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月消费者权益保护.docx
- 文档编号:30526341
- 上传时间:2023-08-16
- 格式:DOCX
- 页数:21
- 大小:44.53KB
三月消费者权益保护.docx
《三月消费者权益保护.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三月消费者权益保护.docx(2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三月消费者权益保护
历史由来
1962年3月15日美国前总统约翰·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四项权利”,即:
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315标志
肯尼迪提出的这四项权利,以后逐渐为世界各国消费者组织所公认,并作为最基本的工作目标。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
同时,选择这样一天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是为了扩大宣传,促进各国消费者组织的合作和交往,在国际范围内引起重视,推动保护消费者的活动。
从1983年以来,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费者组织都举行大规模的活动,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
其中包括发布新闻公报、向公众介绍消费者组织的活动;告诉人们消费者组织将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做哪些工作;通过报纸、刊物、电台和电视节目进行宣传,在学校发放宣传材料或消费者刊物。
组织消费者权利的演说,努力提高消费者的保护意识。
有的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在这一天向公众征集“消费权益歌”,有的组织演讲比赛、保护消费者知识竞赛或进行“一年最严重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事件”的评定活动;奖励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作出贡献的人;举办各种展览;举办消费教育讲座;有些国家的消费者组织还开展对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检查;举行集会、演出、现场宣传咨询投诉和义务服务等活动。
[1]我国自1987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国各地消费者组织都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隆重的纪念活动,运用各种形式宣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成果,促进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宣传活动已成为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意义深远的社会性活动。
编辑本段节日运动
消费者运动,指的是在近、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争取社会公正,维护自身权益,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有组织的社会运动。
起初,在欧美一些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一些企业无视消费者利益,生产和推销劣质产品,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
如美国就曾出现过在食品、药品中加入许多有害物质,损害消费者的健康乃至生命。
当时,芝加哥的肉类食品加工业的卫生状况也非常令人担忧。
正是因为如此,有人提出对食品、药品进行检验的主张。
在这种情况下,广大消费者逐渐形成共同意识,要与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斗争,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认识到凭个别消费者的力量无法对抗有组织的企业者,必须团结才能产生力量。
于是,消费者运动便应运而生。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
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
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
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26日成立,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为正式会员世界性的消费者运动引起了联合国组织的重视。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代表已被吸收并成为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工业发展组织、粮食组织和贸发会议等机构中的顾问和联络员,代表消费者并反映他们的利益,参加有关会议和文件的制定。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编辑本段节日宗旨
⑴向消费者提供信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
