安员的从业资格、准入资格、保安公司的资质、保安员的行为规范、保安员的职权权限等。
这些规定使得保安员在素质上有了保证,在追究责任时有据可查,在履行职责时有法可依,对该条例的贯彻执行,势必会使得保安服务业更为规范,避免出现侵害他人身,财产权益事件的发生。
不过在规范化的要求下,一部《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还是无法全部解决保安服务业的规范管理问题。
在社区治安防控中,由于大量的治安辅助行为存在,对这部分行为的规范有着现实的紧迫性。
纵观现有的相关法律规范最治安辅助行为所作的授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权利: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扭送权、公安部《关于组建城市治安巡逻网的意见》规定的盘查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的制止现行违法犯罪行为权。
此外还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保护现场权,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治安防范宣传教育等职责。
但是,目前这些权利规定过于原则,且还停留在实体权利的规定上,缺乏相应的程序制度保障和可操作性,不能够彻底实现对这些权利的约束。
因此在规范化的要求下,对这些权利的行使必须以立法的方式从程序制度和责任制度上加以完善。
3、社区治安防控立体体系建设:
构建庞大的工作网络
(一)主力军:
社区警务
社区警务是社区群体和对社区有治安管辖权的警察基层组织密切配合、相互作用,共同管理社区治安秩序和防控违法犯罪的活动。
“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深入理解社区警务第一,社区警务工作的主体有两个,即社区公众与社区警察。
社区警务并非单纯的警务进社区,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警察勤务或法律赋予警察职责任务,而应当包括社会群体在一定的地理区域内生产、生活过程中维护木地区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事务以及警察在维护社区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方面事务时所依法承担的责任与任务两方面内容,只不过警察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对于其他公众来说更重一些。
第二,社区警务应该坚持预防为主、警民合作的工作原则。
有专家指出犯罪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过程中必然会出现的阵痛,任何人都不能改变这种必然。
因此,人们所能够做的也应该做的就是预防犯罪,控制犯罪发展的程度。
而要预防犯罪,在社区警务工作中必须坚持警民合作的原则。
警察与公众建立起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是当前社区警务工作的基础依托。
`第三,社区警务工作实质是倡导以“社区为导向,服务为导向,治本为导向”的警务模式。
社区是社会的微缩状态,社区警务必须实现思想民本化,针对本社区的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处理和决定公众所最关心的问题,更广泛地解决问题的根源,减少犯罪与不安定因素。
与传统警务模式相比,社区警务有以下两点突破一是警务工作民本化。
具体表现为以满足社区公众安全需要为出发点,以密切社区公众与警察的合作伙伴关系为手段,以社区公众与社区警察共同参与为主要工作方法,以减少社区犯罪,提高社区群众生活质量为任务,以社区公众是否满意为衡量标准,确立警力有限、民力无穷的理念,强化群众是最大的治安防范资源意识,实施帮民需、顺民意、集民智、聚民力,实现警务工作走民本化之路。
二是警务工作社会化。
传统的警务思想只注重发挥警察“打击犯罪,维护治安”的专业技能,事实上,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其根源在社会,预防和控制犯罪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惟有如此,犯罪才能得以遏制。
社区公众在维护社区治安、预防犯罪方面越来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具有警察不可替代的功能。
社区警务的核心思想就是发现和利用一切资源来解决特定的社会问题。
社区警务顺应政府培养社会自治力的理念,将警务工作逐步推向社会,依赖社会的整体力量,运用散布于各处的民众力量,组织社区公众参与旨在维护社区治安、减少违法犯罪,改善社区生活质量的警务活动,调动社区公众的治安责任感和参与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以弥补警力的不足或不及,改变警察因为受人力、物力等限制所只能达到“点”、“线”犯罪预防工作的局面,基本上实现了警务工作的社会化。
根据社区治安新理念,公安派出所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所承担的任务也相应有所变化。
为了确保公安派出所任务的完成,公安机关又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公安派出所的权限。
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社区警务的基本任务是在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多种措施,管理辖区的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公共财产,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政治稳定。
具体可归纳为如下几项
一是管理治安。
这是社区警务最基本的任务。
即通过公开的行政手段进行公共复杂场所和重要地区的治安秩序管理,包括对特种行业的管理对民用危险物品和违禁品的管理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案件、群众性治安事件的管理对户口和居民身份证的管理等,掌握控制社会动态,维护所辖社区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为各项公安专业工作服务,为国家其他行政管理决策提供资料和情况。
二是预防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众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这里所谓预防,就是指在违法犯罪行为、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众性治安事件发生之前,主动采取措施,消除违法犯罪、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众性治安事件的各种因素和条件,从而达到控制和减少违法犯罪、治安灾害事故和群众性治安事件发生的目的。
三是发现犯罪,制止犯罪,打击犯罪。
公安派出所处在公安工作第一线,因而发现犯罪、打击犯罪是公安机关的首要任务,也是公安派出所的首要任务。
公安派出所要通过各种治安管理特别是对重点人口管理等手段,并根据上级公安机关授权运用某些侦查手段,掌握材料,为公安机关在不同时间开展的各种专项斗争提供打击对象和重点。
要主动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挖掘辖区内的犯罪分子。
要通过掌握的人口情况,为刑侦人员提供侦破线索。
要协助上级公安机关侦查涉及辖区内的大案、要案,为上级公安机关提供必需的环境和条件,完成上级公安机关交由派出所完成的任务。
由于公安工作的实际需要,派出所又承担了侦破一般案件的任务。
同时,还要通过搞好户口管理和其他治安管理活动,通过深入的群众工作,发现、抓获现行犯罪分子。
四是为民排忧解难。
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法宝,是我国治安工作的一大特色。
同时,警察与公众建立起密切的合作伙伴关系,亦是当前社区警务工作的基础依托。
因此,为民众排忧解难,既是公安派出所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其做好工作的根本保证。
根据年全国公安派出所工作会议精神,社区民警的职责除上述四点,还包括:
一是收集掌握情况信息。
即社区民警对反映社区治安和管理活动及其变化规律的消息、情报、资料、数据的收集、掌握、传输、运用的全部过程。
它是制定社区警务计划,有效地开展治安防范的前提,是国家决策和主管机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根据,是了解社会动态的重要渠道。
二是实有人口管理。
随着社会发展形势变化,要从过去的由户籍资料到人的管理转变为实有人口的管理。
把所辖社区内居住的实有人口都纳入管理范围,全面准确登记,掌握底数和基本情况,建立健全台帐,分别落实管理措施。
三是安全防范。
社区民警的各方面工作都是在围绕着“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这个目标进行。
在工作中想方设法控制各种案件事故的发生,把案件事故控制在发生之前或初始状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程度。
(二)支撑力:
相应的政府管理
1.街道办事处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依照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在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设立的地方政府派出机构。
城市街道办事处是政府对城市实施行政管理的基层组织,对社区的治安工作实施管理,是其应尽的职责
