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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资金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资金收支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金收支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依法合规、安全高效、分工协作、各负其责。
第三条公司资金收支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银行借款、银行票据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一般资金收支业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金业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归口管理机构,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负责;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资金收支管理工作负总责;公司各有关业务部门对各自经办的业务资金管理负责,财务部负责监督。
第六条财务部日常资金收支管理职责是:
(一)、负责管理公司全部现金业务;
(二)、负责公司基本账户、以及非基本银行账户;
(三)、负责公司所有银行账户的开户卡保管及所有存款账户的对账、核算,负责办理银行收支业务相关手续;
(四)、负责收取、保管、开具支票及其他银行票据;
(五)、负责审核所收支票、汇票的真实性和可承兑性;
(六)、负责催收全部资金收付业务的报销单据及相关资料。
(七)、负责与企业及客户的资金往来账户、筹资性银行存款帐户以及公司全部银行贷款账户的管理,包括按时催收结算单据、合理安排资金存量、负责公司贷款账户的银行对账、及时协调有关事项、保证账户资金安全等;
(八)、负责公司借贷业务(包括公司从金融机构及其他外部单位的借款和公司向所属企业发放的有息或无息但应当收回的款项)及其收付的全过程管理,负责按时支付借款利息、收取贷款利息。
第七条明确内部资金管理岗位具体职责。
出纳岗位、会计岗位职责设置,须符合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要求,做到不兼容岗位的职务分离。
资金业务操作和资金内审工作职责,须分人负责。
第八条公司出纳员是公司库存现金和金融票据(支票、汇票等)的唯一合法保管人。
公司各部门在经济业务中取得的现金和金融票据,应及时交出纳员保管入账。
第三章资金收入管理
第九条公司各有关人员收到现金后,须及时交由出纳员核点、收存;出纳员审核无误后填写银行进账单,并将现金及时存入公司基本户银行或其他指定银行。
任何人不得挪用、坐支公款,或将其存入个人账户。
严禁接收远期支票。
第十条签订有关资金收入的合同协议文件需填列公司银行账户,财务部负责提供并复核银行账户。
公司各有关人员收到支票、汇票后,须及时交由出纳员核验、收存;出纳员审核无误后再交由部门经理办理“背书”。
完成“背书”、填写银行进账单等所有手续后,再由出纳员到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第十一条对公司在各开户单位直接代收的款项,出纳员应及时到开户单位取回单据或要求其客户经理及时送达回单(接受送单须当面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筹资业务、企业还款和专项资金请领等资金收入业务;相关手续完成后,经办人员须及时通知出纳员,以便其及时跟踪落实资金到账情况。
第十三条财务部收到有关款项后,须根据款项性质及时向付款人开具公司发票或财务收据。
第四章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支出额超过1万元(含)的支出事项,必须报经公司董事长审批,限额以内的支出事项报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审批。
第十五条除以下情况可使用现金支付外,其他支出一律使用支票或通过网上银行转账等银行结算手段。
(一)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
(二)根据国家规定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三)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四)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五)人民银行规定的结算起点(现行规定为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确因业务需要必须超“起点”使用现金的,有关部门须提出书面申请,报经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审批。
第十六条所有现金支付事项(付款凭据),须由有权签字人批准;批准手续不全的,不予办理。
公司员工因公借用现金,须符合借款范围与额度要求,并须填写借款单,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审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严禁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严禁谎报用途套取现金;严禁利用公司账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取现金;严禁滞留账外公款(小金库)。
第十八条使用支票及其他银行票据结算,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严禁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
出纳员应该建立《票据登记簿》,将各类票据的购买、接收、使用、背书、核销及作废等情况逐笔如实登记,财务部应安排其他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核查,并就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汇报给财务负责人处理。
《票据登记簿》和各类票据的存根、过期或作废的票据等均应作为会计档案及时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签发支票及其他银行票据,内容须填写完整。
包括收款单位名称、签发日期、款项用途和金额等,并按预留在银行的印鉴盖好印章。
开出的支票、汇票、电汇等银行单据,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约定收款单位或发票出具单位一致。
第二十条公司开出或背书的银行票据原则上银行票据有关领用人员须妥善保管票据、尽快办结业务,并于领用后5个工作日内凭结算发票及相关审批资料到财务部办理报销、结算。
出差人员须于归来后一个星期内,到财务部办理报销、结算。
第二十一条有关人员对已领用逾期未用的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须及时交回财务部注销;严禁改变用途将支票转交其他部门或个人使用;对于错填和逾期的公司支票、汇票等票据,须加盖作废戳记或标明作废字样,由出纳员妥善保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资金支出事项,除在公司账户间转账、提取备用金、外币外汇兑换、变换公司银行存款期限和种类等业务由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即可执行外,其他支出事项均需依据经办部门提供的合规发票及完整的付款审批手续资料办理,并执行以下工作流程。
(一)日常管理费用支出
公司日常费用支出依据公司预算和相关费用管理办法办理。
收到经办部门支票领用单及相关批准资料后,财务部负责审核该部门有无前期未报账(待结算)款项,本次业务支出是否纳入预算,业务审批、有权签字人及相关资料是否合规、完整。
资金支出的账户安排:
一般情况下从基本账户支出;特殊情况从其他账户支出需报经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同意方可。
