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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
关于徽州盐商性质的两个问题
汪崇?
中文提要:
明清时徽州盐商是晚期封建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的产物。
他们在淮浙盐的运销中始终是重要
的角色。
但明清朝廷仅为了完成从专制销售到专制收税的变革,而调动民间商人资本和劳力的积极因素。
朝廷并未
给盐商以专制的权利。
故徽州盐商不是垄断者。
明清时盐商销售淮盐的商业利润率为10%或更高。
故徽州盐商仅获
取应由他们获取的利润。
关键词:
徽州盐商;垄断;牟取暴利;盐政变革明清时的徽州盐商,不但在浙盐经营中始终占主要位置,而且与当时的另一大商业劲旅(西北
商)一起,始终构成全国第一大盐种?
?
淮盐的经营主体,并形成中国封建晚期昀具实力的商业资
本集团?
?
淮商集团。
但徽州盐商是垄断性商人吗?
他们是否牟取了暴利?
这是两个关于明清徽州
盐商性质的重要问题。
笔者于1998年时,曾在原《徽州社会科学》主编刘伯山先生的扶持下,发
表过粗浅的意见。
后又在《盐业史研究》副主编林建宇及其他各位编辑先生的扶持下,以淮盐为主,
对明清盐业史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现几年已过,先后刊发的拙稿约有20万字。
故笔者试就
上述两个问题作一小结,以向方家汇报。
一、徽州盐商不是垄断性商人
明清时的盐商,是中国封建晚期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变革起步阶段的产物。
因依据盐法,只
有持盐引的人才能经营盐货,故有人认为,明清时的盐商是垄断性商人,盐引就是其垄断的凭证。
后在明万历四十五年时,两淮盐业发生一次“纲运化”变革。
即凡被纳入名册的商人,可将其持有
的盐引“永永百年”地据为窝本。
故有人又认为,这是盐商垄断的深化。
即由原来的一次性垄断,
演变为世袭化垄断。
再到清道光十二年时,陶澍在淮北改纲为票,一时间北盐销量超过原有的定额。
故有人说,这是一次打破盐商垄断的变革。
现本文则要指出,明清时朝廷从未把对盐资源及其商品
经营的垄断权,放弃给商人(或与商人分享)。
故无论该时期徽州盐商在浙盐或淮盐经营中,占据
多么重要的位置,他们都未获得经营的垄断权(含与朝廷分享垄断的权利)。
下面是按照上述,分
三个部分进行说明。
(一)开中盐法的实施及嬗变均未赋予商人以垄断的权利
众所周知,盐课一向是封建朝廷的重要经济支柱。
如明万历时,盐课约占国家财赋收入的一半,1
两淮盐课又约占全国盐课的一半。
故历代封建朝廷都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
又因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一个基本矛盾,是统治
集团对社会经济摄取量的增长速度,要大于社会经济增长速度,故封建朝廷既不可能放弃对盐资源
及其商品的垄断,也不会与他人分享这种垄断。
这就是所谓的“煮海之利,历代皆官领之”。
只是
在不同的时期,朝廷的垄断方式可能有所不同。
明洪武三年始行的开中盐法,是明清两代盐制的基础。
其大体含义是:
“召商输粮而与之盐”。
商人为获得一引盐而须上纳的粮食数量,被称之为“则例”。
实施时,“编置勘合及底簿,发各布政
司及都司、卫所。
商纳粮毕,书所纳粮及应支盐数,赍赴各转运提举司照数支盐。
”并严格规定:
“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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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有定所,刊诸铜版。
犯私盐者罪至死;伪造引者如之。
