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施工合同5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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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施工合同525
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地下水池及泵房工程
工程地点:
合肥市长江中路262号
地下室工程
施工承包合同
发包人(全称):
(以下称甲方)
承包人(全称):
(以下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地下室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含基础、土方开挖及回填)、基坑支护、抗浮锚杆、安装、装饰工程。
建筑面积约364㎡,地下一层,框剪结构。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地下室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含基础、土方开挖及回填)、基坑支护、抗浮锚杆、安装、装饰工程,工程竣工图编制;工程报验和竣工验收;工程质量保修。
三、承包方式:
本工程实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综合单价、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的方式,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转包(包括但不限于分拆转包、部分转包等)给其他单位,若乙方擅自转包,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因乙方擅自转包、分包引起的乙方与转包对象、分包对象之间的任何纠纷与甲方无关。
四、工期及进度计划
1、总工期天(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节点工期规定如下:
土方开挖及基坑支护天,抗浮锚杆天,地下主体天,墙体砌筑及内装在顶板拆模后天内,土方回填天,竣工验收天。
2、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专业图纸和资料。
3、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专业图纸和资料后五天内,乙方必须向监理和发包人提供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开工后每周提供周作业计划,每月25日报本月实际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进度计划。
4、开、竣工日期及工期:
乙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图纸)经甲方确认后,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时甲方发出开工令之日为工程开工时间。
5、在施工工期内如遇下列情况,经双方协商以联系单签证为准,工期可作顺延:
(1)、合同履行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因乙方施工不当导致的变更除外);
(2)、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
自然灾害、战争等)直接影响工程进度;
(3)、因政府相关单位行政指令或其他相关命令致使乙方无法施工的情况;
(4)因其他配合单位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况。
6、工期延误的责任:
见第八条第5款。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暂定__元(人民币)
(小写):
¥:
暂定_元。
双方在结算时确定最终工程价款。
六、材料供应及价格
(一)、材料供应方式
1、钢材为马钢、莱钢;水泥为东关、巢润,规格型号见图纸,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品牌范围内自行采购。
2、水电安装项目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并确定主要材料的材料价,乙方采购。
3、防火门、防水材料和涂料等项目材料由甲方指定品牌(服务)并确定综合价,乙方采购。
4、在展开任何工作或订购任何物料前,乙方须核实图纸上及现场的所有尺寸,审核图与图之间和工料规范之间有没有不符,若发现有任何偏差,必须立即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给予指示。
甲方不负责乙方未有充分地审核而引致的虚耗物料或工作阻延。
5、乙方按照约定标准采购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一切有关的证明文件,并对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
对于主要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先向甲方提供样本或质量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待甲方接纳后才可采购,若有必要须确保取得政府部门或相关单位就有关工程所需材料及设备零件使用之批准。
6、甲方同意采购的材料或设备,乙方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及时通知甲方,双方会同在施工现场进行初步检查,并签署施工主要材料进场单。
当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规范和有关标准不符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7、按照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需送检的材料及设备,乙方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于本工程,有关检测费用均含在施工单价内,不再额外支付。
8、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
乙方须承担发生的一切费用,同时,工期不予顺延。
9、鉴于乙方是专业的施工方,甲方的初步检查仅作为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并不构成甲方对材料或质量的合格认定,乙方对其提供的材料和质量的责任并不因此减轻或免除。
(二)材料价格
1、乙方自购土建类材料按照该部分工程施工期间的《XX市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正刊)月平均价格计算(该价格为最终结算价,不得调整,其中钢材按月加权平均价格计算),市场价格信息上没有的由甲方定牌定价。
2、水电安装类主材甲方定牌定价(计入总价不参与下浮),由乙方采购;该价格已包含材料采保费、管理费、税金、利润等一切费用。
3、乙方对甲方供应材料不计取任何费用。
七、工程造价计算
1、采用《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2000年XX省综合估价表XX地区综合价目表》第二版、《99年XX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XX地区价目表》第二版、《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00年XX省估价表》、2000年《XX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2003年《XX省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定额》、人工费按《XX省住建厅建标[2011]211号》计取,工程据实结算。
