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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设计相关规范的整理样本
场地设计有关规范摘要
道路红线对场地建筑限制
A.《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规定:
4.2.1建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和用地红线建造,不得突出建筑突出物为:
——地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构造挡土桩、档土墙、地下室、地下室底板及其基本、化粪池等;
——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涉及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等;
——除基地内连接都市管线、隧道、天桥等市政公共设施外其她设施。
4.2.2经本地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容许突出道路红线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有人行道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容许突出建筑构件:
凸窗、窗扇、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50m;
2)2.50m以上容许突出活动遮阳,突出宽度不应不不大于人行道宽度减1m,并不应不不大于3m;
3)3m以上容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2m;
4)5m以上容许突出雨篷、挑檐,突出深度不适当不不大于3m;
2在无人行道路面上空:
4m以上容许突出建筑构件:
窗罩,空调机位,突出深度不应不不大于0.50m。
B.《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办法规划·建筑》规定:
2.2.2临街建筑物台阶、平台、楼梯、窗井、地下建筑、建筑基本、围墙、工程地下管线及其她构筑物不容许突出道路红线。
2.2.3地下建筑物距离用地红线应不不大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坪至地下建筑物底板)0.7倍,不得不大于5m。
消防间距控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87)()规定:
第3.3.8条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25m,距重要公共建筑不适当不大于50m。
注:
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立生活室与所属厂房之间防火间距,可恰当减少,但不应不大于6.00m。
第5.2.1条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5.2.1规定。
民用建筑防火间距
耐火级别
防火间距(m)
耐火级别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6
7
9
三级
7
8
10
四级
9
10
12
第4.2.1条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她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应不大于表4.2.1规定。
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她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建筑类别
高层建筑
裙房
其她民用建筑
耐火级别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建筑
13
9
9
11
14
裙房
9
6
6
7
9
注:
防火间距应接相邻建筑外墙近来距离计算,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某些外缘算起。
第4.2.1条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米级别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如下范畴内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97)规定: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m)
名称
汽车库、修车库
停车场
一、二级
三级
汽车库、修车库、厂房、库房、民用建筑耐火级别
一、二级
10
12
6
三级
12
14
8
四级
14
16
10
道路与建筑物间距
《都市居民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
第8.0.5.8条居住区内道路边沿至建筑物、构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表8.0.5.8规定;
道路边沿至建、构筑物最小距离(m)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道路
社区路
组团路及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1.5
1.5
挡土墙、护坡与建筑最小间距
《都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5.0.3条挡土墙、护坡与建筑最小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住区内挡土墙与住宅建筑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规定;
2.高度不不大于2m挡土墙和护坡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不大于2m。
古树名木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规定:
第3.4.4条古树名木保护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一、古树名木保护范畴划定必要符合下列规定:
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5.0m所围合范畴;
2.单株树同步满足树冠垂直投影以及其侧5.0m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20倍以内;
竖向设计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办法规划·建筑》规定:
3.2.2各种场地设计坡度应符合表3.2.2规定。
各种场地设计坡度
场地名称
合用坡度(%)
最大坡度(%)
备注
密实性地面和广场
0.3-3.0
3.0
广场可依照其形状、大小、地形、设计成单面坡、双面坡或多面坡。
普通平坦地区,广场最大坡度应≤1%,最小坡度>0.3%
停车场
0.25-0.5
1.0-2.0
停车场普通坡度为0.5%
室外场地
1、小朋友游戏场
2、运动场
3、杂用场地
4、普通场地
0.3-2.5
0.2-0.5
0.3-3.0
0.2
绿地
0.5-5.0
10.0
湿陷性黄土地面
0.7-7.0
8.0