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
”由这些文字能看出,盐引是在商人纳粮之后才给的(其具体程序从略)。
故盐引的本质,就是
作为商人向朝廷缴费纳课的凭证。
所谓“持引行盐”,实际就是“先纳课,后行盐”(该原则在明清
数百年间始终未变)。
“鬻盐有定所”,则只是为了便于管理。
明清两代的引岸制度,其根本目的就
是为了确保朝廷对盐业利益的获取。
“盐与引离,即以私盐论”,则更表明朝廷为了确保盐利,宁肯
错杀一百,也绝不许贩私者漏网。
封建朝廷对盐资源及其商品实行垄断的昀基本思路,是“国家专卖”制。
但该制度下的所有资
金投入(从盐货生产开始,到销售收入的回笼,可被视作一个经营循环),均是由朝廷自负。
故对
朝廷而言,该制度的两大弊病是,资金周转速度缓慢和经营风险过大。
尤其在运输条件困难和贪官
污吏横行的时候,“国家专卖”制的弊病就更为突显。
早在宋代,就因“三京、二十八州军,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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辇盐,百姓困于转输”,“得利微而为害博”,便有人提出通商的五大好处明清时的盐政变革,就是
给民间商人一定的经济利益,以调动其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朝廷从盐业经营的烦琐事务及风险
中解脱出来,完成一个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税的嬗变过程。
其中,明代的特点是变,清代则
是巩固和深化。
现把明代的嬗变过程扼要叙述如下:
首先,明初,灶户是国家盐货的生产者。
其全部产品(含正额盐和余盐)均须上缴官仓,但余
盐可获得高于正额盐一倍的工本费。
商人则是在纳粮后到官仓支盐。
他们不得与灶户发生经营关系。
4
即“丙午岁定,岁办(正额)盐每引四百斤,官给灶户工本米一石”。
“余盐者,灶户正课外所余
之盐也。
洪武初制,商支盐有定场,毋许越场买补;勤灶有余盐送场司,二百斤为一引,给米一石”。
故这时朝廷是全部盐货的拥有者和经营者。
其次,后工本米改为工本钞,并随着钞值的不断下降,灶户的实际收益也不断下降。
他们只能通过加大余盐产量的方式以维持收益。
但朝廷因自身经济状况的不断恶化,已无力包收灶户日益增
加的余盐(即无力向灶户支付日益增加的余盐工本费)。
到正统六年时,“令淮浙劝借支盐客商米麦,
振给贫难灶丁”。
弘治二年,“许两淮守支客商买灶户余盐补官引”。
前已指出,商人的盐引是在向
朝廷纳粮后获得的。
但到弘治初年时,他们获得盐引,可不到官仓去支盐,而可凭引向灶户购买余
盐。
这意味着,凡“买灶户余盐补官引”的商人,他们将付出两份代价,才得到一份盐。
其中的一
份,已演变为纯粹的盐课(即商人向朝廷交纳粮食,仅得到一份盐引)。
当然,“许”的潜台词,包
含有“自愿”的意思。
这时的正额盐仍全部上缴官仓。
商人获得盐引后,仍可到官仓去支盐,但他
们必须守支。
正是这“守支”问题,迫使商人愿以两份的代价,去获得一份盐。
而且也正是这“守
支”问题,导致明代两淮盐政发生一系列的嬗变。
对此,本文稍后还有叙述。
再后,到万历年间,嬗变已基本完成。
即这时两淮商人所付出的正额引价和余盐课银,都是以
盐课的形式上缴给朝廷。
且他们不能再到官仓去支盐,而是必须向灶户购买。
如约万历四十年时,
淮盐正引价为每引银0.65两,余盐课银每引0.7两,火盐价每引银0.375两(五桶为一引,一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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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斤,已包括正额盐和余盐;桶价则为银0.075两)。
这时朝廷已由专制性经营,演变为专制性
收税。
官仓的职能也随之消失。
即史料称:
“明行边中海支之法,濒海各场并办仓盐。
