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震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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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震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云南省地震工程专业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地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云南省地震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云南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防震减灾工作特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地震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
技术员(初级)、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按照本《评审条件》的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地震工程专业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评审条件》适用于云南省企事业单位中,从事防震减灾系统建设、运维、研究、开发、技术应用与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本《评审条件》适用范围分为以下七类:
(一)地震观测与信息技术。
适用于从事测震(含强震)、地壳形变、地下流体、电磁及其它地球物理观测和地震数据信息通信与处理等应用研究的技术人员。
涉及专业包括测震学、地壳形变、地球物理学、水文学、地球化学、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地震数据处理技术等。
(二)震情分析与预测。
适用于从事地震及地球物理观测资料的处理、分析、预报及相关研究的技术人员。
涉及专业包括地震学、地球物理学、地震数据处理方法、地震预报方法等。
(三)地震地质。
适用于从事新构造活动与地震构造调查、资料分析及应用研究的技术人员。
涉及专业包括地震地质学、普通地质学、地貌学、第四纪地质学、构造地质学、大地构造学、遥感地质、地质制图学等。
(四)地震实验技术。
适用于从事构造物理、震源物理、地球化学分析、岩矿分析、新年代测定及地震孕育机理等实验与研究的技术人员。
涉及专业包括构造物理、岩矿分析与鉴定、岩矿物性测试、光、机、电技术、实验的数据分析理论和方法、水文地质与化学分析、计算机应用技术等。
(五)地震测深与测量。
适用于从事人工地震、天然地震、重力及大地电磁等地球物理方法测深,以及大地水准、形变、应力应变测量并进行相关研究的技术人员。
涉及专业包括地球物理勘探、地震学、大地形变测量学、大地电磁测深等。
(六)地震工程。
适用于从事地震烈度区划、地震危险性分析、工程抗震设计、岩土工程及工程建筑测量等工作的技术人员。
涉及专业包括地震工程学、结构动力学、岩土力学、工程地质等。
(七)震害防御与评估。
适用于从事地震引起的地质灾害、建筑物破坏、次生灾害及由此引起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风险评估、损失评估、科普宣传等对策研究的技术人员。
涉及专业包括地震地质学、地震学、地球物理学、工程地质、土木工程、结构抗震、震害预测与评估方法、灾害经济学、统计学、灾害遥感技术及应用等。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地震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云南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申报地震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初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或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技术员职称。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获得双学士学位者,见习期考核合格,可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技术员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职称。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技术员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职称。
(三)申报工程师(中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见习期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
获得硕士学位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获得硕士学位后,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年者,可考核认定工程师职称。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4年;或双学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2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8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工程师职称。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副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2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3.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4.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5.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或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职称。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聘任高级工程师岗位满5年,可申报评审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第四章评审条件
第八条评审或认定技术员、助理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员
1.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在上一级专业技术人员具体指导下能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助理工程师
1.基本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了解并基本掌握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况与发展趋势,参加并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第九条评审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有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并掌握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况与发展趋势,能较好地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
(2)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在厅(局)级以上内部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2篇;县(市、区)及以下人员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1篇。
(3)参与完成正式出版的地震科普读物或音像制品1部。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云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以上1项或云南省州(市)县防震减灾综合考核三等奖以上2项(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2)获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3)作为完成人之一,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4)作为项目成员参与完成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技术系统建设与运维、推广应用等厅(局)级以上项目(课题)1项(含省〔部〕级以上项目子课题、子项目或单位工程),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5)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防震减灾工作有关法律规章、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建议书、调查报告、勘选报告、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技术研究报告、年度会商报告、培训教材等1份,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承担地震观测工作,熟练掌握实验方法和仪器设备操作,参与完成的地震观测项目年度运行率达到95%以上,且观测资料在云南省地震监测预报质量评比中1项获前三名等次,或在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质量全国统评中1项获优秀奖以上等次(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7)参加本行政区及邻近地区4.5级以上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监测预报、科学考察、震害评估、烈度评定等相关业务工作报告1份,并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作为项目成员参加科技开发或推广其科技成果1项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的;或作为项目成员参加的横向工程或服务项目合同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参与项目报告编写,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9)参加本行政区及邻近地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主讲人完成科普讲座10次以上,累计受众1000人以上,受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以发放的抽样调查表统计结果、相关证明资料为准)。
(10)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被同级党委、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1项。
第十条评审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统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精通本专业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况与发展趋势,能独立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和复杂疑难工作。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主要参与编写并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排名前5)。
(2)以第一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或在厅(局)级以上内部发行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工作报告或技术报告4篇;县(市、区)及以下人员撰写有一定见解的技术报告2篇。