(二)采购原材料及辅料支出
原材料及辅料支出依据公司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三)购置固定资产支出
固定资产支出依据公司设备管理办法办理。
(四)发放职工薪酬支出
职工薪酬支出依据公司薪酬规定办理。
接到人力资源部门书面通知后,财务部据此编制凭证,由出纳员开具支票、填写“进账单”,由出纳员或人力资源部门专人送开户银行。
财务部根据每月工资发放时间安排,提前2天将工资、奖金所需资金调入基本账户银行,并按时从基本账户将工资/奖金款划入代发工资行。
可以直接通过公司网上银行发放。
(五)还贷付息支出
银行借款应按时归还,经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同意也可以提前归还,但须符合相关提前还款程序。
财务部负责安排、落实还贷资金。
(六)企业借款支出
企业借款的支出依据公司决策文件办理。
由财务部负责依据决策文件完成合同协议等签署程序、落实借款保证,报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审批(由出纳员办理付款手续)。
财务部须及时取得借款企业收款凭证,并及时入账。
(七)专项资金支出(含扶贫、捐赠支出)
专项支出依据公司批准文件办理。
由有关经办部门(人员)凭批准文件到财务部办理资金支出手续。
财务部负责审核支出是否纳入预算、有权签字人及相关资料是否合规完整,由出纳员办理具体付款手续。
(八)现金付款业务
财务部收到借款单或现金报销单后,由负责报销的会计人员审核该项业务支出是否纳入预算,业务审批、有权签字人及相关资料是否合规、完整;对于无异议的支出事项进行制证,经主管会计审核凭证后,交出纳员办理付款手续。
出纳员对现金收支业务应逐笔记载,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现金未达业务。
财务部应有专人定期和不定期对帐账款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差异及时处理。
第五章银行账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银行账户开设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须有明确的业务需求,并首先选择合作银行。
由财务部提出开户申请报告,经财务负责人同意,报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批准。
第二十四条公司银行账户的主要类型包括基本账户、临时账户、一般账户、专项资金账户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库存现金限额标准应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需要为前提,目前暂定为人民币5万元。
如果需要增加或减少库存现金限额时,由财务部提出申请,报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核准。
第二十六条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本办法明确可以使用现金的业务外,原则上一律通过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
异地从事临时经济活动必须开立银行账户的,由有关业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报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批准,可在临时活动地开立一个临时存款账户。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负责妥善保管银行印鉴、开户卡、网络银行数字证书、密钥等资料。
银行印鉴使用及保管参照《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结算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开户许可证)由出纳员统一保管;公司贷款卡及贷款户资料由出纳员负责保管;公司网络银行数字证书、密钥等资料应区分不同用户分别保管,密码设置不得过于简单,也不得泄露。
第二十八条财务部对公司银行账户全面实行双重核查管理:
既直接到银行进行公司账户资金收支结存情况查询业务,又与银行的客户经理保持直接联系。
发生重大资金收支业务时,须即时(最迟于次日)通过网上银行系统或到银行柜台进行核查;其他情况下,原则上应做到每周核查一次,以确保公司银行存款安全。
第二十九条财务部由出纳和会计共同负责做好银行存款定期对账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发生未达账项,如确有未达账项应及时清理,并查明原因。
所有账户均须按月对账,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备案。
每次核对如若发现较大不明差异,须立即报告处理。
第三十条财务部应定期(一般每半年一次)对银行账户进行清理。
对于不需使用的银行账号应及时清理销户。
银行账户的销户由财务部提出书面意见,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应提前与财务部沟通,以便及时筹措备款,避免发生银行空头等意外问题。
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对各分管银行账户结存资金的可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和正常运转。
第六章综合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立资金收支管理信息报告制度。
若发生资金账户冻结、有关人员携款失踪、银行存款余额重大异常、贷款政策发生重要变动等可能引发公司资金重大风险的特殊事项,财务部应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报告财务负责人和公司主管领导。
第三十三条公司所有涉及资金收支工作的有关人员均须不断强化保密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开展工作,对银行账户、银行存贷余额等商业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确保总部资金安全和资金信息安全。
若需对外提供相关信息,须经财务负责人书面同意。
若需利用移动介质暂时存储相关信息,须对该信息和该移动介质进行加密和登记处理,事后须及时删除移动介质内的相关信息。
需通过移动介质带出公司报送资金信息的,须经财务负责人同意。
第三十四条涉及资金收支工作的有关人员,发生工作变动须认真做好工作交接。
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时,由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监督做好工作交接和工作衔接。
工作交接须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进行,交接内容包括纸质及电子资料两部分,交接清单内容应全面、资料要完整,既包括已完成工作的结果资料,也包括未完事项的情况说明;监交程序按照管理级次执行。
第三十五条进一步完善与银行有关业务人员的交接管理。
财务部须采取走访开户银行、与开户银行主管领导建立沟通机制等措施,及时确认银行客户经理的合法身份,了解其人事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建立公司各部门资金收支信用记录。
对收款不及时交财务部收存,领款后不按规定及时报账结算的个人及所在部门,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告知(必要时可公开通报);原则上按“前款不清,后款不借”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司各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视损失大小和情节轻重,按公司有关责任追究制度处理;导致重大资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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