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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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10.厂房、仓库、储罐、加油站安全间距
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1-1)(GB50016-2006)
表1-1厂房、仓库等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名称
防火间距(m)
备注
甲类厂房—甲类厂房
12
1.设防火窗或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2.设防火墙时,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其他防火间距不限。
甲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
12
甲类厂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12(耐火一、二级)
14(耐火三级)
16(耐火四级)
甲类、乙类厂房—高层厂房(仓库)
13
甲类、乙类厂房—民用建筑
25
甲类、乙类厂房—重要公共建筑
50
乙类厂房—乙类厂房(仓库)
10
乙类厂房—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10(耐火一、二级)
12(耐火三级)
14(耐火四级)
丙、丁、戊类厂房(三级)—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12(耐火一、二级)
14(耐火三级)
16(耐火四级)
单层戊类厂房—戊类仓库可减少2m
丙、丁、戊类厂房(三级)—高层厂房(仓库)
15
丙、丁类厂房(三级)—民用建筑
12(耐火一、二级)
14(耐火三级)
16(耐火四级)
戊类厂房(三级)—民用建筑
7(耐火一、二级)
8(耐火三级)
10(耐火四级)
高层厂房—高层厂房(仓库)
13
高层厂房—民用建筑
13(耐火一、二级)
15(耐火三级)
17(耐火四级)
U(或山)形厂房两翼之间
6
成组布置(除甲类)时,组内厂房之间
4(高度≤7m)
6(高度≥7m)
甲类厂房—明火
30
甲类厂房—铁路
30(厂外)
20(厂内)
甲类厂房—道路
15(厂外)
10(厂内、主要)
5(厂内、次要)
厂区围墙—建筑物
5
丁、戊类厂房(耐火一、二级)与公共建筑(耐火一、二级)
不限(较高外墙为防火墙)
4(较低外墙为防火墙)
甲类仓库—重要公共建筑
50
甲类仓库—甲类仓库
20
12(甲类3、4项≤2t;
甲类1、2、5、6项≤5t)
两座仓库之间(符合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设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
甲类仓库—高层仓库
13
甲类仓库—明火
30
25(甲类1、2、5、6项≤10t)
甲类仓库—其它建筑
甲类3、4项≤5t
15(耐火一、二级)
20(耐火三级)
25(耐火四级)
甲类仓库—其它建筑
甲类1、2、5、6项≤10t
12(耐火一、二级)
15(耐火三级)
20(耐火四级)
甲、乙类仓库—铁路
40(厂外)
30(厂内)
甲、乙类仓库—道路
20(厂外)
10(厂内、主要)
5(厂内、次要)
乙类仓库—重要公共建筑
30
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表1-2)(GB50016-2006)
表1-2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m)
项目
储量V(m3)
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备注
甲、乙类液体
1≤∨<50
12(一、二级)
15(三级)
20(四级)
1).1m3甲、乙类液体可按5m3丙类液体计算
2)石油库储罐应按GB50074规定执行
50≤∨<200
15(一、二级)
20(三级)
25(四级)
丙类液体
5≤∨<250
12(一、二级)
15(三级)
20(四级)
甲、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甲类厂房(仓库)
≥25
甲、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明火
≥25
甲、乙类液体固定顶储罐—民用建筑
≥25
防火堤外侧基脚线—建筑物
≥10
甲、乙、丙类液体埋地储罐
单罐∨≤50
6(一、二级)
8(三级)
10(四级)
总∨≤200
8(一、二级)
10(三级)
13(四级)
甲、乙类液体—甲、乙类液体
∨≤1000
0.75D(固顶、地上)
0.5D(固顶、半地下)
0.4D(固顶、地下)
0.8m(卧式)
∨≥1000时,
0.6D(固顶、地上)
丙类液体—丙类液体
不论容量大小
0.4D(固顶、地上)
不限(半地下、地下)
闪点>120℃、∨≤1000时,≥2m
∨>1000时,≥5m
两排卧式储罐之间
≥3m
卧式储罐—防火堤内侧基脚线
≥3m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
20(拱顶)
15(浮顶)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12
甲、乙类液体—泵房
15(拱顶)
12(浮顶)
丙类液体—泵房
10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建筑物
14(一、二级)
16(三级)
18(四级)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建筑物
10(一、二级)
12(三级)
14(四级)
装卸鹤管—泵房
8
甲、乙类液体装卸鹤管—厂内铁路线
20
丙类液体装卸鹤管—厂内铁路线
10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厂外铁路)
25(厂内铁路)
20(厂外道路)
15(厂内主要道路)
10(厂内次要道路)
丙类液体储罐
30(厂外铁路)
20(厂内铁路)
15(厂外道路)
10(厂内主要道路)
5(厂内次要道路)
3.加油站内、外建筑(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表2-1、表2-2)
(GB50156-2002(2006年版))
表2-1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项目名称
防火间距(m)
备注
埋地油罐—埋地油罐
0.5
1.站房、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
2.其它建筑物系指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等
埋地油罐—站房
4
埋地油罐—其它建筑物
5
埋地油罐、通气管口—燃煤厨房
18.5
埋地油罐、通气管口—燃气厨房
8
埋地油罐、通气管口—变配电间
5
埋地油罐、通气管口—站区围墙
3
通气管口—密闭卸油点
3
通气管口—站房
4
通气管口—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10
通气管口—其它建筑物
7
通气管口—道路
3
燃煤厨房—其它建筑物
6
燃气厨房—其它建筑物
5
加油机—站房
5
加油机—其它建筑物
8
加油机—燃煤厨房
15
加油机—燃气厨房
8
加油机—变配电间
6
加油机—非实体围墙
5
密闭卸油点—其它建筑物
7
密闭卸油点—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取水口
10
密闭卸油点—燃煤厨房
15
密闭卸油点—燃气厨房
8
密闭卸油点—变配电间
6
站房—其它建筑物
6
表2-2加油站与站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项目名称
防火间距(m)
备注
埋地油罐、通气管口、加油机—通气管重要公共建筑物
50
1.重要公共建筑物:
1)地市级及以上的党政机关办公楼。
2)省级及以上的邮政楼、电信楼、银行、广播电视等建筑物。
3)使用人数超过500人的中小学校;使用人数超过200人的幼儿园、150床位及以上的养老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
4)总建筑面积超过15000m2的商店建筑和旅馆建筑。
2.一类保护物:
1)县级党政机关办公楼、邮政楼、电信楼。
2)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残障人员康复设施、养老院、疗养院、医院的门诊楼和住院楼等医疗、卫生、教育建筑物(有围墙者,从围墙边算起)。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m2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菜市场、总建筑面积超过6000m2的其它建筑物。
4)城市主干道的桥梁、高架路等。
5)车位超过5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150个的停车场。
3.二类保护物:
1)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办公楼、写字楼、居住建筑(含宿舍)、
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m2的其它建筑物。
除一类保护物以外的桥梁、高架路等。
车位超过20个的汽车库和车位超过50个的停车场。
4.三类保护物
除重要公共建筑物、一类和二类保护物以外的建筑物。
埋地油罐—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一级站)
25(二级站)
18(三级站)
通气管—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18
加油机—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18