(3)作为主要成员完成正式出版的地震科普读物或音像制品1部(排名前3)。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云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云南省州(市)县防震减灾综合考核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以上2项,或三等奖以上3项(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2)获厅(局)级以上本专业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3)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软件著作权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技术系统建设与运维、推广应用等厅(局)级以上项目(课题)2项(含省〔部〕级以上项目子课题、子项目或单位工程),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5)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防震减灾工作有关法律规章、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建议书、调查报告、勘选报告、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技术研究报告、年度会商报告、培训教材等2份,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承担地震观测工作,熟练掌握实验方法和仪器设备操作,参与完成的地震观测项目年度运行率达到95%以上,且观测资料在云南省地震监测预报质量评比中同一测项连续2年获前三名等次,或不同测项3项获前三名等次,或在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质量全国统评中1项获前三名等次(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7)参加本行政区及邻近地区4.5级以上地震现场应急工作,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监测预报、科学考察、震害评估、烈度评定等相关业务工作报告2份,并经过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科技开发或推广其科技成果2项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的;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横向工程或服务项目合同金额累计达150万元以上,作为主要执笔人完成项目报告编写,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9)参加本行政区及邻近地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工作,作为主讲人完成科普讲座20次以上,累计受众2500人以上,受众满意率达到80%以上(以发放的抽样调查表统计结果、相关证明资料为准)。
(10)本职工作业绩突出,获上级党委、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2项。
第十一条评审正高级工程师,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最新科技发展动态,具备较强的科研能力和较深的学术造诣,具有为本地区、本单位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经历,在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防震减灾技术研究、服务和推广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
(二)履现职期间,学术和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以第一作者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编著、译著)1部。
(2)以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专业核心期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县(市、区)及以下申报人员,以第一作者撰写与本专业相关的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调查报告3篇,并被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3)作为第一著作权人正式出版地震科普读物或音像制品2部。
2.业绩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中国地震局防震减灾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以上1项(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2)获云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厅(局)级本专业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一等奖1项(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软件著作权2项。
(4)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技术系统建设与运维、推广应用等省(部)级以上项目(课题)1项,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或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本专业领域研究开发、科技攻关、技术系统建设与运维、推广应用等厅(局)级以上项目(课题)2项(金额累计达50万元以上),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5)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防震减灾工作有关法律规章、发展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项目建议书、调查报告、勘选报告、应急预案、实施方案、技术方案、技术研究报告、年度会商报告、培训教材等4份,并被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采纳。
(6)承担地震观测工作,熟练掌握实验方法和仪器设备操作,参与完成的地震观测项目年度运行率达到95%以上,且观测资料在云南省地震监测预报质量评比中同一测项连续3年获前三名等次,或不同测项5项获前三名等次,或在地震监测预报工作质量全国统评中2项获前三名等次(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7)参加本行政区及邻近地区5级以上地震的监测预报、科学考察、震害评估、烈度评定等现场应急工作,主持编写完成相关业务工作报告5份,并经过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厅(局)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8)作为项目负责人组织科技开发或推广其科技成果3项以上,取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经厅(局)级以上部门认可的;或作为技术负责人的横向工程或服务项目合同金额累计达300万元以上,作为主要执笔人完成项目报告编写,并通过项目下达单位验收。
第五章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地震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
1.作为参与者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三等奖以上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云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二等奖、厅(局)级本专业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二等奖2项(均为等级额定内成员)。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且被SCI(EI)收录。
3.负责完成的监测预报、综合考核等工作连续三年获全国评比第一名。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厅(局)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
5.作为第一技术负责人,开发研制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通过厅(局)级验收,并在实际工作中推广应用。
6.作为第一填报人,按规范要求填报的短临预报卡片(以省级以上地震部门收到的卡片为证),三要素正确,且在云南省地震预测意见评比中连续三年获前三名。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1.作为参与者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或各专业国内最高专项奖励1项;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以上奖1项(排名前3);或作为主要完成人获云南省防震减灾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厅(局)级本专业科学技术奖等相当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3)。
2.作为第一作者(通讯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1篇学术论文被SCI(EI)收录;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本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且被SCI(EI)收录。
3.负责完成的监测预报、综合考核等工作连续五年获全国评比第一名。
4.作为项目负责人,获得国家自然基金科学基金青年或面上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研项目2项。
5.作为第一技术负责人,开发研制的仪器设备、软件等通过省(部)级验收,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广泛推广应用。
6.作为主要贡献者,做出有明显减灾实效,并得到云南省人民政府或中国地震局认可的短临预报(以表彰文件为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地震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撒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
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历条件是指本领域相关专业学历。
取得非本领域相关专业学历的人员,须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半年以上相应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第十五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的学术和业绩成果,是指对本专业工作具有实际应用价值成指导作用的成果。
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六条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系指获奖限额以内的获奖者(以获奖证书所列名单为准)。
本条件认定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原则上以任务书为准。
所涉及法规、发展规划、报告、建议书、预案、方案的主要执笔人是指省(部)级以上报告前5位,厅(局)级报告前3位,一般性报告第1位,原则上以报告的实际署名为准。
第十七条本《评审条件》所要求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是指取得ISBN标准书号并正式出版发行的学术著作,凡在论文汇编、文件汇编等汇编或以笔名、单位名义出版发行的书籍、培训教材或图册,均不属范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取得国内统一刊号(CN)或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凡在增刊、专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均不属范围;核心期刊是指由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发布的《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等同级别评选体系中收录的期刊。
第十八条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云南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九条专业技术人员跨职务系列变动工作岗位,须按拟聘职务系列的要求,经半年以上试用,考核合格,重新评审或确认专业技术资格后,方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转评前的任职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二十条本《评审条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本《评审条件》自年月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地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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