⑵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⑶搜集消费者的意见并向企业反馈;
⑷大造舆论,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形成舆论压力,以改善消费者的地位;
⑸参与国家或政府有关消费者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并要求政府建立消费者行政体系,处理消费者问题;
⑹成立消费者团体,确立消费者主权;
⑺加强消费者国际团体及合作
编辑本段节日组织
组织介绍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简称IOCU)是一个独立的、非盈利的、非政治性的组织。
1960年,由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五个国家的消费者组织发起成立,在荷兰登记,总部设在荷兰海牙,亚太地区分部设在马来西亚的槟榔屿。
主要宗旨
在世界范围内协助并积极推动各国消费者组织及政府努力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促进对消费服务进行比较、试验的国际合作;促进消费信息、消费教育和保护消费者方面的其它各种国际合作;收集、交流各国保护消费者法规及惯例;为各国家集团讨论有关消费者利益问题解决办法提供讲坛;出版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资料;与联合国的机构及其它国际团体保持有效的联系,以起到能在国际范围内代表消费者利益的作用;通过联合国的机构和其它可行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关于消费者教育和保护的发展计划,给予一切实际的援助和鼓励。
组织结构
全体大会,由各个成员组织所推选的代表组成。
理事会由会议推选35名成员组成,理事会指定执行委员会。
工作人员为十名领薪者。
经费来源于会费和出售出版物。
在联合国有关机构中具有咨询地位。
这些机构是:
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消费者咨询理事会、欧洲保护消费者委员会。
同时,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亚太经济与社会委员会、联合国国内妇女委员会中派有代表。
联系单位:
国际电器技术委员会。
组织活动
设有小组委员会或工作组负责检测商品,进行教育、发展、法制、医疗等活动;在亚太地区设立顾问小组委员会,提供信息资料的专门来源。
中央秘书处设有图书馆,以收集和传播与消费者利益有关的立法、技术、教育的资料。
制订拉丁美洲和亚太地区经济与社会委员会管区内区域发展计划,支持并进行有关不完备商品标签、向第三世界倾销危险药品、农药以及婴儿食品的监察等问题的研究。
合作部门
国际健康行动组国际婴儿食品行政网
杀虫药行动网澳大利亚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组织联盟堪培拉消费者联合会
奥地利消费者协会
孟加拉消费者协会
比利时消费者协会加拿大消费者协会
丹麦消费者协会
联帮德国消费者协会
西德消费商品试验基金会芬兰消费者协会
法国消费者联合会
香港消费者委员会
冰岛消费者联盟印度消费者指南社团
印度尼西亚消费者学会
爱尔兰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色列消费者协会
以色列消费者委员会
牙买加全国消费者团体
日本消费者协会日本消费者联盟
韩国消费者联盟
卢森堡消费者联盟
马来西亚佩尼昂消费者协会马来西亚消费者协会联合会
马来西亚雪兰莪联盟区域消费者协会墨西哥消费者保护研究会
荷兰消费者联盟荷兰比较试验基金会
新西兰消费者研究会
挪威消费者委员会菲律宾消费者运动联合会
西班牙消费者、用户组织
瑞士消费者联盟
英国消费者协会英国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消费者组织全国联盟
英国消费者事务研究会美国消费者权益委员会
美国消费者联盟
美国消费者同盟会
菲律宾消费者联合集团消费者联盟欧洲事务处
欧洲消费者事务研究会
澳大利亚首都地区消费者委员会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
塔斯马尼亚消费者事务委员会(澳)
消费者与公共事务部(澳)
消费者事务部(澳)
澳大利亚全国消费事务咨询委员会消费者事务南威尔士部(澳)
昆士兰消费者事务处(澳)
澳大利亚贸易实施委员会
孟加拉消费者社团比利时第三世界消费者基金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执行委员会
加拿大保护消费者办事处塞浦路斯消费者协会
丹麦政府家庭经济委员会
联邦德国营养学研究中心斐济消费者委员会
希腊消费者保护学会
圭亚那消费者协会
匈牙利商业质量管理学会印度消费者组织联盟
卡纳塔克消费者服务社团(印)
印维塞卡哈消费者委员会意大利食品问题资料--信息委员会
日本汽车消费者联盟
日本消费者信息中心日本全国消费者组织联络会
日本主妇协会
日本生活发展中心
日本抵制有害药物研究中心肯尼亚消费者组织
韩国消费者保护公民联盟
韩国消费者委员会
韩国公共利益研究会韩国妇女协会
韩国消费者保护组织全国委员会
马来西亚彭亨消费者协会马耳他消费者联盟
毛里求斯全国消费者委员会
墨西哥全国消费者学会
荷兰消费者研究学会尼德兰安德列斯消费者基金会
尼日利亚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委员会
菲律宾国内贸易局菲律宾消费者保护公众联盟
波兰家庭贸易与服务学会
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协会波多黎各岛消费者事务部
西班牙全国消费者学会
西班牙主妇城市联合会斯里兰卡消费者协会
瑞士消费者联盟
瑞士消费者保护基金会
泰国全国妇女委员会泰国消费者保护协会
特立尼达──多巴哥主妇协会
英国公正交易办事处
美国教育雇佣局南斯拉夫消颜呶被?