2、土方开挖外运综合单价为60元/m3,土方外运回填综合单价为50元/m3,场内挖土回填综合单价为8元/m3,基坑支护按护坡面积(坡面、台阶、翻面)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锚喷综合单价为180元/m2,网喷综合单价为105元/m2,地下室抗浮锚杆综合单价为75元/m,以上价格已包含乙方的管理费、税金、利润、水电费等其他一切费用。
工程结算时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方案,以及现场实测量子力学据实计算。
3、挖土方体积均以挖掘前的天然密实体积计算,所有地表及地下障碍物(包括现场一切需要破除物体)破除乙方不计费用,甲方也不计算对土方工程量的调整;如需回填土,回土体积按夯实的体积计算。
自然地面标高按甲方、乙方共同测量的原地高程算术平均数,边坡放坡系数由甲方根据现场土质确定,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扩大开挖范围、深度产生的土方量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费用,并按照违约条款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每超挖1m3,乙方承担30元/m3违约金,在相应进度款中扣除此违约金。
4、地下室主体结构(含装饰、安装)按三类工程取费,总价下浮2%。
其中:
材料价差、人工调差不进入取费的材料等不参与总价下浮。
5、乙方在甲方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并完成由设置点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设置,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乙方按水、电表计量(含损耗)承担水电费用,该费用由甲方自工程款中直接抵扣。
6、乙方负责完成施工区域内的道路、围墙修建、场地平整硬化等施工准备工作并承担所有费用。
7、如果因乙方要求方便施工而发生设计变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款结算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
1)、乙方必须完成经双方确认的进度计划规定的工作内容并经监理和甲方验收合格;
2)、没有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
3)、乙方服从甲方及监理公司现场管理。
3、按当月完成工程量(甲供材料款不计入)的70%支付进度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天内支付至所有已完工程量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工程结算及审核之日起2个月内付至工程结算总造价的95%,留工程结算总造价的5%作为质量保修金。
4、当期完成工程量按照已完成的工程实体进行统计计算,正在操作中的工序不予统计计算。
5、节点工期是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的必要条件,如乙方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节点工期,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甲方每周作为一个考核周期,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每延误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总工程款3‰作为违约金,延误工期15天时,乙方除按天向甲方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甲方有权另选施工单位,原已施工工程量合格部分结算按有关规定办理,由此造成工程成本增加由乙方承担,乙方施工机具、材料等必须在5天内全部自行清除完毕。
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工程决算,甲方在收到决算后2个月内审核完毕,决算审计核减率如超过5%,甲方按超出额的5%向乙方收取决算审核费,该费用直接由决算中扣减。
7、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完工程决算及审核后2个月内,工程款付至工程决算总价的95%。
8、余款工程决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限届满后支付,质保期一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无质量问题,甲方于十天内一次性无息返还质量保修金。
九、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一)、经济签证办理及审核程序:
1、施工单位根据签证发生的事实情况及时按实编报,由甲方工程部现场专业工程师和监理公司人员共同进行工程量的核实,每月移交完整原件并统一编号、登记、备份,经甲方工程部经理审核后,每月10日将上月所有签证资料汇总交甲方分管工程的公司领导审核。
2、甲方工程部对施工方上报的与发生事实不符、手续不全、不合理签证及对发生事实表述不清的签证有权拒绝登记并作废,有异议的施工方可以在一周内进行解释或补充材料,否则该签证做无效处理。
对施工方超过一月未办理经济签证手续的,一律按自动放弃处理。
(二)、对经济签证签署意见要求:
1、对签证发生的原因详细表述,明确是否同意办理签证(不能仅签署“情况属实”意见)。
2、说明签证工作内容、部位,对数量尺寸复核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将事实表述清楚以便造价人员可按此结算)。
3、附与签证相关的有效附件(包括经甲方认可的方案)。
4、说明需办理签证工作事实完成情况。
5、标明签证发生日期、签署日期。
6、工程数量及费用金额用大写表示。
7、签证办理时间要求:
甲方工程部当周及时办理,每月集中汇总移交。
甲方逾期未作答复或提出明确的意见视作乙方的报告已被认可。
8、对于延期补办的签证一律不予认可。
(三)、对施工单位办理经济签证的约束:
凡高估冒算(超出审核价10%)或通过不正当手段串通监理及甲方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一经发现,扣罚签证审核后工程造价的10%作为施工单位违约金。
(四)、凡是不按照上述工程签证管理办法办理的经济签证均视为无效签证。
十、合同履约保证金
1、合同履约保证金共5万元。
2、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前五个工作日内缴纳。
3、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
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返还(不计利息)。
4、如果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第十二条
(二)款及其他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5、如果在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给甲方造成损失,甲方有权不返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并追究乙方的赔偿责任。
6、如果甲方因乙方违约而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违约金或赔偿金致使乙方履约保证金不足时,乙方必须在甲方送达缴款通知3日内补足.
