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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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
律师事务所实习个人总结
这个暑假,为了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锻炼自己,我抱着期盼与冲动的心情,走进了XX律师事务所,置身于真实的法律职业环境中,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
实习期间,XX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工作人员为我提供了一个提高自我、积累经验的时机和平台,虽然正式实习是大四才进行的,但有这个难得的时机我还是非常快乐和认真地对待。
在实习过程中我遵守单位纪律,服从工作安排,积极完成律师交办的工作,在律师的指导和自己的努力下,我了解和初步掌握了律师事务所的运作程序和律师的办案经过及技巧,弥补了知识上的缺乏,增长了社会见识,对自己学习和掌握法律、运用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此,我实习记录,对在XX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的见闻、实践和感受写下这份实习报告。
(一)实习目的
1、通过实习,将在大学期间所学的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稳固知识,发现缺乏,以求积累经验、指导学习;
2、通过实习,培养独立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通过实习,培养社会适应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
4、通过实习,树立正确的法律人观念和法律人思维。
(二)实习方案
1、熟悉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制度;
2、熟悉与律师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律师执业纪律;
3、熟悉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执业范围和执业环境;
4、掌握一般办公技能;
5、与律师接触和沟通,虚心接受指导;
6、卷宗、资料查询、法律文书撰写;
7、协助律师接待当事人,组织证据,开庭;
8、不断充实专业知识;
9、请实习单位出具实习鉴定;实习记录,撰写实习报告。
由于实习之前我就已经明确实习目的和制定了实习方案,这使得我在实习过程中有的放矢,积极主动寻找锻炼时机,并有得于许多律师的指点帮助,我的实习内容丰富多彩。
这些工作有助于锻炼我的各种能力,也是以后职业生涯中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方面。
在完成一般事务性工作的根底上,我注重以下实习内容:
(一)通过卷宗熟悉律师整个办案流程和司法程序
卷宗几乎是每个法学专业的实习生都要做的事。
在安排好之后,我接到的首要任务就是卷宗,看似简单的工作其实在你没做之前还是需要时间去熟悉和掌握的,比方装订次序排列就和办案流程紧密相关,也和相应的司法程序相对应。
以民事卷为例,律师承办案件首先是要有律师事务所的批单,然后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取得授权委托书;然后是根据案情所撰写的起诉书、上诉书或者辩论状;接下来是组织调查材料以形成的证据,包括谈话笔录、证人证言和书证物证;最后再综合形成律师代理词。
如果这个案件是法院已受理或者已结案,就还有出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裁定书等法院材料。
因此,只要你认真和细心,通过卷宗你就可以了解熟悉律师的办案流程及相应的司法程序,这很重要。
我并没有因为工作的繁琐而粗心甚至放弃,相反我很有兴趣并在其中受到启迪。
(二)通过协助律师咨询和律师开庭获得实务技巧
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由于这两年来的锻炼,我能在较短时间内掌握,所以我觉得自己的差距和缺乏便是实务技巧,因为律师需要的是信手拈来,应付自如。
而这方面获得的捷径就是跟随律师办案。
虽然这次实习中跟随律师办案的时机不多,但我还是尽量把握。
通过旁听律师咨询过程学习律师接待当事人的方式和分析问题的思维特点;通过旁听庭审了解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律师在其中的辩论技巧、言行举止。
有时我也学学组织证据和记录要点,有问题也随时请教。
(三)通过各项实习工作及时记录实习心得,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律师的工作是严谨和实事求是的,律师的思维是敏锐与辨证的。
面对案件,律师根据自身知识和经验往往很快便能着手解决。
而面对问题的分析讨论,律师更是滔滔不绝,有理有据。
我喜欢讨论,更喜欢与律师讨论。
我观察律师的临场发挥,通过讨论获取知识、更新知识。
“好记忆不如烂笔头”,为了提高动笔能力和保存有益信息,我习惯将所见所闻所思记下来,有时也展开分析,这是为了树立法律职业敏锐性和法律人思维。
比方实习期间我写了《律师在和谐惠州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物权法与和谐社区建设》两篇论文,又比方对证据规定、审判委员会、法院开庭等问题的思考,我都写下了不短的分析。
