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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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福建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
代理保险操作规程
(业务部分)
2010年9月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福建省分行(下称“邮储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提高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促进业务健康、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操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包括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管理、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监督等环节的流程与规定。
第三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办理代理保险业务的邮储银行各级管理机构和营业机构(含代理营业机构)。
第一章基本操作流程
第四条代理保险业务流程分为售前准备、业务处理、事后管理三大部分。
第五条售前准备包括:
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保险公司与保险产品及保险险种信息维护、手续费率设置、代理凭证出/入库参数管理、重要空白凭证入库、请领、下发及收到等;业务处理包括:
营业机构业务处理、批量业务处理;事后管理包括:
保费和手续费的结算、差错处理、事后监督等。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第二章公共管理流程
第一节保险公司管理
第六条保险公司连入是指保险公司联入代理保险系统办理代理保险业务,保险公司退出是指保险公司退出代理保险系统,停办代理保险业务。
第七条保险公司连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邮储银行银保业务发展战略;
二、符合银保市场需求;
三、分支机构的设置符合当地市场发展要求;
四、公司治理状况良好、偿付能力充足、内控制度健全、售后服务良好;
五、近二年没有被监管机构处罚的情况;
六、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及人员配置等。
第八条保险公司申请入网流程:
一、拟全国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总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总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拟区域性合作的保险公司,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再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各二级分行、一级支行拟与保险公司区域性合作的,应向上级行提出书面申请,再由该保险公司省公司以书面形式向拟合作的一级分行提出书面合作意向、可行性报告、保险公司介绍,经一级分行审批通过后,再由一级分行向总行提出书面申请。
二、保险公司准入应提交下列文件与资料:
(一)合作意向书;
(二)合作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
1.合作内容及契合点;
2.合作时间;
3.合作区域;
4.市场需求分析;
5.近一至两年合作规划;
6.银保系统状况;
7.培训师资情况;
8.其他能证明深入合作的文件。
(三)保险公司介绍,内容包括:
1.股东背景;
2.公司治理状况;
3.偿付能力充足状况;
4.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5.近两年监管机构处罚情况;
6.客户投诉处理情况;
7.在当地各分支机构配置情况等资料。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五)拟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除了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由各级分支行逐级向总行提交书面申请。
三、对于保险公司的准入申请,总行应在收到入网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申请资料是否完整,若不完整,须通知申请单位补齐材料;
四、对准入保险公司逐级在系统进行内部机构业务范围维护;
五、不批准入网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邮储银行应对合作保险公司尽职调查,须请保险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保险公司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二、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报告;
三、保险公司的治理情况说明;
四、保险公司银保业务内控制度说明;
五、保险公司近两年受监管机构处罚情况的说明等。
第十条邮储银行应与调查合格的保险公司签订相关代理协议或合同。
一、总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分为《业务合作协议》、《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批量代收付业务协议》和《“邮保通”系统应用协议》五类;
二、在总行授权签订协议的前提下,一级分行可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协议》、《代理保险产品协议》、《批量代收付业务协议》;
三、二级分行与一级支行不得与保险公司签订任何协议,按照总行或所属一级分行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十一条保险产品管理是指为规范代理保险产品宣传和销售,维护投保人利益,从而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销售给适合的人。
对保险产品的准入,由保险公司省公司提交以下资料:
一、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证明文件
二、产品条款
三、产品说明书
四、宣传材料
五、培训课件
六、管理费用说明等。
第十二条除保险公司省公司提交以上资料外,各分、支行还应向上级行提交保险产品准入的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根据保险公司提交资料及各分支行提交的书机申请,经总行审批通过,并经总对总或省对省签订合作和产品协议,通过总行技术部门在代理保险系统中注册保险公司及保险产品、险种,建立公司代码、产品代码和险种代码,各级人员可进行查询。
第十四条对合作保险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总行及一级分行有权停售相关保险产品、调整合作范围或停止合作:
一、存在偿付能力不足、严重风险隐患、财务评级降级或发生重大违规事件;
(一)
(二)退出原因;
(三)退出起始时间;
(四)退出机构名录;
(五)退出业务范围、业务功能、产品及险种;
(六)退出后的业务、技术处理方案;
(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合作保险公司退出审批:
对合作保险公司的退出,我方应在接到正式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可以退出的保险公司由全国中心在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销处理;对于没有做好退出后业务、技术处理方案的,须在规定期限内完善各项准备工作,才可批准其退出。
第十六条对于区域性合作保险公司的退出,各一级分行要提交保险公司退出申请书及退出报告的正式文件报总行审批,总行应在收到退出合作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确认是否批准退出。
第十七条退出处理需要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在规定退出期限内协同完成。
第二节参数设置