津巴布韦消费者委员会
毛里求斯消费者协会
欧洲消费者顾问委员会欧洲消费者法规组织
北欧消费者事务最高办事委员会经济联合与发展组织──关于消费政策的委员会消费政策协作组
安提瓜消费者保护部
阿根廷消费者活动组主妇联合会(阿根廷)
澳大利亚南方消费者协会
澳大利亚消费者事务部奥地利家庭、青年与消费者保护联盟会
巴哈马群岛财政部──消费者事务局巴巴多斯农业、食品与消费者事务部比利时消费法规研究中心
消费者联盟与研究信息中心比利时经济部──消费者权益局
巴西阿拉拉瓜消费者协会
巴西全国消费者保护协会巴西消费者保护协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巴西消费者保护与方针协作办事处巴西消费者保护国家规划局
加拿大魁北克消费者协会
加拿大消费者与企业事务部哥伦比亚消费者联盟
科克群岛劳工与消费者事务处
古巴消费研究与计划学会塞浦路斯商业──工业部
价格控制与消费者保护服务处
东德标准计量检验局丹麦消费者投诉委员会
丹麦消费者组厄瓜多尔消费者教育与保护基金会
西德消费研究应用学会西德消费研究基金会
西德消费者保护协会
芬兰全国消费者利益及贸易部芬兰消费者投诉组
芬兰消费者咨询组织
芬兰消费者委员会
芬兰消费者投诉部法国全国消费者事务学会
法国消费者事务部法国消费者一般组
希腊公民联盟
希腊消费者保护中心圭亚那贸易与消费者保护部
印度消费者教育中心
印度消费者福利会印度消费者行为法庭
印度觉醒的消费者印度马德拉斯地方消费者协会
印度南德里主妇协会印度苏拉德消费者协会
巴罗达市消费者协会
伊朗消费者与制造者保护组织爱尔兰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意大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
意大利全国消费者协会意大利热那亚消费者保护办事处意大利消费者联盟
日本消费者科学联合会
日本全国消费者学校委员会肯尼亚消费者组织
韩国公正贸易委员会
卢森堡消费者委员会
荷兰欧洲消费者委员会荷兰IVHA质量确认研究所
荷兰消费者联谊会
荷兰消费者政策理事会荷兰消费者投诉基金会
荷兰消费者安全学会
荷兰家庭经济与消费咨询服务所新西兰达尼丁消费者协会
新西兰消费者事务部挪威消费者接待组
挪威消费事务与政府管理局挪威全国消费研究学会
巴拿马消费者保护指导会
秘鲁消费者协会菲律宾达沃消费者活动组
波兰消费者基金会葡萄牙消费者保护学会
沙特阿拉伯消费者保护部塞拉利昂消费者协会
新加坡消费者协会
南非主妇团体
南非消费者联合会
南非消费者联盟西班牙消费者与用户协会
西班牙消费者综合协会
西班牙EROSKI消费者协作会西班牙主妇、家庭预算协会全国联合会
西班牙卡特鲁亚消费者组织
苏里南消费者利益组织瑞典全国消费者政策及消费者接待会
瑞士消费发展科学协会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办事处瑞士消费事物联合委员会
台湾消费者基金会
泰国消费者权益协会泰国消费者组织
泰国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办事处
泰国知识妇女协会
泰国消费者自愿组织多哥消费者协会
特立尼达──多巴哥消费者事物咨询处
英国苏格兰消费教育与研究中心欧洲共同体消费者组织
英国威尔士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消费生物工程学会英国公民意见协会
英国南爱尔兰消费者委员
英国苏格兰消费者委员会
英国社会审听公司美国公共利益科研中心
美国服务研究中心
美国消费产品安全委员会
美国消费研究会美国食品药品部──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美国全国消费者集团
美国公民联合会美国消费者事务办事处
乌拉圭消费者保护联盟
赞比亚消费者保护协会委内瑞拉消费者研究会委内瑞拉消费者保护最高机构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消费者协会(委员会监督联合会)
编辑本段准则内容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第39/248号决议,大会在该项决议中核可了《保护消费者准则》。
《保护消费者准则》,是一部具有世界意义的保护消费者的纲领性文件。
它分四部分46条,文中不仅指出了消费者所应享有的权利,而且对各国政府和企业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也提出了详尽而严格的要求。
在前两部份中,用了6条的篇幅,主要阐述了这套保护消费者准则所要达到的目标和制定该准则的一般原则。
其中,着重阐明制定这套准则的目的,是要保证消费者的下列合理需要获得满足:
⑴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危害;
⑵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