我觉察法律的掌握和运用确实很有趣。
(四)非诉讼业务在法律行业中的重大前景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有诉讼和非诉讼两种类型,而随着的迅速和多元化的开展,非诉讼业务已成为越来越多律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组成局部和市场开展方向。
XX律师事务所与金融机构和大中型企业集团建立了长效的合作机制,为其提供合同起草与审查、土地转让、国有资产管理、股票证券、银行业务、企业破产、法律参谋等非诉讼效劳。
这些工程的标的往往很大,它说明非诉讼业务市场之大。
(五)专业化在行业竞争中的重要性
XX律师事务所虽然是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但其每一位律师都是某一特定领域的能手,可根据需要随时组成不同专业领域的律师工作团队,为客户提供特定领域的专业化法律效劳。
这提醒学法学专业的我,对未来职业开展方向的选择要尽早明确,因为只有明确目标,通过努力学习过硬的专业水平,才能在未来的竞争和业务工作中取得优势。
(六)实习对加强和指导学习的作用
1、严谨、辨证与恒心。
严谨、辨证的法律人思维在法律专业知识学习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只有以坚持的心态才能树立信心,取得成功;
2、发现缺乏,弥补欠缺。
实习过程中无论碰到的是专业还是非专业领域,我都积极查找资料,虚心请教律师。
同样这个方法也应该运用到今后的学习上,这对提高自己是非常必要的;
3、不要急功近利。
虽然意识到学识上与经验上的欠缺,但也许是积累缺乏,我对有些问题始终找不到解决途径。
我想学习上也一样,不要急功近利,凡事讲究一个过程。
我决定在今后的学习中根据这次实习所得到的经验,处理好课堂学习与社会实践的关系,以及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关系。
这一个月短暂而又充实的实习,对我接下来的学习和今后走向社会参加工作无疑是很有帮助的。
这一点在实习之前和实习之后都得到了肯定。
这次实习还让我懂得了为人处世的态度和方式,那就是既要谦虚好学又要适当肯定自己。
我要感谢XX律师事务所,感谢实习期间帮助过我的每一个人。
虽然法学专业学生所面临的法律现状和仍然严峻,我自身面临的问题也很多,但实习带给我的启迪让我继续坚决了法律信仰和职业追求。
既然我热爱法律,那么理由不学好。
我相信自己!
以上便是我的实习总结。
实习工作是大学学习生活的最后一项课目,也是大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
当我们即将离开象牙塔的时候,就要时刻做好面对社会面对自己工作岗位的准备。
我之所以选择去律师事务所实习,是因为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接受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时,涉及的法律面较宽,实践性强,而到律师事务所实习并亲身经历一些法律实务、学习一些办案经验,不仅可以弥补知识的缺乏,还可以增加一些新知识。
抱着这一心态我来到了XX律师事务所。
在XX律师事务所里,我还得到了领导和律师们的许多帮助。
在学校期间,我学习的都是法律的根底理论和法律具体规定,对于法律实务,对我而言十分的陌生。
XX律师的帮助对于我的实习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这里我非常感谢她。
到所里的前一段时间,我几乎什么都不会,是她一点一滴地很耐心地教我。
在她的帮助下我学到很多东西。
整个一个月的实习中,我一直跟着律师,到现在我俩已经成了好朋友,当然我也协助其他律师做取证和开庭准备工作等等。
通过实习,对法律专业知识和律师执业经验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掌握,尤其是律师实务方面。
以前在学校主要是在理论上进行法律学习,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的时机很少。
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工作就不一样了,直接到法律工作的最前沿,每天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解答法律咨询,审查修改合同,起草起诉状,辩论状,代理词,参加法庭审理等,从中学习很多律师执业工作的经验和技巧。
以前学习过法律文书写作,知道起诉状的格式写法,但真正应用到具体案例,就要好好琢磨一番,怎样把诉讼请求写得准确精练,程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怎样把事实理由写清晰,使法官一目了然,这都不是简单套用格式就能得来的。
在实习过程中我发现原来翻阅案例能学到很多很多东西。
因为案例是各式各样的,有刑事类,有民事类,有类等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对以前学过的知识重新梳理,温故而知新。
一般的案卷对于怎么判,为什么会采取这样的判罚是一目了然的,可也有一些学艺不深,无法全都看明白,那么办公室里的,厚厚的一堆书籍便派上了用场,把个别已经淡忘了的法学术语以及法学名词更加清晰地记录一遍,把案卷里的案例根据自己的了解写下来,并用自己的理解对整个案例进行解说和分析,得到了一个锻炼学习办理案件的时机,又得到了前辈们处理案件的根本经验,还能把以前只是纸上谈兵的知识温习一遍,又何乐而不为呢?
