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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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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
【节选自2009年1月28日美国众议院通过的《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RecoveryandReinvestmentActof2009)】A部分——拨款条例:
第五卷能源与水
能源部实施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计划
为“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另设185亿美元,规定其用途如下:
⑴20亿美元作为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研究、开发、示范及部署等活动的必要支出,旨在用于推进包括高能电池技术在内的技术开发,其中用于生物质能和地热能技术方面的资金分别不得低于8亿美元和4亿美元。
⑵5亿美元作为《能源政策与保护法》(EnergyPolicyandConservationAct)第三卷E部分所批准计划实施的必需资金。
(参见《美国法典》(U.S.C.)第四十二卷第6341条)
⑶10亿美元作为《能源政策与保护法》第399A条为各机构确保能源可持续性及能源效率提供补贴所需资金。
(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371条h–1款)
⑷62亿美元作为《能源节约与生产法》(EnergyConservationandProductionAct)第四卷A部分所述《过冬维护协助计划》(WeatherizationAssistanceProgram)所用资金。
(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861条)
⑸35亿美元作为“能源效率及节能住宅区补贴”(EnergyEfficiencyand
ConservationBlockGrants),用于实施《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五卷E
分卷批准的各项计划。
(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151条)
⑹34亿美元用于《能源政策与保护法》第三卷D部分批准的“国家能源项目”。
(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321条)
⑺2亿美元作为《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131条所批准计划实施的必需资金。
(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011条)
⑻3亿美元作为实施《2005能源政策法案》(EnergyPolicyActof2005)第124条(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5821条)所批准的计划和“能源之星”计划(EnergyStarProgram)所需资金。
⑼4亿美元作为《2005能源政策法案》第721条所批准计划实施的必需资金。
(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6071条)
⑽10亿美元作为《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136条(b)
(1)(B)款批准的制造高能电池的必需资金。
(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013条(b)
(1)(B)款):
虽然有《美国法典》第五卷第3304条的规定,但是若认定人力极度短缺或急需为特定岗位雇用人才,能源部长可在不受《美国法典》第五卷第3309至2218条规定约束的情况下,招募并直接任命高素质人才担任竞争性职位。
据此招募并任命的职位不得包括非竞争性除外职位(ExceptedService)或高级行政职位,据此授权的所有行为必须遵守《美
国法典》第五卷第2301条规定的各项绩
优原则,且能源部必须遵守《美国法典》
第五卷第3327条规定的各项公文要求。
电力输送与能源可靠性
为“电力输送与能源可靠性”另设45亿美元:
规定此资金须作为电力输送及能源可靠性相关活动的必需资金,用于电网现代化建设、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安全性和可靠性、能源储备研究、开发、示范和部署,以及能源供应中断后修复措施的落实和依据《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十三卷所批准计划的实施(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381条):
其中1亿美元须用于职工培训:
若后续法案新规定与改善输电有关的职权,能源部长可使用或移交为此提供的专项资金,用于履行与改善输电有关的新职权,同时须遵守现有财政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手续。
高能电池贷款担保计划
