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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应考指南
06秋《刑法学》
(1)应考指南
巴南电大:
刘德庄
刑法学
(1)期末复习
绪论
一、刑法学的概念:
P2,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重点)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P2—3(一般)
1、根本的研究方法: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
2、具体研究方法:
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综合研究的方法。
三、刑法学的体系P6(一般)
1、刑法学的理论体系:
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各论两大部分。
2、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与刑法体系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
刑法学理论体现不脱离刑法体系。
区别:
刑法体系是刑法典法律规范体现。
(编、章、节、条、款、项)。
而刑法学体系是理论体系,内容上与刑法有增删,更丰富和说服力。
P7
第一章刑法概述
(《刑法》第1、2条)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P10—11(重点)
1、概念:
刑法就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显著特点:
1)阶级性质:
即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2)法律性质:
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和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刑法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国家法律。
二、刑法的创制和发展P13
1、我国刑法的创制:
建国初、单行法、条例不完备;50—60年代毛泽东倡导搞但未成;粉碎四人帮得重视。
1979、7、1通过,1980、1、1起施行。
我国第一部较完备刑法。
1)局部修改:
1981——1995年间(P14—15),对刑法的补充修改,共13条;
2)全面修订:
1997年3月14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草案)》;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共分三个部分,计15章452条;
3)进一步完善:
外汇、逃汇、期货交易、恐怖活动等犯罪得补充。
三、刑法的制定根据P19(一般)
1、法律根据:
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
具体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立法、解释不违宪,程序合法。
(P19)
2、实践根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
四、刑法的任务P20—21,运用刑法、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政治制度、财产等。
处罚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保障机能与保护机能的统一。
(一般)
五、刑法的体系P21(一般)
1、含义、刑法条文的组成结构:
2、特点P23—24,统一、科学、独创性。
六、刑法的解释P25(重点)
1、刑法的解释的概念: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2、刑法的解释的类型:
1)按解释效力划分: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2)按解释方法划分:
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限制)。
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重点)
(刑法第3、4、5条)一、刑法基本原则的界定含义: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重点)
二、罪行法定原则P33
1、含义:
就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无规定不处罚。
2、基本要求:
罪刑规范的法定化、实定化、明确化。
3、功能意义:
保障无辜者,犯罪者亏法权区分、公权、私权界线等。
4、类型:
绝对、相对罪刑法定原则(在扩大解释、类推、习惯法、溯及力、法外施刑、不定期刑等方面的差异)。
5、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的体现。
罪刑刑罚法定化、类推制度、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法条可操作性等。
意义、功能、内容、要求、含义等。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P38
1、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2、基本要求:
无论是追究犯罪人还是保护被害人的利益,均应贯彻适用刑法上的平等与公正。
司法公正,反对特权。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P40
1、含义:
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法当其罪。
2、基本要求:
刑事立法上要依据罪责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与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定刑幅度;刑事司法中要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实现执法和谐,平衡统一。
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重点)
(刑法第6---12条)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P45
1、刑法的效力范围:
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1)概念:
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2)世界各国刑法空间效力的原则:
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3、我国刑法属地管辖权:
(属地原则)法条,第6条第一款,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领域(空间区域,四领、飞机、船舶)特别规定(外交特权、豁免权、港奥台例外规定,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补充规定,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规定)。
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
法条,第7条第一款,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应本法。
但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三年以下徒刑的,可不追究。
本条第二款,国家工作员、军人无三年限,无但书。
我国刑法保护性管辖权:
法条,第8条第一款,外国人在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犯三年上之徒刑之罪的,可适本法,但按犯罪地法不受处罚的外。
我国刑法普遍管辖权:
法条,第9条第一款,中国参加、缔结国际条约规定之罪的中国所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本法。
(有限制,引渡)
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
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P50
1、时间效力:
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问题。
2、生效时间,(公布日、公布后)。
3、失效时间,(宣布、自然)。
4、刑法溯及力的含义和原则
1)含义: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适溯,不适无溯。
)2)原则:
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原则,(我国通行)。
第四章犯罪概念P55
1、概念:
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2、基本特征:
表现在三方面: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最本质、最基本特征)、刑事的违法性、应受刑罚惩罚性。
3、意义:
犯罪概念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
具体表现在10个方面。
第五章犯罪构成(重点)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特征P62
1、概念: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的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总和。
2、特征:
(三个方面)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是为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于规定的。
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P65
