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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电子报告制度
诚信电子报告制度
篇一:
加快诚信建设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加快诚信建设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扭转群龙治水加快诚信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加重失信成本
人无信不立,商无信不兴。
当前,存在于我国社会、商业各领域的“信用贫困”,已成为阻碍我国长远发展、影响我国国际形象、破坏社会和谐稳定的“顽疾”。
总结各地先进成果,借鉴国际成果经验,多措并举,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已迫在眉睫。
专家认为,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信用信息尤其是失信信息的整合,做到“牵一发而动全身”。
同时,应加快诚信立法,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此外,还应进一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群龙治水”错失信用体系建设黄金期
在当前信用信息分散于各部门的情况下,突破在组织结构层面的障碍,将分散的信用信息充分整合,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的数据库,是建设信用体系的首要任务。
我国对于信用体系建设并非不重视。
XX-XX年,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委从各自分管领域发起信用建设;XX-XX年,国务院设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15家成员单位“共建诚信”;XX-XX年,国务院赋予人民银行“管理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能,但在社会领域进展缓慢;XX年起,国务院又确立发改委、人民银行共任牵头单位,协调其他17个部门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而历经十余年,牵头部门几经轮换,却很难说已实现了初衷。
“群龙治水”带来的主管部门不明确,路径不明晰,导致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黄金期被推迟,具体表现在:
部门利益就像“看不见的手”,一到做事时就显示出来,导致整体推进缓慢,雷声大雨点小;地方先行先试取得探索,但国家层面顶层设计缺失;上位立法进程缓慢,市场发展和信息征集有“腿”难行;各地认识程度不同,导致建设水平参差不齐,全国信息联网也存在难度;信用信息资源或闲置,或“孤立”,没有发挥盘活市场效率的作用。
专家建议,我国应提出和实施国家信用战略,从上至下加快推进信用体系建设,避免各地各议、重复建设。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金融学院信用管理专业教授洪玫认为,有必要设置一个独立的全国组织机构,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集征信、信用评级、立法建议、监督惩罚等于一体,改变过去信用建设由部委兼职、挂靠的混乱局面。
设立专业化的信用管理机构,正是信用体系建设先进城市的共同特点。
例如,河北省廊坊市成立了由市长挂帅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形成了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的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廊坊市人民政府信用办公室,专门统筹协调信用体系建设相关事务;江苏、湖南等地政府专门组建了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公民信用管理局、征信办等部门,作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并配有专职工作人员。
系统性法律支持缺乏局面必须改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党委书记章政认为,在我国,大量的政府信息并未公开。
在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下谈诚信体系,无异于“无米之炊”。
从世界各国的经验来看,只有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使掌握在政府各部门手中的信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公开,才能为信用体系建设提供丰富的信息源,使信用体系建设摆脱“没米下锅”的尴尬。
在德国,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是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主要包括联邦银行信贷登记中心系统、地方法院工商登记簿、破产法院破产记录、地方法院债务人名单等,其信息均对外公布,并成为私营信用服务公司的重要信息来源。
从20世纪60年代起,美国通过颁布实施《信息自由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阳光下的联邦政府法》等法律,建立了信息公开制度,原则上所有政府信息都要公开,不公开是例外;1993年日本行政改革委员会提出《行政信息公开法刚要》,对征信机构收集政府部门保有的信用信息提供法律依据,XX年,日本《行政信息公开法》实施,大量政府信息开始免费向社会公开。
专家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必然涉及保护企业机密、个人隐私的问题,只有通过立法,才能真正明确隐私的边界。
