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登记原因标准用语.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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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登记原因标准用语
法規名稱:
登記原因標準用語
【日期文號】:
中華民國96年8月2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727204號令
【要旨】:
修正「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內容】:
登
記
原
因
意
義
土
地
標
示
部
建
物
標
示
部
土地建物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
備
註
買賣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ˇ
ˇ
含出售、投資、核配、標售、得標、公法人收購、收買、轉帳、撥償、買回、雙方合意契約解除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七條之一規定流抵約款之所有權移轉等。
次序變更
同一抵押物之先、後次序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次序互為交換所為之次序變更登記。
ˇ
權利分割
一、共有之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因辦理權利分割所為之登記。
二、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所為之登記。
ˇ
土地標示未分割而他項權利分割時記載之。
權利價值變更
他項權利價值或擔保債權總金額增加或減少所為之登記。
ˇ
存續期間變更
除抵押權以外之他項權利存續期間,縮短或延長所為之登記
ˇ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
抵押權因債務人或債務額比例變更所為之登記
ˇ
權利內容等變更
他項權利內容如權利種類變更、權利價值變更、權利範圍變更、存續期間變更、清償日期變更、利息變更、遲延利息變更、地租變更、義務人變更、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違約金變更、次序讓與、次序相對拋棄、次序絕對拋棄、流抵約定變更、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擔保債權範圍變更、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等二項以上之變更用之。
ˇ
次序讓與
同一抵押物之普通抵押權,先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讓與該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DY」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次序相對拋棄
同一抵押物之普通抵押權,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DZ」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次序絕對拋棄
同一抵押物之普通抵押權,先次序抵押權人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可優先受償利益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A」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後,於原債權確定前另為約定或變更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B」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流抵約定變更
抵押權設定後,另為約定或變更流抵約定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C」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
抵押權設定後,另為約定或變更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事項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D」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
一、普通抵押權變更擔保債權種類所為之登記。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變更擔保債權範圍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E」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
抵押權設定後,另為約定或變更各抵押物應負擔債權金額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F」
代碼註記:
「1300010---*Y□0」(□表空白)
分割讓與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分割一部讓與他人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G」
代碼註記:
「1910010---*Y□0」
(□表空白)
權利種類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H」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附】登記原因標準用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對照表
修正規定
登
記
原
因
意
義
土
地
標
示
部
建
物
標
示
部
土地建物所有權部
土地建物他項權利部
備
註
說
明
買賣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土地或建物所有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ˇ
ˇ
含出售、投資、核配、標售、得標、公法人收購、收買、轉帳、撥償、買回、雙方合意契約解除及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七條之一規定流抵約款之所有權移轉等。
按抵押權所支配者係抵押物之交換價值,此價值如已因抵押物之流抵移轉而具體化為一定價金,應得適用買賣之登記原因,爰修正「買賣」之備註欄。
次序變更
同一抵押物之先、後次序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次序互為交換所為之次序變更登記。
ˇ
配合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所稱次序讓與,係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讓與該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讓與人與受讓人仍保有
其抵押權及次序,與修正前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六條所稱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係指同一抵押物之先次序抵押權人將其抵押權次序與後次序抵押權人互為交換所為之次序變更情形不同,爰修正登記原因「次序讓與」為「次序變更」及其意義,以資區別。
權利分割
一、共有之地上權、典權、地役權等他項權利因辦理權利分割所為之登記。
二、抵押權因擔保債權分割所為之登記。
ˇ
土地標示未分割而他項權利分割時記載之。
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之二規定抵押權人得因擔保債權分割申請抵押權分割登記,及區別同規則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有關共同抵押權設定登記後,申請人約定或變更各抵押物應負擔債權金額所為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已新增登記原因「限定擔保債權變更」,爰修正「權
利分割」之意義。
權利價值變更
他項權利價值或擔保債權總金額增加或減少所為之登記。
ˇ
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一條之一規定,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時,登記機關應記明債權之金額,及民法、土地登記規則等相關條文亦均以擔保債權金額稱之,是為統一文字用語及便利民眾了解,爰修正「權利價值變更」之意義。
存續期間變更
除抵押權以外之他項權利存續期間,縮短或延長所為之登記
ˇ
按普通抵押權約定存續期間無意義,又配合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或變更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爰修正「存續期間變更」之意義,將抵押權予以排除。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
抵押權因債務人或債務額比例變更所為之登記
ˇ
配合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三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於原債權確定前約定變