为《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135条(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012条)批准的贷款担保划拨的10亿美元将继续提供直至该项资金耗尽:
规定其中1000万美元须作为该贷款担保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并取代本法案第1106条所规定的管理费用:
包括贷款修订费用在内的此类贷款所需资金须符合《1974年国会预算法》(CongressionalBudgetActof1974)第502条规定。
机构贷款担保计划
为《能源政策与保护法》第399A条(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371条h–1款)批准的贷款担保划拨5亿美元:
规定其中1000万美元须作为该贷款担保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并取代本法案第1106条所规定的管理费用:
包括贷款修订费用在内的此类贷款所需资金须符合《1974年国会预算法》第502条规定。
创新技术贷款担保计划
为“创新技术贷款担保计划”另设80亿美元,用于《2005能源政策法案》第1705条批准的贷款担保:
规定其中2500万美元须作为该贷款担保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管理费用,并取代本法案第1106条所规定的管理费用:
包括贷款修订费用在内的此类贷款所需资金须符合《1974年国会预算法》第502条规定。
化石能源
为“化石能源”另设24亿美元作为《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702条批准的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示范项目的必需资金。
科学
为“科学”另设20亿美元:
规定其中不少于4亿美元须用于《美国竞争法》(AmericaCompetesAct)第5012条批准的高级能源研究计划局(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6538条):
其中不少于1亿美元须用于先进科学计算。
B部分——其他条款:
第七卷能源
第7001条《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的技术修订
(a)《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543条(a)款[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158条(a)
(1)款]修订如下:
(1)段落
(2)至(4)内容调整为段落(3)至(5);以及
(2)删除段落
(1),并插入以下内容:
“
(1)34%至当地政府的合格部门——遵照(b)分项方案1执行;”
“
(2)34%至当地政府的合格部门——遵照(b)分项方案2执行;”
(b)《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543条(b)款[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153条(b)款]修订如下:
(c)删除“(a)
(1)款”并插入“(a)
(1)或
(2)款”。
(d)《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548条(a)
(1)款[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158条(a)
(1)款]修订如下:
(e)删除“规定”与“第541条(3)(B)款”之间所有内容。
第7002条《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十三卷的修订
《2007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第十三卷(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7381条及其后内容)修订如下:
(1)第1304条(b)(3)(A)款修改如下:
(2)“(A)综述——实施提案期间,部长须为市内、市郊以及山区等地区的智能电网示范项目提供财政支援,其中包括处于由免税实体控制电力系统资产的地区以及由民营电业控制电力系统资产的地区的智能电网示范项目。
”
(3)第1304条(b)(3)(C)款修改如下:
(4)“(C)联邦政府负担的技术投资费用——部长须为(B)款所述电力企业或其他对象提供财政援助,用于支付该电力企业或其他对象为实施示范项目所进行的先进电网技术合格投资所需费用50%以内的部分。
”
(5)在第1304条(b)(3)(D)款后插入下述新小节:
(6)“(E)数据可用性——部长须及时建立并维护智能电网信息交换所,以使智能电网示范项目的数据和其他资源可供公众使用。
为遵照本小节规定获得财政援助,电力企业或智能电网示范项目的其他参与者须按部长要求提供所需信息,从而以部长要求的形式在规定期限内使信息可通过智能电网信息交换所获取。
部长须确保交换所公开的信息中不包含商业机密信息和客户个人信息。
”
(7)“(F)开放协议和标准——部长须要求示范项目在条件允许且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基于因特网或其他开放的协议和标准,此要求须作为遵照本小节规定获得资助的条件之一。
”
(8)第1304条(c)款段落