在日本,《贷款业规制法》《分期付款销售法》《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方针》均对征信机构获取个人信息的范围作了具体约束。
在美国,信用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有17部,形成以《公平信用报告法》《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为核心,以《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相关法律为辅助的法律体系。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是规范信用报告行业的基本法,它明确规定,消费者有权到信用局查阅其本人的信用档案纪录,并有权要求调查和改正任何不正确之处,同时还严格限制他人查阅信用档案,必须有被查阅人的书面同意才能查阅等。
在立法推动方面,我国许多地方也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
上海、江苏、辽宁等地分别出台了《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失信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等,为信用信息跨部门、跨系统、跨平台交换共享打下基础。
据不完全统计,仅江苏省出台的信用管理制度各类办法就达100多项。
但在全国层面,信用体系建设仍缺乏系统性的法律支持。
洪玫认为,要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立法当作一项系统工程。
在宏观立法层面,可出台《信用管理条例》,为信用管理建章立制,比如明确组织机构怎样设置、信用信息数据库怎样运作等;在中观层面,针对信用信息管理,可尽快出台《信息公开法》或《信用信息保护法》,对信用信息的公开和保护进行规定,针对商业秘密和隐私权保护,可出台《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保护法》等;在微观层面,可围绕一些专业性法律开展工作,比如出台关于信用评级和商账追收的规定,及时填补空白。
推广“信用报告”制度初期要靠政府
将个人、企业信用信息由第三方专业机构整合成专业的信用报告,并以信用报告为媒介传递失信信息,是各国信用体系建设的普遍做法和成功经验。
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教授戴国强说,在美国,法律支持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有偿信用调查报告,让失信记录能在社会传播,把失信者对交易对方的失信转化为对整个社会的失信。
按照美国相关规定,企业提供的个人信用报告内容可包括消费者个人的破产记录、欠税记录、犯罪记录、被追账记录等负面信息。
而个人在申请消费信贷、申领信用卡和求职等活动中都会使用信用产品。
在德国,政府对公共信息进行公开,资信调查与评估则主要由Schufa等第三方公司完成。
Schufa记录已成为广泛接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记录。
比如,在德国租房子,Schufa记录几乎是租房人必须提供的一份文件。
中介和房东都会仔细审核租房人的信用记录,有过失信污点的人自然不太容易得到房东的信任。
银行发放信用的时候也会参考申请人的Schufa记录。
甚至就业找工作,雇主也会看看求职者的Schufa记录。
目前,我国一些城市也已推广信用报告制度。
拥有130多万人口的江苏省睢宁县,自XX年起建设大众信用体系,目前已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114万人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睢宁的个人信用档案,将商业服务信用信息(银行借贷、信用卡使用等)、社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纳税、社会保险缴纳等)、社会管理信用信息(制假售假、家庭道德、交通违法等)、社会信用特别信息(包括民事诉讼、刑事处罚等)等各类信息分别进行量化,通过打分把个人信用从高到低分为ABCD四个等级,并建立个人信用报告。
业内人士认为,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建立、推广信用报告制度仍需要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湖南省信用管理局工作人员认为,当下我国信用评级工作进行得并不普遍和系统,一些机构、企业、个人对信用评估工作缺乏知识和意愿,一些机构、企业、个人还不懂得如何使用信用评估的资信。
这个时候,政府一定要走上前台,促进信用产品的推广。
杨国利认为,在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发展初期,信用市场培育初具雏形,自主的信用需求还非常薄弱。
面对这样的局面,政府需要在自己能够说,并且说了算的领域率先推广使用信用产品。
待市场自主需求力量形成时,全社会的市场培育工作就自然而然形成了,政府的引导作用才可以慢慢退出。
先政府、后市场,先由政府推动再交给市场,显然是我国推行信用报告制度的合理路径。
对失信行为须加大惩罚力度
今年10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正式开通。
截至11月4日,全国法院依职权共将31259例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了该名单库,公众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即可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已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等金融机构展开合作,实现共享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众多金融机构在进行信贷审核时,通过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对具有失信情形的当事人拒绝发放贷款及其他融资形式,以