商人纳粟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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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持引赴场支盐;官即以仓盐给之。
自万历以后,仓盐折征,此制遂废。
”
以上表明,朝廷通过盐法的嬗变,并未放弃或削弱对盐资源及其商品的垄断。
余盐开禁后,商
人虽只在运司纳银即可,但余盐必须附于正引一起运销。
这样,盐引的本质作用未变,倒是其支盐
的功能消失了。
前已提及,“持引行盐”的本质,就是“先纳课,后行盐”。
且在明代,朝廷因经济利益的需要,
始终对盐商采取过度提前敛取的政策,使商人在纳粮之后,要守候多年才能行盐。
这就是所谓的商
人困“守支”问题。
从明初到明后叶,两淮盐商的守支时间,少则几年,多则十年,甚至十几年,
以致商人在扣除守支费用之后无利可图。
这无疑要严重挫伤商人报中(即参与开中)的积极性。
故
明代盐史资料中,关于“商贾少至”、“趋中者少”、“报中寝怠”及“商人鱼散”等记载颇多。
可以
说,在明代的两淮盐业中,许多重大的盐政变革(或事件),如开中则例的一次次降低、“不拘资次
支给”政策的出台、“常股盐”与“存积盐”问题的出现、余盐开禁及其在运司纳银、边商与内商
的分化和摩擦(含“告掣河盐”),以及中后叶一次次的盐政疏理等,都与因困守支使商人无利可图,
不愿参与新盐开中,从而导致朝廷收益无着落有关。
众所周知,在明万历四十五年以前的两淮盐业中,盐引的使用是一次性的。
若开中盐法的实施
和嬗变,已赋予盐商以垄断的权利,且商人也确实建立了自己的垄断地位,则朝廷为何还要不断地翻新花样,以招揽商人?
难道明代的经济形势,已迫使朝廷必须向商人移交(或与商人分享)垄断
权,且朝廷在强大的商人势力面前,已处于“节节败退”的境地?
实际上,所谓的商人垄断从未有
过。
其真实情况即如上所述:
商人按开中则例向朝廷缴纳粮食后,还须支付多年的守支费用。
他们
因无利可图,便不愿参与开中。
朝廷为招揽商人,则只好一次次降低则例。
而当则例降到难以再降
时,又只好出台其它政策。
我们在分析明代盐商的获利问题时,若忽略困守支的存在,则将使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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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出现偏差。
(二)“纲运化”无深化盐商垄断的目的和效果万历四十五年,两淮盐政经历过一次历史性的疏理。
此后便实行“纲运化”,即纲运法的实施。
下面,本文要对该法的出台背景,以及其核心内容与实质进行讨论。
1.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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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户部为对两淮盐政进行疏理,尚书李汝华曾奏有《户部题行十议疏》现由该奏疏,可看出
这次疏理的背景。
原来,到万历四十四年时,两淮盐业已面临崩溃的危险。
其首要表现是:
“两淮
盐课(指余盐课银?
?
本文注)停压两年有半,已少银170余万(两)有奇。
今岁……是将又压半
年矣。
合三年,则欠(银)200余万(两)矣。
”此外,各地又“实共欠盐粮银(即开中盐粮折银?
?
本文注)230余万(两)。
”再有,因“十数年来,自各阉行浮课、壅正盐,边引不售,边商赔累”,
而以“克减斗头”等方式导致朝廷的实际开中损失,“已亏边饷(银)300余万(两)。
”即“所亏国
计,遂至(银)700余万(两)矣。
”故李汝华叹道:
“计内帑淮盐,所入不过(每年银)120万(两)
有奇耳,乃令国计亏至700余万。
目今已后,尚未可知。
然则中涓竭泽,其于国家,利耶害耶?