(2)修改如下:
(9)“
(2)执行(b)款规定所需资金总额。
”
(10)第1306条(a)款修订如下:
(11)删除“偿款金额相当于五分之一(20%)”,插入“补
贴金额相当于一半(50%)”。
(12)删除第1306条(b)(9)款最后一句。
(13)第1306条(c)
(1)款文中删除“适用于”,插入“应用”。
(14)第1306条(e)款修改如下:
(15)“(e)章程和规定——部长必须:
(16)“
(1)在《2009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AmericanRecoveryandReinvestmentActof2009)颁布后60日内出台相应章程,以便申领者按章程获取金额不超过其文件证明成本一半的补贴;
(17)“
(2)要求补贴申领者在条件允许且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基于因特网或其他开放的协议和标准,并将此要求作为遵照本节规定获得补贴的条件之一;
(18)“(3)出台相应章程以确保不对同一项投资或成本进行二次或多次偿付,保障补贴切实发放到实际进行智能电网技术合格投资的对象,并保证补贴能对智能电网的发展起到显著的促进和推动作用;
(19)“(4)做好补贴发放、接收和已接收补贴的智能电网技术合格投资对象的记录并予以公开;
(20)“(5)出台提供金额最高达全部补贴额度预付金的相应章程;以及
(21)“(6)具备判断力并行使判断权,拒绝在部长合理判断下未能获得资格的投资补贴。
”
第7003条 可再生能源与电力传输贷款担保计划
(a)修订——《2005能源政策法案》第十七卷(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16511条)文末增加以下内容:
(b)“第1705条 可再生能源与电力传输项目快速部署临时计划
(c)“(a)综述——除第1703条规定以外,部长可按本节规定仅为(b)小节所述开工日期在2011年9月30日前的各项商品化技术项目提供担保。
(d)“(b)分类——按本节规定,仅以下类型的项目具备获得援助的资格:
(e)“
(1)包括水电站增容(incrementalhydropower)在内、用于发电的可再生能源系统。
(f)“
(2)包括系统升级和线路升级在内的电力传输系统项目。
(g)“(3)尖端生物燃料项目,其所用技术须为部长判定有望商品化、能产出生命周期温室气体排放比其他运输燃料更低的运输燃料,且处于领先或示范水平的技术。
(h)“(c)电力传输系统相关因素——在决定是否为(b)
(2)小节所述项目提供担保时,部长须考虑下列因素:
(i)
(1)无贷款担保时,该项目的生命力。
(j)
(2)联邦和各州是否有其他激励措施。
(k)(3)该项目在满足可靠性需求中的重要性。
(l)(4)该项目对该州或该地区实现环保(包括气候变化)和能源目标产生的影响。
(m)(d)工资率要求——部长须要求按本节规定获得援助的所有受资人出具合理的保障措施,确保向受资项目执行过程中雇用的(包括承包商和分包商雇用的)劳工和技工支付的工资率不低于有关地区由劳工部长根据《美国法典》第四十卷第二篇A部分第三十一章第四节规定(常称为《戴维斯-培根法》(Davis-BaconAct))为类似工种订立的通行工资率。
(n)“(e)限制规定——向(b)(3)小节所述项目提供的资助金额不得超过5亿美元。
(o)“(f)落日条款——按本节规定参与担保的组织机构的相关职权将于2011年9月30日失效。
”
(b)目录的修订——《2005能源政策法案》目录中第1704条相应条目后插入以下新条目:
“第1705条可再生能源与电力传输项目快速部署临时计划”
第7004条 《过冬维护协助计划》的修订
(a)收入水平——《能源节约与生产法》第412条(7)款[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862条(7)款]修订如下:
(b)删除文中两处“150%”并插入“200%”。
(c)每居住单元协助水平——《能源节约与生产法》第415条(c)
(1)款[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865条(c)
(1)款]修订如下:
(d)删除“2500美元”并插入“5000美元”。
(e)资金的有效运用——提供本法案划拨的过冬维护协助计划专项资金时,若部长认为可提高该计划的执行效果,则部长可鼓励各州优先考虑将此资金用于包括阁楼隔冷在内的成本效益较高的措施中。
第7005条 可再生电力输送研究
能源部长必须将下述内容包含在《2009年全国输电阻塞研究》(2009NationalElectricTransmissionCongestionStudy)中——
(1)对因输送能力不足而难以进入适宜市场区域的大量潜在可再生能源进行分析;
(2)分析未能开发出充足输送能力的原因;
(3)对实现输送能力达到充足水平的建议;
(4)分析州和联邦法规方面问题对获取可再生能源必需的输送工程造成延期影响的程度;以及
(5)在此研究中做出假设和预测,其中包括——
(A)与每个荷载中心提高能效有关的假设和预测;
(B)新增发电容量的位置及类型相关的假设和预测;以及
(C)分布式发电基础设施部署相关的假设和预测。
第7006条 国家额外能源补贴
(a)综述——本法案A部分第五卷《能源部——能源计划——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主题段落(6)划拨的款项须能由能源部长用于提供《能源政策与保护法》第三卷D部分(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321条)所述的额外补贴。