规避金融信贷风险。
这些措施相应地限制了失信被执行人的融资渠道,对其产生了显著的限制和惩戒作用。
《经济参考报》记者调研发现,近年来,国内一些城市通过部门联动、加大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的方式,极大增加企业、个人的失信成本。
这种“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制度安排,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形成了不敢失信、不能失信的机制和环境。
山东省潍坊市在全国率先建立起“信用信息共享、社会各方联动、诚信褒奖、失信惩戒”的诉讼诚信体系,为涉诉当事人建起“诚信档案”。
涉诉当事人是否有不诚信记录,在潍坊任何一个法院一查便知。
该市一女青年王某和男青年李某恋爱大半年准备结婚,听说有“诚信档案”后,王某去法院进行查询,发现男友李某是个“老赖”,失信行为严重,王某慎重考虑后选择了与其分手。
上海市新一轮地铁逃票整治行动中,违规者信息将被记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可能导致其今后在贷款申请、求职等方面遇阻。
目前,已有至少160条涉事者信息被记录在案。
江苏省近期出台《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的失信行为作出清晰界定,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将失信行为划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个等级,并有明确限制性规定。
比如有较重失信行为的社会法人,将被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重点,减少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等;对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自然人,将暂停或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贷款等。
篇二:
XX年度电源行业诚信工作会议报告
XX“信用北京——北京市诚信创建企业”活动培训启动
总结报告
为了加快推进信用(来自:
小龙文档网:
诚信电子报告制度)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充分发挥征信市场在提供信用记录方面的重要作用征信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对外提供专业化的征信服务,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XX】9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京政发【XX】42号)、民政部等八部门委发布《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XX】225号)文件精神,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与北京企业诚信建设活动秘书处及北京企业评价协会,在北京举办了XX年北京企业诚信建设活动培训启动会议。
出席本次北京企业诚信建设活动培训启动会议的领导和嘉宾有:
中国电源工业协会理事长、中国微型电动车技术创新联盟理事长、原工信部
电子产品司副司级巡视员季国平司长;
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副理事长、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理事长李崇璞先生;
北京市委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副处长马兴永先生;
信用北京——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办公室秘书处党支书记万守刚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副理事长邬福元先生;
中国电源工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
孙京伟先生;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刘维先生;
北京企业评价协会秘书长刘光丽女士;
南京理工大学教授彭富明教授;
哈尔滨理工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革臣教授;
中国投资协会民投专家委员会主任李福田
北京软件交易所运营总监张健先生;
中国微型电动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副理事长、国家警标委委员赵建和先生;副理事长方英民先生;
以及来北京电源行业协会的各位理事、会员单位代表150人参加了会议。
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孙京伟先生就北京市诚信企业创建活动的背景进行了介绍。
他说,在国家有关部委和北京市政府职能部门的支持下,由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及联合共建单位主办的全国行业性诚信与信用公示信息公共平台。
一、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创建“诚信企业”工作取得实效。
XX年年初,我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了明确的工作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讲诚信、抓落实、促发展、创和谐为主题,为了保证我会创建“诚信企业”活动有序开展并取得实效,在市经信委“诚信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分别成立了专门机构,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成立了“诚信与信用体系建设推进办公室”,秘书长亲自担任办公室主任,从组织上加强对创建活动的领导。