”
本文不对“中涓竭泽”问题进行讨论,但要指出,所谓的“欠”和“亏”都是由朝廷自身原因
造成的。
那就是“行浮课、壅正盐,边引不售”。
万历时,朝廷经济危机严重,阉宦税监四处敛财,
两淮盐业当然不能幸免。
“行浮课”,就是“倚借浮课,肆行大盐”,造成大量正引和额盐同时壅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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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十数年来,单壅掣稀”且又变本加厉,从“借”演变为“征”。
“朝廷预借商银四百余万(两)。
今不言借而言征。
惟征之一字,可以行法,故执敲朴以鞭笞之。
预征于十年之前,又套搭于十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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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惨刑血比”这里所说的“商”,是指两淮内商,徽州盐商是其主体。
故这时的内商资本已被长
期占压,他们不但无力预购边商的仓钞,就连余盐课银也无法预纳。
这就是上述所称,“两淮课银
停压”合计三年,达银200余万两。
边商则因仓钞无售,也只好采取“上以套缚,下以套应”的办
法,一方面拖欠,甚至逃避开中,使朝廷收益“实共欠盐粮银230余万(两)”,另一方面则在上纳
粮食时“克减斗头”(又称“告减斗头”),使朝廷实际收益又损失银300余万两。
这就是“塞粟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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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和“司库空虚,淮商逃散”对朝廷的双面夹击。
此外还应指出,朝廷约在万历四十年后,大幅提高了课额,导致内商成本增加。
其中,正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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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每引银0.65两,增至每引银0.92两;余盐课银则由每引0.7两,增至1.45两这势必要增加淮
盐在口岸的销售价格。
但因口岸官府(指汉口)于万历四十三年(乙卯),强行将盐价控制在每小
包银0.05两,迫使水商亏本鱼散。
结果市面缺盐,在万历四十四至四十五(丙辰、丁巳)年间,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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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每小包银0.2?
0.3两的高价位,以至“盐法大坏”
现可看出,导致朝廷于万历四十五年对两淮盐政进行疏理,并引起纲运化政策出台的原因有两
个:
一从总体看,仍是朝廷过度提前的敛取政策,严重挫伤了商人的积极性,以使自己处于被“塞
粟空虚”和“司库空虚,淮商逃散”双面夹击的困境;二从具体事件看,是官府在大幅增加课额之
后,又强行控制口岸盐价,导致商人亏本鱼散,市面出现混乱。
2.核心内容和纲运化的本质
实施万历四十五年淮盐疏理的一位重要人物,是原户部郎中,后升任疏理两淮盐法道山东按察
司副使的袁世振。
《明经世文编》收集了他为这次疏理而写的《盐法十议》,以及其它的文件和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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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由其《纲册凡例》,就能看出纲运化政策的核心内容与实质。
原来,纲运化“其大旨,(是)以
正行见引、附销积引为主”。
袁世振称,当时被列入淮南红字簿中的历年积引,约为200万道。
他
将这些积引分为十等份,也即十纲,“每纲扣定纳过余银者整20万引”。
然后,“每年以一纲行旧引,
九纲行新引”,计用十年时间销完积引。
于是,那些积引的持有人被编入纲册。
且每纲代以一字,
合起来就是:
“圣德超千古,皇风扇九围。
”袁世振承诺,“此十字纲册,自今刊定以后,即留与众
商永永百年,据为窝本。
每年照册上旧数派行新引。
其册上无名者,又谁得钻入,而与之争骛哉?
”
现不妨设想,若袁世振推行的纲运化政策,确实赋予或深化了盐商的垄断,则那些被列入纲册
的商人会如获至宝,并会感谢袁世振。
但事实恰相反。
前已指出,“困守支”曾一次次挫伤两淮盐
商的积极性。
进入中叶以后,则例已不能再降,便开禁余盐。
因余盐课银是在运司缴纳,且当时尚
未预征,故对盐商是一种吸引。
但正余二盐并掣,势必要加大盐商的营运资本。
故如前所述,明中
叶以后的每一次疏理,都是因“困守支”,商人无力再购新引,使朝廷收益无着落而引起的。
疏理
的办法则为“小盐法”。
即减少每引盐的实际重量,以加速将积引消除。
万历四十五年的疏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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昀初策划也是“小盐法”但未必尽善。
后推出的《纲册凡例》,则更是以行新引为主,销积引为附,
且计划再用十年时间,才将积引疏清。
而所谓的积引,就是朝廷对商人的拖欠,故纲运化的核心内
容,就是以十年还清旧欠为条件,令商人行新引。
这自然要遭到积引持有人的反对。
尤其是那些持
引大户。
他们甚至派人游说京城。
袁世振闻讯后恼怒,便写《奸囤擅利权揭》,以抨击持引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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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骂持引大户是“奸商”、“奸囤”,“每岁攘夺国课(银)一百数十万(两)”这说明他在恼怒时,
无视两个基本的事实:
一、正是朝廷以预借或预征方式,占据商银数百万两,才导致一般商人无力收购边商的仓钞。
这时若无两淮富商秉承朝廷旨意,收购这些仓钞,则淮盐的开中将告寝怠。
现怎
能反骂富商是“奸囤”?