只有当获资助州的州长告知能源部长他(她)能在其职权范围内确保下述各项均得以落实时,部长方可在遵守上述法案第365条(f)款核准规定的情况下,按本节所述提供超出该州基本拨款额的补贴:
(1)州内相关监管机构对其拥有定价权的所有电力和天然气企业实施下述监管政策:
(A)能够确保企业谨慎性固定服务成本(prudentfixedcostsofservice)可及时恢复且不受零售业绩影响,并保证恢复过程中谨慎性成本不会由变动成本转移为固定费用的政策。
这一成本转移约束措施不得应用于本法案颁布之前采用的定价。
(B)为能效企业所做审慎投资提供的成本恢复保障。
(C)为高成本效益、高能效节能相关的企业提供赢利机会。
(2)有权颁布建筑法规各州或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施行下述措施:
(A)实行建筑节能规范(或多部规范),确保居住房屋满足或超出最新发行的国际节能规范要求,或达到与后者相当或更高水平的节能效果。
(B)实行建筑节能规范(或多部规范),确保州内所有商用楼房满足或超出ANSI/ASHRAE/IESNA90.1–2007标准要求,或达到与后者相当或更高水平的节能效果。
(C)实行促使辖区内至少90%的新建或改造居民和商用建筑空间在本法案颁布之日起8年内按(A)、(B)小节所述满足(各项)建筑节能规范要求的方案。
该方案须包括主动培训和实施计划,以及每年评估与规范的符合程度。
(3)全州尽可能优先将资金用于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计划,其中包括——
(A)现有的由州或相关监管部门核批的能源效率计划的拓展,包括建筑和工业设施能源效率改造,其资金来自——
(i)州政府;或
(ii)由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使用的资金,金额尽可能多;
(B)现有的由州或相关监管部门核批的各项计划的拓展,用于支援可再生能源项目及部署活动,包括由有权力和能力管理并分配补贴、贷款、业务刺激手段及其他形式财政援助的实体运作各项计划;以及
(C)为推进资金得到更高效、更有效地运用在本段所述的工作重点而进行的跨州合作和联合行动。
各州额度匹配(STATEMATCH)——《1985年内务部及相关代理机构拨款法》(DepartmentoftheInteriorandRelatedAgenciesAppropriationsAct,1985)第三卷《能源部——节能》(DEPARTMENTOFENERGY;energyconservation)主题相关的各州费用承担额规定不得应用于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财政援助。
(b)能源效率措施所需设备和材料——《能源政策与保护法》第三卷D部分(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321条)所提供的能源效率措施要求购买和安装设备及材料所需的补贴比例限额不得应用于据本节规定提供的财政援助。
第7007条 限制规定的不适用性
《能源政策与保护法》第399A条(f)
(2)、(3)和(4)款的限制规定[参见《美国法典》第四十二卷第6371条h–1、(f)
(2)、(3)和(4)款]不得应用于根据本法案划拨的补贴资金,但该补贴资金可用额不得超过受资项目成本费用的80%。
政策与市场
美国土著部落团体迫切要求制定土著部落友好型可再生能源政策
【《今日印第安家园》(IndianCountryToday)罗伯·卡布里斯索(RobCapriccioso)2009年1月2日撰文】华盛顿——随着越来越多的土著部落了解并参与可再生能源领域,由土著部落团体组成的联盟正在请求总统候选人巴拉克·奥巴马对土著部落所拥有并运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支持,并纳入经济刺激计划以降低对化石燃料的依赖。
部落间公共事业政策理事会(IntertribalCouncilonUtilityPolicy)、土著环保联盟(IndigenousEnvironmental Network)、国际印第安协商理事会(InternationalIndianTreatyCouncil)和环保组织“尊重地球”(HonortheEarth) 等组织在去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的政策声明认为,“奥巴马的经济刺激计划囊括了绿色经济和绿色就业,还须包括允许我们土著民族、部落的教育和培训机构以及土著组织和团体利用这些资源的规定。
”
“在能源利用、资源开发、住房和能源效率方面,新一届政府要重视印第安人部落和阿拉斯加土著村庄地区在气候变化和能源发展方面的不均衡影响,以及对发展绿色部落经济的潜在促进作用。
”
这些团体代表了约250个基层部落组织和部落,希望确保印第安人能参与,并在未来绿色经济中获得繁荣。
该声明表示,联邦政府应尽快逐步废除为核能、煤炭、天然气和石油行业的补贴,并同比例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以及本地的节能和提高能效措施的补贴。
在现行的联邦法律下,与非土著可再生能源开发商不同,土著地区不能直接得到政府补贴。
这使得非土著公司在开发可再生能源项目时,难以抉择是否与土著部落合作,因为如果合作,联邦政府不会给予完额的税收优惠。
跨部落公共事业政策理事会一名高级官员鲍勃·高尔(BobGough)表示,“如果整个能源行业都没有得到(联邦)补贴,采用风能等技术的项目是可以自力更生的,但现在已有数十亿美元投入了煤炭、天然气行业以及作为煤炭补贴。
”
“要与这些行业竞争,可再生能源技术也必须得到补贴。
能源价格说降就降,要求新能源技术能消化掉所有成本,这不可能。