1、犯罪客体: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
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客观事实特征。
犯罪行为客观外在表现。
3、犯罪主体:
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
4、犯罪主观方面:
指犯罪主体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三、犯罪构成的意义:
犯罪构成对于正确区分罪与非罪,区分此罪与彼罪以及正确裁量刑罚,均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犯罪性质(如盗窃电缆,仓库中、通信中、供电中)
第六章犯罪客体(重点)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二、犯罪客体的种类P70
1、一般客体:
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同类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刑法对犯罪进行科学分类依据。
3、直接客体:
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生命健康权)
4、单一客体(一种行为、一种关系)和复杂客体:
P72(两上以上具体社会关系。
抢劫犯罪(财产权、人身权)
5、各类客体间的关系。
人身权生命健康权
人身、民主权利:
张三、李四
民主权选举、信仰、通信、自由权等
一般客体同类直接
三、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P72
1、犯罪对象的概念: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事物。
(人或物)
2、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犯罪对象是具体社会关系(客体)物质表现或参加者。
区别:
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未必;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然,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如,盗窃电视机,客体财产权受侵害,但对象、电视机未损,偷越国境罪,游行示威罪,无对象。
第七章犯罪客观方面(除第五点外是重点)
(刑法第14—16条)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P76
概念: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二、危害行为P78
1、危害行为的含义: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必备要件。
2、有犯意,思想犯,未实施行为不罪,但语言煽动、教唆等行为可成立犯罪。
3、人在睡梦中精神错乱状态下,不可抗力(紧急避险)身体受强制的合法行为等(搏斗中损贵重物品)不罪,但行为人受到强制,本人意志可以支配的情况下则应定罪。
4、基本表现形式:
作为、不作为。
1)作为:
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2)不作为:
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义务:
法律规定特定义务;(扶养义务)职、业务上、履义;(医生、护土、消防,铁路扳道工,保育员、锅炉工)先行行为义务。
(成年人带未成年人游泳,汽车驾驶员撞人后);3)不要把作为与不作为同故意与过失相混淆。
如故意杀人过失致死均可作为,不作为构成。
案例:
教师带小学生外出游玩,教师有义务保护小学生的安全。
三、危害结果P83
1、含义: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广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2)狭义的危害结果:
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是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之一。
举例:
甲诈骗个体户乙大量钱财,乙因此自杀身亡,广义结果,诈骗钱财、自杀身亡。
(间接)狭义、诈骗钱财,构成犯罪要件的结果。
(直接)
2、危害犯罪结果与既遂的关系:
有的犯罪应有危害结果定罪,有的则不然,如举动犯、诲辱诽谤、行为犯、危险犯,传授犯罪方法等罪,实施行为即既遂无需结果定罪。
3、我国对危害结果的规定及其意义:
不同的危害结果对于划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以及适用不同幅度的法定刑等有着不同的意义。
四、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P86
1、因果关系概念:
现象与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2、因果关系的特点。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2)相对性;3)时间序列性;4)条件性;5)复杂性;(一因多果,一果多因);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
五、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P90(一般)
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如(禁渔期、禁猎期、禁用工具(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贪污盗窃救灾款物等)。
第八章犯罪主体(除第四点外全重要)
(刑法第16—19条)
一、犯罪主体概念P93
概念:
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二、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内容)。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规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三、我国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刑法责任年龄的规定: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
2、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
已满14岁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17条第二款)主要对杀人、强奸、爆炸等8种暴力犯罪负刑责。
故伤致重、抢劫、放火、投毒。
3、完全负刑责、能力、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人。
(第17条第一款)
4、未成年(14—18周岁)犯罪案处理。
应从轻或减轻处。
5、刑法:
第18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罪。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责任。
第19条,生理方面缺陷,盲、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单位犯罪(一般)
1、第30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第31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九章犯罪主观方面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以及犯罪目的、犯罪动机等因素。
二、犯罪故意P116
1、概念: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2、构成要素:
认识因素、(明知自己行为有危害结果)意志因素,希望(积极追求),放任(不希望、不追求)。
3、类型:
直接故意(希望结果发生)与间接故意(放任结果发生)案例:
某甲为杀其妻乙,在妻盛饭的碗内投毒,同时预见妻可能将饭给孩子吃而祸及孩子,但杀妻心切就抱着放任孩子被毒死的心理态度,结果母子均中毒死亡,某甲构成杀妻的直接故意,杀子间接故意。
三、犯罪的过失P123
1、概念: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2、类型:
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过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
四、直、间接故意的区别(表一)
直接故意
间接故意
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不同
必然、可能
可能
对危害结果的意志程度不同
希望、追求
放任、听任
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定罪意义不同
不影响定罪
影响定罪
五、故意与过失区别(表二)
故意
过失
认识因素
明知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对结果发生未预见或已预见认为能避免
意志因素
希望放任结果发生
不希望、放任、排斥、反对
六、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异同:
(表三)
间接故意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同
不同
相同
不同
认识因素
能预见结果发生
对犯罪的结果出现主客观估计一致性
能预见
非一致性
意志因素
不希望结果发生
放任、不反对、结果发生
不希望
反对、排斥
结果发生
案例:
司机某甲夜晚行车疏忽大意将乙撞重伤,甲为了脱逃,将昏迷的伤者拖到小树林中,后因流血过多死亡,此案律师辩护中称某甲已预见某乙有死亡结果出现,把他拖到小树林可能有人施救,而不一定死亡,因此认识因素属已预见能够避免的情况。
所以死亡发生应属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但应为间接故意。
七、意外事件P128