二、仓钞是朝廷获取粮食后发出的。
它长年被压,一定会引起升值。
若商
人资金长期被占而不计利息,那还叫商人?
朝廷的预借或预征,已把这部分利息占去,却为何又反
说是商人“攘夺国课”?
实际很清楚,若真的是“攘夺国课”,则早就治罪了。
当然,袁世振对两
淮富商的行动仅限于语言或文字。
因他懂得,“每纲去此辈数人,余皆疲乏穷商耳”,故对富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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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抚而用之”后来,也正是这些富商帮了袁世振的忙。
至此可进一步看出,纲运化没有深化
盐商垄断的目的与效果。
商人(尤其是大商人)只是不得已而为之。
至于纲运法在清代的情况,则
请见稍后的内容。
袁世振说,当十年疏清积引后,便年年行新引。
这实际是做不到的。
因困守支的本质,就是宏
观经济不平衡。
既然自明初起,一直到万历年间,该问题从未断过,则它怎能在经济危机更加严重
的明后期被解决?
或许,原有的200万积引可能被还清,但更新的积引又将同时产生。
据《明史》
记载:
“天启时(万历后的泰昌朝只有一年),言利者恣搜括,务增引超掣。
魏忠贤党郭兴治、崔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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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等,巧立名目以取之,所入无算。
”故由此又看出,纲运化的本质,是把商人的利益与朝廷的拖
欠绑在一起。
任何想行积引的人,都必须认购新引。
这样,朝廷对盐商的拖欠,就能“永永百年”
地滚动下去。
而那本十字纲册,就是朝廷对盐商的欠账簿。
它是由淮南红字簿演变而来。
(三)改纲为票不存在“盐商垄断”问题
清承明制。
清代两淮盐法,就是由明万历年间的纲运法演变而来,但其条件比明代苛刻得多。
原来,清代盐商须一次性“费不赀”,先向朝廷认购引窝,然后凭引行盐。
这样,引窝是可世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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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商人购得引窝,又等于把每年的纳课任务包了下来,并实行“滚总”制度。
“两淮旧例,于商人
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
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
凡散商分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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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总商名下,令其承管催追”“如有拖欠,即将该商革退引窝,别募殷实商人承顶。
所欠钱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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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落该商家产追赔”故清代的纲运法,尽管在一般情况下仍表现为“先纳课,后行盐”,但其本质
已演变为“不行盐,也纳课”。
其含义是:
商人即使在某一纲没有行盐(即无该纲的销售收入),但
盐课不被免除。
若商人缴纳不了盐课,则将其引窝没收,并抄家追赔。
而那些被没收的引窝,则又
被卖给新的商人。
即“新商必交旧商窝价,方准接充。
其价之多寡,以地之畅滞为衡。
各省引商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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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
”
到乾隆后期,因朝廷及盐政机构(含地方衙门,以下统称为“官府”)的敛取过高,盐价已超
出人们的承受能力,故与明代中叶一样,开始出现“私盐泛滥,官盐壅滞”的局面。
乾隆五十五、
五十六(即庚戌、辛亥)年,淮盐因严重壅滞而连续两纲铳销。
所谓铳销,就是将某纲的?