埋地油罐—民用建筑物
一级站二级站三级站
一类保护252016
二类保护201612
三类保护161210
通气管口、加油机—民用建筑物
16(一类保护)
12(二类保护)
10(三类保护)
埋地油罐—甲、乙类厂房(仓库、液体储罐)
25(一级站)
20(二级站)
18(三级站)
通气管口、加油机—甲、乙类厂房(仓库、液体储罐)
18
埋地油罐—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8(一级站)
16(二级站)
15(三级站)
通气管口、加油机—其它类物品生产厂房库房和丙类液体储罐以及容积不大于50m3的埋地甲、乙类液体储罐
15
埋地油罐—室外变配电站
25(一级站)
22(二级站)
18(三级站)
通气管口、加油机—室外变配电站
18
埋地油罐、通气管口、加油机—铁路
22
埋地油罐—城市道路
主干道支路
一级站108
二、三级站86
通气管口—城市道路
8(主干道)
6(支路)
加油机—城市道路
6(主干道)
5(支路)
埋地油罐、通气管口、加油机—一般架空通信线
5
埋地油罐—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
1.5倍杆高(一级)
1倍杆高(二级)
5m(三级)
通气管口、加油机—架空电力线路
不应跨越加油站
且不应小于5m
一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12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8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二级加油站总容积大于60立方米,小于或等于12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立方米。
三级加油站总容积小于或等于60立方米,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30立方米。
柴油罐容积可折半计入油罐总容积。
.建规(GB50016-2006)中常涉及的部分安全规定
1.厂房、仓库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5)
2.厂房内设置甲、乙类中间仓库时,其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3.3.9)
3.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3.3.15)
4.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并不应贴邻建造。
(3.3.15)
5.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
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3.6.1)
6.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
(3.6.8)
7.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设置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3.6.11)
2.安全出口
8.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0m。
(3.7.1)
9.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7.2)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
10.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2)
11.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个。
(3.8.2)
3.楼梯、防火门
12.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3.7.6)
13.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7)
14.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2)
4.储罐、防火堤
15.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
(4.1.2)
16.厂房中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积不应大于1m3。
设置该中间储罐的房间,其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要求,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3.11)
17.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4.1.3)
18.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区的每个防火堤内,宜布置火灾危险性类别相同或相近的储罐。
(4.2.4)
19.甲、乙、丙类液体的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或储罐组,其四周应设置不燃烧体防火堤。
防火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2.5)
1防火堤内的储罐布置不宜超过2排,单罐容量小于等于1000m3且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不宜超过4排;
2防火堤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其中最大储罐的容量。
对于浮顶罐,防火堤的有效容量可为其中最大储罐容量的一半;
3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立式储罐外壁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罐壁高度的一半。
防火堤内侧基脚线至卧式储罐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m;
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其高度应为1.0~2.2m,并应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设置灭火时便于消防队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5沸溢性液体地上式、半地下式储罐,每个储罐应设置一个防火堤或防火隔堤;
6含油污水排水管应在防火堤的出口处设置水封设施,雨水排水管应设置阀门等封闭、隔离装置。
20.甲类液体半露天堆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和闪点大于120℃的液体储罐(区),当采取了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时,可不设置防火堤。
(4.2.6)
5.氧气储罐
21.容积小于等于50m3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4.3.3)
22.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0m。
总容积小于等于3m3的液氧储罐与其使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4.3.4)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注:
1m3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3气态氧。
23.液氧储罐周围5.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设置沥青路面。
(4.3.5)
6.锅炉、柴油发电机
24.设置在建筑物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5.4.4)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
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25.除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等于4t/h的燃煤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外,其它锅炉房均应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3.12)
7.其它
26.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5)
27.住宅与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与居住部分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5.4.6)
28.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建在城市建成区内。
(3.4.9)
29.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不应采用普通玻璃。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60kg/m2。
(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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