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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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doc
“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关系探讨-
「内容提要」知识产权是对知识产品享有的专有权,而知识产品可以看成是一种思想的产品。
知识产权除了涉及有形的物质体现外,还涉及到无形的思想方面。
思想的公有特征保障了知识产品的生产和流转,也折射出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关键词」知识产权/思想/劳动学说
智力创造性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一种“思想的活动”,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脑力劳动、智力劳动。
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将智力产品这一知识产权的客体称为“思想的产品”。
在智力创造中,既包含了人类公有的思想,也包含了创造者本人的独创的思想。
公有的思想显然不能由某一特定的智力创造者独占。
对于创造者独创的思想,在知识产权的不同的形式中,对其保护的态度和程度则不同。
如著作权法中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本身,以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造而不垄断思想本身,已经成为各国著作权保护的最根本的原则之一。
在专利法中则不存在思想与表达形式的区分。
专利法中对技术方案的保护实际上涉及到对思想内容的保护。
在这点上,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专利具有相似的特点。
由于知识产权涉及到“思想的产品”的保护,正确认识“思想”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理解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结合国外学者的有关观点和理论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智力创造物中与“思想”有关的财产权
斯波纳的讨论表明他把自然权利适用到了财产,特别是知识产权,因为财产权或者控制权依赖于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劳动果实实现自己专有的和绝对的需要。
尽管这种讨论是建立在道德需要的基础之上,他的关于与思想有关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的观点,对认识知识产权的本质不无启发。
思想与知识产权理论视野中的“知识共有物”或者“公有”的概念密切相关,因为知识产权本身是专有的,而思想本身一般地说属于知识共有物或者公有的范畴。
原则上,公有是对财产的一种分配形式。
在公有观念中,公有是一个与财产相联系的概念,而这个概念又与分配问题有关。
财产的形式方式和利用模式影响到对公有的分配。
公有范围的大小显然与对财产的专有权利的界定有关。
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上,虽然像专利一样在早期是作为一种政府授予的垄断特权的形式出现的,但它在逐步的发展和演化中却成为一种“私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即明确地将知识产权界定为“私权”,要求各成员予以确认。
在早期的哲学思想中,也可以找到这种私权的影子。
例如,休谟指出,在个人的思想和思想的客体之间有一个结合,并且在以后一个新的道德联盟将通过权利或者财产被产生出来,而这归于该人(注:
D.Hume,ATreatiseofHumanNature503(P.Nidditchrev.Ed1978)。
)。
私权意味着对公有的排除。
但是,在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私权的意义上,私权对公有的分配仍然是存在相当大的余地的。
现行的知识产权的形式不会支持对非所有人的完全排除,公有中总是存在一定的容量,而且这种容量是在不断地增加的。
完全排除非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制度无论从理论的还是现实的角度看都是不可能存在的。
有学者对此分析了两个原因:
第一,从思想中完全排除第三方的任何财产制度必须以我们的私有和个人自由的观念不能匹配的方式实施它的限制。
第二,这种排除的成功控制是不可能的。
这种不可能性可以被认为是要么有技术上的原因,要么有经济上的原因。
在可以预见的未来,实践中的考虑将会限制人们被从智力商品中排除的方式。
通过任何一个标准,深度的审查将要进行。
这种深度的审查自然不是有效果的成本(注:
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0(1989)。
)。
另外,思想的产品涉及的思想是从公有中被占有的,通过思想的抽走,该公有并没有被贬值。
前面已经讨论了思想与物质财产的不同。
从增加价值的角度看,两者似乎存在着一定的共性,即物质客体被改造成财产的行为过程中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过程中都涉及到增加的价值。