我会在做好牵头作用的同时,与各会员单位相互配合,按照报送程序和要求,各负其责,通过“北京市诚信企业申报平台”,报送了充分诚信企业申报资料,充分发挥了行业职能作用,真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诚信企业创建工作局面。
(二)加大宣传力度,为创建“诚信企业”活动营造良好氛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XX-2020年)》、中央文明委印发的《关于推进诚信制度化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加快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企业诚信意识,规范市场秩序,经北京市诚信建设办公室研究,决定在XX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继续组织开展XX年度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以下简称“创建活动”)。
结合我电源行业中小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会按照相关“诚信企业”申报规定及评定程序,积极深入开展创建“诚信企业”宣传活动,先后制定了以开展创建“诚信企业”活动的重要意义活动内容、基本标准即六个信用,诚信企业要达到以下信用标准:
1、基本信用,合法经营、照常纳税、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2、质量信用,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无质量欺诈和违法行为;
3、商业信用,重合同、守信用、无商业欺诈和恶意违约毁约等行为;
4、信贷信用,借款或举债后能按期还本息和一约清偿债务;
5、价格信用,遵循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制定价格无价格欺诈行为;
6、劳动保障信用,不拖欠职工工资,不上缴社保费)等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材料。
XX年8月18日,我会联合以文件方式向企业印发了《关于开展XX年
度北京市企业诚信创建活动的通知》(中电源联信用字[XX]第01号),本次“创建活动”,将作为企业社会诚信与信用建设的重要基础信息,凡申请通过诚信与信用体系的企业单位,将会拥有良好的诚信与信用记录信息,纳入“诚信与信用信息良好记录”数据库,列入行业“红名单”,在社会活动中得到政府、行业协会、金融等方面支持与相关服务。
而没有纳入诚信与信用体系的企业单位,将会没有诚信与信用的记录信息,纳入“诚信与信用信息缺失记录”数据库,列入行业“灰名单”,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受到相关约束。
已受到政府、司法、法院、行政、工商、行业协会等判决或处罚的企业单位,将直接进入“诚信与信用信息警示记录”数据库,曝光公示以达到社会失信警示作用,将失信企业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将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受到相关制约。
电源行业协会作为北京市诚信建设办公室成员,授权负责“创建活动”中电源行业的管理与执行组织,开展行业管理组织与诚信建设等相关服务工作,建立了诚信与信用体系奖惩曝光公示平台及信用查询系统,将作为社会组织、政府机关、金融银行等诚信与信用重要参考信息依据。
为此,我会联合专业网站结构,制作了“中国(北京)电源行业信用体系企业综合信息公示平台”,该平台作为诚信创建的重点企业已经进入行业公示平台“企业登记信用查询”,该系统将提两大服务功能:
1、企业申请服务平台;2、企业失信举报/更正信息平台。
企业申请服务平台包括:
协会会员申请/诚信信用/融资贷款/产品检测/标准制定/专家鉴定/知产维权/法律援助等申请服务信息功能;失信举报/更正信息台包括:
信息查询/更改/举报/司法/工商/警示/奖惩等提交信息功能。
企业可登陆官方网站选择相应的功能,申请提交相关信息和享受服务。
我会充分利用网络、通讯、期刊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创建“诚信企业”的重要性和基本要求,努力营造创建“诚信企业”的良好氛围,并且与商业银行适时开展了“信用评估等级”证书制度,形成长期有效的管理体系。
通过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工作的开展,我们电源行业协会还在这次活动中,使我市电源行业大部分中小企业受到一次“诚信企业”的知识普及和宣传,培育了一批结构合理、机制完善、信誉良好、发展潜力较大的中小企业,促进了电源行业的发展壮大,为诚信信用工作的持续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注重创建工作实效,不断将创建工作推向深入。
为了将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工作开展的有声有色,公平公正,我会严格按照市、信用协会关于创建活动的基本标准,积极引导企业开展创建自评活动。
创建自评活动要始终坚持创建工作与企业生产实际相结合,防止了为创建而创建,促进了企业树立依法经营、守法诚信的理念,推动企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在具体工作中我们通过前阶段深入企业进行宣传动员,积极引导企业参加到创建活动中来,使广大企业和职工充分认识到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并能主动参加到创建活动中来。
通过不断完善各类诚信制度,引导企业建立诚信的长效机制。
活动开展以来,共整理企业自评阶段各类资料近100多条份。
其中北京动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始终坚持把“奋力打造品牌,全力塑造企业形象”作为企业发展
篇三: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调查报告