现在我同时发现,做任何事情都有其自身有利的一面,做任何事情要用善于发现的眼睛去慢慢学习一切,感悟一切,不要把自己比做海绵会撑饱,我们应该比做植物,慢慢吸收养分,进行光合作用,呼吸作用,也在慢慢成长。
面对生活,我们总要抱着谦虚的态度逐步去尝试,取其长而补其短,那么我们的知识会和我们的生命一样不断茁壮成长,自身修养也就会不断提高,个人价值也就与日俱增了。
“律所需要什么样的人才?
”主任的严格要求给我很大和震撼,让我清楚的认识到,做人在任何时候都要有个“格”,有原那么,有些事不能作。
要先做人,再做事。
律所除了在为人方面给我树立了严格的标准和原那么,为以后我为人处事的理念打下坚实的根底,更让我看到他们作为法律人的严谨和专业,一丝不苟,真诚敬业,以及坦荡宽容的人格魅力。
在实习期间我获益匪浅,以下是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优秀的律师必须是优秀的人,优秀的人必有优秀的人品优秀的律师不仅业务精湛、案源广阔、社会知名度高,而且在客户心中的形象应是“品质高尚的人”。
人终其一生都应是在不断地自我完善,而品质的修养那么是自我完善最为根底的一局部。
二、做律师必备的工作品质
1、维护正义和法律公正是律师工作的根底。
尽管律师从经济意义上讲也是商人,但律师这一职业为法律的公正和正义而存在那么是根本。
如何根据自己的特点和优势,设计出的职业开展模式,处理好客户利益和法律公正关系,那么是每一个律师在工作中必须面临并思考和解决的,在这一点上,根本是正义和法律公正而不是经济利益,律师们用最生动的事实为我树立了这一观念。
2、责任心和勤勉是律师执业必备的工作素质。
应该说,做任何一项工作都必须有责任心,都应该有勤勉的态度,但律师的工作是提供法律效劳为当事人未雨绸缪、排忧解难,当事人是基于完全信任来委托律师工作的,律师的哪怕一次疏忽都有可能给当事人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这时律师损失的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更是“人心”和自己的声誉。
所以,虽然是“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但做律师必须将责任心和勤勉训练成为下意识地工作习惯,这样才能算做是一个合格的律师。
3、积极进取,常学常新。
我国目前处于法制不断完善和开展的阶段,经济也处于改革开展时期,因此,各项法律法规常常推陈出新,法律理论和实践也在不断开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要为客户提供最贴切到位的法律效劳并开拓自己的业务,必须保证对最新经济社会动态和司法实践、法律理论等的全面学习和把握才能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效劳的质量,提升自己的市场竞争力。
三、工作方法是塑造律师良好形象的有效手段。
好的工作方法不仅事半功倍,更是在客户面前提升自我形象、获得客户认可的有效途径。
1、工作日志。
律师工作常常有很繁杂的业务、长达几年的工程,在律师效劳客户又众多的情况下,如何将所有的事务都安排妥当、与客户进行最及时有效的勾通,将每天自己的工作任务进行历史记录并对未来工作制定方案,记入方案日志,那么是最简单有效的方法。
工作日志是“吾日三省吾身”的具体表达,定期、不定期地回忆自己的工作日志那么能很好地促进自己在业务能力上进步。
2、工作总结与报告。
所里对各项业务工作都有相关制度,其中各类工作报告就有不少,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对自己处理的各项业务、在所里与同事的工作合作、人际关系,与客户进行交流等诸项事情对自己做定期的总结与回忆。
这既是通过反思提高自己的能力,也是锻炼自己对事的思维敏捷度和判断力。
3、良好的自我信息管理工作。
律师工作是一份条理性很强、要求很细致的工作,在我们面对非单一客户的种类各异的多项事务时,一方面要对业务有宏观上的把握,另一方面对自己所掌握、收集的资料和工作成果等及时、分项归类,这样有助于提高自己处理事务的效率和效果。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在短暂的实习过程中,我深深的感觉到自己所学知识的浅薄和在实际运用中的专业知识的匮乏。