”
这些团体强烈要求将补贴法律向土著部落友好型的方向进行修订,并表示所有与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都不应规定向核能或清洁煤技术提供资助,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技术通常会对地球和各部落的利益造成伤害。
其声明特别要求决策者向未能享有当前税收优惠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补偿款,并提供财政调配资金从而将土著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潜力转化为资本。
这些团体相信,若他们要求的立法措施得以落实,则大批土著地区可再生能源项目将带来燃煤发电量降低和绿色经济发展的双重效益。
这些团体收集了下列研究结果,以支持法律的更改:
△土著地区年风力发电的潜在能力为5350亿千瓦时。
△土著地区年太阳能发电的潜在能力为17万亿千瓦时,是
全国年太阳能发电量的4.5倍。
△与化石燃料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的单位投资能创造出更多就业机会。
△在能效方面,每投资100万美元,就能创造21.5个工作岗位。
△未来的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的燃料成本能够被预测,这为能源集约型经济的稳定发展创造了独一无二的机会。
总之,部落联盟的成员们相信,前瞻型的能源和气候政策将能改变土著地区和其他乡村的经济,同时为美国的整体经济复苏打下基础。
据高尔估计,全国有将近100个土著地区已经或正在对当地的可用风能和(或)太阳能资源进行评估。
包括平原和西南在内的一些地区发现他们的可再生能源资源储备位于全国最丰富的行列。
大峡谷信托基金(GrandCanyonTrust)环保组织的印第安项目主管托尼·斯克雷路纳斯(TonySkrelunas)表示,对各地区而言,2009年的重要任务就是继续团结一致,让联邦政府了解他们的能源利益。
斯克雷路纳斯作为纳瓦霍族成员,主要负责管理该族经济发展工作。
他表示,现在很多土著部落都了解能源问题,而且明白需要通过联邦政府强有力的政策来帮助他们获得电力。
纳瓦霍族计划在2009年初召集数位土著地区的可再生能源人员,重点讨论土著地区的发展策略。
“现在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也有不少法规尚需明确,”斯克雷路纳斯表示,“所有土著部落都应大力支持,向国会直接指出那些需要修改的法规。
”
斯克雷路纳斯表示,他期待奥巴马政府提出土著地区的能源问题。
很多能源专家表示,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可再生能源项目能够使土著地区的经济形成一种比单独赌场经济更稳定的商业模式。
“以赌场促经济发展所面临的一个问题就是要有众多顾客——这就需要有庞大的消费人群来支撑,但在偏远的土著地区,这个条件很难满足。
”高尔指出。
“然而,我们不用担心在农村有多少人想用风电,电力可以输送给整个地区成百上千乃至上万人使用。
”
高尔表示,他希望在2009年底能有多个土著地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上马运作。
新能源
夜间利用太阳能发电的探索之路
【《科学美国人》2009年2月18日大卫·比艾罗(DavidBiello)撰文】副题:
熔盐可以在白天储存太阳热量并在夜间发电
用盐储存阳光:
图中为西班牙
安达索尔(Andasol)一号发电厂位于大量聚光槽之间的储熔盐罐,利用这些储存的熔盐,甚至在夜间也可以使用太阳能发电。
电力塔:
电力塔将太阳的热量集中到
一个中央接收器上,并可以使用熔盐直接发电和储存能量。
安达索尔一号发电厂位于西班牙的格拉纳达(Granada)附近,2.8万多吨盐正在电厂的管道中流动。
这些盐用来解决太阳能发电中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当没有阳光或者在夜间时太阳能电厂如何发电?
答案就是:
将太阳能转化为热能储存起来以应对阴雨天气。
从理论上讲,这些盐作为使用抛物面聚光槽的太阳能热发电厂的一部分,在不久的将来帮助实现夜间发电。
由于大部分盐只能在高温状态下熔化(例如调味盐的熔点是1472华氏度,即800摄氏度),而且在达到更高温度之前不会汽化,因此盐可以以热能的形式储存大量太阳能。
简单地利用太阳光加热盐并将这些熔盐的热量通过热交换器加热水。
水蒸汽可以驱动汽轮机,而吸收的太阳能在这个能量转换过程中损失较少。
这种盐是钠和硝酸钾的混合物,通常作为肥料使用,这种盐储存的热量足够发电厂在日落后8小时内仍可以发电。
“这种盐可以让发电厂以50MW的容量发电7.5小时。
”安达索尔电厂的开发商德国太阳能企业太阳千年股份有限公司(SolarMillennium,AG)发言人司文·毛曼(SvenMoormann)说:
“与没有储能设备的发电厂相比,该发电厂的发电时间增加了一倍,而且允许我们制定计划进行电力生产。
”
使用镜面收集太阳能的技术很早就有了——古代中国人和希腊人都曾使用这种方法点火——太阳能发电是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的重要一种,这种发电方式不会产生任何温室气体。
在太阳能利用领域,太阳能发电是重要的进步,但是这种发电厂只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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