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调查报告
一、调查背景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购物凭借其方便、快捷等优点,已经成为重要的购物途径,甚至已经成为了很多消费者的首选购物途径。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截止到XX年6月,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万亿元,同比增长%。
其中,B2B交易额达
万亿元,同比增长%。
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万亿元,同比增长%。
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50万人。
目前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的就业人数,已超过1720万人。
而且数量规模至今仍呈上升趋势。
尽管网购有着诸多优点,同时也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而网购诚信问题仍是消费者关注的重中之重。
为进一步营造放心的网购环境,了解广大网购消费者的诉求,发现网购中需要解决和完善的问题。
本人于XX年10月1日至7日期间,在深圳开展了一个电子商务企业诚信度的调查。
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具体情况如下:
二、调查基本情况和结论
本次调查主要针对消费者对网购服务的基本评价、权益维护状况、售后、对改进网购服务的建议等。
基本情况和结论如下: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共征集有效问卷1005份,男女样本比例为:
1。
调查依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诚信中心XX年发布的行业规范,将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要素划分为企业资质建设、消费者保障和售后服务三个环节,由消费者对每个部分进行总体评价。
并对各部分可能会影响诚信满意度因素按照重要程度从高到低评分,10分最高,1分最低。
经常使用网购服务的主力人群为25至34岁区间,占全体受访者的%。
这也表明凭借对新生事物的高接受能力,年轻人对网购这一新兴消费方式的介入水平远高于年长者。
随着以年轻人占绝大多数的中国网民逐渐走入中年,未来网购的主流消费群的平均年龄预计将保持增长。
(二)调查结论
1、建立诚信体系是电商企业良性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消费者对于现有电商企业在资质诚信度方面的现状基本满意。
其中影响企业诚信度因素按重要程度排名依次是:
企业经营资质齐全且经过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认证;企业注册信息完整可检索;价格透明信息真实全面;供应商管理体系;诚信文化价值观;不打虚假价格战。
图一:
影响企业诚信度的企业资质因素排名
2、消费者最看重资金和个人信息安全
一)各项消费者保障因素中,消费者最看重资金和个人信息的安全。
尽管受当前网络安全技术制约,仍有部分普通消费者对网购持观望态度。
但调查显示近八成消费者对于电商企业在资金和个人信息保障方面的工作持肯定态度,在电子商务各个环节横向对比中是最高的。
其中“通过第三方支付保障用户资金安全”因素被受访者认为重要程度最高,其次是“对消费者的在线个人信息提交提供安全提示”和“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和隐私不被泄露或侵害”。
二)支付安全是最受消费者关注的因素,足以影响消费者对电商网站预订、购买渠道的选择。
目前各大电商网站普遍采取措施,使用包括各大网银、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具有良好用户基础及口碑的第三方支付手段,力图最大程度加强用户在线支付时的安全感,保障消费者的支付便捷和安全。
三)为了对在线消费者进行有效的客户管理、增强与消费者之间的沟通,同时降低虚假预订、恶意跑单等交易风险,商家通常都会在消费者查询、预订或购买在线销售产品时要求进行在线注册,提交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等个人信息。
但部分商家对消费者的资料重视不足、管理粗放,极易造成消费者个人隐私的泄露;还有些惟利是图的商家会将客户的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记录、
消费习惯等作为商品出售或交换。
四)目前,我国尚缺乏相关标准规范和专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对采集公民信息的机构网站也缺乏相应的规定,当消费者的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很难获得有效的法律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消费者信心。
因此诚信电商企业应主动对涉及在线提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环节提供安全提示,例如提醒消费者注意填写信息时的周围环境,提醒注册用户定期修改密码等等。
3、售后环节仍是电商诚信度软肋
一)调查中发现仅有%的受访者对于现有电子商务企业在售后环节的诚信度表示满意,为各环节最低;而%的消费者表示不满,这一数字也为各环节最高。
中消协统计数据显示,XX年消费者对网购的投诉主要集中在:
到货时间、退款、售后服务、退换货、物流快递等售后环节,占到网购用户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
这反映出网购这种新的购物方式尚未发展成熟,也说明售后仍然是企业诚信度的软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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