更債務人,及同法第八百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債務得為分割或承擔其一部,其將發生變動原登記之債務人或其負擔之債務額比例,爰修正登記原因名稱「債務人變更」為「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及其意義。
權利內容等變更
他項權利內容如權利種類變更、權利價值變更、權利範圍變更、存續期間變更、清償日期變更、利息變更、遲延利息變更、地租變更、義務人變更、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違約金變更、次序讓與、次序相對拋棄、次序絕對拋棄、流抵約定變更、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擔保債權範圍變更、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等二項以上之變更用之。
ˇ
配合修正「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變更」及增訂「次序讓與」、「次序相對拋棄」、「次序絕對拋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流抵約定變更」、「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權利種類變更」等抵押權內容變更登記之登記原因,爰修正「權利內容等變更」之意義。
次序讓與
同一抵押物之普通抵押權,先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將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讓與該後次序或同次序抵押權人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DY」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一、配合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得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次序可優先受償分配金額,爰增訂登記原因「次序讓與」。
二、因次序分配金額讓與之結果,原抵押權登記內容並無變動,讓與人與受讓人仍各保有其原抵押權及次序,並依其原次序受分配,僅依其次序所能獲得之合計金額,由受讓人優先受償,如有賸餘,始由讓與人受償。
爰於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新增代碼以註記方式為之。
次序相對拋棄
同一抵押物之普通抵押權,先次序抵押權人為特定
ˇ
代碼:
「DZ」
代碼註記:
一、配合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
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優先受償利益所為之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人得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次序可優先受償分配金額,爰增訂登記原因「次序相對拋棄」。
二、因次序相對拋棄之結果,拋棄人與受拋棄利益人原抵押權登記內容並無變動,仍保有其原抵押權及次序,僅其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共同合計後,按各人債權額之比例分配之,爰於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新增代碼以註記方式為之。
次序絕對拋棄
同一抵押物之普通抵押權,先次序抵押權人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可優先受償利益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A」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一、配合民法第八百七十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得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次序可優先受償分配金額,爰增訂登
記原因「次序絕對拋棄」。
二、因次序絕對拋棄之結果,使後次序抵押權之次序分配金額各依次序升進,而拋棄人拋棄之次序分配金額退處於最後之順位,原各抵押權登記內容及次序未發生變動,爰於他項權利部其他登記事項欄新增代碼以註記方式為之。
擔保債權確定期日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後,於原債權確定前另為約定或變更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B」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配合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四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得約定或於約定之確定期日前變更其所擔保原債權應確定之期日,以及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規定,抵押人或抵押權人請求確定所擔保之原債權,其確定期日之約定,爰增訂登記原因「擔保債權確
定期日變更」。
流抵約定變更
抵押權設定後,另為約定或變更流抵約定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C」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配合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規定,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得約定負有清算義務之流抵約款,又該約定之時點,不限於抵押權設定時為之,於債權未屆清償期前,亦得約定或變更,且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爰增訂登記原因「流抵約定變更」。
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
抵押權設定後,另為約定或變更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事項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D」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配合民法第八百六十一條規定,抵押權擔保範圍得另為約定,爰增訂登記原因「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變更」。
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
一、普通抵押權變更擔保債權種類所為之登記。
二、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權確定前,變更擔保債權範圍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E」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抵押權得增加或減少擔保債權金額而為權利內容之變更,又擔保債權變更,可能異動原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者,及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一及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三規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所擔保之債權必須為一定法律關係或基於票據所生之不特定債權。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並得於原債權確定前約定變更原債權之範圍者,爰增訂登記原因「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變更」。
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
抵押權設定後,另為約定或變更各抵押物應負擔債權金額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F」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四條之一規定有關共同抵押權設定登記後,申請人約定或變更各抵押物應負擔債權金額所為之權利內容變更登記,爰增訂登記原因「限定擔保債權金額變更」。
分割讓與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分割一部讓與他人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G」
代碼註記:
「1910010---*Y□0」
(□表空白)
配合民法第八百八十一條之八第一項規定,原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得經抵押人之同意,將最高限額抵押權分割一部讓與他人,爰增訂登記原因「分割讓與」。
權利種類變更
最高限額抵押權變更為普通抵押權所為之登記。
ˇ
代碼:
「EH」
代碼註記:
「1300010---*Y□0」
(□表空白)
配合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五條之二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於原債
權確定事由發生後,抵押人得會同抵押權人及債務人申請變更為普通抵押權之內容變更登記,爰增訂登記原因「權利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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