十一、工程质量及其管理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确认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图纸)、有关设计说明、双方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及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组织施工,严格把好每道工序的质量关,上道工序未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严禁下道工序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肥市及行业的工程验收规范标准。
2、基坑支护与基础土方开挖应同步进行,施工时必须根据有关规范和要求分层、分段施工,乙方应确保施工质量,在地下室结构封顶前无坍塌情况发生。
3、在基坑支护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施工,确保基坑支护顺利进行。
乙方在施工期间应注意安全,同时自行做好基坑位移及土体变形监测工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塌方。
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派驻现场代表指定为:
沈国民,身份证号码:
。
甲方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代表甲方在施工现场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理、检查,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发现乙方施工不符合技术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的,有权通知乙方暂停、改正、返工直至合格,所需费用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5、乙方派驻项目经理:
周伟,身份证号码:
。
乙方项目经理按甲方认可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甲方现场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负责工程管理和协调工作,项目经理和项目班组未经甲方书面认可不得擅自更换。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需更换现场代表、项目经理或项目班组,须至少提前5天书面通知另一方,乙方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班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施工中途乙方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2%),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另选施工单位。
乙方中途擅自更换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为合同价款的1%)。
技术负责人及质检、各专业主要管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需要更换的,必须经甲方认可,同时每换一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项目负责人未经甲方同意无故缺勤,每天按1000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由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工地代表共同对其考勤。
其违约金从保证金和工程款中扣除,项目负责人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4天。
若甲方认为乙方委派的管理人员不称职,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更换,逾期仍未更换,甲方有权按每日1000元计收违约金,直接从工程款中扣抵。
7、隐蔽工程隐蔽前乙方自检,自检合格后书面通知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乙方在甲方限定时间内整修、返工后重新验收,直至验收合格,整修、返工费用及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若隐蔽工程隐蔽前未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擅自施工,该部分工程量不予确认,并处以每次1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8、在进行与已交付工程有关联的部位施工前,乙方应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书面联系单,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签字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500元人民币的罚款。
9、乙方负责本工程合同范围内的成品保护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在办理工程中间交接的同时,向甲方、监理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提供交接清单。
十二、甲、乙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组织乙方、监理单位进行图纸及资料会审。
2、委派驻工地现场代表和监理单位,对乙方项目施工人员、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包括材料质量)、机械设备和工程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签证、工程进度签证、设备和材料的验收、工程中间验收、竣工验收和其他必要的签证.
3、提供现场施工条件和设备、材料的临时保管场所,协调乙方施工中与其他工程施工方的配合。
4、审核经监理公司核实的乙方工程进度表,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乙方工程款。
5、配合乙方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
6、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政府审批手续。
7、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二)、乙方责任
1、乙方有义务对施工图纸进行优化设计,确保经济合理。
2、乙方有义务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负责与相关部门协调、沟通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分包工程擅自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除应退还全部工程款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工程总价款10%的违约金,并按照甲方的要求限期离场。
4、乙方参照合肥市关于标化文明施工工地管理办法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按照设计和施工方案(图纸)、施工规范、操作工艺流程、技术要求施工,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负责返工修补至符合要求为止;做好自检和工序交接检查。
5、乙方对所做工程和施工方法的适当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负全责。
6、乙方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意外事故或人身伤害责任及乙方内部劳动争议纠纷,甲方没有责任对于这类损害进行赔偿,若由于乙方推卸责任,导致甲方不得不先行垫付赔偿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抵垫付的相关费用。
7、从开工之日起,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将工程移交给甲方止,乙方承担所有有关工程的材料、半成品、成品和配套设备装置的保管责任以及被盗、损坏的赔偿责任,但已办理中间交接手续并交付甲方的工程除外;从办理接收手续之日起,此保管责任以及被盗、损坏的赔偿责任转移至甲方。
8、乙方在施工期间遵守甲方、监理单位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文明施工等管理规定,负责办理施工所需的有关政府部门批文、证件等申报手续,不得违章施工、扰民、阻碍交通及污染环境,否则由乙方单独承担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服从甲方、监理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积极配合其他专业工程的施工,否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每次500元人民币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并将分包工程中尚未施工的部分另行分包给第三方,乙方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第三方进场施工。