⑶使消费者取得充足信息,使他们能够按照个人愿望和需要作出掌握情况的选择;
⑷消费者教育;
⑸提供有效的消费者办法;
⑹有组织消费者及其他有关的团体或组织的自由,而这种组织对于影响他们的决策过程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第三部分共36条,是该准则的主体部分。
主要围绕消费者需要保护的具体方面,对承担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义务主体─各国政府及企业所应采取的措施作了规定。
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安全,对消费者来说是最重要的一项权益。
该准则在第三部分第一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采取适当政策,确保制造商生产的商品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安全可靠。
要求向消费者说明如何正确使用商品,并使他们知道在指定用途或通常可以预见到的用途方面会有何种危险。
在产品上市之后,制造商或经销商如果发现未曾预见的危险,应毫不迟延地通知有关当局和必要时通知消费大众。
政府也应考虑保证消费者适当获悉危险的方法,一旦发现产品有严重缺陷或即使正确使用也会造成重大危险,制造商或经销商应收回该产品加以替换或修改,或改换另一产品。
如果不可能在合理时间内这样做,就应适当赔偿消费者。
促进和保护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该准则的第三部分第二款中,要求各国政府通过有计划督促制造商、经销商和其他从事商品和服务人士,遵守既定法律和强制性标准,以防止损害消费者经济利益的做法。
这类程序必须特别照顾低收入消费者的需要。
二是要求各国政府鼓励所有企业以公平、迅速和非正式的方式解决消费者的争端,并设立向消费者提供协助的志愿机构,其中包括咨询服务和非正式控诉程度,提出应向消费者提供关于现有赔偿和其他解决争端程序的资料。
编辑本段相关法律
详见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编辑本段节日范畴
翻开日历,今天是3月15日,是消费者的节日。
说到节日,人们首先想到的是祥和、欢乐,即便是清明节祭奠先人,也充满着祝福的祥和。
如果用这个标准来衡量3.15,是消费者的节日吗?
不否认的是,自从有了3.15,似乎教会了消费者如何维权,说白了,是本来就该用法律来维护消费者自己权益的一堂补习课。
同样不否认有消费者的不懂法,但更大程度上,不光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产品生产厂商的强势地位和对利益的追逐,就不能不说是消费者的无奈了,所以才有了后来的遍及各地的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机构出现。
起于23年前的中国消费者权益日,秉承了国际社会消费者的四项权利:
即有权获得商品的安全保障;有权获得正确的商品资料;有权自由决定对商品的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
当历经了18年的节日洗礼,谁能说清楚有多少机构是在打着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幌子,而把3.15当成“消费者权益日经济”来经营,却恰恰违背了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宗旨?
消费者自身又感觉到多少权益的增长呢?
从每年中消协公布的各类商品投诉中不难看出,围绕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分年度看是有减少和增多的数量区别,但把23年综合起来看,此涨彼消的各领风骚其实一直在困扰着消费者,甚至如今把消费者的维权希望只能寄托在315这一天,因为也只有这一天,商家才似乎害怕和尊重消费者,这就不能不让人质问,这是3.15节日的本来气氛吗?
从看病、教育、住房等等大项,到电信、手机、食品这些日常等等,对比消费者的四项权益,我们不能不承认,当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伴随的并非是越来越多的理直气壮,相反,越来越“委婉”的霸王条款和越来越难的维权过程却让人更心烦,甚至很多人因为忍受不了这个折磨过程的时间成本和与商家斗法的弱势而放弃,商家的强势和消费者的弱势,在历经了23年的维权节日后,被动消费更加明显,主动强势更趋诡异,那到现在也无法取消的什么漫游费争辩,不就是典型吗?
诸如此类的汽车三包、开瓶费、排队取钱、电视购物等等,消费者又有多少是明白的权益消费?
而更可笑的,每当315临近,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可能又有哪个名牌要倒霉的让消费者吃惊了,这是节日还是黑幕曝光日?