但必须看到,在涉及到“公有”时,两者的区别就很明显了:
前者的增加的价值直接进入的是个人财产所有权,而思想被开发利用的增加的价值,或者说新思想的增加的价值,却不是理所当然地进入知识产权人的私有范围,相反,它增加的是社会的“公有”的容量。
我们即使假定思想被确定为某一个人的财产,它仍然可以被其他人所获得。
特别是,与物质财产不同,一个思想被开发后,可以在此基础上产生更多的思想,从而可以大大扩展公有社区的“势力范围”。
以计算机语言的开发为例。
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使其他贡献成为可能。
着手从事创制一种新语言的工作,是一个比利用现有的语言编写程序更具有雄心和困难的项目。
这不是大多数计算机科学家愿意承担的。
在那种意义上,它更是一个独特的思想而不是现有语言中的新程序。
这种新语言可能以没有那种语言程序就不能进行的方式刺激程序的开发。
此外,这种新语言对于编写这些程序提供了刺激。
这样一来,它是对公有的扩充。
在这种公有中,许多人具有新的能力去创造更多的财产,甚至进一步扩充了公有的总量。
另外,在某一思想产品与另一思想产品之间,如果在思想的开发、利用方面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那么就思想产品之上的知识产权而言,会存在相应的制约关系。
此时后一思想在前一思想的基础之上产生的增加的价值受到前一思想产品所有人的控制。
像专利制度中的从属专利、著作权制度中的演绎作品,就属于这种情况。
有学者将这种思想与思想之间的独立或者制约的关系提炼了以下两个原则:
第一,如果思想能够从要求有重要的独立性劳动或者创造性的“母思想”中被分离出来,该思想属于劳动者。
第二,如果新思想与母思想之间太具有相似性,那么母思想能够对新思想的利益进行控制。
最后,这两个原则受这样一种情形的限制,即后来的思想包含了全部的母思想,就像使用专利方法的新机器把专利方法作为几个步骤之一。
在这些情况下,在母思想中的所有人的利益必须调节到由前面两个原则提供的平衡以下(注:
参见JustinHughes,ThePhilosophyofIntellectualProperty,77GeorgetownLawJournal324(1989)。
)。
思想,被认为是人类的集体财产。
思想是不能被占有的,这在于它应当在公有中为任何人能够利用。
一般思想不能被垄断的部分原因也正是人们关注的保护公众免受损害。
赋予作者、发明者等思想的创造者对于纯粹的思想的控制被认为会减少社会总体效用。
但是,在思想的产品中赋予财产权,由于不但没有完全地排除其他人使用该思想,反而会增加思想的产出和增加新的价值,那么按照在私人生产中增加必要的公益观点就显得不那么必要了。
不过这可以理解为赋予个人以经济上的利益以弥补在公有中的损失。
二、思想的公有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思想在内容上存在不同的层次。
有一般的像日常生活中的思想,也有对社会重要的思想。
从性质上分,思想有抽象的思想和非抽象的思想。
在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方面,我们注重的是抽象的思想的讨论。
上面的论述已表明,在思想的产品中赋予财产权,没有排除他人利用该思想。
思想被某作者或者发明者创制出来后,通常也被公开。
但是,不排除他人利用思想,以及思想进入公有领域也不等于说作者、发明者等思想的创作者放弃了对思想创作物的一些权利。
因为对思想的运用仍然是有限制的。
例如,主张另外一个人的思想是自己的,这首先存在道德上的障碍。
这样一来,相对于物质财产制度,知识产权制度更适合于从思想的公有的角度说明其正当性,因为不断被创制出来的核心的思想从来没有被容许成为私有财产,而是以持久公有的形式存在。
阻止这些特定的思想的私人控制,知识产权制度解决了一个在物质财产制度中被提出来的主要的不公平问题。
在本质上,思想是反财产化的。
结合洛克劳动学说关于财产权制度的正当性的基础观点(注:
洛克的财产权劳动学说是关于财产权的哲学基础的一大理论。
由于该理论适用到知识产权领域有巨大的契合性,劳动学说也被用于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
这里从思想公有的角度对知识产权正当性的探讨,也借鉴了知识产权劳动理论观点。
),我们可以从“思想的公有”这一点上解释知识产权制度的正当性。
洛克的劳动理论,是对物添加了劳动使个人获得了对物的所有权,但这种财产权的获得存在一个“先决条件”,即要求占有者在占有后,必须为他人留下“足够而良好”的部分。
在效果上,若其他人有更充足的同样的东西,这种占有就不会损害其他任何人的地位。
根据先决条件的要求,抽象的思想是被禁止授给该思想的创造者的。
理由是,赋予创造者以抽象思想的所有权,会妨碍后来的创造者的后续创造。
抽象的思想作为一个特定的事实或者过程,被个人垄断将会使公有的资源枯竭,或者说个人的垄断性控制对社会有害。
可以设想一下在纸上画画的思想被授予第一个有这种思想的人,在美术这一艺术领域中留下的公有将是极少的,这也不可能满足“足够而良好”的先决条件。
即使是一个抽象的思想不能被重新发现,如果这种思想对社会很重要,授予所有权会违反体现先决条件的创造性自由的平等性。
在现实中,我们不允许财产以任何思想的形式体现,一个实际的原因是这样将会导致对思想的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的重新分配。
这些“思想的财产”的分配在实际的操作中是不可能的。
从先决条件来看,思想被个人专有,也就是排除了足够而良好的思想资源在公有中被提供的可能性。
有人可能会从有形财产积累的零收益性质的假定出发,假定在自然状态以外的所有财产的类型都具有财产观念的零收益条件。
他们认为这必然会违反洛克的先决条件。
