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院消防安全管理守则1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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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院消防安全管理守则1doc
设计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华艺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工作制度
1.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消防法》及公安部61号令,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对员工进行消防常识的教育,让员工熟知消防常识,做到人人都对企业消防工作负责。
2.明确任务,落实责任,逐级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真正把消防工作落到实处,把消防责任落实到人。
3.加大检查整改力度,除每月组织专项检查外,每周都要有专人巡查安全防火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4.积极配合大厦管理部门组织的灭火疏散演练。
5.做好重大节日期间防火工作,并制定具体安防方案。
6.加强火源,电源的管理,落实好电气线路设备的检查制度,及时清楚火险隐患。
7.建立公司消防档案,组建义务消防队,做到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加强吸烟管理制度,公司办公区内严禁吸烟。
8.坚持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专项治理和检查工作,对发生火灾或火险隐患整改不及时的部门,将问责责任人。
9.保障消防设施设备在位,完整好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落实维护责任人。
消防工作领导架构
火灾防范与应对
逃生与急救
用电安全
办公场所安全与健康
事故应急救援
职业危害与预防
消防监控中心交接班制度
安全巡查工作制度
一、防火巡查每二小时一次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商场为无烟商场禁止吸烟,禁止随意用火;餐饮用火:
微波炉、灶具1米内不得有易燃可燃危险品,灶具与气瓶之间的净距离不得小于0.5米,灶具与气瓶连接的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
软管应当经常检查,定期更换,点火时需使用点火棒,用火结束燃气阀门及时关闭,操作间的集烟罩和烟道入口处1米范围内,应当每日进行清洗。
排油烟管道应当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应当做好记录;施工用火:
开具动火证,明确专业资质动火人、看火人,灭火器、防火板等预防措施的配备,现场是否有化学危险品,有无油工交叉作业,动火时焊机
2、5米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后30分钟内不得离人做好清理不留火种;用电禁止随意私拉乱扯电线电源,铺设电气线路应经设计、工程、保安部批准由专业持证人按用电设备的功率、台数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标准电线器材,商场内配电线必须使用胶护外套电线禁止使用麻花线等简易危险材料。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安全出口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指示标志应当设置在安全出口的顶部和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米以下的墙面上;设置在疏散通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
营业区域内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重点部位应当设置应急照明灯。
应急照明灯的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得低于0.5勒克斯。
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得小于1.5米。
疏散通道内不得设置摊位或者堆放货物。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任何店铺、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火栓内消防软管、水带、枪头必须好用在位,灭火器年检有效、铅封完好、压力标准,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商场使用为甲级(90分钟)防火门查闭门器、顺位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1米处不得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配电室、机房、库房、厨房的人员责任落实与管理情况。
库房物品应分垛码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应大于100平方米。
并保证“五距”:
垛与垛间距不应小于1米,垛与墙间距不应小于0.5米,垛与梁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柱间距不应小于0.3米,垛与灯间距不应小于0.5米。
库房内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米。
库存物品码放不得挤占或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
库房内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60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镇流器不应设置在闷顶内。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
照明灯具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不应小于0.5米。
二、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可拨打中控(*****)火警(119)电话,可按下就近的消防报警按钮报警
三、防火巡查、检查应当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
四、巡查人员是保安部的安防力量,遇有可疑人可疑事要有跟进有交接,对店铺、个人的违规行为、危险举动(吸烟、拍照、溜旱冰、带宠物、长时间逗留在通道内、散发广告、做客服调查、新闻媒体擅自采、顾客纠纷、客诉、擅自施工、危险搬运、着装不整、斗殴等)要及时发现、询问、制止,保证合法人的权益,保持商场的有序经营环境。
通道内有无杂物门锁杠推是否完好。
安防执勤时注意自我保护。
五、巡查人员禁止利用工作时间闲谈或办私事,不得擅自进入独立经营管理的区域,工作需要,应两人以上经上级、区域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并配合负责人的工作。
七、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了解和掌握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各项性能指标及操作方法,熟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八、坚守岗位,时刻保持高度警惕。
监视火灾报警控制和监控设备设施,严格按程序操作,认真处理当班发生的事件,并如实记录;
九、经常性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进行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试验、维护等工作,确保消防设施运行状况良好;
十、保持室内清洁卫生,设施设备无污渍、无尘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墙面、地面洁净;妥善保管和使用控制室内相关设备设施和各种公用物品,杜绝丢失和损坏,并做好领用借用登记;
十一、当火警发生时,正确及时地操作使用消防报警控制设备设施,并按规定的报警程序及时的通知有关部门及负责人;火灾确认后,按要求正确的启动和关停有关消防设备设施,配合组织灭火工作;