那个什么3.15权威认证,不就是把维护消费者权益当成了经营3.15而成为被人唾弃的自嘲吗?
一年365天,消费者却只有一个3.15,换句话说,商家有364个强权日,这也就难怪国家还要号召垄断企业建立社会责任报告制了,这种社会背景下,3.15不成抓眼球、唱高调的工具都难,再碰上哪个强势的商家在商海中学会了危机攻关,变被动为主动的高招,借3.15而对消费者“很傻很天真”一把,消费者的节日恐怕要在被愚弄的眼泪中度过了。
并非否定3.15,但3.15的确越来越多了经营的色彩,消费者希望的是天天3.15,而不是用一天的解气换来364天的忍气吞声,如果是这样,3.15就根本只有商家利用的价值而无消费者维权的意义。
3.15的公信力何在?
3.15维权维的是谁的权?
世界真是奇妙,养活商家的消费者,如今弱势到只能在3.15诉苦了。
这个节日好心痛,没有也罢。
2009年3.15宣传主题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协组织的法定职能作用,中国消费者协会将2009年宣传主题确定为“消费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要涵义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体现了消费与发展之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促进关系。
依据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和消费维权状况,2009年“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突出了以下主要涵义:
一是强调“消费”,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重要环节。
没有消费也就没有生产,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是社会再生产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消费由生产决定,又反作用于生产,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
通过调整经济结构、净化消费市场环境,增加消费信心,拉动消费需求。
积极发挥“消费”对推进生产发展的能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是强调“发展”,发展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发展是第一要务,是提高生活收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改善消费质量的重要途径,也是消费维权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好消费维权和消费引导工作,推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是强调“维权”,维权是扩内需促发展的重要手段。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提高消费水平,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
只有维护了消费者权益,市场经济才能更加体现公平正义,经济社会才能又好又快发展。
维护消费者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要以消费维权为手段,督促社会各方特别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扩大消费市场,促进经济发展。
“消费与发展”年主题的主旨是:
宣传消费政策,推进消费维权,提高消费信心,构建消费和谐,促进经济发展。
2010年年主题:
消费与服务,并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消费教育、消费咨询及宣传等系列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会长王众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王东峰共同为2010年年主题揭幕。
中消协表示,确定“消费与服务”年主题,就是强调消费维权工作要紧密围绕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做好服务工作。
其中的“服务”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
一是服务广大消费者;二是服务经济发展;三是服务社会和谐。
中消协称,确定“消费与服务”为年主题的主要依据有,一是关注民生,服务广大消费者的需要;二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经济发展的需要;三是强化消费维权理念,服务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
明年,中消协将围绕这一年主题,开展包括消费教育、消费者评议、比较试验、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等在内的一系列活动。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11年维权活动的年主题为“消费与民生”;主要有三方面的涵义,首先,强调消费需求是保持经济增长的恒久动力,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其次,强调改善民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制定消费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三,强调消费维权是扩大消费需求的重要手段,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有力抓手。
编辑本段中国发展
中国世界消费者权益日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政府、企业与消费者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这就决定了中国具有做好维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制度基础、经济基础与社会基础。
尽管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消极因素,使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但是,政府、企业及消费者正在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共同努力解决这些问题。
积极推动建立消费者组织,这是措施之一。
据统计,截止1992年底,中国已建立县以上消费者组织2400多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以及学校、机关、集贸市场、大中型工商企业中,建立各种类型的分会、联络站、监督站总计达3万多个。
各级消费者组织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35万件,其中90%的问题都得到了合理解决,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66亿元。
由于中国消费者组织受到群众拥护以及党和政府的支持,且具有半官方性质,所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问题的解决也比较顺利。
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工作的另一个突出之点,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工作进展也较快。
中国的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9个计划单列市制定颁布了地方性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
全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专门法规也将很快出台。
与此同时,许多工商企业也积极开展自我监督,做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工作。
从中国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发展实践可以看出,在短短的几年内,中国完成了资本主义国家几十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做得到的事情。
事实证明和将要继续证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具有资本主义国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和特色。
综上所述,消费者运动经历了一个从自发的群众性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三月 消费者权益 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