单铳毁,使该纲无盐运岸,以减少口岸的销售压力。
但该纲的正杂钱粮不能免除,须“令商人分年完缴”。
此又称之为赔纳。
它势必要加重商人的负担,并导致一部分商人破产。
需要说明,约自明代隆庆以
降,两淮盐商的运销任务只到口岸(如汉口)为止。
口岸以远,则是由另外的商人(清代称水商)
来接替。
故两淮盐商的成本核算,也只到口岸为止。
“私盐泛滥,官盐壅滞”是因官府敛取过高引
起的。
所谓“官盐壅滞”,又表现为商人已缴纳了盐课,甚至也付出了盐资,只是有大量的盐货被
积压在口岸,无法销售出去,使商人的大量资本被压。
这时的办法只有两个:
一是官府减少敛取,
以使盐价下降,“官”自然敌“私”;二是由官府加大缉私力度,以增加官盐销量。
但官府一不减少
敛取,二又缉私不力,三更令盐商赔纳盐课。
至此已可看出,清代纲运制对盐商而言,是更沉重的
桎梏。
两淮盐商资本,就是从乾隆后期至嘉道年间,因一次次的赔纳而衰落的。
现在此基础上,以
讨论道光十二年淮北改纲为票的背景和实质。
1.改纲为票的背景
清代淮盐,除分南北之外,还有纲食之别。
其中食盐是销于两淮及其附近地区,纲盐则销往远
处。
但它们都统称为引盐。
到嘉道时期,两淮额行引盐计168.55万引。
其中淮北纲盐27万引,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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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正课银25.95万两因这次改纲为票的主要人物,是当时的两江总督,并兼理两淮盐政的陶澍,
故现把他当时给朝廷的有关奏折内容摘录几条:
(1)“淮北引盐额行河南、安徽、江南四十九州县,除江运之无为州等八处运脚较省,向称畅
岸,有商承运外,其余纲食口岸四十一处,商人十七家……其力可支持仅有二三家,余皆无力办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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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应另招殷商接办,因疲累久著,人皆视为畏途,佥办招徕,一时难得其人。
”
(2)“淮南商力虽疲,然自(道光十一年)开纲以来,尚捆运至五十余万引。
淮北则止捆二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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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引,较定额不及十分之一,实属疲惫已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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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至淮北盐引,疲弊已久,无商领运。
”(4)“现查淮北每纲,应征课银二十七万二千余两,不特历来从未征起,而且虚耗调剂银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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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疲力竭,久已无人领运。
”
(5)“臣等伏查淮北盐务,实因道远运艰,商力疲滞……既苦重资无措,欲佥新商,则旧商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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敝可鉴,谁肯旧辙相寻?
以致多年来,淮北引目尘封,国课悬宕”
由此可知,淮北本应有盐商十多家,但在改纲为票之前,只剩下二三家;承运能力不及定额的十分之一。
其他商人均已破产。
且人人视盐运为畏途,故官府即使想招新商,也无人愿意。
若分析
其原因,则是官府敛取过重,盐商即使通过夹带盐斤获利,也不够赔纳。
人都不见了,哪还有盐商
垄断?