十二、发现设备设施故障时,及时通知值班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修理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和停用设备设施。
主动配合相关人员进行设备设施检修和维护并如实登记;
十三、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优势,密切关注商场内各种情况,注意发现可疑人或可疑物。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值班领导,按照操作程序果断采取应对措施,不得麻痹大意、延误战机;
十四、做好中控室的保密工作。
无关人员禁止进入消防控制室内,因工作需要进入监控室的,需经保安部经理同意后方可进入,当班值班员应做好记录;
十五、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
值班员制度
三、积极配合保安员做好日常工作,发生紧急情况时,若值机员无法处理或超出职权范围时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公司领导,值机员不得擅自做主;
四、建立完善的工作记录制度,值机员应将本人姓名、日期、班次、消防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值班情况及需跟进事项详细记录在案,并认真做好交接;五、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中控室,如有公司领导批准的,中控人员应严格执行来客登记制度;
九、认真填写当值期间相关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发生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当班未处理完毕的应交代接班人员继续跟进,并做好物品交接工作。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
一、全公司的烟感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组织测检1~2次。
二、自动灭火喷淋管道污水,每年由消防中心和管工班组织排放检查一次。
三、每季度由消防中心或水泵班防水检查一次公司内的地上消火栓。
四、消防水泵每半年由消防中心和水泵班手动或自动启动检查一次。
五、气站的电子鼻的信号每季度由液化站测试一次信号。
六、公司的消防加压、送风、排烟风机,每月由工程部门启动运行测试检查一次。
七、消防总控制联动系统每年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及有关部门联合启动运行检查一次。
八、公司的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联合进行一次检查。
九、备用发电机,由工程部根据设备检查安排时间定期启动检查。
十、各部位的轻便手提式10升、推车式65~100升的泡沫灭火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监督各部位更换药剂一次,其他器材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十一、公司建筑物内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员活动的地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楼层间、机房、电房、气站、厨房、办公室等部位视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灭火器材,由管辖部门负责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十二、相关文件记录:
无
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设计院信息化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
信息化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设计院信息化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以及中心现有的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用于指导信息化设备使用、维护及维修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信息化设备是指与信息系统相关的各种设备,包括网络设备、网络安全设备、计算机及存储设备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信息管理中心负责对信息化设备进行管理,设备管理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配合信息管理中心完成信息化设备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信息化设备使用
第六条新购入的信息化设备必须经过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并确定该信息化设备运行维护责任人后,方可交使用部门和使用人使用。
第七条信息化设备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安装或改动信息化设备硬件或软件,也不得擅自修改信息化设备的配置信息。
如有必要,应向信息管理中心申请,经允许后由设备管理员操作或申请由信息管理中心技术人员完成。
第八条不得私自将信息化设备带离办公地点,如特殊原因需带离办公地点时需经本部门领导及信息管理中心同意。
第九条机房内的信息化设备带离机房时需要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带离机房。
审批办法依据《设计院机房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条不得在信息化设备上使用黑客、系统破解、端口扫描等软件;不得在信息化设备上制造和传播恶意代码程
序;不得使用信息化设备进行网络攻击。
第四章信息化设备维护
第十一条设备管理员对信息化设备、线路进行定期巡检,防止因设备故障、老化等原因造成的信息系统安全问题,巡检结果定期上报信息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员对机房信息化设备的信息(类型、序号、IP地址)进行记录,填写并形成设备统计表,如设备信息出现变动应及时更新统计表。
各部门指定相应的工作人员对本部门的信息化设备的信息进行记录和维护,并报信息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三条对重要系统相关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及存储设备的操作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
操作人员需按标准操作完成主要设备的启动/停止、加电/断电等操作,确保设备状态良好。
第十四条各部门自有的信息化办公设备应由各部门或使用人妥善保管,防止盗窃或硬件损坏等情况的发生。
第五章信息化设备维修
第十五条信息化设备的维修工作由各部门提出申请,设备管理员负责鉴定和内部维修。
如需送外部维修,应由设备管理员报请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到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修。
第十六条各部门的信息化设备在维修前应自行对设备中的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七条维修的信息化设备如存储重要数据,各部门应对数据进行妥善备份后方可进行维修。
如存储涉密数据,必须经由部门领导及院保密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后,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维修。
第十八条各部门不再使用或不能使用(含不能维修)的信息化设备应移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在移交前各部门自行进行信息清除处理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信息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正式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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