在学校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
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稳固了自己以前三年来专科学习的知识,同时也为自己以步入社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积累了经验,翻开了一扇门。
实习只要有收获,就是成功的。
学习法律的最终目的是要面向群众,效劳群众,为健全社会法治,为我们的依法治国效劳的。
毕业后我将为建设我国的法治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理论的应用窘境在现实面前总是被展现得异常清晰和易于理解,也许站在法学理论学说的角度,我们无从去应然的总结法律实务和法学理论的间隔,但当我们在实务中以自我的真实水平去检验自我的想象水平时,我想,在此期间由理想与现实的阻隔与差距所形成的感悟和慨叹定必不可少,但我们需要的不仅仅是这些,比这些更重要的,也许可能是最重要的,我想应是理论经过实践的检验并经审慎思考后所对我们未来前进方向的指引与规划。
下面是我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总结报告,对于实习感悟本身的表达也许于我而言并不能代表我的真实水平,而关于制度和现实的理论思考我想才是我真正得到并将在以后的生活中指导我更为针对的学习和更为有效的钻研的绝佳动力。
一如我在实习的第一天在日志上写的那般:
“法律如果不被适用,那么它将形同虚设”。
而在我们特定的中国语境中法律的欠缺操作性和技术性的障碍总是对律师的业务水准提出了空前的挑战。
按照私法自治的根本原那么——“如果不被法律禁止即可实施”,在当今的中,我国的私法却又暗含着对的保障不充分和不周全。
这也就在司法的实践中造成了律师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而理解不一的结果既是对案件的不同认知,由认知的不一所对当事人权益的充分保障在此就生出了障碍,这种障碍有时在我们制定法律时就已显现,而显现的障碍并不能导致相关利益主体割舍自身的利益,而由司法的实践去检验障碍就成为必然。
例如,在我们所代理的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中,老太太和自己的养女签订了此协议,由养女负责自己生老病死的各种事情,而在其死后由养女继承自己的遗产,而老太太的亲身女却以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具有赡养权的人签订为由提起诉讼。
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理论学说,遗赠抚养协议关系成立的相关主体应是本身没有抚养权和赡养权的双方,要是双方本身具有抚养赡养关系就不必签订此协议。
因为子女本身就对父母富有赡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法律所规定的,且这种义务的履行并没有相对应的“对价”予以对等。
而在此案中,双方签署“遗赠抚养协议”既是属于私法的范畴,且在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此种协议,到底是认可这种协议还是按照理论学说不予认可即成为本案的焦点。
我们倾向于认可此种协议,考虑的原因是:
老太太与本身享有赡养自己的养女签订此协议,一是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二是此种协议对于保障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有益无弊,三是此协议的内容与形式都没违反法律的规定。
假设老太太的晚年生活没有一个人愿意赡养,而老太太又想享受细致周到的关心,以此种协议去约束子女无疑是众多项选择择中最正确的。
子女在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时老太太可单方面接触协议,此种对于子女的约定约束是比法律的强制规定要好的多。
当然我并不很是赞同将此种协议在社会推广,因为我们的生活中还有些老人自己本身并没有所谓的“财产”,或是自己的财产与子女的并没有明确的分割,二是让老人以财产的继承要求子女赡养自己于情理上老人做不来。