1、概念: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2、不能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能预见、未预见。
八、犯罪目的和动机P129(一般)
1、犯罪的目的:
在一定动机的推动下实施某种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犯罪的动机:
是指导推动人的行为去追求某种目的内在动力和内心起因。
九、刑法上的认识错误P132
1、概念:
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2、认识错误的类型
1)法律认识错误:
A、假想的犯罪。
B、假想的不犯罪。
C、行为人对自己的罪名和罪行轻重的误解
2)事实认识错误
A、客体的错误。
(伤害执法中的警察,不伤害罪应为防碍执行公务罪)
B、对象的错误。
(人= 兽、甲=乙)
C、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假想防卫)
D、工具的错误。
(白糖、砒霜、坏枪等)E、因果关系的错误。
误为已达结果,结果它因行为出现预见目标以外结果,(故意伤害致死,共犯过限)。
二行为中,何为致害结果的错误,(扼昏人后再抛河中或上吊,何行为致死。
)
第十章排除犯罪性的行为
一、概念:
P138,指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要件,而实质不具备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防卫P139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P141
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不法侵害,假想防卫,不仅限犯罪行为);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防卫不适时、事前、事后防卫);3)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不针对动物、对无刑事责任能人,可防但限制);4)主观条件(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防卫挑逗,互相斗殴,黑吃黑行为等);5)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过当)。
3、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为防卫过当。
应负刑责,应减免处。
4、特别防卫权:
第20条第3款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可行使特别防卫权。
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特别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别防卫权
一般防卫权
针对侵害行为
犯罪行为
犯罪违法行为
针对暴力行为
暴力行为
暴力、非暴力行为
侵犯客体对象
人身安全
人身、国家集体利益
限度条件
无限度
有限度
三、紧急避险P148
1、紧急避险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刑法21条第1款: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为;2)特征(2个)(A)对合法利益有一定损害,但从整体利益保全了更大合法权益。
(B)紧急避险无故意过失心理态度。
案例与思考:
A、追捕的犯罪人闯入他人住宅里隐藏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B、公民为了躲避抢劫犯的侵害而闯入他人住宅里隐藏是否属于紧急避险?
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
1)起因条件(存在危险。
否则为假想避险)。
大自然、动物、人为、生理疾病(饥、自取物);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3)对象条件(针对第三者合法权益);4)限制条件(迫不得已);5)主观条件(保护合法权益);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避险过当)。
3、如何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
人身权大于财产权,人身权中生命最高权,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4、负有职务,业务上特定义务的人不适用紧急避险。
(军人、机组人员、船长、大副、医生、护土面对细菌传染等)
5、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异同(见表)
区别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危险来源
人为
人为、自然、动物
对象
不法侵害者
第三者合法权益
行为限制
无限制,可它法
只能唯一方法
行为限度
不过于悬殊
避险损害不能等于大于避免损害
主体
无特殊要求
不适用职业务上特定义务之人
相同点:
目的(二者为合权)前提:
(权利正受威胁)责任、过当均负责。
6、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其他排除犯罪性的行为P152(一般)
1、履行职务的行为。
(身份、根据、范围、程序)
2、从事业务的行为。
(经批准,能力,医疗中境外身体器官移植)。
3、执行命令的行为。
(下级执行上级命令)。
4、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
(同意自己的权利受损,但必是有益社会意图,符合法律道德规范,巨额骗保、安乐死,帮助自杀等)。
(复习指导P61,7周XXX,男,43岁)
第十一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重点)
一、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的概述P157
1、概念: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其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它仅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
间接故意过失无此形态。
2、种类:
犯罪既遂形态(完成形态)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未完成形态)
3、特征:
因主观原因而停止。
各形态不能相互转化,一行为不能同时具备两种以上形态。
二、犯罪既遂概念P161,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
三、犯罪既遂的类型:
P162
1、结果犯。
(行为但必应有结果。
杀人、抢劫、诈骗等)
2、行为犯。
(完成法定犯罪行为即既遂。
强奸、脱逃、偷越国境、投敌叛变等)。
3、危险犯。
如:
刑法114、116、117、118条,放火、决水、爆炸、毁坏,倾履、交通工具、轨道桥梁、机场、电力设施等危险状态即既遂。
4、举动犯、即时犯、举动着手实行即既遂。
参加恐怖组、黑社会组织等。
煽动、分裂国家、教唆罪等。
四、犯罪预备P164
1、概念: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2、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而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2)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其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对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犯罪未遂P167
1、未遂的概念: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未遂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的重要区别);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区别);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根本区别)。
思考与案例:
甲用枪击中乙(用枪报复乙))的要害部位后离去,乙后经他人相救而未死。
甲是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不是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3、犯罪未遂的类型P169,未实行终了未遂(偷盗被抓),实终未遂(故意杀人致重伤,已投毒未食或被救),能犯未遂(行为实际可能)。
不能犯未遂(砒霜、尸体,男当女对象)
4、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犯罪中止P171,23条第二款。
1、犯罪中止的概念: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2、犯罪中止的类型和特征。
1)类型:
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2)特征:
时空性、自动性、彻底性、(有效性)。
思考与案例:
A、投毒后又救中毒者……
B、小偷入屋行窃时听到外面有动静而逃走。
3、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24条第二款,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二章共同犯罪(重点)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P175
1、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2、成立条件: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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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学 应考 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