第十八条营业机构在办理保险业务前,代理保险系统中需先进行保费结算方式、手续费结算方式、手续费参数、代理保险凭证出/入库参数的设置。
具体设置由相应级别业务管理员操作,同级业务主管授权。
第十九条合作保险公司新增或修改结算账户时,向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提供结算收支账户,相关账户信息由总行统一提供给技术中心,由技术部门完成账户绑定。
一、总对总结算的,由保险公司总公司向总行代理托管部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提供“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总行收到账户信息后,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二、分对分结算的,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向一级分行业务部门以正式函的形式提供活期结算账户信息,办理批存业务的,须同时提供“委托扣款签约管理”协议号,一级分行业务部门将账户信息提交总行代理托管部,再由总行代理托管部提交技术部门做账户绑定。
第二十条保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以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为准。
一、全国结算是指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总对总的结算方式。
资金归集结算行是总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二、省结算为邮储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采用省对省的结算方式。
资金归集结算行是一级分行机构,保险公司开户行是保险公司开户营业机构对应的一级支行。
三、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
四、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
五、一级分行以下机构无权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续费结算方式分为全国结算和省结算两种方式。
具体结算方式由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协议约定。
一、全国结算由总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全国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总行,也可指定一级分行、一级支行作为结算行;
二、省结算由一级分行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注册操作,在系统中选择合作保险公司及省结算方式并录入结算行机构代码;结算行可指定为一级分行,也可指定一级支行;
三、一级分行以下机构无权操作;
四、手续费结算层级不能高于保费结算层级,但可与保费结算层级不同。
第二十二条保费与手续费结算方式系统设置成功后即时生效,如需对结算方式进行修改,需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双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后,由总行或一级分行业务部门配合同级技术部门7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第二十三条手续费参数设置是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核算的基础,未维护手续费参数的险种,营业机构不能销售。
第二十四条手续费参数费率需按照邮储银行与保险公司所签产品协议费率维护。
第二十五条手续费参数由固定手续费及浮动手续费两部分组成。
固定手续费=交易笔数×固定金额,浮动手续费=保费金额×手续费率。
第二十六条手续费参数的设置层级应在系统中设定手续费率。
由相应级别业务管理员登陆代理保险系统进行操作,按照系统交易类别与交易渠道进行设置。
一、交易类别包括新保承保、手工记账、续期缴费等交易类型;
二、交易渠道包括营业机构柜面、保险公司批量、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交易途径;
三、趸交保险产品浮动手续费仅需设置首年浮动手续费率,期交产品可根据产品协议设置多期浮动手续费率;
四、手续费结算行须按照协议对每种代理产品设定生效日期、固定手续费、浮动手续费率、手续费分配比例等项目,其中生效日期最早为操作交易的次日;
五、设置新的手续费率生后,自新费率生效日起旧费率自动失效效。
第三节内部机构及人员信息维护
第二十七条申请入网的各级内部机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获得上级行同意开办代理保险业务的授权;持有《金融业务许可证》;已按当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求层级办理《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获得相应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具备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各项硬件设备;
三、至少有一名人员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单证管理能力符合总行及各家保险公司的要求;
五、营业机构需做好对社会宣传公告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开通的业务功能符合业务准入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内部机构申请入网流程
一、预联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内部机构应于申请入网前10个工作日内逐级向一级分行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代理保险系统内部机构业务范围/业务功能维护申请书》(见附件);
(二)申请报告。
其内容包括:
1.申请入网的时间;
2.系统准备情况,准备开办的业务范围、业务功能;
3.业务、技术人员培训情况;
4.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事项。
(三)入网机构名录(包括本级及所辖下级所有机构名录);
(四)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相关批准开展代理保险业务的文件)、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二、对各级内部机构的入网申请,一级分行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退回处理,对符合要求的营业机构按申请资料在代理保险系统上进行注册,待总行审批;若非营业机构申请入网,须向总行提交正式申请,由总行在系统中添加。
入网申请资料由一级分行留存归档;
三、总行在接到一级分行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或添加,对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在系统上进行操作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内部机构做拒绝处理,并说明理由。
四、营业机构入网的,须由各二级分行将该营业机构代码提供给拟合作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地市公司或其省公司进行机构维护,方可开办业务。
五、其他要求
(一)申请加入代理保险系统的内部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和要求开办业务,按照当地监管要求报备。
(二)审批准入的内部机构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照批准时间开办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告,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延迟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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