我们在向法官举证说明时就是以上述的理由阐述,并详细说明了此种协议的在法治的精神下并没有被法律所禁止,私法自治的原那么应是此案的最好见证。
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我们所期望看到的,更是我们所应看到的。
私法的原那么表达并不是仅仅停留在书面上更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于现实社会。
对于本案,本身并没有太多涉及律师和法官认知上问题,我想在此阐述的是,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到底是基于什么又在贯彻着什么样的原那么性。
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当事人践行了,理论学说是不予认可,而不予认可的学说又与私法的根本原那么相违背。
两种利益主体的“解释”都是在向本身于己有利的方面解释,而我们到底以何种的理解和解释原那么才可防止法律适用的为难。
作为律师,我想,首先的根本价值尺度应是按照法律的精神和根本原那么理解和解释,而不是仅仅站在自己当事人的角度分析。
在法律的精神和根本原那么与当事人的意愿相违背时还应坚守法律的精神和原那么。
世人说,律师仅仅是为当事人说话的,在为了当事人的利益时律师可以通过自身对法律的狭义理解违背法律却还是站在法律的原那么下行事。
而在我所经历的种种律师办案实践中,试图以我在学校中学到的理论和设想论证这种假设时却显得那般力不从心。
中国的法治进程并没——也更不是很如——我们想象或是他们想象的那般脆弱。
律师是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权益保障,按照西方法治国家的律师与人口数相比,我们的律师数量还远远低于法治国家的要求,但也正如我所言。
我并不倾向于仅仅是以数量和西方法治国家相比,比这些更为深切的原由是我们的司法需要和他们不可相提并论。
还因我们的司法外乡资源和他们的制度基因有着天壤之别。
世人那样去说律师的价值是以他们固有或是以他们所片面的了解信息得知的,而在实践中亲身接触了律师的生存景况后却是那般的思索万千。
首先,在中国外乡做律师,律师有时真的不是在为了法律的精神和原那么前去为当事人利益考虑,而考虑更多的却是关系和人情,这是中国化法治进程中特有的现象。
一个案件的双方,一方的某某是局长,另一方的某某是另外一个局的局长,等案件到了法院的时候,这个案件即外化成了权利纷争的舞台,因为双方都会通过关系说话。
这时展现彼此理由的事实即被权利所替代,而律师在此案中的角色定位我有时也在想,他们到底是在为了什么而为当事人利益作保障。
说按法律,这个案件本身就没按法律办,说按关系,这个案件里面还是要暗含着法律的阴影的,因为法官在判决时总要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铺垫。
很有意思的是,即使这个案件完全是个十足的法律错案,在法官的判决中一般人也会认为这是个在法律上看来公正的判决,因为法官会在写判决时经过特殊化的处理试图为自己的法律错案找到相关的法律法规做支撑,而且这种法律法规的支撑在有些法律人看来也是正确的,因为法官是在适用现行的法律办案。
我们无力去说此种法律法规有问题。
当然,这样的案件总是很少的,也可能在我们实习的过程中一件也遇不到,而我想说的是这样的案件不是说少了我们就庆幸了,我们理应庆幸的是这样的案件在中国绝迹而不是仅仅说减少了。
关于关系案或人情案对司法正义或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自不言自明,而考虑到中国特定的语境,法治的追求目标总是和世人的理想目标相去甚远,连同律师的角色定位也遭诟病,我们就不得不思考,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理应以何种姿态树立自身的良好形象并让世人尊敬这个职业进而敬畏这个职业即成为一个值得探讨和思索的话题。
其次,中国的律师队伍普遍要比法官队伍整体法律技能高。
这样高水准的律师在向低水准的法官阐释法律时难免会出现彼此的理解差异,又因为法官的“权利文化”作怪,律师往往在这一“博弈”处于不利的地位。
因为,进入律师这个行业它的门槛水准高,原先的法官人员聘用制度都是内部考核,而让自己考自己并因此而得到晋升的制度他的弊端是显现的。
而律师的行业准入度还是律师资格考试,而律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难度和考核水平当然的要比法官的高许多。