按照《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的规定,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区域,一般应当同公安派出所的管辖区域相同。
其工作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是办理市、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居民工作的事项;二是指导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三是反映居民的意见和要求。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街道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也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和创新,其目标就是要将街道办事处建设成为责权统一、行为规范、能够有效履行辖区综合管理职能的行政主体。
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治安责任主要包括:
(1)加强街道队伍建设。
按照城市现代化管理的要求,选配好街道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
积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调整领导班子结构,改善班子整体素质。
采取干部交流、岗、下派、挂职等方式,从市、区机关中选拔一批具有大学学历、素质较高、年龄较轻的优秀干部充实街道一线。
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中介服务人员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及职业道德、职业纪律培训,努力培养一批能力强、素质好的适应城市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街道工作者。
为强化社区治安提供组织保证。
(2)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建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
加强街道廉政建设,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街道干部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严格依法行政,严格、文明执法。
(3)宣传、贯彻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制定辖区内城市社区治安管理的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辖区内的市容卫生、绿化美化和环境保护,创建舒适、优美、文明的社区生活环境,减少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的发生。
(4)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发展社区服务,方便居民生活维护市场秩序,为区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市场环境。
推行综合执法,对辖区内各专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行使监督权。
建立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和居民代表对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对社区治安工作的考核和民主评议制度。
区政府及其专业管理部门支持、保证街道对社区治安工作充分行使治理权。
各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在社区治安工作中接受街道的统一领导和协调。
(5)协助组建社区治安志愿者队伍,实行群防群治。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区居民参与公益性、福利性、群众性社区治安活动,广泛发动社区离退休老干部、老职工,开展各种自助、互助、自觉、自治的社区治安志愿服务,不断扩大志愿者队伍。
(6)加强城乡结合部地区以及新建小区的城市社区治安综合治理。
居民、农民混居的城乡接合部以及新建小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多发地。
建立在新建小区和农转居地区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快建立城市社区治安管理体制,充分行使城市社区治安管理职能,对该地区实行综合管理。
2.社区综治室
目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关于社区治安管理的实践中,采取的是“大社区”的概念,也就是过去相邻的数个居委会所在区域合并为一个大社区,在这个大社区中,设立一个社区综治室,对社区治安进行管理。
且不论这个“大社区”范围的界定是否符合本文对于社区界定的设想,设立社区综治室的做法,对于本文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体系的构建却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
对于社区综治室,笔者认为可以这样定义:
在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在综治机构的协调下,由街道办事处组织牵头、区政府各专业管理部门派出机构调配人员,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所组成的进驻社区的社区治安管理专门主体。
社区综治室,应包括如下职能:
①法院、检察院、公证员、律师进社区—由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组织相关人员,开设“148”法律服务热线,为社区居民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把法律送到千家万户。
②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站—主要由区委共青团负责.③社区矫正—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
流动人口管理治安服务—由公安机关派出所负责。
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
劳动社保—由民政部门、劳动部门负责。
(三)落脚点:
社区治安居民自治组织
1.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我国城市社区管理的最基础环节。
因此,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治安居民自治的载体,既合法亦合理。
《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依据宪法的规定,为居民委员会规定了六大任务,具体可概括为政治整合、公共服务、民间调解、治安维护、政务协助、民意表达。
该法还规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居民委员会成员可兼任下属的委员会的成员。
居民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的委员会,由居民委员会的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居委会的决策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居委会的工作方法是民主的,不得强迫命令。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尽管居民委员会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行政职权,但是,由于其具有群众自治的特性,因此,在治理社区治安、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具有其他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在社区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全社区居民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同社区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开展斗争教育全社区居民认真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鼓励、支持社区居民及时举报违法犯罪、对侵犯居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2)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社区治安工作,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关于加强社区治安、维护社区稳定的决定。
(3)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组织社区居民学习科学文化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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