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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
GBJ22-87
总则
第1.0.1条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
第1.0.3条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
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
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
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
第1.0.4条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
第1.0.5条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
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
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
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
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
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
第1.0.6条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
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
第1.0.7条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1.0.8条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
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
第1.0.9条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
路线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2.1.1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
第2.1.2条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
第2.1.3条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
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
第2.1.4条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
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
第2.1.5条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
第2.1.6条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
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
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
第2.1.7条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路基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路基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
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
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并应综合考虑附近农田排灌的需要。
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并宜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为可耕地或绿化用地。
第3.1.2条路基设计,应全面调查路基的技术条件。
路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个别设计:
一、地质、水文条件特殊;
二、路堑、路堤边坡高度超出本规范表3.3.2、表规定范围;
三、修筑在地面XX陡于1:
的XXXX;
四、采用大爆破或水力冲填。
路基高度
第3.2.1条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并考虑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
路基高度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
当路基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
厂内道路的路基高度,还应与厂内竖向设计相适应。
第3.2.2条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的路肩边缘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0.5m以上。
设计水位,可按下列设计洪水频率确定:
一、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二、厂内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应与厂内总图设计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相适应;
三、露天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
注:
①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必要时可与厂内道路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取得一致。
②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
③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
路基横断面
第3.3.1条路基横断面的各部尺寸,除路基宽度应按本规范第二章各类道路的规定采用外,应根据气候、土质、水文、地形等确定。
第3.3.2条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土石类别及其结构、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
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0.5m。
当边坡适当加固或高度小于2m时,可不设置碎落台。
第3.3.3条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填料类别、边坡高度、施工方
法等确定。
当路堤基底情况良好时,可按表所列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
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采用1:
2。
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
5的山坡上的路堤,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1m。
第3.3.4条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采用2~5m。
弃土堆宜设在路堑的下坡一侧。
当地面横坡缓于1:
5时,可设在路堑两
侧。
设在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间断堆集,并应保证弃土堆内侧地面水能顺利排出;设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堆集,除应根据地面水情况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外,并应保证弃土堆和路堑边坡的稳定。
当沿河弃土时,不得淤塞河道,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
弃土堆边坡坡度,宜采用1:
1~1:
。
弃土堆顶面应设置背向路基的不小于
2%的横坡。
弃土堆宜选择在低洼处的荒地或坡地。
在保证排水的情况下,宜将弃土堆摊平利用。
第3.3.5条取土坑的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填方取土需要、路基排水、农田灌溉、施工方法等确定。
取土坑的边坡,可根据土质确定。
取土坑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宜陡于
1:
。
第3.3.6条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取土坑内侧边坡可与路堤边坡径相连接;高差大于2m、小于或等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高差大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
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地段,如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基稳定时,可不设置护坡道。
路基排水
第3.5.1条厂矿道路应根据沿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路基排水设施。
厂矿道路,必要时可采用暗式排水系统,设置雨水口、雨水管等排水设施。
厂内道路的排水设计,还应与厂区排水制度相配合。
第3.5.2条在挖方、低填方以及不填不挖的路段,应设置边沟。
边沟的横断面形式,应按土石类别和施工方法确定。
土质边沟可采用梯形或三角形;石质边沟可采用矩形或三角形。
梯形和矩形边沟的底部宽度,宜采用40cm,深度不宜小于40cm。
在分水点处的边沟深度,可减小到20cm。
边沟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梯形宜采用1:
1〜1:
三角形宜采用1:
2〜1:
3;边沟外侧的边坡,可与路堑边坡坡度相同。
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但在平坡路段可减小到%。
第3.5.3条当有较大的山坡地面水流向路基时,宜在离路堑坡顶5m以外或在离路堤坡脚2m以外设置截水沟。
但当土质良好、路堑边坡不高或沟内有铺砌时,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亦可不小于2m,湿陷性黄土地区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并应加固防渗。
截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
除需要按流量计算者外,底部宽度可
采用50cm,深度可采用40〜60cm。
截水沟边坡宜采用1:
1〜1:
沟底纵坡不宜小于%,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
截水沟内的水,应引到路基范围以外排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需要通过边沟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冲刷路基或淤塞边沟的措施。
第3.5.4条边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出水口或排水沟排水。
排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其尺寸应按流量计算确定。
排水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
第3.5.5条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
一、位于松软土层;
二、流速较大引起冲刷;
三、位于黄土地区且纵坡较大;
四、易产生路基病害;
五、有集中水流进入。
当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有渗漏或冲刷可能时,应根据流速(或纵坡)、土质、材料、气候等,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如铺草皮、砌石、砌砖、铺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
厂内道路的沟渠,宜铺砌加固。
各种沟渠的出水口,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3.5.6条对危害路基的地下水,应采取截断、疏干、降低或引排至路基范围以外的措施,如挖明沟、埋渗沟等。
当地下水埋藏深时,可采用渗水隧洞、渗井和水平钻孔等设施。
渗沟纵坡不宜小于%,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
当渗沟纵坡小于%时,应采取防淤措施。
渗沟底部的排水暗沟必须设置在冻结线以下。
截水渗沟的基底必须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处。
边坡渗沟和支撑渗沟的基底应设置在含水层下的较硬土层内。
降低地下水位的渗沟的埋深,应按计算确定。
第3.5.7条雨水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
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雨水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雨水口。
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
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
第3.5.8条雨水管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结合道路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进行设置。
雨水管宜避免与铁路、地下电缆以及其它地下管线交叉。
当需要交叉时,应符合相互间有足够的垂直净距的要求。
雨水干管不宜设置在主干道的车行道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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