道光十二年的淮北改纲为票,就是由此背景引起的。
2.改纲为票的实质
王守基称:
“票盐之异于引盐者:
引商捆盐有定额,行盐有定地,永远承为世业;票商则纳一
引之课,运一引之盐,额地全无一定,来去听其自便。
官盐滞销之由,不外浮费多而成本重,故先
减课额以轻成本。
淮北定例,每引正课银一两五分,则减为每引七钱。
更裁去一切浮费,定为每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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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课二钱、经费四钱。
”由此可见,改纲为票后,盐商获得了一定的自由。
但更重要的,是较大幅
度地“减课额以轻成本”。
故改纲为票的本质,就是在无商人问津的前提下,采取“减负松绑”措
施,以招揽商人,使朝廷的盐课收益有望。
而所谓的“打破垄断”,则是不存在的。
需要指出,票盐制不是为清代陶澍首创。
它早在明代就已经有了。
如:
1明嘉靖八年,巡按御史王化言:
“两浙行盐地凡一百二十五处。
商所便者,独三十六处耳。
其他商不乐往,故私盐日滋。
乞于不通官盐之处,许土商自买盐斤,不拘开报多寡,出给官票。
量
30
收税课,执照发卖。
销缴解司,以济边储”。
2明隆庆初年,“山东官台等十一场,舟楫难通,商贩不至。
……节经题奉钦依,给以小票。
每票该盐五百六十斤,共纳银二钱五分。
内一钱五分,作本丁课银;一钱作余盐银。
各编定行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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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不得私相搀越”上述两条史料表明,无论在明代或清代,票盐制都是对引岸制度的一种松动。
首先,凡实行票
盐制的地方,都是因引岸制度无法推行(即长期无商人响应,朝廷盐课无着落)而引起的。
其次,
凡票盐制所采取的措施,又都是“减负松绑”,以招揽商人,使朝廷盐课收入有望。
陶澍在淮北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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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改纲为票之前,就承认此举是“仿照山东、浙江票引兼行之法”
二、徽州盐商没有牟取暴利
前已提及,朝廷是利用民间商人资本和劳力的积极性,使自己完成由专制性经营,到专制性收
税的演变过程。
且该过程与当时整个社会由自然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过渡是同步的。
故明清两代朝廷
和有见识的政治家,都承认盐商应获取必要的经济利益(即商业利润)。
这里不妨试举几例:
1.明洪武十一年正月,针对当时商人“趋中者少”的问题,朱元璋反思说:
“朕初以边戍馈饷劳民,命商人纳粟,以浙淮盐偿之,盖欲足军食而省民力也。
今既数年,所输甚薄,军饷不供,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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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价太重,商人无所利而然欤?
”
2.明正德户部尚书韩文,针对势豪之家侵占商人利益,使一般小盐商“敛迹退避,不敢营运”,
说:
“势豪之家,往往主令家人诡名报中,及至赴官上纳则减削价值,下场关支则不等挨次,货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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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夹带私盐,经过则不服盘诘。
虚张声势,莫敢谁何。
”
3.明隆庆初年负责疏理两淮盐政的庞尚鹏,主张体恤商人,对边内二商一视同仁,称:
“臣生
长东南,于商人中盐纳粮草利病,纤悉未得其详,独念利之所在,人必趋之。
惟裁抑已甚,则严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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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强其子,岂势力之所能驱远乎?
”因此他主张,“但令商人稍有盈余,乃为通商足边之长策。
”
364.清雍正皇帝针对湖广总督杨宗仁压低盐价,导致商人不满一事,说:
“朕视民商皆属一体。
如何定夺?
士农工商,虽各异业,皆系国家子民,理当一视同仁。
……杨宗仁身为总督,于此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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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留意。
混行渎奏,殊溺大臣之职。
”就连明代的袁世振也明白,在官府敛取不降的情况下,强
行压价只能适得其反。
他说:
“夫所谓贱者,盖自然而贱则可久;若强之使贱,便为征贵之?
。
如
乙卯(万历四十三年)不勒卖五分(一小包)乎?
水商亏本,裹足鱼散。
至丙辰、丁巳(万历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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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十五年),便卖至二三钱一小包”
但明清朝廷为防止盐商获取过高的利润,都未把决定价格的大权下放给商人。
如对开中则例和
余盐课银的决定权,始终在朝廷。
盐货在引地的零星发卖,有的是由官府选择殷实之家充当,或直
接由官府按户口配给,有的则是由其他商人来承担。
但无论怎样,盐价均受官府的制约。
清代“《盐
法事例》规定:
凡商人运盐有定价者,照额发卖,不准加增;无定价者,不得高价病民,违者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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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对盐货在途耽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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