待整体工程完工后再办理结算。
乙方承担由于工期延误及配合不及时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
由于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且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不得以此为由进行罚款或要求终止本合同;乙方不得因此原因停工。
9、做好施工现场成品及半成品的保护工作,不得破坏现场其他在建及已完的专项工程、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及构筑物,如有损坏应据实赔偿,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0、负责施工过程中建筑垃圾的清理、搬运,费用由乙方承担。
11、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关统计数据,做好工程管理和施工记录。
12、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后十天内撤清全部施工队伍和施工机具,并清理完与施工现场无关的任何多余物品。
13、在合同保修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包括材料)保修义务,对属于乙方责任的工程(包括材料)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补,并对因此给甲方和长江一号盛美汇商户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14、乙方开工前应向甲方提出用水、用电及容量申请报告,甲方提供用水、用电接口。
15、乙方务必保证工期。
16、乙方保证乙方为履行本合同具备国家及地方所要求的全部资质,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17、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十三、工程竣工验收
1、验收依据和标准:
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图纸)、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通知、国家和安徽省及合肥市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2、乙方于工程竣工后15日内向甲方、监理单位同时报送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图纸(包括相片)叁套及一套光盘。
资料不全不予测量测查。
3、甲方自收到乙方报送的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图纸后十五日内组织验收,逾期则视同该工程验收合格。
经甲方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上签字。
4、如验收不合格或尚有未完成的工程内容等,乙方负责返修完毕后重新通知甲方、监理单位验收,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5款的约定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十四、安全文明施工
1、乙方应按照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组织文明施工。
2、在施工过程中因乙方施工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违法犯罪等)以及在地下室整个系统的合理使用期限内(不以保修期为限)由于乙方设计、施工的原因造成甲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均全部由乙方单独承担。
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双倍赔偿。
3、如因乙方施工原因造成周边居民投诉或政府部门处罚,乙方应负责处理直至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4、如因乙方未能文明施工引起业主投诉或政府部门处罚,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双倍赔偿。
十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严格依照本合同书的约定履行义务。
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的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其他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乙方迟延交工或者施工质量不合格,除依照上述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如有其他损失,乙方应一并赔偿。
十六、协调配合
1、乙方负责处理施工中的周边协调工作,包括:
(1)与建委、规划、环保、市政、市容、公安等政府部门的协调;
(2)与周边居民的协调;(3)其它协调。
协调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乙方缴纳。
乙方承诺不拖欠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否则甲方有权从工程款扣除后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时间向甲方整体移交,乙方负责移交之前的成品保护工作;由于乙方原因逾期未向甲方移交,造成甲方向业主交付时间延误,乙方应按拖延竣工日期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相关经济损失。
4、为维修方便,乙方应在工程移交之前向甲方提交水电管路布置图,详细标注各种管线的具体位置和详细尺寸,并在实体上明确标识。
5、工程竣工交付后,乙方须与甲方及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维修协议,甲方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日常维修工作进行协调管理,乙方须接受物业公司的维修管理。
乙方须在接到物业管理公司电话或书面通知后,须在24小时内(紧急情况须在3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检查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达成维修意见,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如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维修或维修不到位,甲方有权另行安排维修,乙方双倍赔偿维修费用及给业主造成的损失(从工程尾款及保修金中扣除,如不够扣除可向乙方追偿)。
十七、公章
工程开工前,乙方在成立项目部后必须将成立项目部机构的文件和机构公章章样报甲方备案,乙方在项目部成立的文件中必须明确该机构的职能和被委托的权限,以及项目部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
项目部机构公章必须具有一定的防伪功能。
工程验收过程中的基础、主体分布验收和竣工验收申报必须使用乙方单位公章。
验收申报和技术资料等文件中禁止使用专用章等非项目部公章。
十八、保险
乙方办理工程一切险,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施工场地人员生命财产和机械设备、工程施工的保险,并支付全部费用。
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3日内向甲方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
十九、通知
1、根据合同向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信件均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发出的一方或代表签字,以特快专递(EMS)送达,于信函寄出后的第五天视为送达。
2、通知应发往以下地址:
发给甲方的通知: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发给乙方的通知: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收件人:
二十、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应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如双方协商不成,则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质保期满无质量问题,甲乙双方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十二、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
签订合同地点:
签订合同日期:
2012年5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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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地下室 施工 合同 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