但是,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其专有的条件不会需要零收益的条件(以及相应的不需要零收益的概念)。
就某些种类的无形财产而言,排他性条件独立于限制条件,并且其本身不需要零收益条件,这时情况又会怎么样?
把这样一个问题放在一个不同的方式中:
是不是存在无形财产,该种财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编者谈解题技巧
【复习指导】
左鹏副教授和夏园园副教授是教材参编人员,并具多年的考试辅导经验,结合新教材和大纲,他们谈了关于本课程简答题的特点和解题技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简答题属于主观性试题。
与论述题相比,要求考生回答的问题比较简单。
回答简单题要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1)认真审读题目,弄清题意
回答问题时不能答非所问,一定要根据题目的所指向的问题来作答。
(2)观点正确,论点全面
回答问题时观点要正确,论点要全面,防止观点错误,避免遗漏论点。
(3)逻辑严密,语言通顺
回答问题时要层次清楚,叙述明白,避免逻辑混乱,语言表达不清。
(4)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回答问题时对论点应适当加以说明,不必过多,显得烦琐;也不能过于简单,显得叙述不充分。
举例说明:
例题1:
简述道德发展的规律。
解析:
回答这个问题首先在明确肯定道德发展是遵循一定的规律,然后主要是要回答道德发展规律的具体内涵是什么。
本题在叙述道德发展规律时,回答要求全面正确,防止观点错误,避免遗漏论点;要求层次清楚,叙述明白;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答案要点:
(1)道德的发展遵循一定的规律。
(2)道德发展的规律是:
一方面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最终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
道德必将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发展不断进步;另一方面,道德进步是曲折前进的发展过程。
道德并不是单纯地直线上升的发展进程,在一定时期可能出现停滞或倒退,但总的趋势是向上的、前进的,是沿着曲折的道路向前发展的。
例题2:
有序的公共生活对社会发展的意义是什么?
解析:
回答这个问题是在明确肯定有序公共生活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后具体叙述公共生活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那些方面。
在叙述公共生活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的主要表现,要求全面正确,防止观点错误,避免遗漏论点;要求层次清楚,叙述明白;重点突出,详略得当。
答案要点:
(1)有序公共生活对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当代社会,有序的公共生活对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有:
有序的公共生活有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有序,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有序的公共生活有利于人们社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是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有序的公共生活为人们创造出和谐的人际关系氛围和舒适的生活环境,是提高社会成员生活质量的基本保证;有序的公共生活体现出人们的文明程度和秩序意识的提高,是国家现代化和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
例题3:
简述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及公务员的范围。
解析:
回答这个问题主要注意要全面。
第一个要点要说明公务员法的四个基本原则;第二个要点应从三方面回答,一是界定公务员的三个标准;二是除此之外可能成为公务员的有关规定;三是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
这样回答突出重点,简单清晰。
答案要点:
(1)《公务员法》的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法治原则。
二是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三是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四是分类管理和效能原则。
(2)《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根据该法的限定,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作者:
左鹏夏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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