我们也当然不能以偏盖全的就说法官的水准低律师的水准高,而仅仅是说这个准入的尺度至少说明了他们的前期能力水准的不一。
第二就是法官的工资待遇由国家负担,对于法官的社会保障要比律师好的多,某一职业的待遇和薪水好且还没有对此相配套的考核制度,那么此种职业人员业务水准的上升几率即会很少。
律师是自谋生路,他们的生活保障完全是考他们自己的业务水平,而且自己的业务水准总是和自己的生活水准相挂钩,而在法院有的法官即使业务水准不强他还一样的可以过上有保障的生活,就因为他处在这个被行政所垄断的体系中可以享受到垄断多带来的利益。
当律师和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不一时,虽然律师为了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可具理纷争,但此种纷争的结果有时在还没有开始纷争时就已注定。
又因为律师和法官的之间一个是“权利文化”的替代者,一个仅仅是当事人利益的替代者,而这两替代者之间的利益纷争往往在处于平衡时更容易受到外在因素。
这个外在因素有时竟是定性的,它可以使这个案件完全的倒向另一边。
例如上述案件,假使另一方(老太太的亲身女)找到关系说服法院(在这个说服的体系中说服了法院一般都可以说服法官,除非这个法官成心和打招呼的领导闹矛盾不予照办),那么法官也可以将这个案件判决成,按照法律的根本原那么和精神,“遗赠抚养协议”不能和本身享有赡养权的子女签订,所以此协议无效,为此法官即可以支持亲身女的诉讼。
从而在这个“权利文化”的对诀中,没有权利身影的当事人天然的处于不利地位,既而承当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再者,律师对于案件胜诉决定权的掌握并不是如他们当初向当事人承诺的那般坚决。
有的律师总是在接到案件后向当事人承诺,此案一定赢,要是赢不了我可以少受或是不受律师费。
这样的承诺于当事人看来是大有好处,而最后真正的结果当当事人不愿看到时,律师与当事人关于承诺的纠纷就此生起。
我认为,在当事人向律师阐述案件事实时,总是侥幸的假想或是因为对法律的不了解而认为,案件是他方有错,自己一点错也没有。
而且当事人也总是倾向于只说自己对的地方,不说自己错的地方,这样建立起的事实当然的在律师看来是对自己的当事人有利的,而假使律师仅仅是以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定性案件。
那么,案件到了法院审理时,由对方所阐释的另一种事实与自己掌握的自己当事人的事实不一时,由于本身对案件的了解不充分,败诉的几率大那是很有可能的,当败诉的结果已定局时原先的承诺在此即才成为导致律师与当事人纠纷生起的诱因。
所以,我认为,在律师受理案件后哪怕自己深信当事人的陈述是正确的,也万不可给当事人做打赢官司的承诺,由于案件单方面的不全面性,到时出现了以外情况,那么这样的承诺就变成纠纷的诱因并进可能导致律师与当事人间的官司发生。
最后,也是对我学业上有触动并进可能指引我未来学业方向上的思考。
伴随着中国参加wto后的经济全球化竞争。
跨国的法律纠纷日益增多,例如上次欧盟对提起的反倾销,美国纺织品设置的特别限制措施。
这样的纠纷我们国家的企业在应诉时大多是聘请当事国的律师,因为在中国的外乡没有这样既懂西方法律诉讼又懂中国特定环境的律师。
本身西方的律师费要远远高于我们,中国的企业也想聘请大陆的律师,可需求的为难是本身自己国家的法律职业教育并没有为此种的职业方向培养专门的人才。
中国现今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是学习法律之人过剩,一方面是法律的高精尖人才紧缺,而法学教育的盲目性和中国学生选择专业的盲目性共同导致了现今法律教育的.落后性和法律学生就业的瓶颈障碍。
我想,应该做和必须做的就是按照法律的职业规划培养法律人才,而不是仅仅按某一特定模式给学生灌输法律知识,让学生记得了什么也许很重要,但更重要的应是让他们以这样的知识找准自己的职业方向并把职业方向的定位与社会的紧缺人才结合起来,我们社会需要的不是学习法学之人,而是学习法学后所被塑造成的高精尖法律人才。
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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