《都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7.0.4条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规定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
广场最小坡度为0.3%;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都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规定:
第8.0.2条都市用地地面排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排水坡度不适当不大于0.2%;坡度不大于0.2%时宜采用多坡向或特殊办法排水;
2.地块规划高程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3.用地规划高程应高于近年平均地下水位。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办法规划·建筑》规定:
3.1.3场地竖向设计原则
6.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或等于都市设计防洪、防涝标高;沿海或受洪水泛滥威胁地区,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洪水位标高0.5-1.0m,否则必要采用相应防洪办法。
7.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近年平均地下水位。
8.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场地周边道路设计标高,且应比周边道路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9.场地设计标高与建筑物首层地面标高之间高差应不不大于0.15m。
道路、停车场(库)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第4.1.6条禁止将宽单车道兼作双车道。
第4.1.7条汽车库内通车道最大纵向坡度应符合表4.1.7规定。
汽车库内通车道最大坡度
通道形式
坡度
车型
直线坡度
曲线坡度
比例(%)
比值(高:
长)
比例(%)
比值(高:
长)
微型车、小型车
15
1:
6.67
12
1:
8.3
轻型车
13.3
1:
7.5
10
1:
10
中型车
12
1:
8.3
大型客车
大型货车
10
1:
10
8
1:
12.5
铰接客车
铰接货车
8
1:
12.5
6
1:
16.7
注:
曲线坡道坡度以车道中心线计。
第4.1.8条汽车库内当通车道纵向坡度不不大于10%时,坡道上、下端均应设缓坡。
其直线缓坡段水平长度不应不大于3.6m,缓坡坡度应为坡道坡度1/2。
曲线缓坡段水平长度汪应不大于2.4m,曲线半径不应不大于20m,缓坡段中点为坡道原起点或止点。
《都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规定:
第8.1.8.3条少于50个停车位停车场,可设一种出入口,其宽度宜采用双车道;50-300个停车位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不不大于300个停车位停车场,出口和入口应分开设立,两个出入之口之间距离应不不大于20m。
第12条机动车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度坡度应不不不大于表5规定
停车场通道最大纵坡度(%)
通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直线
曲线
通道形式
坡度(%)
车辆类型
直线
曲线
微型汽车
15
12
大型汽车
10
8
小型汽车
15
12
铰接车
8
6
中型汽车
12
10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1989年1月1日执行。
)规定:
第10条机动车停车场内重要通道宽度不得不大于6m。
《都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J114-)规定:
第7.11.1条距建筑入口及车库近来停车位置,应划为残疾人专用停车位。
第7.11.3条停车车位一侧,应高宽度不不大于1.20m轮椅通道,应使乘轮椅者从轮椅通道直接进入人行道到达建筑入口。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办法规划·建筑》规定:
4.1.5基地出入口与都市道路连接方位应符合本地主管部门提供都市规划条件,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与都市道路交接时,交角不适当不大于75°。
2.距相临都市主干道交叉口距离,自道路红线交叉点起不不大于80m,次干道不不大于70m。
3.距地铁出入口、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边沿不不大于30m。
4.距公交站边沿不不大于15m。
5.距学校、公园、小朋友及残疾人等使用建筑出入口不不大于20m。
6.距都市道路立体交叉口距离或其她特殊状况应由本地主管部门拟定。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规定:
第3.2.8条汽车库库址车辆出入口,距离都市道路规划红线不应不大于7.5m,并在距入口边线内2m处作视点120°范畴内至边线外7.5m以上不应有遮挡视线障碍物。
管线综合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办法规划·建筑》规定:
8.1.6各种管线埋设顺序普通按照管线埋设深度自建筑物向道路由浅至深排列,其顺序为:
通信电缆、热力、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和污水管。
《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第2.1.4条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解决;
第2.1.4.1条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第2.1.4.2条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第2.1.4.3条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第2.1.4.4条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办法规划·建筑》规定:
8.1.7在车行道下管线最小覆土厚度,燃气管为0.8m,其她管线为0.7m。
《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第2.2.10条对于埋深不不大于建(构)筑物基本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6-2)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6-2)
式中
——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本边水平距离(m);
——管线敷设深度(m)
——建(构)筑物基本底砌置深度(m)
——开挖管沟宽度(m)
——土壤内摩擦角(°)。
《都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规定:
第2.3.2条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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